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站在党的立场上维护党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
“他们(共产党)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因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站在党的立场就是站在人民的立场上。
2014年12月13日在山西太原的警察杀害农民工周秀云的惨案发生后,有关方面站在不同的立场上有不同的表现。
一、 太原市政府
据新华网2015年01月16日刊登一篇《山西太原“12·13”案件初步查明 案件系治安纠纷引发》的文章报道:“2014年12月25日,案件经媒体曝光后,有媒体报道,此案是因施工单位拖欠王友志等人工资,王奎林是想进入工地询问工资情况遭保安阻拦而引发。为此,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调查组,对‘讨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2014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决定先行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王文军立案侦查,并分别于12月26日和12月30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和逮捕。12月30日晚,初步确认龙城派出所11名民警、协勤参与殴打和辱骂王友志等人,对郭铁伟、任海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015年1月3日,郭、任二人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太原市委、市政府和政法机关表示,此案社会高度关注,政法机关一定严格依法办案,对违法犯罪人员一定依法惩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严肃追究问责,绝不姑息迁就,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体现法律公平正义。”
从这篇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太原市政府最后的表示是迫于“此案社会高度关注”的情况下为了掩人耳目的措词。如果太原市政府真的象报道中所说的那样能够“严格依法办案,对违法犯罪人员一定依法惩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严肃追究问责,绝不姑息迁就,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体现法律公平正义。”为什么在12月13日周秀云被害后于“2014年12月25日,案件经媒体曝光后”才“组成调查组,对‘讨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为什么太原市检察机关在‘12·13’案件发生当晚,接到公安机关报告后,该市小店区检察院即依法介入初查,并于次日成立了‘12·13’专案组。”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措施,到“2014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迫于舆论压力的情况下才决定先行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王文军立案侦查,并分别于12月26日和12月30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和逮捕”?
请问:如果杀人犯只是一个没有任何背景的普通老百姓,公安机关会在接到报案后于案件发生两个星期才陆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吗?
太原市政府有关方面和新闻媒体在报道还回避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始终没有提到过周秀云等农民工在“龙瑞苑”工地干活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据新华网报道:“调查证实:2014年11月7日,山西四建集团友成建筑劳务公司为了赶工期,由木工班负责人临时调来王友志带队的13人班组突击赶工。计划工期为20天,实际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共工作31天,施工期间,已预付工资1.3万元。从2014年12月12日开始,劳务公司与王友志班组开始核对工程量。13日上午进行了结算,双方签字认可。劳务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资6000元,供其提前购买返程车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时承诺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资2.711万元。”
媒体报道的“同时承诺”是书面承诺还是口头承诺?前面报道工资结算时是签字认可,后面的承诺应该是口头承诺吧?
因为工期短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是劳动关系客观存在,当“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按照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6月30日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用先前支付的1.3万元加再次支付的6000元,一共只支付1.9万元给民工,“剩余工资2.711万元”是总工资的58.8%,占了大头没付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及时付清劳动者的工资,这一点是无论怎么狡辩也改变不了“欠薪”的客观事实。
既然用人单位欠了周秀云等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提出“讨薪”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可是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的调查组不但不追究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的违法行为,反而认为:“劳务公司已先后两次支付农民工工资,虽然还存有尚未支付完毕的工资,但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请问:劳资双方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签订,怎么偏偏要签订一个拖欠工资的协定?既然事前有支付的时间约定,为什么政府和媒体不出示双方签订约定的书面证据?就算签署了书面协议,这也是违法的协议或者是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格式合同,劳动者也有可能是在被用人单位诱骗或者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随时反悔是合法的行径,太原市政府为什么不依照山西省的地方法规规定支持这些农民工讨回自己的血汗钱?
据报道:“13日事发当天上午,(工头)周理品还又给了王友志6000元,为的是能让工人先买好返程车票。”如果民工们都买好了返程车票,上车时间已到,资方仍不发工资怎么办?谁能保证资本家守信?社会上拖欠工资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的案例多得很,为什么工头周理品的一句承诺,调查组就把这句话奉若致宝,并把这句没有法律依据的承诺当作否定农民工讨薪的依据?甚至连“拖欠农民工工资”2.711元这一客观事实都全部否定,说“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不睁着眼睛说瞎话吗?这里面是否有什么猫腻?
有这么一个故事,古时候有一个人欠了人家的钱,他知道债主要来要债,便在家门口写上“明天来”,债主以为明天来就可以拿到钱,便放弃了今天要债的目的。第二天去的时候,欠钱人的门上仍然写着“明天来”……这样明天复明天,何时是还钱之日?调查组不依法办案却听信工头虚假的承诺,把空洞的口头承诺当作法律依据,这是为什么?
在这一事件中,明明是用人单位先违法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当劳动者清醒后提出讨薪是合法的举动,因为他们所要索讨的是自己的血汗钱而不是其他款项纠纷。专项调查组本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调查组不但不这样做反而否定欠薪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只能证明调查组的成员是带着严重偏见,不是站在党的立场和劳动人民的立场上依法行政而是站在违法者的立场上维护强者的利益欺侮弱势劳动人民。
请问调查组的成员们:快年关了,如果政府拖欠你们的工资不发,你们会不会有人发牢骚?不要说拖欠你们的工资不发,如果单位不发年终奖金,你们会怎么样?人应该有良知,要将心比心,不能把农民工不当作人看,农民工也是人,也许你们的祖宗就是农民过来的。
二、警察
据媒体报道:“太原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记录显示,报警时间为2014年12月13日16时19分,一男子报警称:山西大医院南门对面山西四建门口,因戴安全帽问题被打,不需要120。”
“17时05分,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派出所值班民警王文军带队到达现场”。当警察到现场时,不作任何调查,偏听用人单位的报警电话,就“欲将王奎林、李康等人带回派出所询问时,王友志、周秀云进行阻拦。王文军给王友志戴上手铐并推上警车时,周秀云抱住王文军大腿抓挠撕扯,王文军拽住周秀云头发将其摁倒在地,等待警力支援。随后,民警将周秀云抬起与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一并带回龙城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警察来到现场应该首先了解事情的真相,而不应该偏听一方的意见。如果王文军们能按警察法规定的“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听到农民工提出讨薪后,就应该立刻找到单位负责人或者联系劳动部位共同前来处理这事,可是王文军们没有这样做。从太原市政府机关和警察在这一惨案中的言行来看,山西塌方式的腐败形成了山西的政府官员欺压老百姓已经成了一种习惯,人民政府变成了旧中国的官府,所以老百姓对官府有了反抗意识。
据《焦点访谈》报道:警察在了解了基本的报案原因后,让保安小马来到现场指认。小马指认一个叫李康的大个子打了他。警察让李康把身份证拿出来,李康不配合:“他两个打的。我看你态度不好。”警察说:“对待犯罪嫌疑人还要态度好?”李康说“我没有动手,我哪里犯法了?”警察对他说:“欠收拾。把身份证拿出来。”
从这一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太原的警察是怎么执法的。警察来到现场,只听单方面的指认就动手抓人,这是哪一条法律规定的?当李康不配合,说警察“态度不好”,警察说“对待犯罪嫌疑人还要态度好?”这是警察办案的作风吗?“犯罪嫌疑人”不是由个别警察说了就算的,如果由个别警察的好恶来判定谁是犯罪嫌疑人,那警察不就成了黑大头吗?“犯罪嫌疑人”的断定必须要有犯罪事实依据,对“犯罪嫌疑人”抓捕必须要批准才行。当李康辩护自己没有犯法时,警察就对他说:“欠收拾”,怎么啦?太原的警察岂不成了黑社会?
视频中显示:当王志友父子和李康表现出不配合警方行为时,其中一名警察挥手扫中了王奎林的面部。此时,警方的执法视频中断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王文军们在当场有没有仔细地盘问、检查?“欲将王奎林、李康等人带回派出所询问”时王奎林和李康是“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还是“现场有作案嫌疑”?是“有作案身份不明”还是“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从媒体报道的事实来看,王奎林和李康并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的任何一种情形,为什么要带回派出所询问?就算是要带人回派出所询问,矛盾是双方的,为什么只带农民工不带保安一起回派出所?
王友志工友嚷:“警察打人啦,警察打人啦!”王文军则喊:“把执法仪始终打开,所有人都录上,你们是怎么打警察的!”既然这样,警方现在就应该公布农民工打警察的视频,以解除人们的疑惑。
从后来发生的事情可以证明,王文军们带农民工回派出所询问是假,报复殴打和杀害农民工是真。
据媒体报道:“回到派出所后,王文军未经请示,个人决定对王友志等4人办理留置手续,把周秀云放置在派出所值班室地板上。期间,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遭到民警王文军、郭铁伟及协勤任海波等人殴打。
据报道:“在倒地的时候,周秀云试图反抗,但很快被王文军踩住头发,失去了抵抗能力。此时,是下午17点19分,天空还亮着,到17点41分,天已经黑了,路灯亮起,在长达23分钟的时间里,王文军一直踩着周秀云的头发没有离开原地,而周秀云则始终直挺挺躺在地上,几乎一动不动。
冬天的傍晚,气温很低,周秀云一直躺在冰冷的地面上,没有人去关心她的生死。在这23分钟里,警察已经控制了局势,完全可以把人带回派出所,可是,警察没有这样做。如果周秀云此时生命体征出现了问题,路对面就是医院,警察也没有去做。”
“18时20分许,因发现周秀云身体异常,王文军安排人拨打120急救电话。18时33分许,120急救人员赶到龙城派出所。19时19分许,周秀云被送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急诊科抢救,检查结果为救前呼吸心跳骤停。19时50分许,周秀云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
在这期间,据网络报道说王文军不但不抢救生命垂危的周秀云,还恶毒地诬周秀云是“装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毛泽东同志说:“对广大人民群众是保护还是镇压,是共产党同国民党的根本区别,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根本区别,是无产阶级专政同资产阶级专政的根本区别。”打人的警察还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警察吗?这同国民党的警察有什么区别?
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在美国,白人警察可以任意杀害黑人布朗和马丁,不受法律制裁。在社会主义中国难道也象资本主义国家的警察一样可以任意杀害任何一个农民工?
社会主义国家的警察是人民警察,应该站在劳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保护劳动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是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保护官僚资本集团的利益。
三、用人单位的立场
据新新华网报道:记者从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经相关部门调查,2014年12月13日16时许,周秀云的儿子王奎林与工友李康、孟林、徐前进四人外出购物返回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想从北门进入工地,走近路到位于东门外的生活区。工地保安以王奎林等人没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为由拒绝其入内,双方发生冲突。
王奎林随后给其父亲王友志打电话,其母亲周秀云随其父亲及其他10余名工友从东门进入工地穿行到北门现场。工地保安队长也赶至现场。双方在现场发生肢体冲突,局面混乱,保安队长拨打110报警。
太原市政府和新华网在这里没有提民工提出讨薪一事,不知道是故意隐瞒还是遗漏?央视在报道这一案件时时说了“在关于戴不戴安全帽的激烈争辩中,王奎林的父亲王友志提出了穿越工地是去要工钱的说法:‘他施工不施工,只要是这里面的工人都可以进。要钱又可不下工地,是去办公室的。有了钱你让我在这,我都不在这。’”
按报道王友志的“进去要钱的,……有了钱你让我在这,我都不在这”的话印证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王志友和他的工友们是不会提出穿越工地去要工钱的说法,从这一点可以证明没戴安全帽只是用人单位的一种托词,真正的目的是不让农民工进去“讨薪”。
当守门的保安人员听到王友志这句话后,本应该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请求工地领导出面解决问题。这本来是一次非常明显的劳资纠纷,资方完全可以出面协调解决。新华网和央视报道都是说“同时承诺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资2.711万元”,这样,资方完全可以出面来调停这一纠纷。就算工人们不理解,也可以出面商量。要不付清工人的工资就没事了。资方的领导一直没有出面,不知道保安队长有没有请求过资方领导还是资方领导交代保安队长报警,报警的结果是把一次简单的劳资纠纷演变成了一次治安事件,最后酿成为杀人惨案。
连《焦点访谈》都说:“按理说,警察到了,一场纠纷应该就此结束,可是,更加意想不到的冲突发生了。”警察到来后不是公正地处理问题,而是带着官僚主义的习气和严重的偏见,所以“警察到了,更意想不到的冲突发生了”。为什么要报警处理?难道这就是因为山西塌方式腐败养成的习惯?资方在与劳动者发生劳资纠纷时,不是由工会出面调解,也不是由劳动管理部门来处理,而是习惯了报警求助。当出现劳资纠纷后由资方报警当作治安事件来处理,这是国民党时期官僚资本勾结的一种特殊手段,想不到这种手段被移植到共产党内部来了。资本家知道山西的警方一定会不问青红皀白镇压劳动者,维护资方的利益,山西的各类官商勾结腐败案件证明了这一点。
用人单位是站在资方的立场上为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资方的言辞和太原市政府的表态(包括新华网、央视的报道)都是习惯性地以服从资方的利益为出发点,站在资方的立场上认识和处理问题,导致惨案的发生。
《焦点访谈》在报道时有很多假设:“如果回到派出所,警察文明执法、秉公办案,当事人配合警方说明情况,事态仍不至于恶化。遗憾的是,双方都已失去了理智。”
“在事发过程中,不管是哪个环节,如果各方能有效沟通,依法行事,都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如果工人进入工地时能遵守规定,如果纠纷发生时双方能多些冷静理智,如果警察在现场时能文明审慎处理,在派出所时能依法依规办案,都可以避免悲剧发生。公民如何守法,警察如何执法,这一事件是一个深刻的警示。”
这么多的假设中唯独遗漏了一种最重要的也是根本性的假设,那就是如果资本家能够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惨案就不会发生。这样就可以延伸到:如果太原市党和政府的领导能够清正廉洁,这样的犯罪就不会出现。如果中国改革开放后走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工人就不会被拖欠工资,政府就不会这么腐败,民心就不会这么涣散。因为私有化,党群关系,政群关系,警民关系紧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缺失,为了个人的利益,导致犯罪率的飚升。周秀云被杀惨案是资本主义私有化制度造成的,周秀云以及所有因为资本利益而受到伤害的人都是资本主义私有化制度下的殉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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