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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予权贵死刑豁免权

夏河年 · 2010-08-2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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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建议取消的13个死刑罪,说白了都是主要针对权贵的罪名,其中与走私有关的死罪4条,走私而够得上死刑的,非权即贵,小老百姓本来就无福消受。票证金融类死罪5条,够得上死刑的也主要是权贵,小老百姓中除了打工仔许霆潇洒走了一回,一般是不够资格的。主要与盗窃关联的后面4条死罪,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执行过死刑,取消和不取消区别不大。
  建议取消的上述13条死刑罪名被冠上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的总称,本质上是为了给贪官打造免死金牌,虽非足金,18K是有了。很显然,官员贪污受贿正宗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仅仅是因为有些贪官丝毫不懂得节制,动不动就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在官员腐败泛滥的今天,他们不敢高调提出免除贪官死刑,只好走曲线救官之路,是亲三分向嘛!有诗为证:
  文人总相轻
  官官多相护
  即便不为自己
  至少可防亲友
  籍此走上黄泉路
  如果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的建议定案了,结果必然是以后的贪官基本上免死,即便是现在,法官也普遍以“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缴纳赃款积极”为借口免于死刑。以前是偷偷摸摸骨头里挑鸡蛋寻找免死的理由,以后就可以大大方方发免死金牌。还记得新版财产申报制度吗?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子女”不在申报范围内,但这种“豁免权”是不够的,有相当一部分官员舐犊情深,其行事习惯是万千重担一肩扛下,尽可能不让子女的手染黑,这就产生了步子再快一点儿直接免除贪腐官员死刑的必要。
  公然提出免除贪官死刑的也不是绝对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牟新生委员认为,有必要研究取消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让贪官再没有行使权力的任何可能并对其作出经济处罚,只要做到这两条就可以了。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泽宪说:“我国刑法中死刑涉及罪名很多,而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七八个罪名上,有相当一部分死刑罪名适用非常少,有的甚至从没用过,因此有压缩空间。”
  看到没有?他绝口不提“贪污受贿”这几个字。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常少,有的甚至从没用过”,难道没有因为死刑罪名的存在而被震慑的原因吗?中国军队三十多年没有打过仗,是不是该解散?中国的原子弹一次都没用过,是不是要马上销毁?办公楼里的灭火器一般是不用的,要不要卖给收破烂的?
  如果废除的理由真是“有没有此类死刑罪名结果是差不多的”,那就意味着在这些罪名上动脑筋不是什么急事,既如此,那就应该将精力放在急迫的问题上。当下中国啥问题急迫?自然是腐败,腐败现象越来越普遍,腐败金额越来越大——难道是大家都发现了,唯独法界精英没有发现?
  “立法减少死刑,司法实践减少死刑适用,这是全球的大趋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适时削减死刑罪名非常必要。
  “与国际接轨”是个大箩筐,私货均可往里装。我不会一味地反对与国际接轨,但你不能厚此薄彼,该接的轨不接,不该接的轨加班加点挑灯夜战也要接上。等到政风接轨了再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不可以吗?如此心急火燎地动刀,就不怕老百姓心寒吗?坊间传某厅里的实权官员,接个电话的价格是200万元,不包括具体办事的费用。
  除了建议取消上述13个死刑罪,还加上了一条75岁以上的老人免死,这看起来是为了体现人类文明,其实是让“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搭老人的车,因为事实上本来就不会判处75岁以上的老人死刑,最起码这些年我没有听说过。加上主要与盗窃关联的后面4条死罪,总共就有了5部车,足够贪官搭乘的了。
  某媒体刊文说,“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者,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这种立法导向,能够更有效地吓阻犯罪,尤其是对平时养尊处优惯了的贪腐官员,终身监禁将是比死刑更可怕的刑罚。”
  这位真是幼稚得可怕。1、“杀人、强奸、抢劫、绑架”和“贪腐官员”能有多少关联?2、如果能让文强选择,他会选“终身监禁”还是“死刑”?
  上海经信委干部徐绍敏经济犯罪900万元被判刑11年,8月23日宣判的,这是新鲜出炉的案例。近些年,贪污数千万判死缓再正常不过,三年后自然改为无期,再活动活动就剩下15年,最后一个节目是上演保外就医,享受着从前奋斗得来的幸福生活——如果你相信贪官的财产当初被查抄光了,建议你发动捐款,让他们共同享受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我看过一份判决书,说的是某实权官员,受贿8.4万元,赃款全部没收,另判处有期徒刑3年。常识告诉我,以他的位置,如果真是受贿8.4万元,他至少应该被授予省级劳模的光荣称号。
  在下向来心地善良,看着法界精英们如此七拐弯八拐弯地与国际接轨,觉得他们也挺累的,故而建议无条件免除县处级以上或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罪犯死刑。什么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缴纳赃款积极,把贪官的思想境界包装得仅次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似的,万一某主审法官有精神隐患,岂不是有人格分裂之虞?要是精神分裂了,共和国岂不是少了一位优秀法官?国家培养一个主审法官多不容易呀!
  如果觉得这样的免死门槛还是太高了,可以改为以副科级、200万元为免死起点,我没有意见。扭扭捏捏的看着心烦,不如干脆一点。为了体现民主精神,现在请没有来的举手,无人举手反对就算一致通过,201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适逢国庆,当泰山祭祖,大赦天下,副科级以上(含)或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含)的“经济性非暴力”罪犯统统释放。此外,经研究决定,建议法学界重新研讨刘青山、张子善严重贪污盗窃国家资财案,由和珅秘书长全权负责。据说这两颗人头换来了中国官场上至少20年的廉政,但生命是最宝贵的,何况刘张二人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年代是立过大功的。我们要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又有诗为证:
  功是功,过是过,定要分清对和错;
  旧思想,老观念,该破之时就要破;
  世风恶,理想薄,誓言犹在错错错;
  阿弥陀,无量佛,善哉善哉任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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