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扩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号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展壮大。通常的做法是地方政府给予划拨土地、股权等资产,包装出一个从资产和现金流上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以实现融资目的,把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共事业”等项目。
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出于个人利益和压力,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地方政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没有落实到项目,没有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更不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
融资项目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讲求效益,不稳健经营。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没有严格规范信贷管理,没有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不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不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没有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
对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却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发贷款不直接对应项目,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不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不坚持贷款风险控制,不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
不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不认真审查贷款投向,不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不加强贷后管理和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私自降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地方政府没有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地方政府、银行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财政部没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不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
审计部门没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没有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没有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没有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没有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执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永远不纠正,不对清理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也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融资平台“绑架”国家财政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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