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把“醉驾”行为纳入刑法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笔者认为不妥。
一项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必须纳入刑法追究责任,通常需要考虑二个因素:一,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二,是否通过刑法以外的其他手段难以有效制止。
“醉驾”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这一点已经没有异议。但是,必须通过刑法手段方能制止违法行为这个问题,值得商榷。依笔者对自己所在城市情况观察,交警部门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者严格执行行政拘留规定以后,醉酒驾驶者已经基本绝迹。即使与交警部门领导关系较熟的人,通常也很注意,不会在饮酒后驾车。近二年来,本市“酒驾”或“醉驾”的情况已经基本消失。
基本消失不等于完全消失。顶风违法的人主要有二种。一种是饮酒后胆子变大的。对于这种人,若是规定为酒后驾车处死刑,或者可以禁止。但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可能作出的。另一种是自认为只要不出交通事故,即使被查到,也能摆平的。后一种人又分为二种,第一种是自认为能摆平,也确实能摆平的,甚至交警见了他们的特殊车号都要敬礼的;第二种是自认为能摆平,其实摆不平的。
即使把“醉驾”纳入刑法,对于前述所列的二种顶风违法的人也基本不起作用。本市或其他地方依然存在的“酒驾”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不是因为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而是因为执法机关在执行法律规定中走了样,是因为有太多的“李刚”、“李刚”的儿子、侄子、外甥存在。修订刑法能解决得了“李刚”和他的亲戚们吗?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依靠立法来解决,笔者认为并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另外,把本来不应由刑法调整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调整的范围,不仅难以收到所期望的效果,还有可能损害刑法的权威性。所以笔者不赞成将“醉驾”纳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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