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在什么地方违反了法律?
腾讯与360之间围绕软件功能的争执,随着腾讯要求网民消费者“二选一”的公开信而达到白热化,又随着360关于搁置争议的声明趋于缓和。腾讯振振有辞,好像在360的“恶意诽谤”面前无辜之至,自己正是那执正义之剑讨伐360的“不正当竞争”的神圣斗士。然而,冷静分析一下,腾讯行为的“正当性”是大可令人怀疑的。
表面上看,腾讯提供的众多项网络服务是免费的,它是在常年地奉献社会,为对抗360的诋毁,让广大用户在腾讯-360之间作自由选择,在法理上似无问题。然而问题就在这里——如果腾讯是一家初创的公司,其用户不多,用户使用的时间不长,那么由用户和市场来选择是否使用它也是天经地义;但事实是,腾讯已经是在中国的网络即时通讯领域占据了垄断地位的工具,那么在这个领域,它向用户提供的服务,不管是否收费,都已经构成了对用户的实质性的债务,这个债务是这样构成的:第一,用户在使用腾讯的同时,会浏览腾讯网页的广告,而腾讯正是从广告中取得了巨额的收入;第二,用户对腾讯的使用本身就是对腾讯品牌的支持,从而构成了腾讯一切收入的基本平台。这样看来,腾讯提供的服务,即便是免费的,也不是雷锋、郭明义式的奉献型服务,而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是受民法约束的合同与债的行为,而腾讯要求用户在它和360之间搞“二选一”,是公然拒绝向用户偿债的行为,是违法的。
腾讯最大的违法之处,在于它公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颁布的这部法律在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腾讯的所作所为,正是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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