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理论法 提出诉求
——在县领导下访约访会上的发言
9月10日上午8时30分浙江温州洞头县小三盘维权村民,自8月18日知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因八年理性维权,历经血和泪的洗礼,并获省高院判决:“洞头县政府废证违法”,仍讨不回公道。再向县官提出对话要求,终于今日盼到了县长姜长才带有关部门领导多人在北岙镇会议室对话,村民70余人在镇门口等候,派10名代表参加,还有村官及其随波逐流甘愿当奴隶17人,这是我在《县领导下访约访》会上的发言——论理论法提出八点诉求:
一、海涂是渔民集体生存资源的理法依据
毛主席讲:“做事要论理论法。”胡主席讲:“宪法和法律至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是共产党的一贯主张。”
我们是法治国家,对事的对与错或是与非的评判,首先要搞懂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宪法与法律是共产党领导制定的,其目的是——保护人民,制约官权,打击犯罪,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其二,评判是非的标准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其三,官与民对执法准则——
对官来讲,“法无明令不可为”,也就是胡锦涛主席强调“依法行政”。对民来讲,“法无明令即可为”,要遵法守法。
(一)论理——百姓要吃饭要生存的理由
①生存权是天然人权。
人一出生就要生活,鲁迅先生讲:“一生存,二温饱,三发展”,这是自然规律。人活世上第一是要生存,第二是温饱,第三,要发展——期盼幸福生活。革命先烈拋头颅,前赴后继,不怕牺牲,目的也是期盼一个为人民谋幸福的好政府的出现。也就是共产党的宗旨,而不是私产党的目标。
②新中国的公民是国家主人。
这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国家用自然资源公有制来保障所有国民的生存发展,公民对自然资源有公平公正公有共享的权利,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③小三盘岙口海涂有史以来,是村民的劳动基地。
解放前,祖先开发,延续解放后,一直用于养殖采集生产,是劳动基地,生活依靠,是开采不完的金矿山,摇钱树。它抚育着小三盘一代接一代的华厦子孙。解放前是私有制——一家一户有多有少,解放后为公有制——村集体所有。全体村民只要劝劳,不怕失业。半劳力,无文化,体弱年老者随时可下海,生活不用愁。围垦后,不解决好村民目前和长远生计,把我们从土地主人变成了奴隶,这不该是真正共产党所为。
④国家建设需要也应解决百姓的生活出路。
洞头县围垦是求“政绩”,不管村民的生存,未围先卖掉1000亩,获利9000万元,是“持权力抢劫”,逼迫主人为奴隶。国家建设需要本该是好事,是为了满足所有国民的生存发展需要,国家利用自然资源保障全民和集体国民的生存和发展,而不是坑害一部分人利益,专为官商特殊阶层利益。
同时,国家建设应该依法,但是洞头县以权代法。284公顷本该报国务院审批而不报(50公顷以上),并篡改为2.84公顷,知法犯法。然而政府对村民生活出路不给解决,这就好似把一群羊赶到沙漠上,叫羊何能生存?假如工薪界工资不发放,你能忍受吗?你是否可以讲,这是“你的命注定”,就是大家都打工,工从何处来?工厂失业又怎么办?年老体弱半劳力、无文化怎么办?所以讲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海涂是渔民的饭碗。这是社会主义国家自然资源公有制——农村集体公有的性质所决定,如今饭碗被打破了,民以何为生?!!
⑤共产党执政为民,实现人民的幸福是政府的责任和追求。
强行围垦,村民以何生存?某些既得利益者唱高调说:发展生产,总要一部分人受苦,这完全是资改派谬论,是官僚资产阶级弱肉强食的人吃人社会在进化,是强盗的逻辑。国务院15号紧急通知指出:“坚决纠正损坏群众利益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小三盘岙口被非法围垦后,村民从原来是土地主人,变成游民——奴隶,叫百姓怎么生存?!!我们工薪界不给工资咋味道?
(二)论法——从法律依据看岙口海涂的权属
(1)《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实行公有制。
《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这就是讲:公有制=全民所有+集体所有
《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即:公有制(国民)=全民所有(城市)+集体所有(农村)。
这就更明确告诉我们:城市土地属全民所有,农村和郊区土地属集体所有。这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对自然资源实行公有制,国家用自然资源(森林、山岭、草原、草地、滩涂等)保证国民(全民和集体)的生存和发展,(无人居住和城市属全民,有人居住农村属集体)。国家的发展也能促进每个人的健康发展,这样城市和农村(集体)不会有任何生存问题,不愁养不起老,不愁看不起病,不愁上不起学,不愁住不起房,不愁吃不愁穿。生产资料公有制(全民和集体)是公平正义的法律,是国家主人对社会主义自然资源公平公正公有共享的自然人权,也就是天理之良法。失去生产资料公有制,农村集体公民就变主人为游民,这样的所谓法治社会,其实是弱肉强食的官僚资本主义社会。那些繁杂复杂的解说,是官权任意断章取义,偏面理解,仍至强词夺理,强把渔民海涂本是集体所有也偏讲为全民所有,这是弱肉强食的陷阱;那些公检法,那些法官和没良心的律师是掩藏陷阱的杂草欺骗的工具,是“为权力而‘真理’”所持权公开抢劫!
(2)从国务院致函浙江省看海涂的权属。
我们的八年官司,官司不仅是告县府,告市府,而且是告省府,因为官官相互,以权力为“真理”。
我们官司打到省高院,从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滩涂、海涂权属请示国务院。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于2004年8月25日致函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注:海涂、滩涂属土地),明确指出:
①土改分给农民和人民公社时确定给集体所有的应归集体;
②依法收回农民使用的国有海涂、滩涂时,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予以适当补偿;
③该函告诉我们,海涂滩涂属土地,土改和人民公社属集体的权属为集体,不属集体的国有海涂滩涂谁开发谁有长期使用权(土地法40条),依法收回农民使用权也应适当补偿。既然海涂属土地,渔村的土地宪法已明确规定属于集体公有制(宪法第6条、第10条)。
(3)从《物权法》看岙口海涂的权属
《物权法》第58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滩涂是集体的不动产。这就是小三盘岙口海涂已于1984年6月20日定权发证463亩,权证明确规定,使用权长期不变,受国家法律保护。也就是讲原来是长期使用权,如今是所有权了,(法律是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1984年后,我们还开发荒海涂767亩,属长期使用权(土地法第40条)。
(4)再看《海岛保护法》
《海岛保护法》第2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行政职权。这就更明确规定了无居民海岛属全民所有。洞头县无权行使有居民海岛为全民所有的职权,有宪法的明确规定属集体所有,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农村的自然资源为集体公民公有公平公正共享的天然人权,村民是土地公有制的主人。根据官权对执法准则:法无明令不可为。《海岛保护法》没有规定有居民海岛为全民所有,所以洞头政府至今仍强调为全民所有,这是“为权力而‘真理’”的以权代法,属持权抢劫!
(5)二审已判决:洞头县政府废证违法。
其理由是——判决书确认:a、“被诉《通知》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 “二期围垦工程所涉海域的功能并未明确调整”;“涉及公共利益的辩解显然不能成立。因此,洞头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通知》时的事实依据并不充分。”
b、“被诉《通知》适用法律不当”。“首先,洞头县政府在被诉《通知》中未引用任何法律依据,显属不当”。“其次,洞头县政府被诉《通知》的法律依据,显然不适用于本案。”“第三,……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准于续期。”“与中央[1983]1号文件和省政府浙政[1983]34号通知关于‘浅海、滩涂使用权长期不变,受法律保护’的精神相背离,也不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
c、“被诉《通知》的程序亦有违法之处。洞头县政府被诉《通知》未向持有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各村民委员会送达,显属不当。”“未通知,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不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根据判决书已确认: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不当;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行政诉讼法》54条第二款,触犯其中1条就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而判决书已确认3条不符合,却只判决违法,这已是二审向权力倾斜,不敢主持公道。
该案中,将284公顷不经国务院审批(50公顷以上需经国务院),围垦局、县水产渔业局无权批准,属超越职权,这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4条(二)之④;还胆敢把围垦许可证284公顷篡改为2.84公顷,这就是滥用职权(属犯罪),属于违反(二)之⑤。
这就是讲“洞头县二期围垦工程”完全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4条(二)1-5齐犯,该应判被诉《通知》撤销并追究责任,但只判“违法”,纵容包庇。因为当今是非颠倒,真理异化的时代,“为权力而‘真理’”,对二审违法之处我们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请求。
现就按二审判决洞头县政府违法来讲,小三盘岙口滩涂退一百步,使用权也属于村集体共有,政府何能持权抢劫!
(6)洞头县养殖保护区已经省府批准。
岙口是养殖基地,《海岛保护法》已颁发(明确海岸线不准破坏),建设需要第一要依法,符合科学发展观,不能破坏生态,破坏可持续发展,不能透支子孙饭。其次,要先解决好以海涂为生的养民和采民目前和长远生计,否则民以何为生?!!国无法必乱!
二、要求解决以下问题的理法依据
1、八年打官司的经常性费用。
因为岙口浅海滩涂合法权益被侵犯,引发了民告官官司长达八年之久,二审已判决:洞头县政府废证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28条第(六)项: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2、八年采民和养民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适当赔偿。
因为采民和养民的劳动基地——海涂被围垦,造成停产停业,要求采民每年损失按1万元计算,养民每年按3万元计算赔偿。
根据《赔偿法》第28条第(七)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3、土地(海涂)权属为集体所有。
根据理法依据(见附件)。
4、解决失地(海涂)采民和养民的失业保险(自愿放弃海涂采集和养殖为生的除外),根据中央对失地农民不降低目前收入和解决好长远生计的政策,可按失业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搞好失业保险。
5、被违法拘留关押冤判的要平反赔偿。
根据《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法制措施。第(二)项: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6、维权村民被殴打药费要解决,并应道歉,恢复党群的血肉关系,化解矛盾。
7、因炸山所造成影响(撤离费)应按大朴、小朴、大长坑村民一视同仁,才能按共产党的一贯主张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8、对郑祥岁身为国家干部原与倪团参股养蛏,在打官司之时,其两人养蛏损失已全部上报,在整个官司经额之内,后因政治因素,郑祥发已从倪团的赔款中领取17200元,而后某些干部纵容庇护,又骗取72105元,这完全是骗取国家资金,这种不公正,引发小三盘养民和采民的愤怒,有损共产党威望,应追回诈骗款归公,并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以及追究主管人员的渎职罪。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三、是对是错请求解答
我们的诉求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些是对的可先解决,哪些是错的,应作解释,以理服人,我们不要全部解决,适当解决。不能压服,压而不服。真正共产党是一贯主张公平公正的,共产党与人民的关系好比鱼和水的关系,鱼不能离开水,水可以没有鱼,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如今官权已失民心了,知错应改,群众是谅解的,老百姓是善良的。
浙江温州洞头县北岙镇小三盘村
维权代言人、退休干部、老党员林炳长
2010年9月11日
强词独理 强盗逻辑
——在《县领导下访约访会上》解答问题的批驳
主要问题
一、约访对话特邀请村官傀儡、甘当奴隶、村奸参加会议。目的是干搔、冲淡会议,不可思议。
党书记和部分党员不为民讲话,只为自己的,随波遂流,失去了信仰和宗旨的系驯服工具、烂松木。
比如:我叔伯兄林元原,有功勋的(参加过淮海战役、解放北平等),系志愿军退休军人,因不识字,从事渔业,已故,其儿子郭天真因病在床二年无钱医治在家,一直拖到死,村官、党支部和驻村干部从未去看望一次,这样的党支部、党员的素质,是我党变修的基础,如今争着入党的人是为了什么?!!党员数量之多有何作用?!!只不过是为复辟效劳,对上级与法律挑战与人民挑战,成为驯服工具。
村长,是由非本村的在职干部或退休的国家干部和外地教师百余人由上级指派参加选举,选举委员会,没有经过村民代表选举产生,而是由镇里指定七个党员(其中一个预备党员)组成,维权村民上书到县法院不理采,反映到省府也石沉大海,属贿选产生的。村长家以棋牌室为名,开设睹场(被公安抓过二次),后被我们向省公安厅反映才被查封。村长是富农之孙(从现在“没有”阶级斗争的现实看,富农也是靠劳动积累而成的,不能“惟成分论”),但他带着阶级仇恨曾扬言“我爷爷被人管,现在轮着我管人了,这是反攻倒算!是社会的普遍现象,只有国内外反华势力的喜欢,这是工农大众的悲哀,也是真正共产党的悲哀,亡党亡国灭种之危险!但却成为洞头政府的红人,因为他成为与人民挑战、与法律挑战,无法无天官权的忠实走狗。
3、还有由村官招来的头上长角的看风驶舵,为自己甘当奴隶的所谓能人。
然而维权村民70余人到镇里,原来规定只准八人,后请求只准增加2人,共10人。这从人数对比上,17:10,好似多数压倒少数,在接访约访会场上,可以造此气势;是否官权有预谋,我们暂不计较。
会议第一次议程是村长张于珍先提出:(1)村庄整治规划请求批准(未批在先建);(2)供电变压器不合适,电网配备(注:电灯早有了);(3)自来水改造(本村原来水井很多,不是大旱年,也无所为,现已有自来水,要再改造是否有损国家的钱,不过也应该属利民工程;(4)整合群众承包地集资联建(因为部分群众不同意出让耕地,真正无房屋住的甚少,关键是生活出路问题,而非新农村建设,为搞形象工程为私利)。
紧接下由有关部门表态——都持支持态度,体现县官为民。维权代表吕爱銮、林春连当场反抗说:“这是摆样子、搞形象、为私利,有几人是现无房户,都是买给有钱人、外人。”
我毫不客气直言说:目前小三盘村的问题不是新农村建设搞形象工程,有几家没有住房,最主要问题是:村级经济已快吃光了,剩下一点是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私自或所谓代表(先贿选村长后再补选代表)同意,出买土地的钱,再一段时间,三个村官领工资,很快就完蛋了。小三盘村民惟一的问题是:生活出路问题。海涂被围垦,有的外出打工,无工做怎么办?有的到外地海涂采集为生。全村半劳力、年老有病体弱者成为游民或奴隶等着死。
会议进行第二个议程,也就是我们八年维权讨不回公道,经过各方努力,盼到与县长第一次对话的议程。
我代表维权村民作了《论理论法,提出诉求》的发言(见发言稿,并书面给各位领导)。
我发言后,姜县长态度和好,曾表示理解、同情,并由有关部门领导对我提出的八条要求,分别作了解释,现将有关“强词独理、强盗逻辑”的解释批驳如下:
关于海涂权属问题
县政法委法律专家的回答是:“海涂属国家所有,二审虽判决洞头县废证违法,但没有撤销判决,所以使用权已收回……”
我紧接着批驳说: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六条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就是《宪法》第十条所指出的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而农村和郊区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之外,属集体所有。也就是讲农村土地属集体,农民对自然资源有公平公正公有共享的权利,公民是国家主人,即是土地的主人。农民靠土地为生,渔区村民靠海涂为生,国务院2004年8月25日已致函给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滩涂、海涂土地权属已十分明确。小三盘村已于1984年6月20日县府执行省府1983年(34)号文件,省府执行中央1983(1)号文件,为我村定权发证463亩,权证明确规定:“使用权长期不变,受国家法律保护。”《物权法》第58条也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滩涂是集体的不动产。”《海岛法》第2条指出: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国务院行使职权,也就是讲有居民海岛,法无明令为全民所有,海涂是村民的劳动基地、生活依靠,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天然人权,也就是法律是天理之法,社会主义国家自然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农村为集体公有制,农村村民靠土地(海涂)为生存,土地(海涂)这是农村村民的劳动基地,工作场所,没有失业的依据。
再说省高院判决政府违法,本来涉案工程判决书明确指出,功能区划未变,又不是公共利益(商业利益,未围先卖1000亩给一位开发商获利9000万元),又背离中央1983(1)号文件和省府1983(34)号文件精神,背离海域;程序也违背,这在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有五条,其中判决书已确认三条违法。(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职不当;(3)程序违法。还有涉案海区284公顷无经国务院批准,属(4)超越职权;还将许可证284公顷篡改为2.84公顷,属(5)滥用职权。五条齐犯,但县法律专家屈服权力,以权代法,玩法律游戏,强词独理,丧失良心,仗势欺民,还说什么二审属终身判决,只判违法,没撤销,所以使用权已收回。从而就不存在村民的诉求……”
我怒发冲冠,直言不讳批驳:请你们不要随波随流,丛林法则,断章取义,省高院已屈服于权力,背离诉讼法第54条,该判撤销而只判违法,我们已二次上诉最高法院要求再审,虽石沉大海(中国还存在权大于法的弊端),但是,如今是法治社会,特别是小三盘村民八年理性维权,通过学法、懂法、用法,我们已进入第七次普法教育了,共产党领导制定宪法和法律是保护人民、制约官权、打击犯罪;评判是非与对错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事实是百姓要生存,公民是自然资源主人,人要生存要吃饭是天然人权,工薪界不发工资能行吗?!!省高院虽判政府违法,其目的是给政府下楼梯、留面子,要把村民目前生活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就是了。而你们依仗权力,在未解决好村民的生存问题前提下,雇请社会打手,暴力施工,公安保驾,司法护航,法律精英强词独理,强盗逻辑,逼迫村民为奴隶,这难道是法治浙江、法治洞头,共产党一贯主张的社会公平公正吗?你们对村民海涂使用权没收了,叫百姓以何为生?!!你的良心何在?!!维权代表张孚端、叶宋和等人火冒三丈,咬牙切齿问官员:你们工资不领行不行?我们海涂被围垦往哪里生存?!!到外村海涂自由采集蛤也被别村人阻止,你们只知道“自己碗中满,不知百姓苦”,党支书、村官及带来的17人都哑巴不敢咋声。
关于公安局非法拘禁,冤案昭雪给被殴打药费问题。
公安副局长解释说:公安属执法,保护县重点工程,不存在违法冤案,你们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我直截了当,从不隐满自己观点讲:海涂(土地)权属被强行抢劫,在权力=法律,权力=真理,利益=事实的政治生态环境下,老百姓向何处讲理?只好忍辱再忍辱,警民积冤只好让它存属下去,但总有一天太阳出来,请官员们不要忘呼所以,大乱必有大治,请大家反思——如今党群、警民关系已离心离德了,这是共产党的悲哀!中华民族的悲哀!老百姓的悲哀!我坚信,真正共产党决不会让如此乌烟邪气长久延续下去,“大乱必有大”,“不是不报,时机未到,时机一到,统统要报。”重庆唱红打黑已给人民看到共产党的希望,重庆公检法处级以上官员已处理了近100人,人民拍手之快之时,必定是国内外反动派难受之日,历史是无情的。
关于失地(海涂)采民养民失地保险问题。
社保局领导回答:小三盘村60岁以上已社保170人,60岁以内村民也可以自愿参保,我们欢迎。
我回驳说:小三盘村民原来是靠海涂为生,如今失业了,不属社保问题,而是失业保险问题,是目前和长远生计问题。如果海涂权属政府以权力为“真理”,逼迫村民从主人变奴隶,百姓也无可奈何。但是,我们坚信真正共产党为民不变,坚持中国有宪法和法律,坚信真理一定在斗争中战胜谬论!坚信正义必定要战胜邪恶!我们已坚持八年理性维权,我们必将继续坚持到底,直到最后胜利!
关于因炸山“撤离费”与周边村庄一视同仁问题。
原“二期围垦”总指挥方跃丕解释说:“(1)你们村是专家评判的,以专家为依据。”(2)小朴、大朴、长坑村因炸山有安全和烟尘的影响,所以有撤离费。
我不客气地指责:(1)专家在拜金主义的支配下,“为权力而‘真理’”,什么事都干的出来,需要就是法律,需要就是真理,不能全信,应该以事实为依据。(2)大、小朴因炸山影响担心安全,需要撤离费补偿。这是应该的;(3)小三盘村炸山,事实震坏了数十间房屋,郑元强家的磁砖都震坏了,林春连家的排风器都震掉下地,吕爱銮、林日隹、杨玉秀等家房子都被震裂了,不少群众家房子下雨天,室内也在下雨不得安宁。这难道炸山不影响群众的安全吗?为什么有人耳朵震坏送温州医治。(4)大、小朴没有房子震坏需要撤离,这是你们对群众的关爱,而小三盘家家户户受震坏反而不要撤离,这反映出你们官权没有人性,失去了道德底线。(5)小三盘炸山6年,你们给外村撤离费,而不给本村撤离费,其实质是官权打击报复(我们打官司,其他大队听从你们使唤)这难道是共产党一贯主张的公平公正吗?(6)房子震坏赔偿与撤离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南光亮发火讲:大家走不可听此“手枪嘴”!林春连揭发讲:我排风器都被震下地,我们那得安宁?
为不使会场中断,我劝他们要忍气,我们是弱势群体,求求拜拜要求对话是如此艰难,机不可失,后大家安下心来至会议结束。
最后县长作了发言:
他说老林讲了法理关系很好,如何解决老百姓问题,要靠发展来解决,大家要从大局出发,要稳定,以和为贵,我们要依法行政,对于炸山撤离费问题应实事求是,一视同仁(指部下再把情况如实上报)。
我也作了简要回答:
(1)不公平公正社会能稳定吗?
(2)什么叫大局?侵犯群众利益,逼迫百姓从主人变为奴隶这是小事吗?
(3)群众问题要靠发展来解决,发展是不是要以人为本?要不要可持续性发展,要不要科学发展?!!
(4)政府不依法行政,以权力为“真理”,需要就是“真理”,可以随便收回群众对海涂的使用权,不是要叫群众去喝西北风吗?
今日对话有进步,根本问题无解决,但县长态度尚好,讲要依法行政,我们欢迎。县长讲炸山问题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一视同仁,我们欢迎。对郑祥岁诈骗蛏款问题要调查处理。我们不要求全部解决,逐步解决即可,今天已看到一点曙光和希望。我们希望政府从今以后要依法行政,在未解决矛盾之前不能靠暴力施工。否则激起矛盾激化,责任在政府。
因为时间已过12点,对话暂时结束。
会外群众纷纷抗议。
散会后,村官被群众拉住,杨玉秀等人指责,我们打官司与县长对话,你来干什么?!!你们村官不为民讲话,今日意途是什么?!!群众骂党员:你们不为民讲话,你们是烂松木。县长发现楼下群众抗议声,避开群众而走。
为使矛盾不激化,我们会后召开了群众会议,传达对话情况,相信政府逐步会按中央法令办事,我们要耐心等待,坚信党中央为民不变,坚信《宪法》和《法律》见在,我们继续坚持依法理性维权,最后的胜利必定是坚持斗争到底的不愿当奴隶的村民。
浙江温州洞头小三盘村采民、养民维权代言人
退休干部、老党员林炳长
201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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