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征补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从而在人们心中燃起了新的希望。
与今年1月29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对照,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有五大亮点:
亮点一,拟取消行政强制搬迁,让司法成为稳压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亮点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这种强制禁止性规定,充分显示了党和政府杜绝暴力搬迁、野蛮搬迁的决心。
亮点三,确定征收范围,界定“公共利益”。按照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房屋,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
亮点四,鉴于补偿标准一直是引发搬迁矛盾的主要因素。新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个方面的补偿:一是房屋本身价值;二是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费用;三是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这样规定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
亮点五,回迁应就近。涉及到旧城区改建的,被征收人有权回迁。回迁时,要在改建地段或者改建地段的就近地段来补偿房屋。如果把被搬迁人迁到很远的地方去,这样做显失公平。
众所周知,从今年1月2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一晃就是近一年时间,再无消息,让人们由希望变成了失望。近一年来,虽然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却未能阻止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步伐。江西、河南、黑龙江、山西等地先后发生多起违法违规拆迁事件,一些被拆迁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社会反响恶劣。人们为之痛惜的同时,也不由反思,到底是什么导致这些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是什么原因让“征补条例”难以出台?
显然,除了立法理念的巨大分歧外,最大的阻力来自地方政府。在现有土地财政的经济模式下,地方政府靠卖地“发展”。如果《征收条例》出台,势必会增大政府拿地的难度,进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强制搬迁、野蛮搬迁频繁发生的背后,是部分地方政府获取土地“差价”收入的利益驱动,反映出部分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出现偏差,还有房地产开发商为赚取丰厚地产利润的“魅影”。一桩桩拆迁流血事件的发生,伤害的是民心,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目睹地方政府抢搭旧体制“末班车”的疯狂,感觉“拆迁混乱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在这种乱象中,在民众的殷切期盼中,国务院法制办终于在时隔11个月之后,再次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怎不在人们心中重新燃起新的希望?!
山东省阳信县国土资源局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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