国企改革将走向何方?
——走向国有资产彻底资本化!
韩西雅
2011年12月14日,《人民日报》发表一篇报道。
标题是《“十二五”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初定国企将分公益性竞争性》。报道的导言是:“·公益性国企包括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央企,在地方则包括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业·竞争性国企将进行公众公司改革,推动整体上市。”
报道的是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的谈话。
一
谈话是答复:“‘十二五’时期,国企改革将走向何方?”这个问题。这位邵宁很是谨慎,谈话的副标题是“‘十二五’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初定”,“十二五”么,已经在执行了,“方向”却还只是“初定”,而不是“肯定”、“确定”、“决定”!邵宁说的第一句话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路径日渐清晰。”是“日渐清晰”,还没有完全清楚!
不过,报道第三部分的小标题是:“国企改革今后继续坚持市场化方向”这是结论性的话,是肯定的。
邵宁在通篇谈话的结束一段中说:“国企改革是世界性的难题,……。他表示,国有企业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仍然很多,但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前景已经可以看得非常清晰,下一步只要尊重市场的作用,不断推进规范的制度化建设,改革就能够继续向前推进。”
看来,此事真是体大呀!原来邵宁副主任们在辛辛苦苦解决的不仅是中国的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的问题,并且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邵宁是把中国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同样看待的!
二
国有企业改革,真是大事。改革开放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搞了那么多的国企、国有经济。从改革开放始,认定了必须改革。三十多年来,千方百计进行改革。究竟应当怎样改?也真是心中无数!
邓小平要主持改革开放的人们学那个:“过五关斩六将”的关公,说“我们可能比关公还要过更多的‘关’,斩更多的‘将’。”邓要人们“不要怕冒风险,胆子还要再大些。”他承认“面临的都是新事物、新问题,经验靠我们自己创造”。他接受了“摸着石头过河”这个妙招。他自己“摸”,跟在他后面掌握改革大权的人也“摸”。
现在令邵宁副主任感到宽慰、感到鼓舞的是:他们摸来摸去,终于摸出了“一块大石头”——“国企改革今后继续坚持市场化方向”。这块“大石头”也很妙,同一个“市场化”,却又有“公益性”和“竞争性”两个类型,好像一个葫芦,看似不同的两个,又相联系共通。
下面让我们看邵宁副主任对这两类是怎么解释的。
三
公益性国企兼顾为社会服务和企业持继发展的双重目标
邵宁解释说,第一类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在中央层面包括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在地方层面包括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业。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具有这样一些共同特征:其产品或服务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保障;在经营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垄断因素,有些是寡头竞争、有些是独家经营;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由政府控制,企业并没有定价权;企业的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经常会承受政策性亏损等等……。
对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到四个方面。①是以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干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改革,也包括规范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设;②是建立有别于竞争性企业的、有针对性的出资人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应切合企业的功能定位;③是实施有效的行业监管,包括价格、服务标准、成本控制、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行业限制,提高透明度,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④是形成规范合理的与政府间的政策安排,以兼顾企业为社会服务和自身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
竞争性国企有望改革为混合所有制的公众公司
第二类是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大企业。邵宁介绍说,中央企业中这种类型的企业占多数,各省市也有一些很有实力的竞争性国有大企业。这种类型的国有企业在体制上政企分开更为彻底,除出资人职能外政府不能再干预企业的决策和内部事务,也没有扶持、帮助的义务;企业在机制上更加市场化,干部管理体制、劳动分配制度等都在向市场化的方向改革;同时,作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这种类型的国有企业要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乃至破产退出的风险。
对于竞争性的国有大企业,改革的方式是依托资本市场,进行公众公司改革,具体地讲就是国资委近几年一直推动的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工作。
目前,中央企业中公司制企业所占比重已达70%以上,一批大型国有企业先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目前中央企业资产总额的52.88%、净资产的68.05%、营业收入的59.65%都在上市公司。
邵宁认为,竞争性国有大企业改革最终的体制模式很可能是一个规范的公众公司,完全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和规则运作。做到了这一点,国有企业就彻底变为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公司,与社会资本紧密结合一起;国有资产就彻底资本化了,流动性非常好,进退非常容易。这种状态就为下一步的改革和结构调整打下了非常好的基础。
邵宁副主任的这番解释,对于第一类“具有公益性的国有企业。”用语似乎过于简略,外行读者实在难于得其要领。他强调:“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保障;……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由政府控制,企业并没有定价权;企业的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经常会承受政策性亏损等等。”这就是说:这种企业主要是要完成公益性任务;但也还要讲经济效益,追寻资本利润。
他强调,这种国有企业内部改革要“包括规范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建立……有针对性的出资人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应切合企业的功能定位;……实施有效的行业监管,……;形成规范合理的与政府间的政策安排,以兼顾企业为社会服务和自身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这里这些“规范的”、“切合企业的”、“有效的”……制度,究竟是什么“制度”?
其实,我们知道,国资委多少年来规定企业建立的制度,就是股份公司的制度。这样的国有企业,资本全是国家的,确是国有;但是管理制度全部按照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的“制度”加以“规范”,实质上是国家资本主义。同科学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国有——劳动者联合体占有生产资料;劳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是协作互助的关系,——职工当家作主,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实行按劳分配,集体占有生产成果;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有企业,没有任何共同之处。
第二类倒是十分明确。“对竞争性的国有大企业,改革的方式是依托资本市场,进行公众公司改革,具体地讲就是国资委近年来一直推动的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工作。”这里强调的是“资本市场”“公众”、“整体”、“上市”。原来是使企业“整体”发行股票,拿到“资本市场”上去“上市”卖给“公众”。“公众”当然不再是国家或集体,而是手里有资本买得起股票的私人。“整体”就是“100%”。令人惊奇的是:这些本来是国家的股票现在全部卖给了私人,私人还可随时卖给别的私人。企业赚钱,就给持股的“公众”——私人支付股息。国家手里既然没有了股权,对这个企业当然就毫无关系了。这样的企业怎么还是“国有企业”呢?
所以,邵宁其实也讲白了:“竞争性国有大企业改革最终的体制模式很可能是一个规范的‘公众公司’,完全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和规则运作。做到了这一点,国有企业就彻底变为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公司,与社会资本紧密结合在一起。”
这位邵宁副主任的思维逻辑之混乱也实在令人吃惊:既然原来的国有公司的资产“整体”——100%发行股票,全部卖给了“公众”——私人,国家已经没有资本,这样的企业怎么还能称为“国有企业”呢?企业资本已经纯粹是私有了,当然谈不到混合所有制了,也谈不到“与社会资本紧密结合在一起了!”
邵宁接下来还说:“国有资产就彻底资本化了,流动性非常好,进退非常容易。这种状态就为下一步的改革和结构调整打下了非常好的基础。”
这倒是一支大伏笔。在邵宁的步骤当中,改革到已经把国有资产全部卖给了私人,国家已经实实在在从“国有”变成“国无”,却还没有完,在他们的心目中,还要这些私有的资本不断流动,进进出出。这是什么意思?
看来,邵宁们知道,中国的国有企业资产是很大的。他在这里报的帐是:“目前,中央企业中公司制企业所占比重已达70%以上。……目前中央企业资产总额的52.88%、净资产的68.05%、营业收入的59.6%都在上市公司。”那就是说:中央企业还有30%还不是公司制,总资产还有47.12%、净资产还有31.95%、营业收入还有40.4%不在上市公司。要把这些企业全部变成100%上市公司,他们还要长期努力!
四
邵宁副主任的结束语是:“……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到这样的深度、取得了目前的效果非常不容易。这说明深化改革的极端必要性。”“但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前景已经可以看得非常清晰,下一步只要尊重市场作用,不断推进规范的制度化建设,改革就能够继续向前推进。”
看吧,邵宁副主任充满信心,他决不会停止,更不会后退。
问题是:事到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国资委手中,很快就要不再存在国有企业,而变成全部是私有企业了,国资委为之服务的将只有包括:国家资本主义的“公益性企业”,中国资产阶级和外国资产阶级的“彻底资本化了”的私有资本企业。
情况如此,“国资委”这块“金字招牌”岂非名不符实了,也应当改改了呢?是不是该改为“私资委”了呢?
要令邵宁副主任们为难的还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虽然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多次修改,也已经有了许多变化。但它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至于第十六条、十七条还有与之相适应的重要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所有这些重大原则规定,都是无论何人不容忽视、更不容许违背的。
写到这里,也真使我感到这位邵宁副主任确实胆大包天:违背《宪法》,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有企业全部改成私有企业。他竟以为只要由他向记者发表这么一篇小小的、不起眼的谈话,就可以成为法律,就可以把《宪法》撇在一边,把十三亿中国人民的社会主义事业消灭了!
这里,严正地向邵宁副主任,国资委提出:你们这篇谈话违背《宪法》了,决不容许,必须纠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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