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的一声枪响,让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的生命画上了句号。法院认为,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故判死刑。(2011年01月14日 中国青年报)
在曾锦春从政之始,也曾有过拼命工作为国为民的经历。1968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的曾锦春主动到艰苦的乡镇去工作,并因在省级报刊发表文章崭露头角。临武县委办公室负责人将曾锦春调到县委办专写材料,使其仕途进入快车道,由县委办副主任、花塘乡任党委书记,10年间就成了临武县县委书记,并且是当时湖南省最年轻的县委书记,俨然一颗冉冉上升的政治新星。
踌躇满志的曾锦春达到了他人生的第一个高峰,但由于缺少官场斗争经验和圆滑作风,也惹来了不少妒忌和挫折。直到1994年通过湖南师大一位老师举荐,才得以升迁到郴州地区纪委书记的位置上,了却了多年夙愿。
仕途上的几次变故,让曾锦春认同了“能力固然重要,关系更重要”的说法。他教育儿子曾峰说:“工作再努力也没用,重要的是把关系搞好,如果需要钱疏通,尽管开口。”曾峰称,升迁到郴州地区纪委书记,更使其父亲思想到了完全蜕变的程度。让曾开始拿出当年给党报写稿子、干工作的劲头,深研官场潜规则。“此后,父亲也就沿着自己错误的人生轨迹,一直走了下来。”
曾锦春也曾力图秉持操守,自觉拒腐防变,甚至给自己制定了“现金不收;贵重物品不收;无法拒绝的收了也要退给本人或组织”的“三不收”铁规,然而“内外夹攻”下终于破戒。据他回忆,几次带队招商引资时,当看到那些投资老板气度不凡、盛气凌人时,心中充满艳羡。而他看望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老领导时,发现连小孩工作都没有安排好,就萌生了“当官管一阵子,有钱才能管一生一世”,“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念头。
另外,帮助曾锦春“解开思想疙瘩”的还有时任市委书记李大伦、市长周政坤的示范效应。他深知二人有着严重经济问题,但见两人“腐而不败”,对党纪国法的敬畏更是日渐淡去。“这时,就像大江大河垮了堤,洪水泛滥成灾,不可收拾。收钱办事收红了眼,发了疯。……什么矿山纠纷,什么基建工程招投标,什么干部提拔等都去插手,超职越权去管,目的是以权谋私、以权谋钱、权钱交易。”曾锦春说。
在曾的受贿清单中,超过一半的现金贿赂来自矿山老板。曾案开庭时,公诉人提到,每次郴州市召开有关矿产的会议,曾锦春都不请自到,并且倚仗自己资格老,经常推翻已经由分管市领导决定的意见。作为兼任了郴州市煤矿整顿小组组长的纪委书记,曾锦春频繁地参与矿产利益的控制与掠夺中。
而利用职权干预司法部门办案,插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也是其受贿索贿的重要渠道。在曾的心目中,自己曾为党为国辛苦数十年成绩斐然,却仍然收入一般,而那些大字不识两个的人,却能依靠运气或者关系陡然成为家产千万、逾亿的富翁,实在是社会分配的不公。他有一种强烈的杀富情结,疯狂地受贿、索贿,插手各类经济纠纷,甚至制造事端牟利。“遇到这样的老板,多是来一个宰一个,绝不放过。”
“每天的不合法收入达到了两万元,这在人均年收入只有几千元的湖南省,是天文数字。”据公诉人评价,曾锦春的受贿金额几乎与其故乡汝城县的全年财政收入相当。
尽管如此,湖南省纪委曾三次查曾锦春,但由于曾锦春所处岗位的特殊性,加之他反调查能力比较强,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够具体,未能查实其违纪问题。由此成就了曾锦春“三不倒”的名声,即“告不倒,查不倒,管不倒”。
2010年12月30日一声枪响,终于让“三不倒”的曾锦春倒下了。但一个本应整肃官场、查处违法乱纪的纪委书记,为什么会走上不归路?却给人们留下了深深的思考。
事实上,类似纪委书记违法犯罪绝非个案。如果说党政干部违法犯罪有检察机关查处,检察机关干警违法犯罪有纪委查处,那么,纪委干部特别是纪委书记违法犯罪该由谁查处呢?在国内现行的反腐败体系中,纪委处于核心地位,其他机关不可能对纪委书记进行监督,而上级纪委很难管到。因此,要解决纪委书记权力监督问题,不仅要依靠上级纪委,更重要的是从规范制度着手。正如曾锦春在狱中反思时所称:“制度已经很多了,关键是加强制度的认真落实和执行。”为了防止“300多条制度就像挂在墙上的月亮一样”,应该学香港一样,凡是发现领导干部有问题,哪怕是收红包的小问题,也一律公布,从小事情抓起。
山东省阳信县国土资源局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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