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 “失足妇女” 从不游街示众开始
日期2010-12-13 |
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公安部将继续对娱乐场所组织严格日常管理,辅之以常态化暗访侦查,做到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以严防涉黄违法犯罪出现反弹。刘绍武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12月12日《新京报》)
改名似乎一般都不受待见。比如“偷菜”改“摘菜”、“徽州”改为“黄山”等,都受到了舆论讥抨;至于把“贫困”说成“低收入”,把“失业”说成“待就业”,把“穷人”说成“待富群体”,把“下降”说成“负增长”,更是引起了坊间强烈不满。
其实,并不是所有的改名都不值得推举。比如,将“卖淫女”改为“失足妇女”,再比如将“残废”改为“残疾”,再到如今的“残障”。这样的改名,笔者认为未尝不可,显示了理念的进步。不过,将“卖淫女”改为“失足妇女”也受到了部分网友的质疑:光改名有用吗?关键是怎么做。
平心而论,将“卖淫女”改为“失足妇女”,尽管并不尽如人意,但起码是一种观念上的进步,多少彰显出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尊重之情。在现实中,还有不少人以“婊子”“鸡”“妓女”等称呼来称谓她们。种种蔑称的背后,是对女性的极不尊重,是一种居高临下的道德宣判。再说,不少女子堕入风尘的原因并非单一的,有的是被胁迫,有的是贫困所致,有的确实是“失足”。在这种语境中,将“卖淫女”改为“失足妇女”,有一定的合理成分。当然,“失足妇女”也未必十分准确,叫“性工”也许更妥当些。
与此同时,笔者认为,一方面固然要改名,另一方面,更要来一些实质性的尊重。改名毕竟只是一种简单的表达,充其量只是技术考量,如果改名之后,执法者仍然对这类女子充满傲慢与偏见,甚至侮辱、歧视与虐待,那么改名的实际意义就近乎为零。
在当下,少一些游街示众,比改名更有意义。今年7月5日,广东东莞警方绳牵卖淫女游街──两名穿着时尚的涉嫌卖淫女,不但赤脚,且戴着手铐,背后还被幼绳牵着,被指认现场。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将卖淫女游街示众,或者公示,已经成了不少执法者的习惯性做法。通过游街示众,羞辱这些性工,执法者不仅能获得执法快感,还能宣示了道德优越感。当然,执法者对卖淫女的羞辱和伤害不止是游街示众。
今年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这一通知很有针对性,也极其必要。如果执法者坚定不移地践行这些规定,即便不改名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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