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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暗潮涌动下的----周王城广场

东润组团 · 2010-12-1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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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暗潮涌动下的----周王城广场  

   

洛阳为什么不同于其他城市,周王城广场群众自发起来宣传毛泽东思想活动搞得如火如荼。虽然经历几次打压和抓捕关押等手段的不断迫害,群众热情反而越来越高,几经打压过后人民的意志更加坚定斗志更加昂扬!  

   

这些都说明了什么问题,我是在洛阳长大的五零后,对洛阳比较了解,因此利用四个月的时间,专门到群众中进行了认真走访,得到了一些详实的资料,就理解了为什么群众对宣传毛泽东思想的热情来之何处!为什么周王城广场革命火焰越烧越烈的真正原因!  

   

洛阳的司法腐败令人触目惊心,一个个真实的血腥的故事让人不寒而栗!洛阳的下岗职工太苦了!洛阳的退休工人太苦了!洛阳近郊的失地农民太苦了!官商勾结肆意践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件比比皆是。今天把一个官商勾结残酷盘剥人民群众的真实案例呈现给大家,看看洛阳的司法环境究竟怎么样吧!  

 

情况反映;  

   

2007年,因中信重型机械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重机”)重复收取控告人及中信重型机械公司职工煤气初装费纠纷,包括控告人在内的22名职工将中信重型机械公司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发还重复收取的煤气初装费。本市事实清楚的案件到了涧西区人民法院胡锦家的手里,却成了不明不白之案,一纸裁定将我们打入深渊(详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涧民二处字第468号》。后控告人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想讨回公道,由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的渎职行为,让我再次吃到闭门羹(内容详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洛民立终字第96好)。我们怀着法律会还以我们公道的信念,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经过省高院的调查研究,于 2009年10月18日 ,由张立勇院长签发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豫法民申字第02246号》认为控告人申请符合再审条件,指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然而直至 2010年1月26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对本案进行了再调查,可是至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给予任何案件处理结果,不禁让控告人感到失望至极。于是我们怀着愤怒的心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控告上述法官的违法渎职行为!希望张立勇院长能够在百忙之中处理这个关系到上千群众的切实利益的案件,以维护社会稳定!重塑法院的威严、公平、公正的形象!  

   

一、    聂厅长私分案件,违法收费,损害群众利益  

   

 2007年7月31日 ,因中信重型机械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重机)重复收取控告人煤气初装费纠纷,我们将中信重机诉至灵异事件向人民法院,聂厅长违反《民事诉讼法》第54条、55条以及《民事意见》第59条之规定将我们本是22人的集团诉讼,分城2个案件,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利益,违法多收取案件诉讼费用。次行为的严重性不仅仅是在多收取诉讼费,而是提高了群众诉讼的门槛,将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群众拒之门外,以达到维护企业“非法利益”的可耻目的!  

   

二、    胡锦家违反法律规定,剥夺控告人诉讼权利,尤以偏袒中信重型机械公司,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面对控告人的诉讼,法官胡锦家在庭审过程中,只允许我们其中的一位原告以及我们的委托代理人在庭上发言(委托代理人在庭上并未履行起代理职责),而不允许其他的21名原告发表意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退一步讲,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55条规定的代表人为2至5人,每位代表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然而,连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作为法官的胡锦家都没有做到,更不要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了!  

   

更让人气愤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中信重机提出的答辩理由为:其行为是代收行为。但并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最为法官遇到此情此景时,不应该盲目认定中信重机的理由,遗憾的是,胡法官盲目同了被告的理由。再退一步讲,如果按中信重机所说洛阳市燃气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法院可以依职权最佳当事人查明案件,而胡法官没有做到,于是我们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追加洛阳市燃气公司为被告。可是,胡锦家非但没有理会,反而片面认定二者存在代理关系。是在不知其中缘由!胡锦家的行为再次剥夺了我们的诉讼权利!这样的法官,岂能配得上法官的称号,真可谓是“胡判“啊!(早已听说这维护法官在涧西法院的名号了,这次眼见为实)  

   

三、    孙世良违规“审理“,将“错案”进行到底!  

   

我们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希望洛阳市中院能够换网名公道,可是上诉经历让我们彻底绝望!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查。然而孙世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既没有开庭审理此案,更没有按照书面审查的要求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竟然径行裁定驳回我们的起诉。而这份裁定我们苦苦等了将近半年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规定,二审对裁定上诉的审限为30日。试问:这多出的将近5个月——150天的时间,孙法官究竟在干什么?这其中隐藏了多大的秘密?我们领取终审裁定的时候,没有人告知我们原因,恐怕其中秘密只有我们孙法官知晓了!  

   

四、    洛阳市中院审监庭庭长怠于履行职责,粗暴野蛮,岂配做人民法官?  

   

 2009年10月18日 ,我们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再审裁定,我们感到终于拨云见日,也希望此案件能够早日解决。可是,等待了漫长的三个月之后,我们的案子才在洛阳市中院开庭审理。这三个月时间我们费尽周折多次找到洛阳市中院的分管、办案的法官,其态度令人心寒甚至是绝望!案件到中院后,我们找到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询问案件情况。工作人员告知我们他多次电话通知中院审监厅的工作人员赖掉取材料,可是始终没人答复。于是我们找到神坚挺的工作人员,被告知法官不休假,无法办案,让我们找厅长。于是我们拨通了审监厅厅长的办公室电话(037963369408),当我们询问其关于我们案件情况时,其态度蛮横,甚至破口大骂我们“放屁”,并且恶狠狠地将电话挂断!此后,在我们不断的努力催促之下,才换来再审的进行,难道洛阳市中院的法官比我们老百姓还不懂法律规定吗?  

   

五、    主审本案的洛阳市中原审监庭庭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拖延判决  

   

 2010年1月26日 ,洛阳市中院审监厅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是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按照规定二审的审限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有院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原则下,予以审批。然而案件至今仍然未给于任何处理结果。先不说我们这个案件洛阳市中院到底什么时候接到再审决定的,就只说从 1月26日 开庭到现在也已经5个多月时间了,早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审限,需要中院长的批准,可是我们没有得到法院任何的通知告知我们延长的原因。令人愤怒的是,5月底的时候,我们到洛阳中院找到本案合议庭其中一位法官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被告知本案被审判长将案件压了下来,必须得到审判长的同意才能判决。然而事情阴差阳错地让我们得到了一个忍无可忍的结果!当我们电话询问本案审判长时,她竟然错将我们认为是本案的被申请人,将其中不予结案的缘由和盘托出;“你们急什么?要是判了,对方还不上访闹啊!”当我们再次表明身份后,审判长却又好言相劝,如我们再等一段时间,她正在积极处理此事。  

   

这是一位什么样的法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害怕群众上访。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不惜损害群众利益,不惜出卖自己的灵魂,不惜玷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这些法官们口口声声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群众利益,可是当现实与理想碰撞时,理想被现实打得粉碎,群众的利益在他们眼中分毫不值!他们甘心为这些企业保驾护航,来维护企业的非法利益。本是简单明了的小事,却让这个案件持续了将近3年来没有定论,我们洗澡不奢望案件能赢,只求法官能够给一个明确的处理结果,以宽慰我们焦急和愤怒的心情!让我们寻求其他途径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这就是我们这群老同志的悲惨经历,让这群害群之马的法官们玩弄于鼓掌之间,合法权益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将我们的权利践踏得支离破碎。肯请张立勇院长能够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关心一下我们这些为了维权拼命奔波的群众,来维护法院的威严,来捍卫共和国法律的尊严!  

   

此致  

   

   

河南省高级法院  

   

控告人;李恩荣   王金长   常树林   边正琴   胡建民   时广隆  

   

 2010年12月13日    

注:此煤气管道是我们洛阳矿山机器厂在80年代,工厂和工人共同集资建立起来的便民工程!如今新上任的公司领导将其卖给洛阳市燃气公司,公司要重新收取工厂家属的初装费(家属有5000余户),每户需交纳一千三百多元的初装费而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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