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举报贪官,将自己昔日同床共枕的情人送进牢狱,不外乎逼婚、逼财不成,恼羞成怒,故痛下毒手。同时,可能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法律空隙,使情妇们敢于撕破脸皮、叫板贪官。这就是,目前法律上对于贪官的情妇尚无一个明确的定义,情妇以色取财究竟能否构成犯罪?我们的法律对于行贿受贿是有明确定义的,双方的行为均为犯罪,使得行贿人与受贿人结成攻守同盟,行贿人总是不敢对受贿人轻举妄动,受贿人伸起手来自然心安理得、无所顾忌。幸哉,对于以色取财的情妇们尚无法律定义,才让一出出情妇举报贪官和贪官怒杀情妇的闹剧频频上演。
社会上被称之为“小姐”的人群,其行为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卖淫罪”,相对于贪官的情妇而言,这未免有失公允。“小姐”与情妇相比,不同之处在于一明一暗,在于“服务”对象有所选择,在于情妇们把自己包装了一层所谓情人的浪漫面纱。共同之处在于同为以色取财,在于对社会均构成危害。有人说,情妇的问题,是道德问题,没有触犯法律。本民不能苟同。如果说,情妇们确实是因情生爱,情不自禁而选择背叛婚姻,可以说是道德问题。然而,事实上,有几个贪官的情人不是以色取财?况且一旦逼婚、逼财不成,便以举报相要挟,这恐怕不是情人之举吧?官员腐败,除去自身因素,也有长期包养情妇、受到情妇无休无止的索取之因由。因此,打击腐败,绝不能忽视这些以色以色取财的情妇们。本民不赞成非要给这些情妇们在法律上定一个什么罪,就像不赞成给行贿定罪一个道理,绝不能在法律上把情妇和贪官捆绑成一个攻守同盟,这会让贪官们更加无所忌惮,恐怕也会束缚情妇们举报贪官的勇气。
分析情妇们的行为,其实与“小姐”们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其实质都是出卖,都是以色取财。“小姐”因为生活阶层的低下,故而撕掉了脸面和伪装,呈现公开的态势。而贪官的情妇们由于受到婚姻和社会地位的限制,故而选择了比较隐蔽的方式。从以色取财的报酬看,情妇们很暴利,也很贪婪,甚至一个出色的情妇足以使一个贪官把一个部门、一个企业逼入绝境。如此看来,情妇们的危害是“小姐”们无法相提并论的,情妇们比“小姐”更可恨,其罪更大!从法律上讲,完全可以定性为“色贿”和“卖淫”了。但是,千万不能这么做,否则,情妇举报贪官、贪官杀情妇的闹剧可能就不会如此精彩了。那么,怎么办?依本民看,媒体可以对情妇们进行曝光,因为,其行为已经不是什么个人隐私的问题了,法律可以放弃追究其罪,但不能放弃社会道义的谴责。既然我们的社会把“小姐”们描绘的如此肮脏,其实,情妇们更龌龊,就把他们称之为“色贿女”抑或是“卖淫女”,恐怕也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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