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再筑惩腐铁壁令人期待!
新华网北京7月11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与2006年出台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比,该《规定》由原来的17条扩展到了23条,正如网友翰之峰所指出的,该规定体现出四大亮点:一是收入房产投资正式纳入申报范畴;二是明确了新任、辞职领导干部的报告规定;三是强化了对干部报告执行情况的监督、使用与公开范围,四是加大了对执行报告不力的惩处力度。
我们知道,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多次明确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积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确保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由此颁行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勾画出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天网”的蓝图及阶段性目标任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此基础上,中央再抡惩腐铁拳,出台了信息量更大、监控范畴更宽、制约措施更严、操作性明显增强的新举措,体现了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体现了中央从制度上、源头上惩腐兴廉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体现了中央打造阳光政府的信心,这必将对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产生深远意义。
完全可以这样讲,中央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等众多惩腐兴廉制度的完善和升华,构成了一套惩腐兴廉的“组合拳”,是一道新的惩腐兴廉严密的制度性“铁壁”,正在形成一个使腐败分子“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的有机整体。
实事求是地讲,本次的《规定》能否真正发挥最大效力,值得关注。此前,中央曾于1995年、1997年、2006年先后三次出台过类似《规定》,虽然也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效果不是十分显著,离群众预期还有较大差距。
原因究竟在哪里呢?笔者以为,前三次的《规定》,均将领导干部的申报材料局限在党组织内部;而本次的规定也称,领导干部的申报材料“将妥善保管”。从某个角度讲,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是否被真正引入,领导干部的报告情况能否向社会公开、向群众公开,“高压线”能否真正“放电”,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笔者以为,领导干部对本人相关情况向党组织申报,固然很重要,但不是关键,至为关键的,是要将领导干部的申报材料公示于整个社会,这样,才能提高申报制度的震撼性、约束性和有效性。否则,又会沦为新一轮的纸上谈兵。在目前惩腐兴廉的特殊语境之下,我们缺的其实并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执行力和穿透力。
尽管如此,此次出台的《规定》,已经有了重大进步。我期待着它在我国的惩腐兴廉事业上,产生更大威力,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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