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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二审答辩状(第一轮答辩词)

赵小鲁 · 2016-08-15 · 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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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律师受被上诉人葛长生、宋福保(即原告狼牙山五壮士后人,下同)委托,根据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职务。根据上诉人(被告洪振快,下同)的上诉意见,本案审理情况,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第一个问题,被上诉人完全同意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一审判决。

  一、判决书认定王立华同志的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判决书认定了狼牙山五壮士革命英雄事迹的真实性,高度评价狼牙山五壮士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认定狼牙山五壮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伟大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群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民抗战并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事件载体。这一系列英雄人物及其事迹,经由广泛传播,在抗日战争时期,成为激励无数中华儿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敌的精神动力之一,成为人民军队誓死捍卫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军魂来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树立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三、判决书以我国宪法原则为指导,依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念和原则,分析了上诉人(一审被告)侵权行为的严重危害,不仅构成对葛振林宋学义的名誉侵权,伤害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个人感情,严重损害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也是对中华民族精神价值的损害。

  四、判决书从名誉侵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历史唯物辩证全面分析了上诉人(一审被告)侵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内容,加害行为方式和行为特征,引发的严重社会后果,加害行为与严重社会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并有充分法律法理依据,且说理详尽。

  五、判决书对上诉人(一审被告)反复提出的“言论自由”抗辩理由做了详细分析。认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言论自由是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民法的角度看,表达自由已经成为民事主体一般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案涉文章在形式上表现为学术文章,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将涉及到被告的言论自由。但是,也要看到,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如果超出合理的限度,则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更为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这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关于自由的一般原则,是为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所划定的边界。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个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上诉人(一审被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自由,作为其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六、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损害了葛振林宋学义的名誉和荣誉,判决上诉人(一审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三日内,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上诉人认为:

  一审判决,是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一份极其重要的标志性判决书,对所有已经、正在和企图诋毁我国民族革命英雄的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凡以各种形式,诋毁我国民族革命英雄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制裁,钉死在法律的耻辱柱上。

  第二个问题,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基本逻辑思维不能成立。上诉人严重违反历史研究的基本原则和职业操守,仅仅是利用历史研究的幌子,对狼牙山五壮士进行诋毁污蔑,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宋学义和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

  上诉人长达六万字的上诉状,内容共分为十大类问题。刚才上诉人又和三位代理人分别发表陈述意见,可以进一步归纳为二十五个左右问题。但根本观点只有一个:上诉人认为自己是严肃的历史学者,进行严肃的史学研究。遵循史学研究方法和论从史出,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等史学研究的基本规则。对于史学研究,细节考证,探寻历史真相,应当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代理人也反复提出:上诉人是严肃的历史学者,所有的观点都有证据支持,“遵循历史研究的基本规范和职业操守”,“言之有据”,“治学严谨”,“求真求实”,“尽到了一个历史学者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侵犯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构成名誉侵权。这直接违反了宪法关于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文字狱,是政治构陷,也是直接违反宪法和法律。上述观点构成了上诉人所有理由的基石。

  被上诉人注意到,上诉人这一观点在上诉状中有多处表述。例如:

  上诉状第十一页,上诉人称:如果要维护核心价值观,就应该支持本人对不诚信的合理质疑。而一审判决却反其道而行之,对本人有理有据的合理质疑进行政治构陷。

  第十四页,上诉人称:众所周知,历史研究必须多方引用史料,史料的运用是否妥当,由研究者自己判断。如有不妥,表现出结论偏差,乃至研究能力不足,学术共同体会对其作出负面评价,影响的是其学术声誉。因此,如何运用史料,完全是学术共同体内部的事情,最多只能进行学术商榷,而不能由学术共同体之外的人来评判。上诉人称:要求一个历史研究者,按照其既定的思路进行研究和写作,既要求文章中必须对五壮士事迹进行肯定,表示尊敬才不算侵权。这也是严重违宪的。宪法规定公民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也有学术研究自由。既然有思想的自由,就有对五壮士事迹做出自己评判,包括负面评价的自由。

  第十九页,上诉人称:案涉文章不仅发表时已提供了证据,而且采用客观公证的态度处理史料。在学术规范上没有任何问题。

  第二十页,上诉人称:论从史出,是史学研究的基本规则。在历史文章研究中,研究者根据史料作出自己的判断,发表自己的看法,属于基本的学术自由权利。历史研究者完全有权利根据史料做出猜测、质疑,乃至评价。

  类似表示上诉人是在进行严肃的史学研究的描述,还有一些。上诉人的基本逻辑思维是:上诉人的史学研究是严肃的,是遵循了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职业操守。因此,即使研究中史料选择上出现不同意见,甚至对狼牙山五壮士做出负面评价,也只影响上诉人的学术声誉。但应当仅仅在学术共同体内部进行商榷,而完全不应由此承担侵犯名誉的侵权责任。

  这里上诉人立论的依据是:上诉人是在进行严肃的史学研究,遵循了史学研究方法和职业操守。

  然而,恰恰是在这一点上,被上诉人详细研究了上诉人的案涉文章和发表的一系列言论,对上诉人所引用的各种史料的出处,进行了详细分析。被上诉人得出的结论是:

  上诉人只是打着历史研究的旗号,实际却是在千方百计的抹黑、诋毁、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这里很关键的一点,就是上诉人采取的侵权行为方式。上诉人将所有的史料,几乎无一例外的断章取义,甚至碎片化切割、揉搓形成新的信息。以暗示引导、含沙射影、旁敲侧击等方法,企图使公众得出狼牙山五壮士仅仅是共产党的宣传,在历史上是不真实的结论。并由此,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激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上诉人这种做法的强烈反击。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判决书应当具体地指出上诉人在每一处是如何使用了断章取义的手法。显然,由于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中途退庭,放弃了自己在审判阶段的证据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权利。我们确实也无法判断,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是否仔细研究了有关庭审材料和被上诉人的代理意见。实际上,被上诉人在一审用了四万字的篇幅,从上诉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特征、行为后果、后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做了非常清晰的阐述。并且,逐一分析了上诉人对所有的史料断章取义,甚至直接将这些史料碎片化揉搓形成新的信息。而所有这些加工改造史料的过程,都是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就是侮辱、诽谤、抹黑、诋毁、否定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真实性,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被上诉人在一审的代理意见中,详细分析了上诉人十一种诡辩手法和数十个具体事例。

  我们在这里仅举几例。

  例证一,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葛振林自己说:“溜、滚、蹿,这几个词表明葛振林并不是跳崖,而是溜崖。”但是,我们查阅了葛振林当时完整的那段话,葛振林在那段完整的描述中,开头就说:“我看到班长的白衬衣一闪,跳下去了。接着,我在离他几步远的地方,也跳了下去。”至于溜、滚、蹿,实际上是在描写他落到半山腰的一片树木丛中,身手本能去抓,被树木遮挡而产生的翻滚情况。在那一段整个的描述中,所有善良的、正直的、有常识判断的人都会知道,葛振林开始说的“班长白衬衣一闪,跳下去了。接着,我在他几步远的地方也跳了下去”,才是葛振林所要表述的真实意思。但是,上诉人在引证各种史料的时候,恰恰把如此明显和关键的一句话阉割掉了。而是只使用了溜、滚、蹿等字眼。上诉人这样对证据进行阉割、碎片化、断章取义,很难让人得出上诉人是严肃的历史学者,进行严肃的历史考证。

  例证二,根据需要随意取舍证据。例如,上诉人关于《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狼牙山五壮士”词条的取舍手法极为典型。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证据31”是《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武汉出版社出版发行,1995年4月第1版,章绍嗣、田子渝、陈金安主编)中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词条。上诉人在该词条划出重点,原文照录如下:

  狼牙山五壮士: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战士在狼牙山被日军围困,宁死不屈、英勇跳崖的壮举。前后发生过两次。①1941年9月25日,日军2500余人,兵分六路围攻晋察冀易县狼牙山,企图消灭晋察冀第一军分区第一团。该团七连六班扼守险要,掩护主力转移。该班战士同敌人整整搏斗了一天,杀伤日军五十余人。最后该班只剩下马宝玉等6位战士,弹药用尽,石头扔完,当敌人逼近时,副班长吴希顺举枪投降(旋被日军挑死),其余5人砸毁枪支,高呼“打倒日本帝国主义”等口号,一齐跳下万丈深谷。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三人当场壮烈牺牲,宋学义、葛振林被树枝挂住,负伤遇救,其后被誉为“狼牙山五壮士”。②1944年5月23日,日军再次“扫荡”易县狼牙山地区。冀中军区第二十九团三连四班担任掩护撤退任务,最后被敌包围,战至弹尽粮绝。班长耿五华带领战士孙红喜、刘金、苏士文、贾振武砸毁武器,跳下悬崖。贾振武受伤生还,其余4人壮烈牺牲。

  被上诉人在核实这份证据时,发现上诉人引用的是1995年4月第1版,而章绍嗣、田子渝、陈金安主编的《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已经于2015年修订。我们判断,上诉人自诩历史学者,长于细节考证,《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已经过修订,上诉人不可能不知道。但上诉人提交证据时,仅仅引用旧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合理的推断是,修订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相关词条解释或许对上诉人的观点不利。于是,我们订购了2015年武汉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进行了细致的调查比对。修订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有“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词条内容照录如下:

  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在河北省易县城西南狼牙山棋盘陀莲花瓣顶峰。1941年9月25日,八路军晋察冀军区一分区一团七连六班班长马宝玉、副班长葛振林和战士胡德林、胡福才、宋学义,为掩护主力部队转移到外线打击日军,保证地方机关、群众安全转移,在险峻的狼牙山棋盘陀阻击“扫荡”数千日军的进攻。战至26日,毙敌百余,胜利完成任务,弹尽路绝后,又在悬崖绝壁用石头砸敌,宁死不屈,五人毅然纵身跳下悬崖。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壮烈牺牲,葛振林、宋学义被山腰树枝挂住受重伤,后脱险。为纪念狼牙山五壮士事迹,1942年4月晋察冀边区军民在此建立纪念塔。后该塔在日军“扫荡”中被毁。1958年人民政府重建纪念塔,塔为五角五层、寓意五勇士。塔身正面有聂荣臻手书“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九个鎏金大字。塔门上有杨成武等署名的三烈士碑文刻石;塔内墙壁上和周围台阶上,刻有罗瑞卿等的题词、塔左右各有五角亭一座。四周有半人高的石墙互绕。整组建筑呈白色,十数里外可见。为第一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上诉人在提交证据材料时,故意选择旧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是其一贯对证据碎片化和断章取义的做法。同时,从证据分类的法律意义看,上诉人引用旧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关于“狼牙山五壮士”词条,显然认为辞典是权威证据,上诉人对此不持异议。而修订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关于“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词条,当然同样具有权威证据、优先证据的效力。所以,上诉人要求法院对这份证据的证据优先性,予以认定。

  例证三,上诉人谈到“三跳二溜”,最早是当时一团政委的夫人陈逊提到的,并特意指出陈逊当时是宣传队指导员,后来担任广东省委党校的副校长。她在一次谈话中提到三跳二溜,“应当推测陈逊是知情人”。由此,“三跳二溜”就成了证明上诉人在细节考证的时候,考证狼牙山五壮士是三个跳崖,两个溜崖的事实依据。在这份史料中,上诉人既没有提供陈逊当时是在什么样的环境、语境下说到三跳二溜,更仅凭推测就认为陈逊是知情人。而实际上,陈逊随其丈夫突围出去,没有参加9月25号的那场战斗。所以,所谓三跳二溜的出处,“应当推测陈逊是知情人”,纯粹是上诉人主观臆测,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

  在上诉人新提交的各项证据中,包括所谓关键证据的冈山联队史的内部出版物,和一名留日日本历史学者姜克实先生以冈山联队史的回忆内容为基本依据,对狼牙山五壮士做出的评断。我们发现,上诉人在材料的取舍上,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征,就是用日本侵略者撰写的历史资料,证明狼牙山五壮士的事实是不真实的,证明共产党的宣传是虚假的。而对于共产党八路军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战报和采访文章,一律被斥为不可信。这就不能不使社会公众有一个合理质疑,在抗日战争这场正义与非正义生死对抗的人类历史上的重大战争中,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为什么在研究狼牙山五壮士这段历史事实的时候,上诉人千方百计的寻找、引用日本侵略者形成的证据资料,来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迹的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并且对八路军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形成的战报,和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各种表彰宣传,全盘予以否定?!这种对历史上日本侵略者的证据和八路军的证据,两相取舍所表现的态度,难道可能是客观和公正的吗?

  实际上,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因另外一个相类似的案件,专门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和南京大屠杀纪念馆作了全面调查。在这两个纪念馆中,陈列了很多日本侵略者,为了掩盖其南京大屠杀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对所有揭示事实的新闻报道,一律枪毙,不让刊登。并且,一方面挥起屠刀屠杀了三十万人,另一方面,又强迫一些妇女、小孩、老人,举着旗子欢迎日军入城,并拍照下来,作为日军入城,中日亲善的宣传资料。

  我相信陈列于两个纪念馆的这些证据,上诉人作为自称有深厚历史知识的历史学者,应该非常熟悉。难道上诉人对日本侵略者站在与中国人民敌对的立场上,所散布的那些虚假信息,就不值得怀疑吗?

  同时,上诉人完全违背了对多重证据综合分析的原则。在证据取舍上,被上诉人代理人,也尽其所能,查阅了很多关于历史研究方法的文章。包括著作等身,硕果累累的历史大家,关于历史研究原则的著述。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历史证据的综合分析原则。但是,上诉人以历史学者自居,声称自己一直在严格遵守史学研究的规范和职业操守。列举了多个研究历史的方法原则,但恰恰漏掉了最重要的对多重证据综合分析的原则。因为对证据综合分析,第一,要求全面的掌握证据。第二,要对证据进行完整的分析。第三,要分析各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第四,要分析各个证据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具体环境。当然,也许还有第四、第五。显然,在综合分析原则之下,就能够充分说明历史研究者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讲到“对多重证据综合分析的原则”所体现的立场问题,被上诉人注意到,上诉人在上诉意见中,对于一审判决上诉人的行为、言论、案涉文章,直接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反驳。上诉人提出,核心价值观二十四个字,与本案有关的是“民主、法治、自由、诚信”。但是,被上诉人注意到,上诉人恰恰漏掉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元素,“爱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基础的价值,中华民族共同承认的基础价值,就是爱国。没有千百年来形成的爱国主义思想、情操、传统,也就不可能形成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和社会主义价值观。作为一个历史学者,上诉人对此应该完全心知肚明。但为什么恰恰漏掉了”爱国”这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元素呢?难道这和上诉人毫无保留的用日本侵略者的资料来证明八路军的战报和宣传是夸大虚假的,没有必然联系吗?!

  我们从刚才分析上诉人在选择证据,对证据断章取义,甚至碎片化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应该能得出自己的结论。如果一个史学工,对于已经内化为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不予认可,千方百计要证明其虚假和不真实,而使用的证据,又恰恰是毫无保留的用日本侵略者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社会公众确实会合理质疑上诉人的爱国情操和爱国立场。

  实际上,上诉状反映了上诉人全面质疑革命英雄,全面质疑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全面质疑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全面质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全面质疑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在上诉状中,毫无根据的说出,跳崖负伤未死的两位英雄是撒谎者,在上诉状中,这样明目张胆的、直言不讳的,对狼牙山五壮士之一的葛振林、宋学义进行赤裸裸的污蔑,再次暴露了上诉人的主观意图。在上诉人的陈述意见中,还直接提到:即使狼牙山五壮士其他三个人跳崖了,是怎么跳的,是否牺牲了,也仍然需要多方考证。上诉人考证的目的,就是从根本上否定我们的革命英雄。

  被上诉人注意到,上诉人还有一个观点,认为上诉人所进行的细节考证,即便全错了,也只是学术问题,而且只能由学术共同体内部来商榷,而不能由外人来加以评论。这个观点,被上诉人显然不能同意。实际上,一审判决书对此已经有明确的阐述。在学术领域的范围内,学术研究者享有充分的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但是,如果你将自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相违背、相抵触的思想言论,利用文章、媒体、网络广为传播的话,就超出了学术研究的范围,就会侵犯了他人的名誉,解构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损害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损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自称是在进行严肃的、客观合理的历史研究,治学严谨,求真求实,即便观点错了,结论错了,即便对狼牙山五壮士做出了负面评价,也由研究者个人负责。最多,损害了研究者个人的学术评价。而且,应当在学术共同体内部进行商榷。而不应该由一审判决其侵犯名誉。这里面就有一个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和他人自由、他人权利的界限问题。一审判决对此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表述。以历史研究为名侵犯他人名誉,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庭审中又发表了若干上诉意见。包括,上诉人陈述了大约十五个问题的上诉意见;第一位代理人,陈述了七个方面的代理意见;第二位代理人,陈述了八个方面的代理意见;第三位代理人,陈述了七个以上方面的代理意见。上述意见,又可以综合成为二十五个左右问题。

  被上诉人充分注意到,上诉人的所有观点,均为被上诉人已经提交法院的,关于反驳上诉人观点的,分为三十个问题的八万字代理意见所覆盖。

  被上诉人的观点,已经表达的十分明确,且有文字佐案。为节省诉讼资源,被上诉人不再赘述。

  第三个问题,被上诉人诉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上诉人诉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以便彰显公平正义,告慰所有在革命斗争中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前赴后继,卓绝奋斗,献出生命的革命英烈;

  以便彰显公平正义,为所有受到侮辱损害诋毁的革命英烈,恢复名誉;

  以便彰显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中华民族的革命英雄和革命精神,作为民族的共同记忆,在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中,安身立命,受到世代炎黄子孙的瞻仰膜拜;

  以便彰显公平正义,鼓舞无数炎黄子孙,牢记和学习中华民族革命英雄的英雄事迹,继承弘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振奋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努力奋斗!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本律师不仅在法律上接受了葛长生宋福保委托,也在事实上接受了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的委托。狼牙山五壮士所在七连连长,老红军刘福山的后代,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会长刘宏泉同志,特别嘱我和王立华同志,在法庭上诵读毛主席起草,周总理题写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本文》:

  “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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