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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腐败官僚眼里,《宪法》和《党章》算什么玩意儿

草民仙风 · 2010-10-1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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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部分内容: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质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吗?

 

    二、三十年来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吗?如果有,他们被追究法律责任了吗?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质疑:请问人民现在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质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吗?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吗?请问哪位平民百姓承认自己选举了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了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质疑: 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可以超生,汉族不行;少数民族学生高考可以获得加分优惠,汉族不行;少数民族暴乱屠杀汉人,冲击政府可以获得国家司法优待和国际声援,汉族不行,这就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质疑:国家对地方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犯法行为是怎么追究的?公务员集体违法犯罪造成的侵害结果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那普通老百姓违法犯罪造成的侵害结果缘何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呢?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质疑:请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算一算,全国的公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占多少比例?个体剥削企业占多少比例?还有,现在的分配体制究竟是按劳分配为主体还是按权力与资本分配为主体?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质疑:现在强买强卖地皮、强拆迁的事情是依照宪法进行的吗?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质疑:三十年来我们得到了多少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教育?进行了多少次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了多少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质疑:三十年来,我们的国家机关越精简越多,官员们无所事事,只好像文强、邓贵大那样去寻花问柳洗浴城,像成克杰、王宝森那样去跨国考察旅游景点,这叫精简机构?这叫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这叫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质疑:在中国的法律面前,党员和非党员,官员和百姓什么时候平等过?官员执法犯法,纪检装瞎子和聋子,老百姓在网上检举他一下却被跨省追捕,这叫平等吗??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质疑:我是个人民教师,二十多年前就参加工作,并获得公民身份,可是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直被领导阶级代表着,自己无法行使,这是为什么?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质疑:在你要依法行使这个自由的时候,有人会依法剥夺你的自由。因为在中国和谐稳定压倒一切,不争论压倒一切,一百年不变压倒一切。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质疑:现在除了执法机关可以随便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外,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流氓黑社会分子不也可以随便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吗?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质疑:现在连伟大领袖毛主席都在受到别人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谁还能保证自己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质疑:在此起彼伏的强拆迁面前,这一条规定现在变成笑话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质疑:公民连到网络媒体上发个说真话道实情的帖子都要被删除或封号禁言,试问这批评建议权到哪里才能行使?还有,那些访民现在连向上级党政信访部门和司法部门提出基本诉求的道路都被截访者堵死了,请问他们现在还能依靠哪个国家机关行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呵呵,对举报者,地方政府不搞跨省追捕就不错了。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质疑: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破产制造了那么多下岗失业人员,有几人得得了国家帮助,获得了再就业机会?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质疑:除了权贵公民外,现在有几个普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质疑:家里贫困的学子如何享受这项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质疑:现代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有几个人会考虑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质疑:三十年来能够始终不渝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中国公民有多少?政府普查过吗?

 

    《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一章前面三条内容是: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质疑:三十年来有多少中共党员是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质疑:现在的共产党员有几个自认为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有几个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有几个没有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质疑:是党员的可以自查,不是党员的可以督查身边的党员,试看全国有多少党员履行了这八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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