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 常识的 教授为何非要写法治时评?
——回应邵建《“双起论”93%的支持说明了什么?》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下,每个公民,特别是占据较大话语权的大学教授,以一个知识分子的身份,为法治建设建言献策,是值得肯定的。然而,术有专攻。如果一个以文学理论为主业的教授,在对法常识都不懂的情况下,却非要对当下的法治热点,进行法律评析,是注定要闹“教授笑话”的。
王立军“双起论”引起的狂潮一浪高过一浪。一位 邵姓 教授就此写了《王立军“双起论”的法治错谬》一文,并登载在《南都周刊》上。该文观点是:“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在法治上不成立,也走不通。后来,还针对“双起论”93%的支持,进行了评析,认为《民法通则》第101条并不适用于执行公务的警察和舆论监督中的公安机关。
应该说,这样的观点也有它一定的价值。可是,在论证这一观点时,邵却没有弄清一些法常识。比如:“名誉权的对象只在个人不在单位”这样的说法,明显是与《民法通则》第101条的“法人享有名誉权”相悖的。
邵在《王立军“双起论”的法治错谬》中说:法治社会无“双起”。很难想象公安局作为政府权力机构居然可以向舆论监督提起诉讼。这真是一片神奇的土地,否则这世界上有哪个法治国会有这种专与法治开玩笑的官司。
可是在《“双起论”93%的支持说明了什么?》中却说:对“官员起诉记者和媒体的案例”也略知一二。还举出了1960年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哼哼,如果是“法治社会无双起”,那为何美国又有这样的“公安机关起诉报社”的最经典案例呢?难道美国不是法治国家?还是美国喜欢打与法治开玩笑的官司?邵举这个案例,应该是想证明,警察告媒体告不通,没有胜算的可能。如果真的是这样,邵就是没有弄清楚“能不能起诉”(有没有诉权)和“能不能胜诉”的区别。从法律上说,“我能起诉你”不等于“我能告赢你”。再退一步来说,谁能保证媒体因为追求经济利益等原因,在进行报道的时候,就一定没有“实际的恶意”呢?如果公安机关能指出媒体报道有“实际的恶意”,难道也不能起诉吗?难道也告不赢媒体吗?
邵在《“双起论”93%的支持说明了什么?》一文中,还对公民、公民权犯了认识性的错误。文中说:不错,警察是公民,正如官员也是公民,法治社会除了正在服刑的罪犯被剥夺了公民权之外,谁不是公民?是公民就有名誉权,这不读民法我们也都知道。
事实上,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正在服刑的罪犯,即使被剥夺了公民权(比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但仍然保留中国国籍,仍然是中国公民,仍然享有名誉权。难道,一个服刑的罪犯,他就不是中国公民了?就可以恶意歪曲事实,侵犯其名誉权了吗?当然不能,除非不是法治社会。
所谓隔行如隔山。一个承担“文学理论”课程教学的教授,在对一些法律基本常识都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为何非得要写法常识都没有的法律时事评论,我实在是纳闷。如果不知道什么是诉权,如果不知道法人能不能享有名誉权,如果不知道什么是公民,如果不知道罪犯有没有名誉权,以一个教授级的治学能力,只要本着教授级的治学精神,只要抱着教授级的学术态度,只要花几分钟的时间,番开法律书本看一看,或者是到网上去搜索一下,肯定能明白。也许是 邵姓 教授对这些严谨的法律术语不屑一顾,认为“这不读民法我们也都知道”。可事实上,法律评论不是文学创作,来不得半点含糊,你不知道就是不知道。你不知道就应该认真读一下相关法律,等弄清相关法律术语之后,再表达你的教授观点,总比法常识都没有的文章更有说服力。法律常识都没有,如果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没有人会笑话。但是作为一个学院级的教授,而且是在舆论中占据较多话语 权的 教授,却注定是要闹“教授笑话”的。
如果搞文学理论研究的教授,有更多的精力和更大的能力,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已任,对文学以外的法律进行研究,也是中 国 教授的一件幸事。可是,如果只是凑一下当下法治事件的热闹,如果只是为了那一千几百字的文字稿酬,如果只是为了争夺一下读者的眼球,如果只是为了提高在公众视野中的活跃度,那就未免本末倒置。
还是那样,我还是讨《“双起论”93%的支持说明了什么?》的最后一段作为这里的结尾:善良的读者啊,不是教授一说话、一写文章就是正确的啊,那完全可 能是 教授为利益掌控的话语。□梁善创
本文首发梁善创博客: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1442436&PostID=2924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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