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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广东法院:法制是中国最大的骗局

十万火山 · 2010-12-0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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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广东法院:法制是中国最大的骗局  

   

昨天是法制宣传日,是当天下午看央视才知道的。央视告诉大家,今年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也就是在昨天我收到了广东高院行政案的驳回通知书,看到这个垃圾,马上想的是,这帮法官该死,我在送达回证上写下了:“小心我杀了你们狗法官”,后来想最好将郑鄂给杀了,这样对中国的震动才大,这样的抗争才有意义。就这样,我昨晚大半失眠,经历总会比说教更深刻。  

晚上看凤凰电视, 是胡一虎主持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三大争议,我只看到了后面部分,争论的主角大都是女人,争得面红耳赤,在我看来,这么地认真实在有些可笑,但是嘉宾张宁益还是说了一句令人印象深刻的话:中国打官司最重要的是请个好律师。  

为什么不是靠好法律?为什么不是靠好制度?为什么不是靠好法官?为什么不是根据理据?为什么偏偏是靠好律师?也许她的体会自有她的道理,但也揭示出中国法制的最悲哀之处:中国的法律制度无用,中国的官司只是一出法官导演的闹剧,中国法律制度已堕落成权贵法制,害民误民的制度,中国法制的公信已经破产。  

什么才叫好律师?也许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不同的标准同样可以得到不同的答案,但是中国的律师制度作为中国法制的组成部分早已走向了反面,因为中国的律师制度存在致命的缺陷:如何生存的问题。为了生存,就需要名利,为逐名利,最有效最快捷的方式就是不择手段。  

在我经历的官司中,对方的律师多多少少都会说谎,为什么要说谎,他要让他的当事人赢,特别是政府官员,他利用律师说谎,利用律师作挡箭牌,他们不出庭,律师如何说谎似乎与他们无关,他们只关心的是他们不败诉。  

律师第二大的用处,就是与法官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在权钱交易中他们充当的是白手套,“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在这当中,律师既可能是潜规则的无可奈何者,也可能就是主动者或推波助澜者。在论坛中,我发现一些律师还是蛮有正气感的,但在现实中,形势比人强,社会制度决定一切,除非你愿当祭坛的牺牲品。  

律师第三大的用处,就是倚借强大背景,以势压人。李庄事件发生后,有人曝出了李庄的劣迹: 2009年4月2日 开庭审理结束后,律师李庄对公诉人李春蕾(广阳区检察院女子公诉科科长)说:“你现在对我服软还来得及,将来国家赔偿时我还可以给你求情,否则我让你做不成检察官。”公诉人员走出法院后,李庄突然驾车向人行道上的李春蕾撞过来,被书记员制止后停车,然后驾车快速离开现场。为什么李庄如此猖狂,有人亮出了底牌,他任职的是康达律师事务所,据说这个律师事务所是有强大政治背景的。  

律师的第四大用处,是法官借以推卸责任的借口,似乎官司败诉是因为没有请律师的缘故。我多次听法官讲过,让他去请律师,在广东高院信访大厅,法官就曾对一个老太婆讲,你应当请一个律师,打官司你花了八、九千,还是没有打赢。  

本人并非对律师制度一概否定,因为律师制度依然可以对审判起到一种法律专业制约、促进的作用,但是由于高昂的收费,使弱势群体望而生畏,律师制度在实践中已经成了权贵们的工具,使优势地位者更强势。  

中国的法院还特别看中钱,诉讼收费已让穷人望而却步,或者不得不降低诉求。想想古人在县衙前的大鼓上敲上几下,县官就出场了,现在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呢?  

中国法制学习西方,并非过错,但得来的大都是皮毛,而不是真经。法律应当建立在道理、科学合理之上,但中国的法律却利用程序、规定制造不正义,利用规则技巧推卸自己的责任,甚至作为枉法裁判的手段,将风险转嫁到当事人,特别是弱势百姓身上。古时有个案,叫刘相邻证,被害人打了官司二十年始终告不动,最后刘沆通过侵权人手中证据明显的问题,将案子翻了。在中国,时效一过,再委曲也白搭;二审定案,再想翻比登天还难,不仅是因为程序规则上设置了重重暗藏的陷井,还存在高度的专业技巧及官官相护。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个《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虽然大家都没有能看到原文,但在网上引来质疑、嘲讽声一片,这么多年来,正义只是百姓心中的火烛,如果正义的那丝烛光也要从百姓心中熄灭,中国的希望就一点也没有了,这样的局面最终对任何中国人都没有好处。法制,并不是用法来保障威权,更不是官方终结正义的工具,但官方一直习惯于这样做。真正的法制是用公正合理的尺子划上的一道大家公认的界线,在这条正义的界线上谁都不能越雷池半步。用法掩盖无理,用规则来湮灭正义的呼唤,这样的法只是权贵的玩物,这样的法制只是黑暗的铁笼。  

法官在审判中究竟应担任什么角色?一些法律界的精英是主张西方那种中立者的角色,就像美国的法官仅起到一种程序保证的角色,这种观念是非常有害的,而中国的法律却在向这方面转变。法官保持中立者的角色是一种有害的想法,历史上的包青天就是一个嫉恶如仇的人。法官应当是个公正合格的法律工,是依据法律规则分清是非曲直的裁判者。当运用法律规则确定责任时,重要的是公正而不是中立,因此利用法官的法律知识确保法官的公正审判作用才是司法制度的根本。  

司法的灵魂在于正义,司法的主骨在于公正,失去灵魂与主骨的司法,必然是肮脏的交易场,阴暗的厕所间。本人对中国法律制度的渊源缺乏系统完整的认识,但是看过一些古代的审案记载,这些精典案例,不仅表现了法官的智慧,也表明了审判的真谛。《棠阴比事选》是宋编明续补的一本有关破案的书,其中不少精彩的破案故事,王珣辨印,何等明察;佐史诬裴,韩参乳医,何其用心;曹摅明妇,魏涛证死,何其正义。现在的社会,专业的分工更加科学,破案到审案有公安,检察院与法院,从业人员都经法律专业培训,有成熟的理论、科学的技术与设备,审理平常的案件理应当轻车熟路,十拿九准,但事实恰恰相反,我经历的所有经过裁决的案件,没有一件是公正的,即使是在广东省人民法院,审理我的案子所出具的法律文书,正如我在今年9月13日对他们的信访法官费所说的那样,都是垃圾文件。他们的认定与推论完全就像脑残者的胡话,毫无逻辑,毫无专业素质。昨天收到的这份(2010)粤高法行申字第37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以“根据你的申请再审意见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要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你于 2003年6月5日 、 6月24日 、 6月25日 ,先后向被申请人提出了3份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惠州市大亚湾自来水总公司履行(2002)惠中法民一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及支付自2002年4月到法院判决生效期间停发工资等、对惠州市大亚湾自来水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处罚。对此,被申请人分别于 2003年6月6日 和 7月3日 作出了两份《答复》。一、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结合本案的事实,针对你提出的上述申请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并无不妥。你申诉提出的被申请人给你的答复是明显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等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这样垃圾一般的语言驳回我的再审申请。本案并不复杂(我将专门就此驳回通知书在本系列中一一批驳),是大亚湾自来水总公司以虚假的劳动仲裁已经生效为由,决定停发我的工资,停止安排我的工作,乃至我上班期间的工资都拒绝发放,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我当时向法院提出《追索劳动报酬申请书》,法院没有处理,然后找劳动局投诉,他们让我等候法院判决,到了劳动争议案终审判决下来,并没有就这一块作出判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只能找劳动局处理,要求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完全有法律依据,而劳动局让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显然是不想履行法定职责;另一个主要问题是,在劳动争议判决生效后,大亚湾自来水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多月并没有履行判决,对于这种拒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本人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法》等法律要求对水司与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并对本人进行经济补偿,完全正当。对于法律有据、违法事实存在的投诉,劳动局则回答说大亚湾自来水总公司同意执行法院判决,反说我没有到大亚湾自来水总公司办理领取经济补偿金手续。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劳动局处理的违法行为,劳动局不处理,或者推向法院,或者将违法责任推到我身上明显是故意不作为。任何人都知道,干了工作就应当有报酬,以虚假的劳动仲裁已经生效为由停发工资与停止安排工作都是违法的,既然是违法的,既然法律规定首先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局就应当公正处理,不处理就是不作为。本案从一审、二审再到检察院申请抗诉,他们均以法院判决羁束为名驳回了我。在再审申请中,本人彻底批垮了羁束论,因为法院的判决书上存在的判决事项可以称之为判决羁束,没有在判决书上存在的事项,判决后发生的事项不能称为判决羁束。(2010)粤高法行申字第37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则炮制了一个焦点论,再通过肯定一、二审判决认定我的主张缺乏理据,完全是通过玩弄法律名词来湮灭客观事实与公理。前几年有人提出增加审判层级的问题,我看问题并不在于审判层级的问题,而在于制止司法腐败,实现判决事项依据当庭认定与当事人对此表达意见的多次反复过程,甚至允许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意见与证据,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从一审法院到省法院处理的案件,我已经历了5个案件,每层级法院驳回的理由不同,靠无理来压制公理,出了错还搞官官相护,即使审判层级设置了一百级又有什么用呢?从这个案件就足以证明中国的法院是如何地堕落,中国的法治是如何地黑暗,我在诉讼文件中早就说了,在奴隶社会,奴隶干了活还要给口汤喝,但在今天法制的中国,竟然通过诉讼都主张不到自己的工资,竟然经过三个法院与一个检察院还是同样的结果,这样的法律环境,这样的法治状态,如何能让人民信服?如何能让法律光明正大?  

前不久我在法治论坛与人进行过一场辩论,有人就我在帖子上所说的“中国的法律从根本上是欺压百姓的工具!”提出辩题,让我回答,我从立法、司法层面特别是我经历的案件证明我的看法是正确的,是有事实依据的,后来论坛将此删除了,为什么要删除?是因为我点出了要害,提出辩题者并没有为官方增光。  

在中国,司法受制于党政背景是不争的事实。受制于党政背景本来有事物的两面性,对司法的监督,他们该动用监察手段的,他们不监察,面对百姓的申诉,党政方高喊尊重司法独立,但是涉及到他们的利益及他们的运作,手伸得比谁都长。有法官就私下对我讲过,他们法院也是弱势群体,法制为政治服务,就不会纯粹,法制为权贵服务,必然会失去公正。法律没有公信,必然丧失民心。正因为中国法制造成了这样的局面,当杨佳袭警时,群众喝彩声一片,当湖南三法官被杀时,民众竟自发地将悼念枪人的花圈送到了法院,这实在是中国的奇耻大辱!这样的光景在过去的中国、在古今的世界都是极其少见的,为什么在中国竟如此反常?就因为现在中国的法制本来就是一个骗局,这就是骗局的恶果。  

    法制宣传日过去了,就像雨点点到水面,若不是事件发生在同一天,我根本不会去提它。今年的主题在我看来,不啻是一出充满讽刺的政治肥皂剧,演员们永远都可以利用这作秀的一天,但作秀永远不能救百姓脱离黑暗司法的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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