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非法用工气壮如牛 民工权益难得保障
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濮阳项目部非法用工现象调查
近日,笔者为处理在河南濮阳一建筑工程工地一起民工患病补偿事件,到了位于濮阳市茂名路北段路东的一个大型的建筑工地,该工地的建设者是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施工队。大门口高挂着浙江万利公司项目部的大招牌。工程发包方为濮阳新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汇丰置业有限公司。看来是一个居民小区的规划。数栋大楼已拔地而起,还有刚刚建了一层的,都在轰轰烈烈的紧张施工。施工人员来往穿梭,送材料的车辆进进出出。
万利公司工地的的大门
笔者在一位工地负责人卢经理的带领下,到了患病民工的宿舍。说是宿舍,其实就在骨架已建成的但没装修的大楼主体之内,有的大墙还没完成,任凭冷风吹进来。宿舍也是施工地点,混在一起。患者正在住院治疗。
卢经理指点民工的住处
这是民工的卫生间,曾有民工夜里绊倒把头脸栽破
为了协商补偿事宜,笔者在卢经理的陪同下找到了一位李经理和一位张经理。对于患病民工补偿的要求各位经理都称属于民工自己患病,与他们没有关系。笔者说明应该补偿的理由,还拿出法律条款让他们看,他们却称可以到法院起诉,或者劳动部门让他们赔偿,他们才接受。卢经理还说,前段发生一起民工喝醉酒死在工地上的事件,公司一分钱也没赔。意思就是民工自己患病或喝酒引发的事件都没有他们的赔偿责任。几经交涉,最后卢经理称看在和患病民工个人关系不错的情况下答应多发一个月的工资。
本图右边的架板下就是民工进出工地和宿舍的门洞
在谈话中间,笔者询问卢经理和李经理,该公司和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他们都很爽快的回答没有。并说明这些工地谁也没签定劳动合同。再问他们为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了没有,他们也更是理直气壮的回答,劳动合同都不签,更说不上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了。笔者说起按规定民工的宿舍和工地不能混淆一块儿,这样很不安全。他们都是不屑一顾。称都是这样。
为这些事,笔者和自称代表万利公司的张经理谈起,他称这事他管不着,因为都是分包给下边施工队的,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否为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与他没有关系。还称这事不怕电视台曝光,如果电视台记者过来他还十分欢迎呢!
每到年底,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将会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大家都明白,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不容乐观,很多不正常的现象不断发生。究其原因,大都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
本文中涉及的这些问题,即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项目部负责人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违法、违规,可他们却还是气壮如牛,满不在乎。什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他们来说,只是停留在书面上的东西,好像与他们无关。他们追求的只是巨大的利润,哪里还管民工的死活?作为濮阳项目部的上级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于存在的这些问题的态度又是多么的不重视。
对于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项目部存在的这些问题,希望濮阳市政府及劳动监察部门给予高度重视,督促该公司及时纠正这些严重的违法现象。也希望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于属下单位的这些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鲁 枫
201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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