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相对论”
杨国英
夜深人静,秋寒袭人,睡意全无,两则关于财产税相异的新闻缠绕我心—一一则可喜,运行3年有余的车船税草案,终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一则堪忧,沪上一知名学者,以9大理由公开反对房产税(与1986年房产税相异,可理解为物业税),“可能会造成千百万家庭假离婚”居然位于其反对理由之首。
车船税和房产税同为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为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税收之必然,为何我国推行如此之难,如此之久——房产税议论6年尚悬空中,车船税试行3年才进入立法程序。究之因,无非是财产税的改革,必然会牵动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就财产税改革而言,不同利益群体的不同立场、不同观点,可曰之为财产税“相对论”——“假离婚”论者斥之为恶税,而民众赞之为仁政。
以“可能造成假离婚”为由反对房产税者,虽令人捧腹,但却给出了明确的信号——改革收获大的利益群体,会持续、并加大对财产税改革的反对。他们给出的理由,往往“失大义而贪小利”;他们无意回顾自身在改革过程中的收益,往往是伴随着大众权益的受伤;他们更无视财产税改革,之于二次分配、之于民生、之于稳定的重要性。
反对者总是跳出“相对论”,拿全民得失之于财产税改革说事。但仔细分析,很为荒诞——车船税最大的税负差异为排量1.0升上下,而上海版房产税试行草案的起征点为第3套住房。
坐驾排量1.0升以上、自拥3套以上住房者,一般而言可认定为富裕阶层,亦基本是改革过程获利较大之利益群体。而在肯定这个群体之于改革开放、之于经济发展功绩的同时,我们更要看到,他们占用了更用基础设施、消耗更多资源、造成环境破坏的现实,而基础设施之建设、资源馈乏之暴涨、环境恶化之弥补的资金,却最终由财政(全民税收)承担。更何况在改革过程中的国企改制、房地产开发、股票全流通、医疗改革,由于改革制度的滞后和缺失,所造成的改革之于全民的机会不均等,但这个获利最大的少数群体,却大大地享用了这个机会并不均等的改革过程。
往事不谏,我们姑且听信这是“市场逻辑”的必然吧。但来者可追,当下之种种境况,已到了财产税(或延伸为整体税收体系)必改的地步——其一,我国财产税仅占国税的3%、地税的8%,仅为全球主要经济国家的1/4,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亦有差距;其二,我国贫富差距过大,基尼系数之大已越过警戒线,居全球第4。
上述财产税必改理由之一,横向说明我国推行财产税改革的空间之大,亦证明财产税改革之于全球的普遍性;理由之二,纵向强调二次分配对于平衡我国贫富差距的紧迫性,而财产税(或延伸为整体税收体系)改革之于二次分配,可谓之核心和源头。
既然财产税改革的空间大,那又何必过于在乎些微人群的些微得失呢,连全球最穷国之肯尼亚,其财产税之于国税和地税的比例都达到1.52%和68.56%, 我们又何畏“假离婚”论者们之所言呢。既然我们贫富差距如此之大,社保资金缺口尚高达10万亿远超年财政总收入,而人均仅500元/年、总量为6000亿/年的全民免费医疗,亦被人大以条件不具备而否决,我国财政收入用之于基本保障部分仅为5.4%,这些均说明财产税改革形势之紧迫,和谐之红线的维持,急需通过财产税改革等手段进行利益的二次分配。
当然,财产税改革的合理性和紧迫性,“假离婚”论者们是知道的,他们故意视而不见是因为被私利蒙住了眼睛。抛开财产税改革另议,“2009年,我国楼市成交量超76%为投资(投机)需求,而这其中又有38%以上为房产商(中介)与银行勾结自买自卖,将价格推高从中套利”——这岂能不通过财产税改革,而仅靠单纯土地政策或货币政策,就能牵制房价的牛鼻子吗?
“假离婚”论者们是不会实事求是的,他们之所言与广大民众之所求是个“相对论”。对于他们而言,财产税改革之于整体社会的维稳和平衡,显然还不如“3套住房以上者”的“假离婚”来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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