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昨日提交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称《条例》)规定,当企业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时,工会就应行动。
评论:整个时代犹如在上演荒诞剧,大家都似活在梦里----自以为找到什么依托,无非是稻草而已。有谁企图在这份条例中找到依托呢?对当官而言,他们认为可以在劳工的怒火中找到一堵防火墙;对老板而言他们认为可以不用独立面对人数庞大的工人,因为已经纳入法律轨道;对工人而言他们觉得政府关注到他们,他们的诉求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实际上,三方都在做梦,因为没有谁能调和阶级矛盾。中国承担的是全世界的物质生产任务,也就是说全世界阶级矛盾的压力都聚焦在中国。这岂是一份所谓法律条文能调和的?
回头再看看这份规定的出台背景:“据悉,该条例从2007年开始起草,2008年进入审议程序,其后因为金融危机,曾暂时终止了对条例的审议。今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尤其是考虑到当前企业工资调整机制问题是热点、难点问题,相关方面对条例进行了研究修改并重新提交审议。”如果有劳工对规定还有幻想,那么请他们趁早打消吧。当官的是多么体贴老板啊,经济形势不好就终止审议。审议其实不是难事,无非拿钢笔圈圈点点,这么容易的事情在“形势不好”前都能放弃,更别提法律的执行。经济形势好转时,老板固然获益巨大,劳工也可多分一点点,那么这份规定的作用只是“帮闲”而已。阶级矛盾转趋紧张却发生在危机时期,此时这规定会去哪里呢?
再看这规定的目的,据说是“为了预防地方工会不作为,而加入的一个强制性启动协商的机制。”劳工朋友们,他们说的很清楚了,这是为了预防“工会不作为”。工会本应劳工们自己的家,有什么理由会“不作为”呢?可见这份规定无非以资产阶级法律的形式正告劳工们,这工会是不能掌握在你们手里的,但是呢,可以稍微改善一下服务态度,比如“强制启动”。
最后再看看这规定的附加条款,“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双方应当维持正常秩序,不得采取激化矛盾行为。就职工而言,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在协商期间,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过激方式要求企业调整工资。就企业而言,不得采取拒绝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劳动条件等过激行为。”劳工朋友们,你们还会有幻想吗?官儿们在庄严宣告,以后停工怠工都是违法的。当然了,在废除75年宪法后,停工怠工本来就是违法的,不过这是以民法的方式明确表明确实是违法了。某些善良的劳工们可能会把幻想放在“协商期间”这些字眼中。请想想,这时间是你们来定的吗?还有些善良的劳工们会把幻想放在“企业。。。。。。不得拒绝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劳动条件”。请想想,你们不正是因为劳动场所,劳动条件恶劣才反抗的吗?你们在协商期间不得采用过激行为(连怠工都算过激!),既然如此,老板们有什么必要拒绝你们进入劳动场所呢?那么,这条款限制了老板们什么吗?岂止没有限制,简直就是勉励老板们要继续抓镇压促生产。
亲爱的工友们,让我们听听列宁同志是怎么说的:“想强迫农民“自愿”跟地主“妥协”,这就是符合少数人利益的解决办法。因为俄国农户同大地主相比,平均为300比1。如果我建议300户农民“自愿”同1户大剥削者达成“协议”,那么我所建议的就是符合少数人利益的解决办法,就是无政府的解决办法。”
那么同样的,让几百个甚至几千个工友们跟一个老板来“集体协商”,这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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