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给卖儿卖女有罪者另一条活路?
司马平邦
广州《新快报》上登的:
在广州打工的四川宜宾人郑某龙和母新郑某群(都是化名)为生活所迫,向某公司老板出卖郑某龙的亲生儿子小威,不想事发,经广州南沙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郑某群与郑某龙在履行抚养义务期间将被抚养人小威出卖给他人,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判处郑某群、郑某龙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母子郑某群与郑某龙从四川到广州打工多年,2005年,郑某龙与女子李某同居,并于2006年11月生下儿子小威。2008年,李某与离开郑家,小威一直由郑某群和郑某龙抚养。其后,不幸,郑某龙因车祸骨折需要长期治疗以及小威年幼多病,累赘郑家母子的生活每况愈下。
2009年6月,经陈某从中牵线,某公司老板谢某某答应以20万元现金和南沙麒麟新城房屋一套买走小威当儿子,并先付1.8万元为订金,两周过后,失去小威的郑家母子没有收到谢某某任何音讯,认定被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数交出1.8万元领养费。
新闻里没有说付钱买走小威的谢某某和陈某是否一样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又很明确说明郑家母子出卖儿子的行为严重犯法。
是啊,可怜的郑家母子,将小威留在身边,当然不算犯法,但以郑某的骨折惨状和小威的年幼多病,在当下的时境里,估计最终也是死路一条。
郑家母子出卖亲生儿子小威,既为了拯救自己,也为了拯救孩子――但在中国现行的法律衡量里,是遗弃罪,要判刑。
但,法律啊中国的法律啊,你让郑家这对可怜的母子怎么活呢?
郑家母子遗弃案似乎可以证明,由广州南沙法院秉持的“法律”里根本没有给处于广州社会最底层的郑家母子的任何出路,养儿是个死,卖儿也是个死,反正都是个死。
看来,所谓的法律,我看连法律的一根毫毛,都没有掌握在郑家母子这样可怜无助的底层人群的手里,他们守法是死,不守法也是死,这里面惟一的区别是,合法死和违法死。
很遗憾,《新快报》的新闻里没有交待向郑家母子买儿子的公司老板谢某某是否在这场官司中承担责任――应是全身而退,与郑家母子的境遇正相反,在我们这个社会,只要你有钱,你有地位,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都不会走到郑家母子的那一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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