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案过来人从技术层面解读翟田田案件结局的形成
我在“美国刑事案过来人解读翟田田案件的结局”一文中解读了这个结局形成的深层次政治原因,现在来从技术层面解读翟田田案件结局的形成。这个形成过程可谓扑朔迷离,非常复杂曲折,显示了这个案子的结局的形成有一个非常困难的矛盾和选择过程。最后的交代是大陪审团否定了检方的起诉申请,把案子驳回到下级法院起诉。看起来是美国的民主(体现为大陪审团)和美国有良心的人民最后拯救了翟田田。实则大谬。
事实上,唯一能够实现一定程度上民主的是小陪审团,也就是trial jury,这是因为法律有硬性规定确立了它操作方式的公开性。即使如此,也可以通过甄别陪审员等过程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最典型的就是1992年引发美国现代史上最大暴动的罗德里。金的案子,一个由白人为主的陪审团裁定警察无罪。然后又有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裁定著名球星OJ。Simpson杀妻案无罪,引发白人的极大不满。
而大陪审团却有着极大的不同。首先,其审理过程按照法律必须是保密的,任何人都不得旁听,除非检察官法院批准。这样一个秘密的研判过程事实上就注定了大陪审团审理演变成了一个暗箱操作过程,其操就是检方和法院。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各个大陪审团设立一个foreperson,(大概可以翻译为陪审员代表),由他代表大陪审团与检方和法院沟通。大陪审团成员都是电脑数据里随机征集的,但是唯有这个代表是由法院指派的。法院一定会指派一个“肯定可靠”的人供自己指使。 然后,所有向陪审团提出的起诉申请,不管是来自检方的,还是民众的,都由这个代表收到,然后由他决定哪一个投诉申请交给大陪审团审议。他的决定又是经由与检方或法院商议形成的,据称是因为陪审团员都是不懂法的平民。这样,她就是检方和法院的橡皮图章。结果是相当一部分起诉申请根本不经过大陪审团审议就被他,也就是检方决定了。这就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民主的审议过程,也是违反当地宪法的,因为法律规定任何陪审团的决定都必须集体作出。但是法院有权制定一些操作规则,事实上使得这个法律等于乌有。
我的经历证明了这一点。2006年7月,我向加州三藩市大陪审团发信申请起诉James Cahill对我犯伪证罪,等等。我怕法院发现我的投诉,专门借用了朋友的地址发信到三藩大陪审团。没想到,我的申请当天就被大陪审团的代表退回来了,他说:“经过我个人对你投诉的审查和法律权威的帮助,我必须决定,大陪审团不审理你的投诉”。 这样我的申请其他大陪审团元们根本就没有看到过就直接就被他一个人决定不起诉退回来了。我根本就没有能够享受到任何大陪审团独立民主的司法保护。之后我给三藩民事案件大陪审团投诉James Cahill,也同样被一个代表就给退回来了,没有经过任何大陪审团集体审议。
他们不经过大陪审团的集体审议,因为我的投诉证据确凿,白纸黑字没有任何争议,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也没有任何疑义,完全是硬性规定Cahill这种宣誓作出两份相互矛盾的证词的行为为伪证罪。这样检方根本没有任何理由说服大陪审团元们同意不起诉Cahill,即使能够说服也会让法律的尊严在这些民众中扫地。而一般案件如翟田田案,案件中校方单方面的证据和有关法律一定是大概可以使得检察官有理由说服陪审团起诉他,所以检方会建议这个foreperson 将翟案提交大陪审团审议,然后检方指导了大陪审团批准。
在9月24日左右,华文主要媒体报道海明律师接到克劳萨默检控官的正式通知,大陪审团已无异议同意检方的起诉要求,翟田田将被起诉恐怖威胁罪,并且一旦到美国会被再次逮捕。我相信那是一个真实的大陪审团在检方的指导下的集体决定。特别是其专门指出了是集体无异议决定,否则在通知翟时会保持模糊语气。所谓集体无异议决定,不是全体团员,而是其中一部分。按照加州法律,大陪审团只要能够凑够一定数目的团员就可以审议决定一个案子。所以这个foreperson一定会选择那些他能够控制的团员来审议。
我相信新泽西检方这样做的思路正在向我最初预期的那样发展,他们要正式起诉翟恐怖威胁,然后在stay翟案,这样就维护了检方警察对翟高压处理的正义性又不用给翟定罪。但是事情很快又直转而下,约两星期后,10月8日,海明律师向各华文主要媒体又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再次称接获克劳萨默检控官的正式通知,大陪审团的决定是将此案的控罪降级为“行为不检人士罪”,发到霍博肯镇法院审理;而霍博肯镇检察官已决定不予起诉。
这个决定到底是不是大陪审团集体作出的还是那个代表作出的,我很怀疑。不管是与否,这也只能是检方的意思。我想在这两个星期中,检方,当然这样一个high profile有影响的案子,肯定要包括新泽西法院和美国ZF,他们考虑到了这样做的风险:如果起诉翟后,stay案子,有什么正当理由stay呢?翟潜逃会中国了所以不能够进行审讯?可是如果这样说就无法拒绝翟要求回美国应诉的签证。一旦他回来抗辩,这样一个证据不足的案子,要陪审团判罪还真不容易。要把翟在关进监狱一直关到他 认罪,在中国舆论的密切关注下要在这样干实在是太赤裸裸的不民主自由人权了。 而要在下级法院判他骚扰最,虽然不用经过陪审团,要判罪轻而易举,但是不让他回来抗辩也是一个问题,而最重要的是判了最就凸显了美国司法的种族主义双重标准,如我前面文章所述。
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美国检方终于决定干脆就认了错,一方面反正也赢的可能不大,一方面何不以认错来重新收买中国人对美国民主自由的信任,牺牲在翟案上的小利益,换来维护美国民主自由继续忽悠中国人的大利益。于是就发生了检察官决定行政撤销翟案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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