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0)沪高民五(商)终字地8号、(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5号都认定:权证产品系证券衍生品;关于权证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目前尚无单行和行政法规出台;《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是业务规则(而不是法律或法规);权证“创设”制度在我过尚无专门的法律规范。(所谓“创设”就是拥有特权的“合格券商”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时购买原始股的特权,比如权证580989发行价是7.43元,而当其市场价格已经从7.43元涨到30元了,“合格券商”仍然可以以7.43元的价格无限量地购买到权证,并且随时可以在市场上卖出。这可比贩毒的效率高多了,和印假钞差不多,但在政策的保护下却没有任何风险。)
由此可见,迄今为止所有权证的发行和交易,包括“创设”权证的上市交易,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和法规,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2条规定:衍生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据《证券法》的原则规定。依此规定,权证的发行和交易行为要符合《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
所以2006年1月1日以来,所有权证的发行和上市交易,包括“创设”权证的上市交易,都违反了《证券法》第5条规定,构成违法。
2.《证券法》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上交所和证监会规定“合格券商”垄断“创设”的特权,并且“创设”的权证可以上市交易,从而“合格券商”在交易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其他投资者处于绝对弱势。这严重地违背了《证券法》第3条的三公原则和第4条的平等原则,构成严重违法。
“创设”制度最不公平的地方就是它的行权价,比如南航认沽权证580989的是7.43元,而在权证存续期南航股票的绝大多数时间都在16-30元之间运行。这就相当于当股票涨到16-30元了,“合格券商”还可以以7.43元的价格购买原始股,并且还可以无限量地购买并且随时可以在市场上卖出。这哪还有一点三公,哪还有一点点平等,这不是一般的欺诈,而是赤裸裸的抢劫。只在580989一只权证上,26家合格券商一年内就轻松洗劫公众200多亿,没有任何风险,这种浩劫在古今中外都是空前的。作为市场监管和执法者的上交所和证监会,授权“合格券商”以“创设”为手段进行抢劫唯一的借口就是“抑制过度投机”,但它们“抑制过度投机”本身已经构成了操纵价格。
3..《证券法》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合格券商”创设的权证没有经过依法发行的程序就上市交易,构成严重违法。上交所和证监会违法批准创设的权证上市交易,构成共同违法。
4.《证券法》第77条第4款第7项第7点规定,利用职务的便利人为地抬高和压低价格,既构成操纵价格。上交所和证监会多次在公开媒体上承认他们规定和批准“合格券商”垄断创设特权,并容许“创设”的权证上市交易,是为了压低权证价格,抑制过度投机。很明显上交所、证监会授权“合格券商”,以大量创设权证上市交易为手段抑制权证过度投机,符合“利用职务的便利、人为地压低权证价格”的特征,明显构成操纵操纵权证价格。
“合格券商”不断地用“创设”和回购的利多和利空消息刺激市场,并且配合庄家和老鼠仓操纵价格,导致投资者不断地在恐惧和幻想中追涨杀跌,亏损如烧钱一样迅速。
操纵的结果是普通投资者只在580989一只权证上、一年内就损失1000多亿(这是上交所报送证监会的数据),50万人因此倾家荡产,“合格券商”创设获利204亿元(媒体公开披露),庄家和老鼠仓获利700亿元以上。在普通投资者绝大多数严重亏损的前提下,普通人极少获利即使个别短线高手获利基本也不超过70%,但却有那么一些人动辄盈利上百倍,鞍山华夏营业部有人用7万元炒作权证不到一年盈利一千多万,联办集团一营业部有人用十几万炒权证不到一年也盈利一千多万。这些人有个共同的特点,一般在一年内都可以达到百倍以上的盈利,他们的盈利率水平高得不可思议这绝对不是人的水平而是神的水平,另外他们启动的资金都不多都是几万到十几万一般在十万左右,最后他们的盈利极限都一般在一千多万,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他们的暴力都是在一年内实现的没有例外。所有这些人只能是老鼠仓和坐庄操纵市场的人,不可能是普通合法的投资者。
完全可以这么说,普通投资者之所以亏损如此严重,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吃人的“创设”制度和监管者纵容甚至参与操纵市场,从结果上看普通投资者的亏损基本等于“合格券商”的创设利润+老鼠仓和庄家的暴利总和,普通投资者靠投机获利的微乎其微。根据我理解的情况,那些庄家和老鼠仓一共可能就一万左右个账户。如果国家容许公开披露那些人的交易和盈利信息其实很容易抓住他们。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诉求:
1.判定2006年1月1日以后所有权证的发行和上市交易违法,所有“创设”权证的上市交易违法。
2.判定证监会、上交所联合“合格券商”以“创设”为手段来抑制过度投机,构成操纵价格罪。
3.判决上交所和证监会必须公开承认2006年1月1日以后“创设”权证的上市交易是违法的,“创设”制度也是违法的,并且是极端不公正的。并且要向投资者承认错误公开道歉。
4.判定“创设”的权证上市交易不仅违法,而且严重不公是变相抢劫,对于违法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证监会、上交所和“合格券商”等有关责任方必须妥善处理善后,根据公平正义、合理合法的原则在其力所能及范围全力挽回投资者损失。
如果证监会和上交所以及“合格券商”拒绝履行自己的责任甚至为虎作伥,则需要先全力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违法和犯罪行为、有关执法者的渎职行为,待扫清障碍后再考虑赔偿问题。
5.对于老鼠仓和庄家操纵价格的问题,如果法院方便的话就查一下,如果嫌麻烦我们也不是太计较,上交所和证监会只要能想办法联合各方面妥善解决问题就好。如果上交所、证监会与“合格券商”一意孤行就想保住“创设”和操纵的胜利果实,收集他们的违法证据也不是什么难事。
*****************
备用证据:
《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法》第一百零三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是在国务院和证监会的领导下,代表政府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的机构,他们监督证券交易的行为不是代表个人和法人机构的利益,而是代表政府执法。
《民法》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上交所和证监会制造的权证发行上市及创设的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理应赔偿赔礼道歉,但他们的行为既不是某些个人偷偷摸摸地在违法,不属于个人腐败,也不是代表上交所证监会这两个部门的利益在执法,甚至他们的违法行为也没给这俩部门带来明显的利益,它们是代表国家公开地执法和监管,并且它们的违法行为旷日持久达达三年之久,给投资者造成了数千亿的损失,受害群众至少达300万人以上。对于这样的事情政府不可能不知道,据我们了解政府不仅知道而且对用创设抑制过度投机这样的违法行为还推波助澜,作为上交所和证监会的主管单位,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和领导不仅纵容而且支持用创设来抑制过度投机,也就是容许上交所和证监会授权“合格券商”以“创设”为手段直接抢劫投资者,同时以“创设”为手段操纵权证价格间接洗劫投资者。从证监会传出的消息是,当时国务院主抓金融证券的副总理“圈阅”了可以“创设”为手段抑制“过度投机”,他才是罪魁祸首。证监会的官员曾经在08年的时候当面向我表示,温家宝总理在580989退市前就了解“创设”的问题。不仅上交所、证监会与“合格券商”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为上交所和证监会主管机关的国务院也负有连带责任。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