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杀人,重伤国人的神经
蔡金安
近年来,我们的神经常常被一些恶性撞人事件深深刺痛。欺实马事件、马三女三次加速碾轧农民工、宝马车4次碾轧男童、“我爸是李刚”等一幕幕惨剧及其判决结果,不断考验国人的承受力。
最近,一则被延后一个多月才曝光的恶性撞人后杀人的惨案又激起网民极大公愤,深深刺伤了国人的神经。
2010年10月20日晚10时40分左右,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26岁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班途中骑着电动车被一辆雪佛莱克鲁兹小轿车撞倒。肇事车逃逸后,警方勘查现场意外发现在受害人张萌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而肇事者驾车逃逸时再次撞伤行人,又想继续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警方确认,之后被抓获的肇事逃逸者药家鑫就是撞伤张萌又持刀行凶的犯罪嫌疑人。
据警方介绍,张萌被车撞倒在地之时,眼睛还睁着,只是左腿骨折、后脑磕伤。看来充其量是个轻伤,有绝对的时间进行抢救,可药某硬是将一个被撞成轻伤者残忍地连杀8刀活活杀死。就这样,药某的疯狂行径一下子就将一个轻微的交通肇事案陡然升级为一个故意杀人案。这实在令人难以置信,可它偏偏是事实。
人们自然会叩问药某杀人的动机。
据西部网11月28日报道,经长安分局刑警大队突审,药某承认其撞倒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性后,因发现被撞者在记他的车号,他便持刀行凶。
而药某在其它场合则叙述为:害怕撞到农村的,特别难缠。
不难看出,这两种说法,都是为了逃避赔偿责任而选择杀人灭口,反映出药某性格的暴戾和对法律的漠视。
人们自然会关注药某平时的为人和家庭背景,而一些媒体的表述显得扑朔迷离。
有的媒体把药某描述成一个“乖孩子”,一个领取奖学金的大学生。据华商报报道,药某瘦瘦的,性格内向,平日里寡言少语,从来没有和同学发生过打架争吵的事情。大一那年,药某因品学兼优,在全校四五千名同学中比较优秀,因此荣获全校颁发的乙等奖学金,获得了1000元。药某的父母都是西安东郊一家工厂的工人,药某是独生子。后来,他的爸爸下海经商,家庭经济条件还可以。而药某为了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从去年大二开始,药某在校外带了好几个学生,当起家庭教师。考虑到儿子带家教的地方距学校和家远,其家长花10多万元给他购买了一辆雪佛莱克鲁兹小轿车。
而《第一新闻》记者宫茜披露:药某出生于干部家庭,在西安一所艺术院校就读,学习非常用功,虽然还是大三在校学生但已经是好几个学生的代课老师,初见药某时给人一种文弱书生的感觉,他说进看守所的当天夜里他彻夜未眠,头发在一夜之间变白。
《扬子晚报》的一篇报道称药某家境殷实。之后该媒体的跟踪报道又说,药某的爸爸在做生意,妈妈是一个研究所的在职员工,家境殷实。
药某到底属于什么样的家庭背景,是富二代还是官二代?还是仅仅出生在一个殷实的普通家庭?既然他的身份如此众说纷纭,扑朔迷离,显然也是探讨此次事件迈不开的一环。
人们对药某家庭背景的极力关注,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担忧药某重演以往“官二代”“富二代”的“花钱买刑”。在药某撞人之后,很多人都猜测他应该是个“富二代”,禁不住让人想起许多“花钱买刑”的案例。
此前,把受害人撞出5米高20米远的“欺实马”的主角胡斌一审仅判3年,赔偿受害家属113万元。将一名女生撞死一名女生撞成重伤的男子李启铭,以狂言“我爸是李刚”引起网友极大愤慨与关注。 而保定某公安分局的副局长李刚能够联系到央视,在镜头面前“痛哭流涕”,河北大学的“禁口令”让众多目击者“集体沉默”。许多网站论坛上热传李启铭的判决结果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监外执行”的轻判。笔者尚未看到官方对李启铭的判决结果的报道,认为此“判决”属网民调侃的可能性很大,不过,也折射出网民对官二代势力冲天难受制裁的忧虑。
还有可悲的是:最高法的相关“规定”、“意见”竟可悲地成了一些性质恶劣的罪犯花钱保命的依据,实在令人叹息。
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010年2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项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所以在不少性质恶劣的案件中,本该判“死刑”的罪名最终都被判为了“死缓”或者更轻的刑罚,被人们广为诟病。看到最高检日前披露的全国职务犯罪获轻判的比例占到近七成的消息,看着一个个性质恶劣的罪犯因花钱而逃脱严惩的案例,我们实在不明白法律法规怎么总会给有权有钱的人提供便利。难道这法律法规也认权认钱?
从大学生药家鑫由撞伤张萌继而杀死张萌的恶性事件,我们更悲叹社会环境的恶劣、教育的失败、法律的可悲和道德伦理的沦丧。
交通肇事罪刑罚,目前的实施规则常常是只要积极赔偿,就判缓刑或处罚金,司法部门乐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受害人家属为了拿到赔偿也只能积极配合。“撞伤不如撞死”居然成了“潜规则”,许多人为了少赔偿便铤而走险,却能逃脱法律的严惩。“宝马车4次碾轧男童致其惨死”就是“撞伤不如撞死”的一个鲜活注脚,其同样能逃脱法律的严惩。这是一种怎样的悲哀啊!
如今,在药家鑫杀人案中,死者生前不过是想记下车牌号,以图得到正当的索赔,而药家鑫为了在惹祸后逃避责任,为了和人命比起来本是蝇头小利的东西,带着“农村人特别难缠”的偏见,竟然杀人灭口。一个原本因为撞伤了人而应该感到负疚的人不仅毫无负疚感,反而对伤者痛下杀手。这里,我们惊讶地发现:以前宝马车4次碾轧男童致其惨死的“撞伤不如撞死”,在这里更是明目张胆地升级到了“撞伤不如杀死”的地步,社会环境、教育、法律和道德伦理的沦陷已达到极致。
如此个案,再一次令国人警醒。明天,明天的明天,我们该如何思考和面对?
20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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