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 > 争鸣 > 网友时评

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向各级领导提出质疑的几个政策性问题

迎风飘扬 · 2010-12-02 · 来源: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  

向各级领导提出质疑的几个政策性问题  

   

一、兵役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这条规定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说明了我们是国家“妥善安置”的对象、不是靠救济过日子的对象;二是说明了妥善安置退役军官的“法定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是政府,而不是企业。政府为什么不尽妥善安置之责、而把我们甩到企业就不管、到目前还靠解困救济过日子?解困能代替妥善安置吗?  

二、《军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其他部门是无权就上述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那么原国家劳动部制发的(1993)78号文件把军队转业干部当作普通职工对待的规定、显然是越权、违法行政的错误规定,为什么错了不改?  

三、中发(98)7号规定:“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都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军官法》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为什么我们到企政分开后就不明不白的成了企业的普通工人和自然人?  

为什么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没有根本改变、社会的基本形态没有根本改变、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我们的身份、地位和待遇确发生了改变?而且变得没有解释、没有说明、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没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据和合法的司法变更程序。这就是依法治国的结果吗?这能不叫人感到冤屈吗?这样的事情如果放到你们的身上你们还能保持沉默吗?  

四、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为什么我们不能享受这项政策规定的待遇?这项政策是党中央的顶级政策,其他部门有权任意解释这项政策吗?  

退一步讲:就是不按中发(1998)7文件、只按劳动保障政策我们也应按当地同等职级的干部办理退休呀!因为按国家劳保政策规定军人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请问我们在部队服现役的年限应该视同那里?是应该视同困难企业的职工、还是应该视同国家干部?如果应该视同国家干部、为什么我们不能按国家干部办退休?  

五、一九八0年中共中央作出决定:将75年以前作复员处理的军队转业干部改办干部转业(见中发(80)3号文件),这项重大决策究竟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如果说是正确的,为什么在政企分开时又将这批干部第二次作“复员”(下岗失业的无分文,退休的按普通工人办理)处理?如果说是错误的,又为什么没有见到党中央的纠错文件?  

六、将69年至75年期间转业的41万军队干部错误的作复员处理、当时党中央认定的是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军队建设的结果;那么现在又将全国近百万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包含69年至75年期间作复员处,80年党中央在平反冤假错案时、已按中发(1980)3号文件的规定改办了干部转业的41万军转干部】改变成了企业普通职工(等于又作复员处理);可不可以认定又是什么人在干扰、破坏军队建设呢?  

七、一九八三年由中央三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军委办公厅)联合下发的(83)26号文件规定:“复转干部均属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规定办理”。为什么对我们按普通职工对待,交由劳动部门管理?为什么我们的政治生活待遇不能同当地行政干部一视同仁?中央的这项政策究竟还有没有效?它的效力究竟管几年?为什么到企政分开时就对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不适用了?  

八、《军官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一次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什么我们到企业后连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织部分”这项事关我们身份地位和生存质量的最根本、最核心的合法权益都不明不白地剥夺了、上访十多年还得不到恢复?各级人民政府为什么不履行法定职责、兑现承诺?  

九、既然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是国家法律确定的、那么确定我们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不再是“国家干部”,不再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和解释,必须有正式的法律予以明确、为什么我们不明不白的就不是了?为什么不来个名正言顺呢?  

十、国家《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么、这里讲的任何组织包不包括中共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任何个人包不包括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人大常委会主任吴邦国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如果说连上述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的话,那么在国家《军官法》、《兵役法》、《国防法》和党中央制定的政策没有修改以前,谁又有权改变我们法定的国家干部身份和剥夺我们的相应待遇呢?可是、为什么现在连合法身份的诉求都不让我们提?各级政府究竟是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还是只按那个部门的临时通知或口径办事?  

十一、每当我们提出要求按照国家安置政策解决身份和待遇问题时,政府有关部门的接访官员总是说:“现在企业改制了,国家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了,你们到企业的随企业”。 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企业改制,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能否定军人青春献国防的奉献史吗?能改变军队转业干部是国家干部的身份吗?企业改制,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能抵制、否定国家的军转安置政策吗?如果说军转政策要改掉、那不就是说党和国家过去制定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都是错误的吗?即使是错误的那也只能按一定程序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来改呀!总不能任由那个部门或哪个个人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吧?  

十二、同样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同一样的军转干部政策,为什么要实行差别待遇?(50年以前转业的按离休由国家养起来,2000年以后转业和转业到行政机关的由国家包起来,而唯独中间阶段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被吊起来,靠解困过日子。)这样作是因为我们的军队还有嫡系杂牌之分,还是有远近亲疏之别?是我们的贡献不同,还是我们服从分配错了?这公平吗合理吗?能促进和谐吗?  

十三、现在有些接访官员总是把我们的问题与其它群体的问题绞在一起,说什么解决了你们的问题,那还有那么多企业老干部和大学生怎么办。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托词。我们国家对各个不同群体都有各种不同的政策,有政策按政策执行,没有政策不可攀比。况且企业其他群的不公平、不合理是由改革政策设计的不合理(失误)造成的;而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是有政策不执行造成的;政策设计不合理造成的问题应该通过修改完善政策来解决;而有政策不执行造成的问题只能通过坚决落实政策来解决。这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能混为一团吗?那么,为什么不宣布党和国家过去制定的一整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企业军转干部无效呢?  

十四、为什么党和国家的军政策不落实、解困也要曲解折扣?  

曲解扣折表现1、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中关于补贴标准明文规定的是: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作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到平均水平)”。这里讲的是和的概念;而湖北却要把我们的总收入按在岗和退休的分别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上、只取单相平均数标准;  

曲解折扣表现2、单相标准还要来一个就低不就高;既只釆用企业平均标准、而不用社会平均标准。  

曲解折扣表现3、用正常养老金调整代替困难补贴。从近几年湖北省连续几年出台的几个文件看、好像每年都给企业军转干部人平增加了200元的生活补贴。但、由于它是建立在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某个数才补助到某个数、这样就出现了养老金调整基数高的生活补贴就少;有的每月只能得到几块钱的补贴;有的甚至一分补贴也享受不到。  

请问鄂办发[2010]41号文件将企业军转干部的养老金加补贴按连、营、团职分别限定1710元、1790元、208 6元以下。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吗?在国家富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这退役到企业工作的军官、为什么只能享受普通职工的平均水平?  

十五、我们的合法权益被剥夺了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我们要求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的待遇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摘录附后),为何反映了十多年各级地方政府都无动于中?我们大家一起来访时、你们要求选代表、大家一旦在一起推荐代表或商量维权事宜时又扣上非法集会、非法串联的帽子进行冲击;代表选出来了、你们又以挑头人、重点人进行监控,打击报复;我们上访、你们怕影响政绩千方百计地阻访,截访,我们走诉讼程序你们又反对;那么、你们究竟要我们怎么作?  

十六、我们与政府的矛盾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矛盾?为什么要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手段对付我们?我们上访申诉完全是与政府间的利益博弈,完全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可是这些年来、你们为什么总是把公安警察推到第一线来打压?为什么对我们推荐出来的代表随随便便的就以莫须有的罪名采取监控电话、传讯、办班、拘留、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等强制措施进行打击报复?这是民主政治还是强权政治?这是在促进促进和谐,还是在制造矛盾?  

十七、这些年来、每当我提到落实政策恢身份和相应待遇问题时、接访人员要么不让谈、要么把矛盾推到中央。那么我们要问:福建泉州、广东汕头是地级市、他们为什么能按中发(1998)7号文件精神为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办退休手续,落实相应待遇;湖北省为什么不能?  

十八、还有的官员说:“解决你们的问题靠发展、不发展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我们认为:“我们党的各项政策(包括军转政策)就是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只有不折不扣的落党的政策才能促进社会发展。我们要求的是把党中央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政策落到实处;难道落实党的政策会阻碍社会发展吗?  

十九、为什么一部《教师法》就能把在企业的教师从企业剥离出来享受行政公务员待遇;而我们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有《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即三法一条例、还保障不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是《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的法律效力没有《教师法》大,还是军人的贡献比教师的贡献小?难道真是磨推完了、驴也该杀了吗?  

二十、关于要强行买断身份的人员个人交纳百分之五十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我们每年都在反映,这个作法完全是孝感市直一家的袖筒政策、为什么纠正不了?  

二十一、国家转移支付的专项解困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不是国家机密?为什么不能向我们公开?国家转移支付解困资金是用来解决我们生活困难的、你们留在哪里干什么?  

二十二、既然我们的困难是政策不落实造成的、为什么不能通过落实政策一步到位从根本上解决、而要用挤牙膏式的救济办法来解决?解困作为临时救助措施无可非议;但长期用解困措施对待军队退役军官、就存着党和国家制定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一整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有效的问题。就是在不知不觉中把党和国的军转政策废止了。这种剥夺了人家的合法权益、再给你施舍的做法、符合我们党的宗旨性质吗?这不就是典型的砸腿卖拐吗?  

上述有些问题我们知道你们一下子回答、解决不了,但是作为父母官你们应当了解真情、应当主持公正,为我们呼喊、应为我们鸣冤!而且作为一级党委、政府更有责任与义务了解和化解矛盾并代为我们向上级反映我们的真实情况和合理诉求;为高层尽快妥善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问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同时、应该不等待、不观望、积极采取措施像福建泉州、广东汕头那样把党中央制定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最后、我们希望省(市)委、省(市)政府能对我们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负责任的答复。  

   

湖北省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军官(军队转业干部)  

二0一0年十月月十九日  

附:(1)、《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待遇的法律、政策依据》  

   

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要求恢复国家  

干部身份和落实相应待遇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国家关于退役军官身份、地位、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    

《军官法》第三条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兵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九条规定:“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国防法》第六十一条 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
  “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军官转业、退休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第三条规定:“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二十八条规定:“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二、党和国家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身份、地位、安置的政策规定
  国发(1975)170号文件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均属国家干部。”
  国发(1978)165号文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是指被任命为排长和相当于排长以上职务的人员,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
  国发(1978)52号确认:“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
  中发(1980)3号文规定:“改办转业的干部,均为国家干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办公厅厅发《(1983)26号》规定:“复转干部均属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
   中共中央中发(1998)7号文件指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师、团职干部转业时,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中发(2001)3号文件指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又说“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中办发电(2005)24号文件指岀: “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安置, 国家己制定了一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近年来, 为了解决军队退役人员遇到的实际难, 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措施是符合实际,完全正确的。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把这些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中发(2007)8号文件调指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做好军队干部安工作,对于实现人才资原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力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伋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加强领导。把中央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党和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应享有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
  1952年政务院财政部字第180号令规定:“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
  1956年国务院(65)333号文规定:“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的工作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级的工资待遇。”
  国发(1975)129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
  国办发(1881)3号文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不变。
  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4号文规定:“因工作需要没有安排到县级或相当于县级的,应与地方县级或相当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3)26号文规定:“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转办字(1983)2号文要求:“鉴于国民经济调整、企业整顿、机构精简等情况,为缓和安置团职干部的困难,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2年24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对于少数团职干部应工作需要没有安排到县或相当于县级职务的,应于地方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
  国发(1984)139号文指规定:“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县级职务的,应享受当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中共中央、国务院、军委(1985)44号文件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不能相应安排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规定。”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1989)批转的《关于1989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置偏低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国转联字(1990)1号、国转联字(1990)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1990)42号这三个文件均强调指出:“暂时不能相应安排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的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就此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抓好落实。”
  国发【1994】18号:“对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合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和出国(出境)留学等军转干部,保留其干部身份和档案工资”  

中办发【1995】5号:“对自愿自行就业的军转干部,各级人事部门应负责他们的档案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  

中发(1995)15号文件和(1996)国办发13号文件,这两个文件均强调了企业转制、实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后,重申对师团职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不变的规定。指出:“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师、团职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的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国办、军委办发《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暂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应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中发(1998)7号文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国发(1995)19号’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998)7号文中关于军转干部享受医疗和住房待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级别干部的医疗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规定:“1999年及其以前批转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待遇。”
  中办厅字(1998)8号规定:“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
  中办发(1999)15号文规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国有企业和基层工作。”“各级组织、人事、军转部门要认真解决好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工作职务和待遇问题。”“对暂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干部,分别享受当地的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国发(2000)10号文规定:“暂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地(厅)、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四、党、国家和军委领导同志对军转干部安置的指示精神
  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5月9日全国军转安置工作会议上指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同时还指出:“改革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的”。
  胡锦涛同志也在此次会议上强调:“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
  国务院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明文规定:“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还指出“本条款显示我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待遇和权益的保护”。

  

   

   

「 支持!」

 WYZXWK.COM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配图来自网络无版权标志图像,侵删!
声明: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责任编辑:heji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网刊微信公众号

收藏

心情表态

今日头条

最新专题

130周年

点击排行

  • 两日热点
  • 一周热点
  • 一月热点
  • 心情
  1. 司马南|对照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家给评评理吧!
  2. 弘毅:警醒!​魏加宁言论已严重违背《宪法》和《党章》
  3. 这是一股妖风
  4. 公开投毒!多个重大事变的真相!
  5. 2001年就贪污23亿后出逃,如今被抓回国内,也叫认罪悔罪减刑?
  6. 吴铭|舆论斗争或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7. 李昌平:我的困惑(四)
  8. 你要反“极左”,就必须得弄清楚这几个基本问题
  9. 熬鹰
  10. 经济工作会议全解读(一)当前的困难有哪些?国家的判断释放了什么信号?
  1. 普京刚走,沙特王子便坠机身亡
  2. 紫虬:从通钢、联想到华为,平等的颠覆与柳暗花明
  3. 湖北石锋:奇了怪了,贪污腐败、贫富差距、分配不公竟成了好事!
  4. 司马南|对照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家给评评理吧!
  5. 李昌平:县乡村最大的问题是:官越来越多,员越来越少!
  6. 弘毅:警醒!​魏加宁言论已严重违背《宪法》和《党章》
  7. 这是一股妖风
  8. 美国的这次出招,后果很严重
  9. 司马南|会飞的蚂蚁终于被剪了翅膀
  10. 朝鲜领导落泪
  1. 张勤德:坚决打好清算胡锡进们的反毛言行这一仗
  2. 吴铭|这件事,我理解不了
  3. 今天,我们遭遇致命一击!
  4. 尹国明:胡锡进先生,我知道这次你很急
  5. 不搞清官贪官,搞文化大革命
  6. 三大神药谎言被全面揭穿!“吸血鬼”病毒出现!面对发烧我们怎么办?
  7. 这轮房价下跌的影响,也许远远超过你的想象
  8. 普京刚走,沙特王子便坠机身亡
  9. 祁建平:拿出理论勇气来一次拨乱反正
  10. 说“胡汉三回来了”,为什么有人却急眼了?
  1. 在蒙受冤屈的八年中,毛泽东遭受了三次打击
  2. 大蒜威胁国家安全不重要,重点是他为什么会那样说
  3. 铁穆臻|今年,真正的共产主义者,要理直气壮纪念毛泽东!
  4. 《邓选》学习 (十一)发展速度
  5. 欧洲金靴|“一切标准向毛主席看齐!” | 欣闻柯庆施落像上海福寿园
  6. 司马南|对照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家给评评理吧!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