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晚10点,温州警方对钱云会案作出结论:排除谋杀可能,属于交通肇事。温州警方作出这一结论的依据为:一,启事驾驶人与钱云会无利害关系,也就是没有动机;二,目击证人未直接目击“谋杀”;三,痕检结果显示与所传言的“被人强压碾压”不符(链接: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1&treeView=1&view=2&id=106426064)。
首先,警方所提供的证据完全不能排除谋杀可能,以此三个证据排除谋杀令人难以置信。第一个证据仅能证明驾驶人与钱云会无直接利害关系,未必没有间接利害关系。一般在雇凶杀人案中,杀手与被害人均无直接利害关系,素不相识的情况最多。本案中最大的疑点就是是否雇凶杀人,而不是简单的谋财或仇杀。以排除仇杀嫌疑的证据证明不是雇凶杀人,显然没有任何说服力。第二个证据仅能证明没有人直接目击谋杀,不能证明没有谋杀。而谋杀绝大多数具有隐蔽性,以没有目击为证据证明没有谋杀,除了让人齿冷胆寒之外,还能有什么其他效果?第三个证据仅能证明被害人不是被强压碾压谋杀,不能证明被害人是否在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愿反抗的条件被碾压致死。如被害人之前被强行注射强效迷药等针剂,则不知反抗;若被害人之前颈部受到重击,有反抗意识,无反抗能力,则不能反抗;若被害人之前与谋害人争执,谋害人称:不服气就压死你,而被害人认为不致如此,趴在地上与谋害人对峙,则为不愿反抗。这三种方式,哪一条不能使被害人遭谋杀?
另外,被害人不符合车祸常理的死后姿势,如何解释?称目击被害人遭按压的人究竟是怎么回事?抢尸难道又是出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安全的考虑?抓人又是怎么回事?抓人的起因究竟是群众先袭警还是警先袭群众?这些问题怎么不见涉及一个?
最关键的,警方作出“排除谋杀”结论之时,为何未见尸检报告?尸检报告是证明被害人生前是否被注射迷药、受过重击以及该现场是否第一现场的最关键的证据。在一起谋杀嫌疑很大的案件中,连一个最关键的证据都未拿出,何必就这么急着下结论呢?可能解释只有二个:一个是“太不重视”,另一个是“太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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