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会聚这里专谈宪法,就因为所有法律的根本是宪法。由于是这样,依法治国的根本就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依法治国。在进入正题之前,我还是想说说挥之不去的执法或者司法方面的几个实例。这个现实很残酷,所以我没法忘却,并总想告之于人。我在网上发的《依法治国的主体是谁,对象又是谁?》现在还能搜索到的,开头就是这样讲的:
由于看见了习近平同志召开的文艺工作座谈会的报道,很受振奋,我对四中全会就报有希望了。等到四中全会开幕了,一直听不见动静,会议闭幕公报发表了,自然要好好听了。听了一遍又一遍,不光是“依法治国”,还有“依宪治国”和“依德治国”。法律也好,宪法也好,同属于法的范畴,却单提一句是什么意思?德治和法治并用了,是什么意思?对于“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的学习、理解和消化在我心里开始了。
这次全会能把“依法治国”作为专题提出来,是个了不起的举动。“依法治国”能上党的最高会议来研究决定,说明党中央是发了狠心的。党中央的工作那么繁忙、千头万绪、时不我待,就能放下一切工作,唯独把这样的议题拿上来,专门开次全体中委的会议,足见这届中央领导的重视程度了!
提出“依法治国”是个进步。法治比权治和人治强,当权人不能介入或干预法律的执行。司法、执法可以单独办案,只要是违法犯罪了,不管当事人是什么职位,多大权限,都要接受法律的裁判。
依法治国要“依宪治国”。这个更好啊!宪法是母法,所有的法律都是在宪法的规定之内产生的,法律是不能违背宪法的,它该是保证和落实宪法的。如果法律中有跟宪法相矛盾的和抵触的,就该废止。
中央能提出依法治国就等于正视了社会的滥象,承认了再任其下去不行了。这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而不是文过饰非。对头!
既然最高领导人可以无视宪法和法律干预法院裁判,自然上行下效,各级领导干部干预法院裁判的事情就屡见不鲜了。逐步演变,法律的天平也失衡了。到市场经济的交易原则被广泛应用后,执法人员甚至执法机关也追求经济效益了,法律就不那么神圣了。旧社会的“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就成了现实了。至于后来的“大盖帽两头翘,吃完了被告吃原告”就不仅仅是公检法了,其他所有执法单位和人员也都染指了。正因为这样,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因涉嫌杀死妻子,于1994年和1995年两次被宣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免予一死。1998年6月15日,佘祥林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然而就在前几天,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这起特大冤案才浮出水面。
1984年,由于当事人的误认和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年仅23岁、刚当上父亲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误判为强奸犯。5月3日,被执行枪决. 随后的6月,真凶落网,并主动交待了犯罪经过。这惊动了有关部门。之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派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魏清安一案进行复查,如今回顾26年前的洗冤实录,仍让人心情复杂……
大学毕业生杨波涛被指在2001年的商丘市区内,制造了一起强奸杀人碎尸案。十年来,商丘市中院判决了他两次死缓和一次无期,三次判决都被河南省高院撤销并发回重审。直到2013年年8月,商丘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获得商丘市中院裁定准许。2014年2月12日,父亲杨为华抱着走出看守所的杨波涛老泪纵横。在媒体的报道中,杨波涛似乎清白了。然而,在法律程序上,他仍旧是待罪之身。商丘市警方只是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并未正式释放他。这也是他一度拒绝出看守所的原因。此案在十年里历经4次补充侦查,3次发回重审,“不能给我定罪,为什么就不还我清白?”2月12日,走出看守所后,杨波涛将在看守所里使用的被褥全部烧掉。杨波涛收到的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称,“我局正在侦查(此栏空白)案,犯罪嫌疑人杨波涛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4年2月11日起算。”2月12日,杨波涛在家人的簇拥中走出看守所大门。
在杨波涛的上访材料中,他描述了被商丘市梁园区公安分局时任局长刘玉舟等人刑讯逼供的细节:他十几个昼夜不能睡觉,被拳打脚踢、强灌屎尿、揉捏睾丸,胡须、腋毛和阴毛全被拔光……大学毕业生的身份,并没有在十年内给他带来优待,却一直促使他竭尽全力试图跟上时代。为了锻炼右脑,他坚持用左手写字;为了开发记忆力,他每晚看完《新闻联播》,都会按播出顺序复述每一条新闻。他在旧稿纸上用左手默写这些新闻,维系自己对世界的美好想象。
26年前,因涉命案被警方审查,杨文彩后死在赵村乡派出所。警方认定其畏罪自杀。但家属怀疑他遭受刑讯逼供。(新京报记者刘刚)
已死亡的杨文彩的家属对警方的查证行为提出质疑,他们还怀疑,杨文彩可能因刑讯逼供致死。
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被羁押在河南漯河第二看守所(简称漯河二看)的何成功,检举同监所的吴松涛,系26年前一命案的真凶。
该命案发生在1988年初,河南洛宁县赵村乡(现赵村镇)南赵村,20岁高三女生张丽(化名)在赵村小学宿舍被人奸杀。
而这起命案当年已由洛宁警方结案。嫌疑人杨文彩在派出所审讯后死亡。警方认定,杨系“畏罪上吊自杀”。
杨文彩的家属认为,杨是被刑讯逼供致死,为此多年上访、控告。何成功的检举,让杨的家属看到希望。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其死刑,5天后执行。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2014年11月1日《新京报》)
呼格吉勒图被执行9年后,也就是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被捕的,10月30日他被拉着指认作案地点,这才认定他是真凶。但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又上访9年,才获得“启动重审程序”的消息。可见这样的法官还有脸拿国家给他的俸禄吗?靠人民来供养却干着草菅人命、丧尽天良的勾当,还有脸活在世上吗?
上述这几起命案的冤、错程度到了不堪入目、不忍阅读的份上了。至于其他方面的不同程度的冤案、错案多去了。于是产生了上访潮和上访大军。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追访、截访,错上加错。
如果说当年提出“依法治国”是对“四人帮”的矫正,是对“文革”的抗衡,那么现在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对前期的“维稳”的矫正。据说耗费了比军费还多的经费搞维稳,怎么不仅没看出稳来,所谓的群体事件和恶性事件反倒还多了?
因为咱们这次座谈会是专门讨论《宪法》的。下面就说说违反宪法的问题。
《现代汉语词典》对“宪法”词条的解释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和阶级专政的工具。”既然是工具,那就为人所用。工具是由人做的,在使用的过程中又会被人修改的。只要人觉得工具不太受使的时候总是要修理修理的。所以,工具限制不了使用它的人。如果说人若接受它的限制,也是一个时期的,而不是永恒的。咱们国家的宪法已经制定3部了。1954年的宪法是首部宪法,1975年的宪法是第二部。文革被宣布结束后,在1982年又制定了第三部宪法。而这部被认为很好很有效力的宪法也在后来被修改了多次。1988年4月12日修改一次,1993年3月29日修改第二次,1999年3月15日修改第三次,2004年3月14日修改第四次。这就表明宪法限制不了人,具体说,宪法限制不了权力。对于极权者来说,宪法没那么神圣,愿意遵守就遵守,不愿意遵守就可以不遵守。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是如来佛给他制作而戴上的,他不能自己随便不戴,也不能随便改变这个紧箍咒的。而宪法却不是,所以最高统治者违反宪法是没人追究的。尤其是体积小能量大的超级骗子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为所欲为。有人诬蔑毛主席独裁,而实际上他才真的独裁。毛主席的好多决策是顺应民意的,是从群众中来再到群众中去的。大跃进是的,人民公社也是的。人民公社的兴起是从河南一个县修建喳岈山水库由来的,一个乡干不起,3个乡联合了,才修成的。于是觉得有了办大社的需要。毛主席肯定了七里营公社后,就掀起了公社化运动。而真正的独裁者是说了不做、做了不说,自己可以大兴争论,达到目的后就提出不争论了。错了是别人的,他自己不准许有人说搞错了的。他觉得违反宪法了也是有办法的,那就按他的意愿修改宪法。这样的结果,宪法只能是限制人民的,限制老百姓的。
那么按他的意愿制定的,后来修改了不止一次的这部82宪法就真的执行了吗?我看没有,或者没有全部执行。
下面就具体说说:
就是按照2004年3月14日修正的现行宪法来看,在序言里还说:“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那怎么还不准许提阶级斗争啊?而是只讲“维稳”和“和谐”。请问社会稳定了吗?人与人的关系和谐了吗?
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被斗争了吗?反倒是进行斗争的人被称为“爱国贼”了。为什么?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没有剥削,是公有制为主体。现在究竟是什么主义?往下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这样的国体还存在吗?是谁破坏了社会主义制度?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现在咱们国家的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吗?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现在还是吗?用这个标准来衡量,搞“特色”之后还是社会主义吗?所以,我很赞成依法治国,首要的就是还原“本色”,即科学社会主义。这也是检验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是否说到做到的尺度。习近平上任后有一系列讲话是很得人心的。如果能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把党和国家乃至军队治理好了,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成为人民领袖是不无可能的。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现在在国有经济还有几何?私有化经过两个“36条”,又经过进一步深化,民营企业和私人(包括外资)经济已经占到80%了,国营经济还是主导力量吗?说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做到了吗?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是谁造成的?
没有修正的原宪法的规定是: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而修正后专门列了一条: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农村人民公社是很好的基层政权,是政社合一的由社员当家做主的经济体和政体。实行的好好的,在农业学大寨的口号下,农业发展蓬蓬勃勃,蒸蒸日上。中国农村出个大寨典型是个奇迹,农民当中出个陈永贵是个奇迹。陈永贵能到中央当国家副总理更是个奇迹。然而,有人就因为他不跟着走,就让他回家种地。为了跟毛主席对着干,就用小岗对抗大寨。实行所谓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回到单干的老路。终于解散了人民公社,实现了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分散生产的复辟。严重地破坏了农业的生产力,造成了难以解决的“三农”问题。更严重的是阻碍了农业的水利化、机械化,使农业现代化成为泡影。走到现在无路可走了,又想起来土地流转,搞农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了。既然已经认识到了单干不能发展农业,为什么不正视现实还走集体化道路?
现在看,从万里在安徽提出搞大包干开始就违反宪法了,但是当时的最高掌权人并未追究他违反宪法的罪行,反而给予了肯定,并且强行推广。那么这个极权者不也一样违反宪法了吗?从这个角度来看,修正主义的改革就是从违宪开始的,是非法的。为了解脱违宪的罪名,就把原来的条款修改了。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据我所知,农村走集体化道路的农村是得不到国家银行贷款的。河北白沙村想贷款还得求个体户、私人老板给担保。原因是集体经济的财产不能抵押。所以,现在国家是不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发展的。就连到白沙村参观的高级领导给题词时,秘书都提示他回避“集体经济”四个字,改成“共同富裕 和谐白沙”。足见大趋势是个什么情形了?
原宪法第7条里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也专门列为一条 :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既然还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为啥让私人开采和利用啊?山西的煤老板开采的小煤矿、小煤窑,是不是国家资源啊?是谁给的政策允许他们这个权利?如果不是私人开采追求“短、平、快”,用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益,能造成矿难频发、严重污染,而且基本上废弃了矿山,无法再开发的后果吗?这一切该由谁来负责,是不是提出“先开发、后治理”的那个人啊?
原来专门列为第八条的: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修正后列在第九条里了,现在看,这一条也没落实。
原宪法里的第十五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修正为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按照修正人的意愿修正完了,就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了。在修正之前,是谁扰乱了原有的经济秩序啊?怎么就不追究了啊?这就是说扰乱或不是扰乱,是看当事人是谁的。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就是空话吗?他把社会经济秩序扰乱完了就不准别人扰乱了,他跟别人争论完了就提倡“不争论”了。这是不讲道理的!他发明的“硬道理”就不是话。道理有“是”和“不是”或“有”和“没有”之分,没有“软”和“硬”之分。说的有道理,就是道理,这个道理就成立;说的没道理,就不是道理,这个道理就不成立。如果硬说是道理,那就是强词夺理。我对这个独家发明的所谓“硬道理”向来是嗤之以鼻的。所以我劝官员们以后讲话或写文章不要再用“硬道理”了。如果用的话,就表明自己理屈词穷了,只好说自己说的是“硬道理”。
对现在的社会制度怎么定性或定义?事实上早就不是计划经济而是市场经济了。就是冠以“社会主义”的帽子,也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都变了,还说是社会主义?岂不是“养汉娘们”硬说自己是良家妇女吗?我主张追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人,那么谁是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祸首?现在还有没有人继续这么干?两个“36条”强制推行,现在竟然又搞了个重点领域投融资的“39条”,深入全面推行私有化。这个历史责任已经记在他们的账户上了,谁也逃不脱的,迟早有被究竟的时候。
农村的改革是这样开始的,城市呢?改革之初叫“放开搞活”,放开是放开了,但是并没有搞活,而是把国有企业搞散了、搞垮了、搞死了。没放开之前,所有的企业都能开出工资,都能养活职工的,无论大、中、小企业,也无论国营的,还是集体的乃至小集体的,都能就业,而不下岗。企业也不用变卖的。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这条没有变,可是执行了吗?现在叛国的人还少吗?是谁带头叛国的?过去有个“里通外国”的罪行,现在还提吗?里通外国的都得严惩,乃至极刑。开放以来都不提了,所以叛国的也不追究了。为什么?自己都叛国了,他怎么能惩治叛国者啊?于是,汉奸、卖国贼都结伙成帮了,并且趾高气扬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也还存在,并且一个字未改。可是现在有这个自由吗?别的不说, 进步网站一个接一个,一次接一次遭到查封,还谈言论自由?东方红网被查封一次,经过交涉解禁了,又遭到再次查封,到现在也未解禁,是言论自由吗?其原因就是他们发表了批D文章,而且主张恢复惩办汉奸、卖国贼,就遭到了封禁,究竟是不是违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这条也是原来的,就是把原来第41条里的“禁止……”内容归列到这第三十七条了。依照这条规定,逮捕那四个人,是不是违法的?天安门前和广场限制人身自由,而且搜查公民身体,是不是违法的?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已经归列到第三十七条)
原来的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修正为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条执行的怎么样?我不多说了,就看“维稳”和“截访”的决策的出台,就看浩浩荡荡的上访大军就明白了。如果国家的各机关和各级政府都认真落实了这一条,真地执行了这一个条款,谁还到北京上访啊?从四面八方千里迢迢到首都来!他们不愿意就地解决问题和诉求吗?
大前年我去林县(现在叫林州了)看红旗渠,一进林县城就看见墙上的大字标语“坚决打击闹访者!” 这就是认为上访是无理取闹。上访是有成本的啊!谁肯不惜代价跟政府无理取闹啊?如果当地能解决的问题,谁还上市上省乃至北京?有冤假错案得不到公正判决,老百姓的正当诉求得不到答复,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味地追和截,结果必然是维而不稳!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这条说得更具体了。可是结果怎么样啊?自从“朱老狠”推行“减员增效”的决策后,就搞“下岗”而没有“上岗”,让下岗工人和职工被迫“买断”,就是跟原单位断了关系,把他们推向劳务市场,沦为打工者,这难道不是对公民劳动权的剥夺而是保护吗?据说现在80%的劳动力成了被雇佣的商品。国家和企业的主人沦为被剥削的奴隶,有人还把这个人群统计为再就业,荒唐不啊?如果这么说,那些被誉为“性服务的工”也是就业者了?竟然有人提出要给她们发证,以便她们安心上岗执业,不受干预或打击。这样的社会比万恶的旧社会还花花,难道也是“与时俱进”和“创新”的硕果吗?所以,我十分赞成现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决策,不治理不行了啊!
依法治国根本在于是依宪治国,要治国就从治理违宪行为开始,追究其违宪责任,震慑违宪企图。国家各级领导人都不敢和不再违宪了,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那么主要治理什么呢?
依法治国首先是治理各级政府和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保证他们依法执政。要依法治党、依法治军、依法治吏(现在把干部队伍都称官员了,也就是历史上说的吏部管理的官吏了),而不是治民。尤其是贪腐方面犯罪的没有一个是普通百姓,没有一个是平民。
腐败是表象,内里是变质了。“放开搞活”以来,就开始变质了。所以我说惩治腐败不单单是经济犯罪方面的腐败,还有政治上的腐败、组织上的腐败。没有政治上的腐败不会有组织上的腐败,没有组织上的腐败就没有经济犯罪的腐败。就是有贪腐犯罪也是个别人的行为。
政治上的腐败就是颠覆了我们党的宗旨、信仰、路线和执政基础,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与血肉关系。所以习近平提出大搞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教育谁?当然是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这就是治吏而不是治民。
习近平提出照镜子,就是让当官的自我检视有没有污点,有没有毛病?之后洗洗澡把污点洗掉,有毛病的就治治病。说得很温和,但实质是对官员队伍的不信任了,发现你要变坏了,让你趁轻理疗或治疗。
组织上的腐败,就是放弃了毛主席培养革命接班人的五项标准,搞“任人唯亲”的“不换思想就换人”的“钦点”来制定接班人。一个只是军委主席的人就可以立总书记和国家主席,当发现其不听他指挥不甘当傀儡的时候,就可以将其废掉再另立个新的。新的还那样,就再废再立。这才叫严重违反党纪和违反宪法的行为,可是却未得到党纪和法律的制裁。于是也上行下效了。于是就拉帮结伙、搞权钱交易。于是历史上也被严惩和打击的“封官鬻爵”就兴起了。
由于市场经济的交易原则被广泛运用,这个“看不见的手”就开始搞资源配置了。本来是商场上的交易原则,却被应用到官场上和一切领域,那官员的腐败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于是老虎成帮了,大老虎带出了小老虎,小老虎依附于大老虎,大老虎靠小老虎来供养。这样,指望大老虎惩治小老虎,岂不是让爹治理儿子,能行通吗?习近平同志有雄心有决心要“老虎苍蝇一起打”就对了!怎么打?就是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像毛主席那样打一场人民战争。所以我说就该用毛泽东思想治理贪腐。现在看,习近平虽然没明说,实际上已经这么做了。咱们广大群众就该响应和支持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所采取的一系列决策。我还在不止一个场合不止一次说过,国内外和党内外的反动势力也对习近平同志报有希望的,也就是他们还在千方百计寻找和争夺代理人。咱们就必须来个反争夺。保证习近平同志不仅有代表人民的意愿,还要给他提供能顺利代表的政治环境、组织环境,以保证他的意志兑现。这两个环境可能不是咱们普通人做得到的,那咱们就给他创造和提供个舆论环境。让他看见他的决策和作为是大得民心的,好增强自信度。所以,只要咱们看见了一个亮点就予以肯定,大肆宣传、鼓与呼,也可以放大,警醒广大人民群众,唤起他们跟随新的党中央的自觉性。如果还没看清楚的决策和口号,就按照咱们的意愿往好的方向理解,促进或敦促他下决心朝符合人民意愿的方向前进。对于我们还不太赞成的方面,就沉淀沉淀,等待完成发酵过程,就兴许转化为有益的方面来。我承认习近平有难处,就要耐心等待;我也相信习近平同志的智慧,所以还是比以前乐观多了。
事实究竟会怎么样发展?现在就是两条,一个是很好地执行现行宪法,依宪治国,让现实接受宪法的检验,当前就是恢复宪法的权威性,依照宪法检验改革的实践;另一个是认可既成的无序和违宪的现实,继续搁置宪法于不顾,待到下届人代会上修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老宪法,制定符合现实存在和发展的新宪法。对此,我劝大家拭目以待!
2014年11月30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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