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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劲松雄文:要求税务总局公开相关税务信息

李劲松 · 2013-11-26 · 来源:忆通律师顾问网
地产豪强欠税3.8万亿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共和国公民李劲松,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切实展现人民政府阳光法治社会主义本质形象”依法尽责公开“贯彻落实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这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相关税务信息详情,接受人民监督。

  阅读参考:

专题:地产豪强欠税3.8万亿

“3.8万亿案”揭露者李劲松驳任志强八条狡辩

李劲松:仗义执言,督促税务部门收回万亿欠税!

 

       共和国公民李劲松,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切实展现人民政府阳光法治社会主义本质形象”依法尽责公开“贯彻落实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这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相关税务信息详情,接受人民监督。

  之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李劲松 工作单位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362427196507100012

  联系电话010-8686-9595 13691124988邮政编码100038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

  传  真01063990628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之一,为略尽自已对国家和谐稳定对民族文明前程对社会公平正义理应担负起的13亿分之一的责任,

  我现以13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之一的共和国公民身份,

  特此向贵机关提出如下申请。

 

 

  1、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截止到2010年5月底,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和厦门市的“房地产项目总数”分别是多少。

  2、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截止到2010年5月底,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和厦门市的“已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数”分别是多少。

  3、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截止到2010年5月底,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和厦门市的“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数”分别是多少。

  4、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截止到2010年5月底,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和厦门市的“应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数”分别是多少。

  5、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截止到2010年5月底,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和厦门市的“可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数”分别是多少。

  6、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和厦门市“2010年计划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项目数”分别是多少。

  7、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截止到2012年12月底,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和厦门市的“房地产项目总数”分别是多少。

  8、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截止到2012年12月底,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和厦门市的“已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数”分别是多少。

  9、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截止到2012年12月底,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和厦门市的“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数”分别是多少。

  10、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截止到2012年12月底,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和厦门市的“应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数”分别是多少。

  11、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截止到2012年12月底,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和厦门市的“可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数”分别是多少。

  12、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和厦门市“2013年计划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项目数”分别是多少。

  ˇ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纸质

  若贵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电邮方式

 

  选填部分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不申请

  获取信息的方式:邮寄

  所需信息的用途

  1、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暨申请人“协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之需要。

  2、申请人切实行使宪法赋予共和国公民的监督权及申请人切实协助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税收政策措施的落实”之需要。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李劲松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申请时间: 2013年10月1 8 日

 

 

  共和国公民李劲松向国家税务总局报案举报

  “1、潘石屹的SOHO中国有限公司、任志强的华远地产、王石的万科公司及珠海的华发股份等45家上市暴利房地产开发商相关责任人应交未交巨额土地增值税金;

  2、负责主管这45家上市房地产公司的相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潘石屹的SOHO中国有限公司、任志强的华远地产、王石的万科及珠海的华发股份等45家上市暴利房地产开发商应交的巨额土地增值税金,依法可以清算征收却拒不依法及时清算征收,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

  之

  《公民报案举报检举控告专函》

  中华人民人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我的居民身份证号是362427650710001。联系电话是010-86869595,手机13691124988。电邮:[email protected]

  首先,我借此向党政机关内“深爱着自己顶天立地的良心,深爱着与自己亲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家人,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祖国,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民族,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同胞,眼眶还会为自已的祖国自已的民族自已的同胞发热,心中的正义感及社会责任感还会不时心底涌出,抱着正直善意和谐的愿望,正在理性建设性地关注中华民族、关注中国社会、关注中国百姓、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关注国家的民主法治,并在各尽己力顺手尽责维护和推动中国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所有朋友,

  诚致敬意和谢意!

  因为,

  我知道,在所有真在用心致力把中国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中,

  最心累的,并不是体制外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精英,

  最心累的,其实是执政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象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一样正在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理念、正在坚持践行依法治国之路、正在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正义良知犹存的民族精英们。

 

  一、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

  1、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打铁还需自身硬。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

  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

 

  三、我深深知道,我们国家大,需要解决的问题的确太多。

  我深深知道,做一个坚守天良和法治精神的政府税务官会有多艰难辛苦。

  我坚定支持“以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为宗旨、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任何私利的”中国共产党。

  我坚定支持“以具有现代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执政理念的温家宝先生为总代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府。

  但是,我同样坚定地反对执政党及政府内的贪官污吏。

  2005年11月,我写给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院长李新生要求其引咎辞职的公开建议函中,即曾明确指出,我坚信:

  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

  既不是境外敌对势力,也不是党外持不同政见人士;

  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

  是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背离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不依法尽职做利国利民正事、违法乱纪做祸国殃民错事”的贪官和污吏!

  我深信,正在复兴之路上前行的中华民族,在转型期急需和必需的,就是:必须树立全民族所有人特别是公权力持有者对国家宪法法律和人类共通自然法则的敬畏尊重和信仰!

 

  四、我知道,腐败贪官和污吏们的心里,根本不会有“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兴亡荣辱、民族的未来前程”。

  腐败贪官和污吏们,是根本不会在意,

  自已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伤天害理坑害百姓的祸国殃民损人利已行径,

  会使国家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会使政府形象受到多大损害、

  会使执政党的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会使执政党和政府最高领导人的形象受到多大损害、

  会使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受到多大损害、会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到多大损害。

  我知道,体制内外唯利是图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特殊利益集团,不停做的多是祸国殃民但却能利已之事,所以个个都财大气粗又有共同的利益基础,自然极易结成贪官污吏共同体抱团互保。

  我也知道,体制内外凭良心愿顺手为国家为民族为民众为社会做点好事的人们,坚持做的多是问心无愧心安理得的利国益民损已之事,所以大都是势单力弱身心俱疲坚守得十分艰辛。

  但无论如何,

  一个国家,

  一个民族,

  总要有也总会有一批,心忧天下勇于担当的人,

  总要有也总会有一批,从容淡定冷静思考的人,

  总要有也总会有一批,刚直不阿敢于直言的人。

  1949年胜利执政以前,许多民族先烈,不怕杀头,不怕坐牢,他们离乡背井,东奔西走,不计名利,不图享受,唯一想到的是国家的存亡和人民的祸福。

  其实,中国如今并不是毛泽东家、邓小平家、江泽民家、胡锦涛家的,中国更不可能是习近平李克强王歧山家的,

  把所有事都交压到习近平李克强王歧山身上自已站到旁边当看客坐享其成,

  就好象业主们把全小区所有与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侵害小区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无良开发商及无良物业交锋拼搏的事都压到业委会主任副主任身上自已袖手旁观站到旁边当看客坐享其成一样,

  凭良心说,对小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对习近平李克强王歧山,也真太不公平。

  其实,中国是所有出不了国办不了移民或不想出国不想办移民的普通中国人共同的家,中国更是所有出不了国办不了移民或不太想出国不太想办移民的普通中国人的后代共同的家园。

  所以,如果发现职司国家公权的政府执法部门的执政者没有尽职尽力及时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确实,如温家宝总理曾言,“在危机面前,所有出不了国办不了移民或不想出国不愿办移民的国人,每一个人都应该挺身站出来,勇敢负起责任”。

  因为,我们本人、我们的亲人、我们的家人,和所有出不了国办不了移民或不太想出国不太愿办移民的同胞一样,其实正是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中国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受益人!

  因为,我们的孩子、我们的家族晚辈,和所有出不了国办不了移民或不太想出国不太愿办移民的同胞的后代一样,其实正是中国社会是否公平正义和中国社会能否稳定发展进步的利益攸关者!

 

  五、近期,

  我在报刊上见到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如: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及自称“身上流着非常多道德的血液”的星河湾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文仔),

  纷纷放言批判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2月16日“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号”新国五条通知。

  我曾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反映汇报过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老板是当时的台商界全国政协委员黄美玉)“涉嫌偷税总额超过1亿元”。

 

  七、日前,我进一步调查了解到,

  1、SOHO中国有限公司 2012年度毛利率63、84%

  股份代号:0410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6,401,705,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4,484,373,000元。

 

  2、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王石 2012年薪 887万元 )

  股份代号:000002 2012年度毛利率36、55%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5,847,873,411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5,820,200,666元。

 

  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志强 2012年薪 836 万元)

  股份代号:600743 2012年度毛利率51、80%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549,663,633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245,107,691元。

 

  4、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2012年度毛利率46、37%

  股份代号:3383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8,307,005,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7,375,719,000元。

 

  5、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主席袁小波 2012年薪 303 万元)

  股份代号:600325 2012年度毛利率45、17%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654,537,966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642,400,800元。

 

  6、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51、98%

  股份代号:000069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4,914,671,202元。

 

  7、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45、76%

  股份代号:2777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5,855,906,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4,754,234,000元。

 

  8、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48、31%

  股份代号:600266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1,572,821,629元。

 

  9、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48、82%

  股份代号:000024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4,434,414,411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3,618,397,255元。

 

  10、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41、62%

  股份代号:600376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2,178,055,58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1,418,843,188元。

 

  11、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31、86%

  股份代号:03377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1,519,021,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1,107,563,000元。

 

  12、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32、04%

  股份代号:600383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2,615,761,641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2,421,952,148元。

 

  13、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24、46%

  股份代号:2009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1,480,014,775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891,452,445元。

 

  14、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47、19%

  股份代号:股份代号:0588。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324,390,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250,710,000元。

 

  15、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30、82%

  股份代号:01918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2,796,314,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1,403,000,000元。

 

  16、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32、55%

  股份代号:2868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1,444,328,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1,095,912,000元。

 

  17、建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40、38%

  股份代号:0832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598,705,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430,677,000元。

 

  18、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20、14%

  股份代号:600649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172,077,026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240,404,123元。

 

  19、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65、12%

  股份代号:600663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956,810,241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1,187,988,526元。

 

  20、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45、07%

  股份代号:002244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628,317,656元。

 

  21、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53、30%

  股份代号:600675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933,298,295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945,473,170元。

 

  22、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29、48%

  股份代号:000031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509,377,293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500,976,432元。

 

  23、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32、45%

  股份代号:600246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546,354,532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564,855,073元。

 

  24、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31、46%

  股份代号:000402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901,579,684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772,788,784元。

  (备注:以上24家房地产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即税务机关可征未征)”的土地增值税共计人民币56,143,002,975元即¥561亿元)

 

  25、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47、73%

  股份代号:00754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4,298,869,000港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4,018,114,000港元。

 

  26、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50、02%

  股份代号:00917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2,494,017,000港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1,481,769,000港元。

 

  27、方兴地产(中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46、90%

  股份代号:00817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1,045,194,000港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483,717,000港元。

 

  28、禹洲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44、63%

  股份代号:01628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919,515,000港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1,169,594,000港元。

 

  29、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44、21%

  股份代号:755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1,045,921,000港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1,552,486,000港元。

  (备注:A、25-29这5家上市房地产公司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即税务机关可征未征)”的土地增值税共计港币9,803,516,000港元。按1港元对0、81085人民币折合人民币¥7,949,180,948元即¥79亿元。

  B、上列29家房地产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即相关税务机关可征未征)的”土地增值税共计人民币64,092,183,923元即¥641亿元。

 

  30、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46、91%

  股份代号:00688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15,017,622,000港元。—按1港元对¥0.81085元折合人民币12177038798元即¥121亿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12,680,089,000港元。

 

  31、深圳控股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41、04%

  股份代号:00604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1,978,905,000港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1,806,695,000港元。

 

  32、上置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31、92%

  股份代号:1207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1,617,048,000港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2,216,346,000港元。

 

  33、莱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毛利率57、35%

  股份代号:03688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4,512,217,000港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3,879,498,000港元。

  备注:30-33四家房地产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即税务机关可征未征)”的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共计港币23,125,792,000港元。按1港元对0、81085人民币折合人民币¥18,751,548,443元即¥187亿元。

 

  34、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度毛利率32、92%

  股份代号:3333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8,725,180,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5,700,784,000元。

 

  35、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 2012年度毛利率42、11%

  股份代号:2007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7,227,236,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5,707,482,000元。

 

  36、花样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度毛利率45、94%

  股份代号:01777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2,238,038,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1,527,259,000元。

 

  37、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2012年度毛利率39、02%

  股份代号:00813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7,259,690,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7,159,326,000元。

 

  38、恒盛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2012年度毛利率27、91%

  股份代号:00845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4,454,249,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4,311,586,000元。

 

  39、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度毛利率20、96%

  股份代号:00563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2,061,572,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2,131,516,000元。

  40、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毛利率53、01%

  股份代号:00123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1,533,756,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770,604,000元。

 

  41、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2012年度毛利率35、77%

  股份代号:03900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5,389,742,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2,935,305,000元。

 

  42、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2012年度毛利率43、13%

  股份代号:1109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6,746,386,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5,206,084,000元。

 

  43、龙湖地产有限公司 2012年度毛利率45、59%

  股份代号:960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7,899,467,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4,788,074,000元。

 

  44、明发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2012年度毛利率37、33%

  股份代号:00846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1,815,331,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1,695,010,000元。

 

  45、中国奥园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毛利率35、59%

  股份代号:3883

  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1,205,957,000元

  2011年底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1,116,644,000元。

 

  (备注:

  一、前29家上市房地产公司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的”土地增值税共计人民币64,092,183,923元即¥641亿元。

  二、后16家上市房地产公司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的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共计人民币75,308,152,443元即¥753亿元。

  三、上列45家上市房地产公司自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未交的土地增值税(即各地税务机关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对这45家上市房地产公司依法可以清算征收但还没有清算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139,400,336,366元(即:合计¥1394亿元)。

  四、上列45家上市房地产公司2012年度平均毛利率为41%。)

 

  八、按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总率为5、5%及开发费用总额为开发成本与购地成本之和的10%测算: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计缴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毛利率是34、63%。

  2、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毛利率达到了47、44%,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缴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为40%这档累进税率。

  3、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九、2005年至2012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额总计为312313亿元。

  其中:

  1、2012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1、1304万平方米。全国商品房销售额64456亿元。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5790元/平方米。

  http://www.stats.gov.cn/was40/gjtjj_nodate_detail.jsp?channelid=75004&record=46

  2、2011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09946万平方米。全国商品房销售额59119亿元。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5377元/平方米。

  3、2010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0.43亿平方米。商品房销售额52478.72亿元。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5031元/平方米。

  4、2009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93713万平方米。2009年,商品房销售额43995亿元。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4694元/平方米。

  5、2008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6.2亿平方米。商品房销售额24071亿元。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3169元/平方米。

  6、2007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为76193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额为29604亿元。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3885元/平方米。

  7、2006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额为20510亿元。

  8、2005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额18080亿元。

 

  十、2005年至2012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合计8086亿元。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633/n8138817/8224304.html

  2005年至2012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合计491370亿元;

  2005年至2012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合计32114亿元;

  2005年至2012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5%。

  2005年至2012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6%。

  其中:

  1、2005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30866亿元。

  2005年个人所得税完成2094亿元,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7%。

  2005年土地增值税实现收入140亿元,2005年土地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0.5%。

 

  2、2006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37636亿元。

  2006年个人所得税完成2452亿元,200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5%。

  2006年土地增值税实现收入231亿元,2006年土地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0.6%。

 

  3、2007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45613亿元。

  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3186亿元,200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

  2007年土地增值税完成402.84亿元,2007年土地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0。88%。

 

  4、2008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4219亿元。

  2008年个人所得税完成3722亿元。其中,工薪所得税收入2240.65亿元。200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87%。

  2008年土地增值税完成537.10亿元,2008年土地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0 %。

 

  5、2009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9514亿元。

  2009年个人所得税完成3949.27亿元。其中,工薪所得税收入2483.09亿元;房屋转让所得税收入77.1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4%。

  2009年土地增值税完成719.43亿元,土地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2%。

 

  6、2010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73202亿元。

  2010年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4837.17亿元,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

  2010年土地增值税实现收入1276.67亿元,2010年土地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7%。

 

  7、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89720亿元。

  2011年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6054.09亿元,2011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7%。

  2011年土地增值税实现收入2062.51亿元,2011年土地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3%。

 

  8、2012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100600亿元。

  2012年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5820.24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5.8%。

  2012年土地增值税收入2719亿元,土地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7%。

 

 

  十一、按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8年期间全国房地产开发商的平均毛利率与上列45家上市房地产公司2012年度的平均毛利率一致测算(即:按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8年期间全国房地产开发商的平均毛利率为41%测算):

  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8年期间,

  潘石屹的SOHO中国有限公司、任志强的华远地产、王石的万科及珠海的华发股份等全国房地产开发商,

  应交未交(即税务机关依法可以清算征收但还没有清算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即:被潘石屹的SOHO中国有限公司、任志强的华远地产、王石的万科以及珠海的华发股份等全国房地产开发商无息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税金的总额),

  至少高达1万5千2百亿元!

  1、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8年期间全国房地产商已销售商品房的计税土地增值额为77922亿元(=312313亿元*{100-[100-41-5、5]*1、3-5、5}%=312313亿元*[100-75、05]= 312313亿元*24、95%)。

  2、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8年期间全国房地产商已销售商品房的计税土地增值额与计税扣除项目总额之比为33%(=312313亿元*24、95%)/312313亿元*75、05%),大于20%但小于50%,适用税率为30%。

  3、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8年期间全国房地产商已销售商品房依法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金额为23376亿元(=312313亿元*24、95%3*30%)。

  4、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8年期间全国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应清算补交土地增值税的总金额为15290亿元(=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7年期间全国房地产商已销售商品房依法应清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金额23376亿元—2005年至2012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总额8086亿元)。

 

  十二、按“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8年期间全国房地产开发商的平均毛利率”与“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1年住房绿皮书 http://www.cssn.cn/news/140583.htm 披露的2009年中国房地产行业平均毛利润率5572%一致”测算(即:按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8年期间全国房地产开发商的平均毛利率为55.72%测算):

  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8年期间,

  潘石屹的SOHO中国有限公司、任志强的华远地产、王石的万科以及珠海的华发股份等全国房地产开发商,

  应交未交的(即税务机关依法可以清算征收但还没有清算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即:潘石屹的SOHO中国有限公司、任志强的华远地产、王石的万科及珠海的华发股份等全国房地产开发商无息长期实际侵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税金的总额),

  则已高达3万8千2百亿元!

  1、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8年期间全国房地产商已销售商品房的计税土地增值额为137686亿元(=312313亿元*{100-[100-55、72-5、5]*1、3-5、5}%=312313亿元*[100-55、914]%= 312313亿元*44、086%)。

  2、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8年期间全国房地产商已销售商品房的计税土地增值额与计税扣除项目总额之比为78、84%(=312313亿元*44、086%)/312313亿元*55、91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适用税率为40%。

  3、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8年期间全国房地产商已销售商品房依法应清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金额为46343亿元(=312313亿元*44、086%*40%--312313亿元*55、914%*5%=55074亿元-8731亿元)。

  4、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8年期间全国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应清算补交土地增值税的总金额为38257亿元(=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7年期间全国房地产商已销售商品房依法应清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金额46343亿元—2005年至2012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总额8086亿元)。

 

  十三、我还调查了解到:

  2008年10月,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7.626亿元的价格,把珠海华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珠海华发软件有限公司这三家全资子公司的全部股份全额转卖给了珠海珠海奥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华发集团转卖这三家除珠海市唐家淇澳桥东侧沿情侣北路海岸相关国有地块土地使用权外没有其他任何值钱资产的空壳全资子公司的股权的交易,

  实质就是相关国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

  1、该国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是早已于98年即无偿划拨给珠海华发集团任由其闲置。

  2、被闲置8年后的2006年7月,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允让该丢荒废置长达8年未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珠海华发集团下属的三家空壳全资子公司珠海华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珠海华发软件有限公司直接通过更名获取并继续任由其闲置,

  3、自2006年7月至2008年10月,在该地块被珠海华发集团公司丢荒闲置长达10年之后,

  珠海华发集团公司又以7亿多元的成交价,将此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全部转让给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自98年起丢荒废置此地长达8年未开发利用后的2006年7月,珠海华发集团以直接更名不属转让土地使用权为由,

  将此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直接无偿分给了新成立的空壳子公司珠海华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珠海华发软件有限公司。

  5、2006年7月,为获取转手卖地权,

  珠海华发集团让珠海华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珠海华发软件有限公司与珠海国土局签订了一份补充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应由这三家公司补交2亿多元土地出让金。

  此后,这三家子公司与其老子公司一样又丢荒废置此地长达3年未开发利用土地。

  6、2008年10月,珠海华发集团以7.626亿元的价格,

  把珠海华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珠海华发软件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全部转卖给了珠海珠海奥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7、珠海华发集团转卖这三家除相关国有地块土地使用权外没有其他任何值钱资产的空壳子公司的股权的交易,

  实质就是相关国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

  即:

  珠海华发集团仅出了2亿多元的钱,

  便以直接更名的方式,

  圈到了珠海市唐家淇澳桥东侧沿情侣北路海岸的占地211832.62平方米价值7个亿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权。

  在仅出了2亿多元钱圈得珠海市唐家淇澳桥东侧沿情侣北路海岸的占地211832.62平方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

  华发集团便又继续丢荒废置了此地长达2年未开发利用。

  在继续丢荒废置此地长达2年未开发利用的这两年内,

  华发集团顺便利用此仅出了2亿多元钱便圈得的丢荒闲置不开发建设地作为抵押物还从银行获取到了3亿多元资金。

  在继续丢荒废置此地长达2年不开发利用后的2008年10月17日,

  华发集团又以7.626亿元的价格成功将此地转让给了珠海奥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至此,华发集团“2006年仅出了2亿多元钱圈得珠海市唐家淇澳桥东侧沿情侣北路海岸的占地211832.62平方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

  继续丢荒废置了此地长达2年未开发利用,

  便成功赚到了至少高达7亿的土地增值利润。

  8、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7月以2、938亿元圈得珠海市唐家淇澳桥东侧沿情侣北路海岸占地211832.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丢荒废置此地长达2年不开发利用后的2008年10月又以7.626亿元的价格成功将此地转让给了珠海奥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成功赚到了至少高达4、688亿的土地增值利润。

  9、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即应依法向珠海地方税务局申报缴交珠海市唐家淇澳桥东侧沿情侣北路海岸占地211832.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土地增值税金1、425亿元。

  A、2、938亿元*1、25=3、6725亿元

  B、7、626亿元—3、6725亿元=3、9535亿元

  C、3、9535亿元/3、6725亿元=107%

  D、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适用税率为50%。

  E、应交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3、9535亿元×50%--3、6725亿元×15%

  =1、425亿元

  10、但是,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尚未依法向珠海地方税务局申报缴交珠海市唐家淇澳桥东侧沿情侣北路海岸占地211832.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金1、425亿元。

 

  十四、将潘石屹的SOHO中国有限公司、任志强的华远地产、王石的万科及珠海的华发股份等暴利房地产开发商们应交未交(即税务机关依法可以清算征收但还没有清算征收)的这1、5万亿元-3、8万亿元土地增值税金,

  依法全额清算征收回13亿国民共有的国库后:

 

  1、若把这现被潘石屹的SOHO中国有限公司、任志强的华远地产、王石的万科等富得流油的房地产开发商们侵占且高达1、5万亿元—3、8万亿元的土地增值税金,

  依法全额清算征收回国库用于解决低保人群生活;

  按年人均低保费2000元计,则至少可使3.7亿人获得2至4年的基本生存保障;

  这样,不仅城镇贫困人口可完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且所有农村贫困户也能获得2至4年的最低生活保障。

 

  2、若把这现被潘石屹的SOHO中国有限公司、任志强的华远地产、王石的万科等富得流油的房地产开发商们侵占且高达1、5万亿元—3、8万亿元的土地增值税金,

  依法全额清算征收回国库并用于解决底层国民“看病难”问题;

  按人均1200元/年医疗补助或医疗保险补贴计

  则至少可使6.25亿个底层国民2—4年内不再担心“看病难”。

 

  3、若把这现被潘石屹的SOHO中国有限公司、任志强的华远地产、王石的万科等富得流油的房地产开发商们侵占且高达1、5万亿元—3、8万亿元的土地增值税金,

  依法全额清算征收回国库并投入义务教育,

  则不仅全国中小学生都可享受真正意义上的“全免费”,

  而且还可使全国所有中小学实现教学硬件的现代化。

 

  4、若把这现被潘石屹的SOHO中国有限公司、任志强的华远地产、王石的万科等富得流油的房地产开发商们侵占且高达1、5万亿元—3、8万亿元的土地增值税金,

  依法全额清算征收回国库并投入加强国家的海防建设,会是一个什么情况呢?

  粗算一下,可以装备多少艘航空母舰???

  当今一艘航空母舰的价格行情是:轻型航空母舰60亿美元;中型是120亿美元;重型是380亿美元.一艘宙斯盾级巡洋舰是8.5亿美元。

  只需要用其中的6000亿元人民币(按当前人民币对美元的国际汇率1:6。7计算,约合895亿美元)用于海防,

  就可装备“轻型的航空母舰15艘;或中型的航空母舰7艘加宙斯盾巡洋舰6艘”。

 

  5、若把这现被潘石屹的SOHO中国有限公司、任志强的华远地产、王石的万科等富得流油的房地产开发商们侵占且高达1、5万亿元—3、8万亿元的土地增值税金,

  依法全额清算征收回国库并等额减免月工资收入仅5000元的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

  则5、5亿月工资收入仅5000元的工薪阶层国民,

  5到10年内都不用再交个人所得税了。

 

  十五、由此,我想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1 受益得利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如:受益得利47亿元的SOHO中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潘石屹或其外籍妻子SOHO中国有限公司大股东张欣);受益得利的,是官商勾肩搭背狼狈为奸有权力低价收房的北京地税局局长王纪平等滥权渎职索贿受贿的税收部门高官。

  2、可受损的是谁呢? 受损的,是不是全国各地在支付高价房房款时即已将这税金支付给了房地产开发商的已购房中国房奴? 受损的,是不是全国各地被暴利高房价压得至今仍只能望房兴叹难于安居乐业的无房中国百姓? 受损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国家法律的尊严?受损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尊严和国务院最高层领导的尊严?受损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达万亿元的国家利益? 各地对已落到了所有月入不超万元的工薪阶层身上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能做到心比钢硬征收到位,一分税金都不能减少。

  可各地对只落到所有日出都不止万元的房地产开发商权贵资本头上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却为何至今仍是心慈手软征收不到位,万千亿元税款都可以不要? 导致,国家税法完全无效!导致,中央政令难出中南海,国务院宏观调控措施十年落不到地,十年房价越调越高,国务院办公厅常被“得了便宜还卖乖”的房地产老板们辱骂耻笑!

  3、土地增值税也是税。侵吞或少交高达万千亿元土地增值税和其它偷税行为一样,都是相当于偷盗全民所有的国库里的万千亿元钱,侵吞或少交“少征”高达万千亿元的土地增值税,显而易见,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4、潘石屹的SOHO中国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商8年得以侵吞或少交“少征”高达万千亿元的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原因,就是相关税务局高官监管渎职,不仅与房地产开发商勾肩搭背,而且狼狈为奸。

  国办发 〔2013〕17号《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2月16日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里,的确是 “1、要求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2、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但它只不过是,在再一次重念十年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部全国人大通过制定的税收法律里的老经。 根本不是什么,国务院办公厅两会之前突然半夜鸡叫”违宪违法擅自滥权决定加收国民20%所得税强抢刚需购房者一大笔钱”。

  在尽中央政府的天责维护国家税收法律的尊严。

  其实,《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2月16日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仅是,在尽力保护“全国购房消费者已承负并交付给开发商由其负责依法交纳给国家”的“万千亿元土地增值税金”等。

  试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督促税务部门将依法应收的万千亿元土地增值税税金从潘石屹等房地产富翁富婆手中拿回国库,是不是利国利民利社会呢?

  试问,当全国数千万个月收入不到5千年收入不到6万30年收入不吃不喝才够180万的普通工薪无房者,都得老老实实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这一人大制定的三部税法之一的规定一分不少地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的时候;已坐拥购买三年即升值180万元的巨大利益的数十万炒房者有房转让者,是不是的确也都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这一人大制定的三部税法之一的规定,一分不少地缴纳个人房产转让增值所得税呢? 什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什么是税收执法公平?什么是社会公平?

  试问: 祸国殃民的,是再次发文要求依法清算征收潘石屹等房地产富瓮富婆少交的上万亿税金的国务院办公厅,还是滥权枉法执法不公官商勾结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贪腐渎职局长王纪平及偷占少交国家上万亿元土地增值税金的房地产开发商呢?

  如果这8年来真严格执行了国务院规定,做到了依法及时征收房地产开发商这上万亿元土地增值税金,还会有这么多房地产商及炒房者狂炒高价房吗?房屋价格可能这样高得离谱并撑至今天不跌吗? 潘石屹们现击鼓传花炒卖泡沫高价暴利商品房,只需一天炒卖出一套他就能净赚4百万房地产泡沫暴利,但这如炒房客惧怕土地增值重税不敢接手房地产泡沫暴利高价房, “刚需无房者现收入又是只租得起但买不起”,最后他这房泡沫房地产暴利高价房卖不出去只得出租的话,就算租金能达到7000元/月,他也得等50年后才能赚到这4百万吧?

  这一腐败官员和房地产开发商组成的贪腐“铁三角特殊利益集团”,至今仍在群起攻击“1、要求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2、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的国办发〔2013〕17号《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2月16日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意图使得中央政府对这本属于全体人民的上万亿元税金不要严格进行清算一拖了之,意图将这本属于全体国民的上万亿元国库税金,永远据为已有!

 

  十八、2013年3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要继续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建立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集中力量打攻坚战,让人民群众看到希望。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大局、各负其责,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十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号(国五条)明确要求: “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二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八条)明确要求: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二十一、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十条)明确要求: “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十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近日指出“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格外强调政务公务信息公开透明,以满足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权力在公开监督下运行”。 税收执法等所有公共权力,只有在“十目所视,十手所指”之下,在阳光运作中,才不会偏离为民众服务的方向。 “税收执法不公等所有政府公共权力运行中所出的毛病”大都源于缺乏群众监督。 国务院“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这一 利国利民但有损房地产特殊利益集团 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十年未能落地导致房地产市场调控年年“功败垂成”,被“得了便宜还卖乖”的房地产特殊利益集团老板们肆无忌惮地公然辱称“空调”;同样是源于缺乏必须得有的“人民的觉醒、人民的支持、人民的依法有序知情参与监督”。 中国古语说“事不关己可以高高挂起”。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真是事关家家户户及子孙后代。 故而,我真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一样,也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并将尽13亿份之一微力切实协助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税务总局“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十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 明确指示: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在6月底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向税务总局上报。

  二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明确指示: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二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87号 明确指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五日”。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明确规定: “为了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明确规定: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二十九、综上所述,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基本尊严,为维护社会的原始正义,为维护社会公平经济秩序,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我现特向贵机关致送本《公民报案举报检举控告专函》: 1、请求贵机关依法及时履行法定监督职能, 立案查处“潘石屹的SOHO中国有限公司、任志强的华远地产、王石的万科公司及珠海的华发股份等45家上市暴利房地产开发商相关责任人,应交未交高达1、5万亿元-3、8万亿元巨额土地增值税金”之行径。 2、请求贵机关依法及时履行法定监督职能, 立案查处惩治“负责主管这45家上市房地产公司的相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潘石屹的SOHO中国有限公司、任志强的华远地产、王石的万科及珠海的华发股份等45家上市暴利房地产开发商应交的巨额土地增值税金,依法可以清算征收却拒不依法及时清算征收,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之不法行径。

  若贵机关认为此份报案控告举报不属于自已管辖,盼请贵机关将此份报案举报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书面通知报案控告举报人。 若贵机关对于此份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确有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决定立案;或者,需要报案控告举报人进一步协助调查时;祈请贵机关能将需要报案控告举报人协办的事宜及时书面通知报案控告举报人。 若贵机关对于此份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亦祈请贵机关能及时将该决定书面通知报案控告举报人。

  三十七、并此,我郑重建议:

  1、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组织各省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实施拉网式专项大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实行异省交叉检查。 即: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抽调精干稽查员组成房地产专项税收检查团,且各检查团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检查本省的房地产企业,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各检查团检查对象;

  2、重奖举报偷税行为的反涉税腐败公民,确保做利国利民好事的反涉税腐败公民在经济上也能有好报,激励启发更多公民做利国利民利已的反涉税腐败好事。

  A、税务机关对举报涉税腐败的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章相结合的奖励政策。

  B、对所有实名举报人税务机关必须即时出具书面的接到举报回执并在七日内将举报材料转交负有处理举报事项法定义务的具体业务部门。负有处理举报事项法定义务的具体业务部门必须在接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回复告知负责此举报相关查处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姓名电话。

  C、对所有实名举报人业务处理部门必须每月书面通报对相关涉税腐败举报的查处情况,并于结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案处理结论副本书面送达实名举报人。 在规定时间内举报人没有收到相关举报回应,或者举报人不服查处结果或者结案报告,举报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举报人胜诉后,税务机关负责另先行补偿举报人的精神损害补偿金及诉讼合理费用如举报人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律师费共5000元。此5000元补偿款由负有接受举报法定义务的业务处理部门负责人及直接承办人各负担一半。

  D、接到举报后经查属实的涉税腐败案的物质奖励实行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

  E、接到举报后经查属实的举报案均按结案实际收取到的罚款总额的20%计付举报奖励金给举报人,上不封顶,但下要保底。其中,对第一举报人按罚款总额的10%给予奖励,其他举报人则共同均分罚款总额10%计付的奖励金。 即:对社会公众举报祸国殃民贪腐偷税行为这一益国益民的公民参与行动,进行公平合理的经济激励,确保做了利国利民好事的良好正直公民在经济利益方面也能有公平合理好报;化解目前“冒险护法举报有权有钱的贪官污吏无良资本家特殊利益集团祸国殃民偷税罪行的优秀公民,深陷利国利民损己流血又流泪、令亲者痛、让仇者快、使旁观者寒心泄气不敢跟进”现实困境;启用利国利民科学人性化的手段,充分激活良性有序法治轨道内社会大众雪亮眼睛这一贪官污吏无良资本无法收买的公民监督力量;确保对贪官污吏无良资本家特殊利益集团的唯利是图祸国殃民无法无天的涉税腐败现象进行真正切实有效的打击遏治。

  (参见: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署名为刘日的文章,就当前官员腐败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建议重奖举报人,将腐败分子犯罪数额的30%奖励给举报人作为合法收入。

  文章指出,当前领导干部腐败的一个特点是面积广、案件大。腐败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其原因除官员素质、觉悟,管理、体制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官员财产不透明、不公开,群众无从监督。

  文章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就是一把利剑,它直刺腐败者的要害。该制度要求,一是官员财产必须透明、公开,让群众知情。二是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在领导监督、专门机构监督和自我监督的基础上,放手发动群众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什么都逃不过老百姓的眼睛。

  文章提出,为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可以重奖举报人。可借鉴国外经验,被举报的腐败分子,若被法院依法判罪的,将该腐败分子犯罪数额的30%奖励给举报人作为合法收入,保证兑现,并为其严格保密。这必然会调动起广大群众反腐的积极性,他们会想出各种办法,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围追堵截贪官,使腐败分子没有藏身之地。

  文章介绍,国外对于举报人的奖励制度是非常完善的。比如,美国法律规定,整个罚款的1/4用于奖励举报人。 http://news.sina.com.cn/c/2009-07-23/092018280775.shtml)

  3、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查补的税款和罚款,在支付给举报人的举报奖金后的结余部分,实行检查团所在省份与被查房地产企业所在省份五五分成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全国房地产企业税收拉网式专项大检查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各省检查团人员欠缺时,可向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间组织招蓦优秀志愿者,明确与这些志愿者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约定无功不受禄,给相关会计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的报酬,是该所志愿者参与负责的被查房地产企业已依法补交入库税金及罚款总额的3%(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由本省检查团在本省所得分成中支付。

 

  三十八、 我深信:只要我们国家的经济健康有序地持续科学发展下去、只要我们国家的民主法治得到了有效落实、只要我们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里贪官污吏的恶行受到了有效约束、只要自由平等宽容博爱精神能真正融入公务员和多数国民的心灵,我们的国家,就能真正赶上西方民主法治现代文明发达国家!

  最后,深深祝福:

  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我们的人民安居乐业!我们的政府官员和人民群众共克时艰齐心协力共建共享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各族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报案举报检举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李劲松

  报案举报检举控告时间:2013年4月25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任何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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