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面把握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这一重要论断,体现了对宪法尊严和权威的维护,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治国理政之道的经验总结,需要我们深刻领会、全面把握。
依宪治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代法治国家都将宪法置于国家最高地位,按照宪法确立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依据宪法组建国家机关、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在我国取得这样的地位来之不易。近代以来,许多政治力量主张实行各种所谓宪法政治,但都以失败告终。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在中国实行依宪治国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和经济基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对依宪治国的认识逐步深化,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宣言和行动纲领,开启了依宪治国的新征程。
坚持依宪治国,就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就是坚持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保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从现实情况看,全面把握依宪治国,需要厘清它与西方宪政的根本区别。不可否认,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源于西方国家,并在西方国家有较长的实践历史。美国1787年宪法是第一部资本主义成文宪法,至今仍在发生效力。然而,这样的宪法实践有其阶级基础和特殊历史文化条件,不能照搬照抄到我国。在西方国家,宪政的主要功能是基于宪法规定进行“分权”,通过每隔几年的选举让不同政党上台轮流执政,实现各自执政理念和主张。从表面上看,依据“普遍平等”“一人一票”原则进行的民主选举体现了民主公平。但实际上,选举背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各种资本力量、利益集团或少数精英群体力量,广大民众无法决定国家和社会生活重大事项,选票无法真正有效地反映选民意愿。
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的领导主要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由此来看,是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否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区分我国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一道分水岭。在认识和实践中,这一点模糊不得,也含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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