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是这样制造的
隆邦友
在茶坊喝茶,常听茶友们闲聊当前社会冤案,勾起了笔者的求知欲望。
在《百度》里输入“冤案”,件件冤案历历在目。选读了近几年媒体披露的20件惊天冤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李久明案、李化伟案、黄亚全黄圣育案、隋氏家族15人案、童立民案、刘俊海刘印堂案、陈国清案、孙学双案、吴大全案、邹书军袁海强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还有云南的杜培武案、王树红案、孙万刚案、莫卫奇谢开其案、李仲军案、李仲武冤。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几跳。桩桩冤案触目惊心,令司法人蒙羞,让老百姓恐惧,司法机关的权威受破坏,共产党和共和国的形象被损害。
难怪人们在问:中国的司法是怎么啦?中国的冤案还能避免吗?
笔者对于司法是个门外汉。受一个中国公民良心和中共党员党性的驱使,把件件冤案的成因,作了一番系统分析,原来,冤案是这样制造的:一、公安局不公,无法无天,刑讯逼供打出冤案;二、检察院失察,把关不严,承上启下酿造冤案;三、法院枉法,自以为是,疑罪轻判铸成冤案;四、律师雄辩,爱莫能助,聋子耳朵只是摆设;五、问责不严,轻拿轻放,冤案制造成本很低;六、司法人职业道德低下,冤案制造万恶之源。
一、公安局不公,无法无天,刑讯逼供打出冤案
我国的刑法是严禁刑讯逼供的。可是,桩桩冤案总是源于刑讯逼供。办案民警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诉和相关证人对被告人的有罪指证。
看看以下罗列的刑讯逼供,其手段之残忍,真是令人发指。
1、杜培武,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涉嫌杀害同为民警的妻子和公安局的副局长。一审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二审将杜培武降格判处死缓。
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的告破,无情的现实告诉司法人:杨天勇才是真凶,杜培武被冤枉了。
杜培武说,是昔日的同事和战友们将他屈打成招的。检察官在对这起刑讯逼供案中涉嫌犯罪的民警的起诉书中说:被拘留后,办案民警对杜培武采用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用手铐把杜吊挂在防盗门上,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拽拴在杜脚上的绳子,致使杜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时被用毛巾堵住嘴巴,还被罚跪、遭电警棍击打,直至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
2、李久明,二级警督,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 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在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4年7月,抢劫杀人犯蔡明新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真相大白。
李久明在《控告书》中写到:“第一次对我刑讯逼供时,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对我说,案子是你做的,铁证如山,不说就让你脱三层皮,别想活着出去。副局长杨策说:你不说就整死你。”
李久明写到:“他们将电线系在我的脚趾、手指上实施电刑。我喊冤枉,他们就用布堵住我的嘴,并说要电我的下身。”
李久明说:“2002年8月26日晚8时,王建军开始第二次刑讯逼供。王建军、杨策等人把我从看守所带到一间提讯室,让我戴着手铐、脚镣,在提讯椅上坐了7天8夜,不让我睡觉,一闭眼就打耳光。”
李久明回忆道:“在这7天8夜里,王建军、杨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后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打耳光等。他们买来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里;把水瓶放在头上让我顶着,掉下来就灌凉水。一次,他们往我肚子里灌了一箱矿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
他说:“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我只好被迫承认。因我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只好在审讯人员的诱导下不断修改笔录。”
3、赵作海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又因被杀死者的“复活”,才使得冤情大白。
赵作海说:不论在派出所还是在县公安局,在哪里都挨打。拳打脚踢,从抓走那天就开始打。我头上的伤,是用枪头打的,留下了疤。他们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我的脑袋,一直敲一直敲,敲的头发晕。他们还在我头上放鞭炮。我被铐在板凳腿上,头晕乎乎的时候,他们就把一个一个的鞭炮放在我头上,点着了,炸我的头。炸一下炸一下的,让你没法睡觉。他们还用开水兑上啥药给我喝,一喝就不知道了。用脚跺我,我动不了,连站都站不起来。被铐在板凳上,三十多天都不让你睡觉。
那是叫你死,你就该死。当时刑警队一个人跟我说,你不招,开个小车拉你出去,站在车门我一脚把你跺下去,然后给你一枪,我就说你逃跑了。当时打得我真是活着不如死。我说,不要打了,你让我说啥我说啥,叫我咋说我咋说。
4、佘祥林因杀死妻子被先判死刑后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死妻“复活”证明了他是被冤的。
从佘祥林提供给媒体的申诉材料看,在他被刑警队扣押后,审讯持续了10天11夜,一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不让睡觉。
佘祥林在申诉书中列举了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几个场景:
刑警队的指导员问我,“水库是雁门口水库吗?尸体是埋在山上吗?告诉你,埋在土里,我们可以挖地三尺,沉在水里,我们可以把水抽干,你懂吗?我们可以把水抽干。”
从指导员语气十分突出的“把水抽干”,我猜到他们说的意思,就说是杀人后将尸体沉在水库。就这样,他们不停地体罚“提示”,逼着我录口供。
佘祥林还在申诉书中描述了县公安局副局长韩友华参加的一场审讯:
侦查员问我如何沉的尸,因我根本不知道,怎么打也无法说清楚,只好胡乱交代,“用木桩钉在水里”,这时,那个指导员对韩友华说,“有用被单包着人和石头沉尸的,有直接用一块大石头压在尸体上的,有用麻袋装着人和石头沉在水里的,那个袋子是麻袋吗?”听了他俩这么说,我想,“既然是袋子,不是麻袋,会不会是蛇皮袋?”于是交代“是用蛇皮袋装着石头沉的尸”。这时,韩友华又问我,“蛇皮袋装了石头总不会直接压在尸体上,总有什么连着吧?”我猜不出,刑警大队长卢定成不耐烦地解下了自己脚上的两根皮鞋带结好,问我多长、多粗,手感如何,看着卢定成这样的举动,我猜着说是“用比香烟还细点的尼龙绳”,这时韩友华骂道,你是没吃够亏的原因吧,那是尼龙绳吗?我于是改口说是麻绳。
5、李化伟杀害怀有身孕的妻子邢伟被判死缓。14年后真凶姜海落网,从而使尘封十四载的惊世冤案昭示天下。
李化伟述说了自已的“招供”过程——“那天早晨,县公安局以了解情况为由把我叫去。他们对我说:‘你衣领有血,是你杀的人……你承认吧。’他们把我抱邢伟哭时沾上的血迹作为我杀人的依据,对我采取了连续三天三夜的刑讯逼供、诱供……办案人员孙某说:‘你就这个命了,你父亲是党员,你母亲身体不好,弟弟也搞对象了,不承认还得把他们抓起来,你还得受苦……’一连几天叫我撅着身子头顶墙,而他们却轮流睡觉、喝酒、吃饭,轮换人来折磨我。我无法忍受折磨、威胁、恐吓,特别是妈被抓进来后,我无法承受这种打击,就听从孙某的,他说一句我重复一句,他连说带比划,形成了顺合他们意图的口供。”
5、云南省丘北县农民王树红因强奸杀人被羁押达299天。在真凶归案后,重获自由的他已经成为一个浑身是伤的残疾人。原来他体格健壮,随便就能抗起一百多斤的东西,是家里的头号劳动力。而现在,他是七级残疾,胸11、12及腰1、2椎体轻度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腰部呈130度弯曲,无法直立,走路必须拄拐杖,活动能力严重受限,至少丧失了85%。
王树红回忆说,丘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自春负责本案,该局另外两名公安李光兴(时为丘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卢梁甲等人也来审讯过他。他们说:"你老实点,小姑娘都说人是你杀的。"他辩解说:"我天天在家种地放牛,怎么可能杀人!"为让他屈服,三人就对他采取了用木棍殴打,电击等手段进行逼供。几次三番后,他被人拉起手在早已准备好的"笔录"上按下了手印。
6、黑龙江省肇肇东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隋洪建、任树君、隋洪波、隋洪儒3年有期徒刑,案情是这4人刺伤了银行行长。随着真凶的落网,隋洪建4人的冤情大白,他们同样是屈打成招的。
肇东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永富、打黑除恶特别队侦查员王伟、车辆管理所教导员尹汝海等人,在肇东市公安局奋斗派出所、肇东市看守所审讯犯罪嫌疑人隋洪波、隋洪儒、任树君期间,刘永富多次授意王伟、尹汝海对嫌疑人采取逼供行为,王、尹两人采取抽打、“上绳”、往指甲缝中扎牙签、往伤口撒盐和变相体罚虐待等手段进行逼供。隋洪建羁押在哈市道外看守所期间,刘永富暗示同隋洪建押在一起的犯人对其进行殴打。审讯人员还把隋洪建的双手扭到后面扣上手铐,后面放了一把椅子,把他的双手挂到椅子背上,又把脚镣子拎起向前拽,使隋洪建的身体失去支撑力,直至他眼冒金星,汗流满面才放下来。隋洪建无法忍受痛苦,说:“你们说一说作案经过吧。”
7、海南省的黄亚全、黄圣育涉嫌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缓。10年后真凶落网,黄亚全黄圣育被宣告无罪。
黄亚全说,他被通知到招待所,一进会议室,房内的公安人员便喝令他双膝跪地,双手举过头顶,然后对他进行拳打脚踢,前面的人用脚踢他的膝盖,后面的人就打他的背部。打了一阵之后这些人才介绍说:“我们是万宁市公安局刑警队的,你今晚在哪里?”他如实回答在黄道军家喝酒,但公安一直问他是不是跟胡亚弟在一起,他说没有,又遭到一顿毒打,然后被铐在床上。天快亮的时候才给他作笔录。公安人员提示他要说当晚一起去偷胶的,不说将再次遭打。为了减少痛苦,他就按他们的提示说了,承认曾和胡亚弟在一起。
黄圣育说,审讯他的公安人员说他不老实,没有如实交代,对他进行了拳打脚踢,两次将他打昏过去,并将他的手反锁着毒打。见黄圣育不肯就范,公安人员拿着一叠材料在他面前晃来晃去,只晃而不让他看,只说是黄亚全都全招了,你还不招。黄圣育还是一直为自己辩解。公安人员说他抗拒不交代,又将他一顿毒打,打得他实在受不了了,于是就按公安的意思,说自己和黄亚全、胡亚弟三人在偷胶被发现时打死了郭太和,在没有看审讯记录的情况下迷迷糊糊签了字。
8、19岁的刘俊海和其堂叔在刑讯逼供下被认定为命案凶手,在看守所度过了15个春秋。
刘俊海回忆,由于他不承认自已杀人放火,警察将他的胳臂通过脖子反交叉到背后,用手铐铐住。他的胳膊发出吱吱的响声,像是要断裂。之后,警察用酒瓶往他背后的手臂缝隙里塞,最终塞进去三个,刘俊海手臂全部麻木,人也昏迷过去。
连夜审讯让他连打盹的机会都没有。每一次瞌睡,都会有人给他一记耳光或用竹竿打其脚心,或用烟头按在他的手臂上。
刘俊海不堪折磨,他想到了死。但第一次尝试跳楼便遭制止。不久,刘俊海已无力呻吟,恐惧提醒他,只要自己不松口,眼前这几个家伙会把他往死里整。
4天4夜的不断折磨,刘俊海松了口。“火是我放的。”
刘俊海叔侄俩在看守所关押15年后,被法院判处无罪释放。临走时,竟然发生了令人哭笑不得的一幕:看守所竟然要求两人家属,要缴纳15年生活费才能放人。
9、人民警察不仅对涉罪嫌疑人施暴,在向证人的取证过程中同样施暴。
国家高检的通报说:甘肃平凉市崆峒公安分局干警正在询问一起治安案件的证人,所长郑发祥推门进屋,对证人韩某训话,认为韩没有如实作证,并用拳击打韩的头部,抓住韩的头往墙上撞,致使韩硬脑膜下广泛性出血死亡。
在隋洪建4人冤案中,被办案民警打怕的还有被列为“证人”的白振海。他是隋家榨油厂的更夫,被强迫证明,“任树君在作案前3天住在更夫室等待机会”。“他们问我任树君在没在我这儿住,我说没有。他们说你还嘴硬,就把我衣服脱光用铝线做成的皮鞭抽我。有一次,他们几个喝完酒回来一脚把我从楼梯上踢了下来。”
指认黄亚全和黄圣育杀人的6个小孩给刘律师说:他们其实根本没有看见是谁打死了橡胶厂值班员,而是警方把他们抓了之后殴打他们,要他们必须说出是谁干的才肯放他们回家,于是他们只好在警方的诱导下说出是黄亚全和黄圣育干的。在6个小孩给刘律师提供的笔录中,可以看到写有:“我本来不知道此事,是公安机关抓我去才知道。民警用鞋打我头部,我就乱说的。”
受害者们总结了一条令人心酸的经验:面对刑讯逼供, “顺杆爬”“认罪”才是明智的选择。赵作海庆幸自已认了罪,他说,是因为“认罪”才能活到昭雪这一天,不然非被打死不可。杜培武李久明这些警察被警察打得受不了时,他们更是知道还有检察院和法院两个把关的会为他们申冤,于是选择了“认罪”,在刑讯人编写好的材料上签字画押,或是“顺杆爬”,你想要什么我就说什么。
殊不知,“认罪”更使他们陷入无底深渊。尽管“认罪供诉”是由讯问者的酷刑威胁诱导而逼使无辜者复述出来的,无辜者一旦屈打成招,那可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可不,河北省的聂树斌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就没这么幸运,他们都是涉嫌奸杀罪,被执行死刑9年后,真凶才浮出水面。他们是否受到了刑讯逼供不得而知,总之是没人举报查证。但是,一个清清白白的青年人,非要自愿的去认罪领死,是没人会相信的。
10、更为可怕的是,刑讯逼供不是办案民警的个体行为,而是公安局的组织行为
实施犯罪行为难免不留下蛛丝蚂迹,所以犯罪分子才总是难以逃脱。刑讯逼供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且就发生在公安局自已家里,你公安局就不可能一点也不知道。看看这些冤案中的刑讯逼供行为,动作都是搞得很大的,公安局长们不会一点也没察觉。
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诉是假的,总是留有假的痕迹。试想:普通办案民警尤其涉及大案的办案民警都是两人以上,实施刑讯逼供必需是两人意见,有一个人反对就办不成的;“打”出来供诉材料,如果是在派出所的,要经过副所长、所长审查签字吧,如果是在刑警队的总要副队长、队长签字吧;然后,公安局的副局长、局长还要签字吧;最后是公安局的“实权人物”——办公室管大印的人审定盖章。如此算来,呈送检察院的材料上,公安局要审查签字的人没有10个也有8个,要是“打”出来材料,大家都是明白人,个中名堂不会没有一点察觉。
从前面例举的冤案中我们还看到,公安局长们不仅仅是纵容,有的甚至是亲自操作,把一个个清清白白的人打成了“罪犯”。
刑讯逼供已成公安局里“潜规则”。所以才有佘祥林冤案中涉嫌刑讯逼供罪的民警想不通而自杀了。是呀,谁没搞刑讯逼供?集体搞出来的冤案,立功受奖大家有份,现在问责却问到个人头上,办案民警想不通,他们的家属也想不通,所以家属们要公安局拿个说法,所以公安局以最高规格为涉嫌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嫌疑人出殡。
上面罗列的种种令人发指的酷刑,过去我们只在电影电视上,看见日本鬼子用来对付我们中国人,看见重庆白公馆渣子洞的国民党特务用来对付共产党人,谁曾想到人民警察竟然用它来对付无辜的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制国度里,这些民警们的心中根本就没有了国法,是他们的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用刑讯逼供打出了一个个冤案。
中国的司法体制是公、检、法、司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这有利于防止冤案的发生。
冤案会止于检察院吗?
人们痛心地看到:被公安局刑讯逼供以“政府名义”打出来的冤案,却被检察院发酵酿造以“国家名义”提起了公诉。
二、检察院失察,把关不严,承上启下酿造冤案
被打成的“罪犯”们所以认罪,不是求死而是求生。他们总是把求生的希望寄托在检察院身上,希望检察官们公正执法严格把关。这些可怜人,几乎无一不是见到检察官就开始喊冤,举报是如何如何被民警们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事实和根据,恳请明察秋毫还给清白。
但是,他们都失望了。检察院同样的批捕,同样的起诉,成了名副其实的刑讯逼供罪犯的帮凶,批捕科是一传手,起诉科是二传手。公安局打出来的冤案,本来是可以止于检察院的,结果却是在检察院得以承上启下,酿造发酵成为更大的冤案。
当年,佘祥林被打成“罪犯”后,京山县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的罪名向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报请批捕,京山县检察院尽管看到的是疑点重重的案卷,依然很快就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佘祥林昭雪后,当记者问到为何会批捕时,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何家平副检察长说:“作为当时我们检察机关对佘祥林的案件中证据之间很多矛盾和疑点都没有审查出来,这就是没有把好案件的证据关和事实关。这个案件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些关键性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和疑点,其他方面有些证据。我们检察机关没有认真审查好。检察机关当时在批捕佘祥林的过程中,只注重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配合,而少了监督制约,对公安机关所出的一些证据过于相信,没有把好关。”
内蒙古枉死的呼格吉勒图,其实在他被枪决前一个月,他在接受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和彭某询问时,也是坚称自已是无辜的。在这份共计7页、1500字的笔录中,呼格吉勒图数次表示:“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在叙述“当晚自己的犯罪事实”时,呼格吉勒图做了如下陈述:“我当晚叫上闫峰到厕所看,是为了看看那个女子是不是已经死了……后来我知道,她其实已经死了,就赶快跑开了……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征都是我没有办法之后……猜的、估计的……我没有掐过那个女人……”
显然,这份对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刑讯逼供举报的笔录并未引起检察院的重视,在随后的法院审理中,检察官坚持指控呼格吉勒图就是杀人凶手。
呼格吉勒图被枪决9年后,在内蒙古境内接连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杀人恶魔”赵志红落网。赵志红才是本案真凶,呼格吉勒图是一个冤死鬼。
因为抢劫杀人,28岁的吴大全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入狱服刑。然而在服刑期间,他竟然遇见了真正的凶手,得以沉冤昭雪。吴大全说,他被捕后,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后来,他被打得实在受不了了,索性就在口供笔录上按了手印、签了字,就此白纸黑字,这抢劫杀人的死罪算是揽上身了。他把希望放在检察院身上,后来面对检察官的提审,他坚决否认自己参与杀人抢劫。可是检察官的一句话,让吴大全陷入了绝望。
检察官说:“你还坚持(说)这是班春全和史毕幺去做的话,不关你的事的话,那好,今天我们的问话也就到这里了,你这个案子,我们再打回公安。”
吴大全一听可吓坏了,我已经在公安里面受不了了,我才承认的。如果再返回,打第二次的话,非被打死不可。没办法了,只有你检察官说是什么就是什么好了。
最近,笔者看到一份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这是一桩离奇命案(AA案,下同):丈夫涉嫌杀妻,案情疑点重重,律师无罪辩护,一审仅判无期,已经上诉高院。
辩护律师指出:本案尚存疑点太多需要排除;公安局对被告人有刑讯逼供之嫌,检察院要公安局出具的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太显滑稽,对被告人关于受到刑讯逼供的举证应予查实。
一审法院对于律师的无罪辩护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判了一个被告人和受害人家属谁也不服的无期徒刑。
仅从一审《判决书》内容看,这是一个疑点重重的案件。
被告人的母亲也是受害人的婆婆,写了一个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意见反映书”,因老人年高有病行动困难,故托笔者代她将“意见反映书”呈送省检察院。
呈送省检察院的过程却具戏剧性:
时间:2010年12月7日上午。
地点:XX省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室。
笔者:(将材料从窗口递进),检察官同志,你好!我不是来信访的,我是受人之托,只送一个材料给你们。
检察官:(年轻女检察官,接过材料翻了翻,将材料放回窗口),这个材料我们不能收。等二审判决后,你们如果不服,可以送申诉书给我们。如果判决有错,我们有权纠正。
笔者:多一个材料不是更有利于你们对于审理过程的监督嘛。(再次将材料送进窗口)
检察官:(将材料推回窗口,不耐烦,提高了声音),我把理由都给你说清楚了,这个材料我们不能收。
笔者:你们检察院不只是有对案件的纠错职能吧,你们还应该有对案件的防错职能嘛。
检察官:(大声的),你说什么我也不会收这个材料。你不懂,去找律师问问。
笔者:(大声的),我不找律师,我找你们检察长去。
笔者骑自行车返回几公里外的省检察院门卫室。
笔者:同志,谢谢你的指点,我找到信访室了。我想现在进去找检察院领导提点意见。
门卫:你不能进去的。等到25号吧,是院领导接待日。
笔者:我是从XX省跑了600公里的路来办这点事的,请帮个忙,或者你把院领导的电话接通,我来跟他讲。
门卫:那你进去吧,别乱跑,直接去大楼。
笔者来到大楼警卫处。
警卫:请问你找谁?
笔者:我找检察长。
警卫:找检察长什么事?
笔者:给你们检察院提点意见。
警卫:(两名警卫交换了意见),检察长不在。
笔者:那就找一个副检察长吧。
警卫:(两名警卫交换了意见),副检察长也不在。
笔者:那就找办公室的领导吧。
警卫:(接通了电话),你来给他们说。
笔者:我想占用你们一点时间,给你们检察院提点工作上的意见。
检察官:那你在一楼大厅稍等,我下来。
两名检察官来到大厅,笔者呈上身份证。一名检察官作记录。
检察官:请问,你对我们的工作有什么意见?
笔者:(介绍在信访接待室的情况),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不仅是纠正错案,还要防止错案,而且应该把防错放在第一位。这个AA案,会不会又是一个错案呢?为了防错,应该尽可能的收集法院移送的案卷以外的资料。也许你们早就是这样做的了,就当我这是多余的话。
检察官:不是多余的话,是这么个道理。
笔者:前些年,你们省发生的几起惊天冤案,其实疑点是有的,就是被你们疏忽了。
检察官:是的,教训是沉痛的。
笔者:你们在老百姓眼里,是一个好大的衙门,你们是“包青天”,向你们送材料是对你们的莫大信任。我给你们提一条建议:凡是普通老百姓送给你们的资料,都不要轻易拒收,收下后还要告诉人家,你们会认真处理的,让人家带着满意和希望而去。
检察官:有的资料也确实没什么用啊。
笔者:确实没用的资料,你就把它当作垃圾处理了,这也叫做认真处理呀。
检察官:谢谢你。
(握手。笔者呈送了材料,带着满意和希望,走出了庄严肃穆的省检察院)
每一个冤案都是打出来的,每一个被打的人都向检察院举报受到了刑讯逼供。或许是“潜规则”使然,检察官们已经见怪不怪,甚至于麻木不仁。正是检察官们一次次忽略,刑讯逼供已经成了司法界一大固疾。
其实,每一件冤案都展现有疑点。如果检察院在批捕时或在诉讼中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复核每一个证据,穷尽每一个疑点,错案就会得到及时纠正,冤案就会止于检察院。正是因为检察院的失察,疏于监督,把关不严,将疑点重重的冤案提起国家公诉,承上启下酿造成了大冤案。
2010年7月,《检察日报》上郭爱云的一篇文章,读后令人感动,“ 作为一名控申检察人员,我要像张章宝那样,把每一位来访群众都看做亲人,把每一个诉求都当成自己的事情,把每一个矛盾和问题的解决都看做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要像张章宝那样,不断增强以人为本意识、执法为民意识和群众至上意识,始终把群众关注的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群众反映的难点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着力点。...... 作为一名控申干部,自己的执法作风、执法态度、工作能力和水平不但直接关系着执法效果和群众的满意程度,而且直接关系到党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评价和印象。......努力在思想上、工作上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始终以过硬的思想作风和高尚的职业品质,打牢自身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努力排民忧、解民难、化民怨,做勤政廉政的表率、公正执法的标兵和让人民信任的检察官。”
检察院里的人要都象张章宝、郭爱云,想制造出一个冤案都难。
可是,人们痛心地看到:被公安局刑讯逼供以“政府名义”打出来的冤案,却被检察院发酵酿造以“国家名义”提起了公诉。
按照公、检、法、司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中国司法体制,冤案没有止于检察院,总该止于法院吧。
三、法院枉法,自以为是,疑罪轻判铸成冤案
公安局刑讯逼供完成了证据搜集,检察院疏忽失察提起了国家公诉,法院“疑罪轻判”铸成大错。
也有“疑案从重”的,如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在真凶浮出水面时,他们被执行死刑已经9年了。
杜培武在法庭上关于被刑讯逼供的申辩被斥无据,律师的无罪辩护不被采信,证据形成锁链,一审被判死刑。杜培武不服,上诉到云南省高院,省高院在审理该案后,提出了对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中指控并经一审确认的鉴定证据和杜本人的亲笔供述等证据中的取证问题、鉴定时间问题、刑讯逼供问题、以及作案时间、作案动机等方面的问题和疑点。认为该案的主要证据是真实的,但存在的疑点不能排除,于是留有余地地将一审的死刑降格判处为死缓。
同杜培武一样,李化伟也是真凶落网后才得以平反昭雪的。诉讼中律师始终坚持无罪辩护。当年的判决书是这样写的:被告人李化伟与邢伟结婚后,怀疑邢在婚前与他人有越轨行为,1986年12月29日12时许,与李发生口角。李用拳朝邢的面部、肩部打击多下,又用手掐邢的颈部。接着,李去厨房拿菜刀一把,用刀背砍邢的头部。李恐邢不死,又用菜刀割邢的颈部、腹部各两刀,邢当即死亡……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充分,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检察机关鉴定材料在卷佐证,虽被告拒不供认足资认定。 被告人李化伟犯杀人罪,一审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化伟上诉,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李化伟的上诉,维持原判。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作案时间,已从侦查阶段认定的、前期诉讼指控的下午1时30分至3时,提前到中午12时许。
承德中院对陈国清案先后三次死刑判决被河北高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在对承德中院第四次死刑判决后河北高院不再发回,但最终河北高院在对发还重审书中所提“疑点”没有认定的情况下,判决陈等三人死缓,一人无期。十年后,沧州监狱一服刑人员向最高人民法院检举承德命案真凶另为他人。
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祥林提出了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针对省高院提出的证据中存在的疑点,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大部分疑点依然存在,但案件仍得以开庭重审。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佘祥林再次上诉被驳回。
京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崇德说:“当时,尽管新的刑法已经开始实施了,但是在遇到像这样重大案件的时候,往往用旧的审判观念来看待问题,就是疑者从有、疑者从轻,是作的有罪推理,尽管也认为有疑点,但最后还是做除了有罪判决。考虑如果一旦宣告无罪,很可能放纵了罪犯。”
再看AA案的一审判决,真可谓是疑点重重。有司法专家看了这个判决书后感慨:这样的案子也敢判,法官真是太有胆量了。
判决书称:“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各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现场虽没有被告人XX杀人留下的直接证据,但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从而证实被告人XX将被害人XXX杀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全案没有被告杀人的任何直接证据。不仅现场没有被告杀人的直接证据,全案也没有被告杀人的直接证人。
1、两件作案凶器中,刀子没有到案;现场遗留的铁錾子上没有被告的指纹。
2、伪造现场的用具没有到案。
3、尸检有打斗痕迹。但被告身上没有死者的血迹也没有任何伤痕。死者的身上和现场都没有被告的血迹。
4、全案的19名证人全是间接证人,其证言都是听说的听见的而不是看见的,可信度极低。
5、被告7岁女儿为本案第一证人,她指证被告有罪。可是她说,她的证词是警察叔叔编造的,她要求出庭作证。
警察向她取证时,她的舅舅(死者哥哥)作为监护人在场,他们都拒绝签字,舅舅还大骂警察造假证。她舅舅说,办案民警是诱导编造证据,要求出庭作证。
(二)判决书关于“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的认定是不能成立的。
1、本案的作案时间是早上4—6时,被告是5时许离开了家,以后尚有长达一小时的作案时间,从时间上就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2、案发现场虽然没有其他人活动痕迹,但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后清除伪造现场的可能。
3、虽然现场厨房窗户不具备现场入出户条件,入户房门没有撬坏痕迹,但不能排除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而任何一种情况的存在就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凶手用万能钥匙开的门;
凶手用配制的被告家的钥匙开的门;
凶手是被害人的熟人,被害人引狼入室。
(三)对本案至关重要的被害人阴道内精液、手指甲内粘附物及现场的十处血迹未进行DNA鉴定。通过鉴定,或许还能发现新证据。
判决书称,“被害人阴道拭子上检见精子,应来自XX(被告人)。”一个“应”字,表明未做科学检测鉴定,未做鉴定,就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判决书称,被害人十指指甲上的沾附物和室内的十处血迹“应来自XXX(被害人)。”被害人有死前挣扎搏斗痕迹,凶手被抓伤刀伤致现场留下凶手血迹的可能性也是有的。又是一个“应”字,表明未做科学检测鉴定,其中是否有其他人的血就不能排除,也就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四)证人间关于作案时间的证词相互矛盾,其中有两个证词,不是有罪证明,恰是被告没有作案时间或根本就没有作案的证明。
(五)同监舍死刑犯对被告的杀妻举报证言内容太悖情理不应采信。
判决书称:“证人XXX证实:我因走私毒品被判决死刑,现正在死刑复核期,......与XX(被告人)同一监室20多天。......因为我是外省人,他是四川人,我两关系比较亲近些,我问他是因为什么事进来的,他当时跟我说,是他把他妻子杀死了,杀了二、三十刀,外面有两个女儿,一个十五岁,一个只七岁,他在外面没有交待,才被关进来的;他说如果承认了,无法面对两个亲生女儿。”
“在外面没有交待,才被关进来的”。被告面对的只是一个只相处了二十多天的死刑犯,又有多亲近?就把关系到他自已生死的绝密和盘托出,除非被告是个白痴。
按照我国法规,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到庭质证。到庭不行,让两人面对面质证一下总是可以的吧。可是,有关部门在对死刑犯执行死刑前,并没有让其和被告质证。
(六)被告从第三次被询问开始,连续四次有罪供诉,从检察院介入开始,被告一直翻供,在法庭上坚持举报被刑讯逼供并提出了相关线索,对此举报检察院和法院并未认真查实。
本案的全部证据均为间接证据,被告不具备所有证据指向的唯一性,各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而且有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还尚且存疑。
精子“应”是被告人的,血迹“应”是被害人的,因此,本案的凶手就“应”是被告人了。很多老司法人对于一审《判决书》中的如此司法表述,都说弄不懂实在不敢恭维。
纵观全案,被告没有法定从轻情节,其作案手段之残忍(刺砍敲共45刀,其中双乳及阴户各刺两刀),社会影响之恶劣,且无悔罪表现,又有犯罪前科(强奸未遂),反告刑讯逼供,死者又无过错,判一个死刑也是罪有应得。一个无期徒刑,九泉下的死者何以瞑目?受害者的亲属何以解愤?如果被告就是真凶,法定死刑一个,最轻也该死缓,何来无期之说?
证据不足,疑点丛生,故意杀人罪就不能成立,别说无期,就是判一天也不行,判无期徒刑何以能服被告及其亲属?
“这是一个典型的疑罪从轻案例”。司法专家们无不这样评说本案。
“疑罪从有”,或许如京山县法院唐副院长所说,是怕放纵罪犯。其实,一个错判,才是对罪犯的最大放纵,
聂树斌被处决9年后,真凶王书金归案时,其身上又多了几宗命案。
呼格吉勒图也是被执行死刑9年后,归案的真凶赵志红此时已是“杀人恶魔”,在内蒙古境内接连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
民警李久明杀妻被判死缓坐牢两年后,落网的真凶,是流窜大半个中国,实施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的蔡明新。
李化伟杀妻被判死缓冤枉坐了14年牢。真凶姜海第一次作案得逞后,变得更加凶残,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将年轻女司机杀害;又曾单独作案两起,分别杀害两名女青年。如果说,14年前的冤狱使姜海暂时逃脱了法律的惩处是个偶然,那么,存留于他的内心的罪孽必然孵化出罪恶的种子,致使他继续犯罪。需要指出的是,就是这样一个血债累累的恶魔,后来竟然成为公安机关的协勤员,整天开着警车耀武扬威。
一个冤案,放纵的不仅仅是真凶,还纵容了刑讯逼供犯罪,放纵了检察官和法官们的渎职枉法,更为严重的是给人民群众造成恐惧,让司法公正受到怀疑,给共产党和共和国的形象造成损害,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四、律师雄辩,爱莫能助,聋子耳朵只是摆设
几乎所有的冤案中,律师们都是维护司法公正,坚持了无罪辩护。可是,他们的能量太弱小,他们的理性意见总是不被采信,爱莫能助。其实,只要法官们是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冤案本来也是可以止于法院的。
刘胡乐律师是在杜培武案一审开庭的前一天傍晚,才把该案的所有卷宗摊到书桌上的。他立即发现了案中的疑点:警方说警犬嗅源是汽车刹车踏板上的泥块,可现场勘查记录显示踏板上没有泥块;作案凶器没有找到;有足够证据表明杜没有作案时间;更关键的是杜没有作案动机;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导致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控方在法庭上播放了杜培武“指认”杀人现场的录像和审讯录像,录像上杜“承认”了作案过程,煞有介事地比划着说他是如何如何下的毒手。
刘胡乐当庭指出,这个简短的录像只是审讯过程的一部分,杜的无罪辩解和被逼供的场面被省略了,希望当庭播放全过程。
他慷慨激昂的辩护词使所有在场人士感到意外:
1、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刑讯逼供后果严重,杜的伤情已由驻监所检察官验证并拍了照片;
2、没有证据证明杜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律师获取的证据表明杜并不知道二王的关系;
3、客观上杜没有时间实施杀人行为,定案的关键作案工具——手枪下落不明,警犬的气味鉴定也有疑惑。“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宣告被告人杜培武无罪。”
刘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庭充耳不闻,死刑照判不误。
一审死刑判决下达后,刘胡乐不遗余力地继续为杜培武进行无罪辩护,在二审辩护中提出了更多的疑点求证杜培武的无辜,并指出有罪推定将导致草菅人命。 刘律师说: “辩护人充分理解涉及本案公、检、法有关人士的心情,但我国司法的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绝对不能受意气所影响。审判长在一审法庭上几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没有杀人的证据’,此类问话不仅失去了公正裁判的意义,也使审判明显流于形式,这是辩护人所不能理解和容忍的。”
当真凶落网,案件水落石出后,证明刘律师这些意见是完全正确的。遗憾!太遗憾!法官们为什么就听不进这些正确的意见,非要制造出一个惊天冤案来。
李久明冤案,律师也是作的无罪辩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久明犯有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此本律师为被告人李久明作无罪辩护。理由如下:
(一)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久明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涉嫌杀人的事实不清,且违背人们正常的思维逻辑。
2、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久明涉嫌杀人的指控,缺乏证据。
3、公安机关调取的和辩护律师调取的证明被告人李久明不在现场的证据。
(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久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是对我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理解错误,指控不成立。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此案给予充分考虑,诚望采纳。谢谢!”
事后证明这些完全正确的意见,请“给予充分考虑,诚望采纳”,只是律师们的一厢情意。
张振风、郭新魁、郭辉、刘传军、刘超五人,因强奸、抢动罪,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辩护词中,律师吕继超仔细分析了当事人被定罪中存在的问题。如,本案5个被告人涉及案件14起,许多案件的主要事实方面是模糊不清的,特别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不清,抢劫案参与的人数不清。尽管公诉机关曾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情况说明及证据上看,仍有许多事实无法查清。
吕继超律师特别指出了本案的荒诞之处:没有被告人去辨认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怎么能证明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呢?受害人王某竟然能辨认出蒙着脸部的人,难道有特异功能不成?并且,他在前面的笔录中说没有看清被告人,而后面却又说看清了并辨认了出来,这明显是不真实的。
尽管荒诞,一审依然判决:张振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郭新魁、郭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刘传军、刘超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振风等5人分别提出上诉。2009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并建议公安部门补充DNA鉴定。
随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柘城县公安局对强奸、抢劫案重新评查中,通过技术手段确定正在服刑的王银光是真正的犯罪分子,随后确定“张振风等5人涉嫌抢劫、轮奸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
从桩桩冤案中,人们看到的是法院的老大和法官的傲慢。
近日,手机上收到一条笑话:
律师在法庭上义正严辞滔滔不绝。
法官(打断律师发言):请辩护人注意发言时间和措辞,别当我们是白痴。
律师:对不起,法官先生,我刚才没注意到这一点。
有人统计:在刑事审判中,律师的理性判断,常遭明显排斥,律师意见的采信还不到10%。有人据此认为,律师的刑事辩护,在中国已经进入绝境。
五、问责不严,轻拿轻放,冤案制造成本很低
赵作海冤案真相大白后,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谈到错案发生的原因,赵立勇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起案件有很多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三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是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应该说,止于检察院的冤案应追究公安局的责任,止于法院的冤案应追究公安局和检察院的责任,法院判出来的冤案,就要追究公检法三家的责任了。
除了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凡是在冤案认定材料上签字盖印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应该受到追究。
制造李久明冤案的王建军等12名犯罪嫌疑人,被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判处王建军、杨策有期徒刑仅2年,参与刑讯逼供的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聂晓东等其他人员,分别得到依法处理就仅是2年以下的徒刑甚至免于起诉了。
王树红被无辜关押296天后无罪释放。2003年7月30日,丘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刑讯逼供罪行,但侦查工作一直没有进展。云南省检察院多次派人督办参办,并于2004年8月16日确定了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自春、民警李光兴、卢梁甲等3名犯罪嫌疑人,直到2005年6月23日法院分别判处3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将一个体格健壮的头号劳动力的王树红,打成七级残疾,胸11、12及腰1、2椎体轻度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腰部呈130度弯曲,无法直立,走路必须拄拐杖,活动能力至少丧失了85%。施暴者只付出了1年6个月的徒刑,成本是不是太低了。
打死证人的派出所长郑发祥以涉嫌暴力取证罪,被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郑无期徒刑。执法者违法打人致死,无期仍显偏低。
浙江“杀人犯”吴大全一审死刑丢命,二审死缓保命,最后竟然在监狱里碰到了真凶!如果吴大全未在狱中撞见真凶,那么,并未杀人的他,将要在高墙内消耗掉至少20年的时光。冤案发生以后,主审此案的高院法官受到的处罚只是被扣2分,而这一处罚与浙江高院规定迟到3次,以及提审犯人时抽烟,所受到的处罚完全相同。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后山村居民李秀香(36岁)在到县城打工途中被人杀害,公安机关发现死者丈夫李仲军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抓获。李仲军在被讯问中作过3次有罪供述,称因怀疑妻子有外遇而将其杀害。但经血迹DNA检验,发现李仲军之弟李仲武才是本案真凶并。
在对李仲武进行的14次讯问中,李仲武作了11次有罪供述,称其因长期家庭矛盾而杀害其嫂李秀香。但李仲武在起诉阶段开始翻供。
庭审中,法院发现本案疑点丛生,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防止了重大冤案的可能发生。
其实,清白的李仲军若非受到刑讯逼供,鬼才相信他会有三次有罪供诉,在鬼都不愿呆的看守所里住了30天。冤案已经发生,可是怎就不见有办案民警被追究责任呢?
李仲武虽然被法院判定“疑罪从无”,但他的11次有罪供诉是怎么来的呢?其实,谁都知道是怎么来的。而且检察院还提起了公诉。冤案已经发生,可是不见追究办案民警和检察官的责任。
隋洪建、隋洪波、隋洪儒、任树君4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真凶落网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密山市检察院,对肇东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永富、打黑除恶特别队侦查员王伟、车辆管理所教导员尹汝海等人刑讯逼供问题进行立案侦查,继而刑拘、逮捕。结果出人预料,密山市人民检察院竟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书”上面记录的事实却又是如此惊人:刘永富、王伟、尹汝海3人在查办肇东市农业银行钱某被刺一案过程中,在肇东市公安局奋斗派出所、肇东市看守所审讯犯罪嫌疑人期间,刘永富多次授意王伟、尹汝海对嫌疑人采取逼供行为,王、尹两人采取抽打、“上绳”、往指甲缝中扎牙签、往伤口撒盐和变相体罚虐待等手段进行逼供。刘永富在隋洪建羁押在哈市道外看守所期间,暗示同隋洪建押在一起的犯人对其进行殴打,迫使4人做虚假供述,承认所谓的刺杀钱某的犯罪事实,并致使隋洪儒、任树君受轻微伤。
密山市检察院认为,刘永富、王伟、尹汝海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司法人员,知法犯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之规定。
看到此处,可能人们无一不为检察院的认定叫好,肯定的认为几个人犯会被判上个几年徒刑。
殊不知,检察院法律文书话锋一转: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决定对其3人不起诉。
身为司法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执法犯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造成了迫使4人做虚假供述,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冤案的严重后果。如此令人发指的法西斯暴行,真不知是怎么和“犯罪情节较轻”“不起诉”挂上钩的。
如果说公检法制造的隋洪建四人冤案,给中国法律造成了创伤的话,那么,“不起诉”无异于是给中国法律伤口上再撒了一把盐。
对于制造冤案的民警,尽管是轻拿轻放,多多少少还意思意思,追究了法律责任;对于制造冤案的检察官和法官们,被追究责任的案例就更为少见了。
制造成本太低,也是冤案的重要成因。
六、执法者职业道德低下,冤案制造万恶之源
赵作海冤案发生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院党组成员和有关庭室负责人围绕赵作海错案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大家一致认为,出现赵作海错案的主观原因,一是司法理念偏差,为民意识不强;二是责任心较差,工作作风浮漂;三是只注重相互配合,忽视了相互监督;四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不力。
四条原因中,前三条主要涉及的是个体,是一个个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们自身出了问题,是执法者的职业道德低下所致。可谓一箭中的,这才是冤案制造的总根源。
冤案的发生,公检法有集体的责任,但是,不能洗刷个体的罪恶。
任何公民都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执法者更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警察的残忍,检察官的冷漠,法官的傲慢,都是因为他们把自已看成是法的化身,甚至法的主人,把法律玩弄于股掌。
一个执法者,要凭借良心和职业道德执业。
警察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时候,难道会不知道自已是在犯罪?
检察官肩负监督和公诉职能,要根据国家的有罪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审查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每个证据必须与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有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它一切可能性的惟一结论。 达不到定罪标准竟然提起国家公诉,是失察是枉法,是罪恶是犯罪。
刑事法官们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权力大,责任更大,使命神圣。面对冤者的求助眼光和律师的理性分析,法官们显现出的是麻木和傲慢,面对达不到定罪标准疑点重重的案件,法官们敢审敢判,足以表明他们良心的阴暗和职业道德的低下。
如同中国的男足们,平日里拿着高薪,牛皮哄哄,上场踢不进球还耍无赖,下场灰溜溜羞见江东父老一样,一些司法人平时里威风八面趾高气扬,办起案来无法无天制造冤案,被追起责来痛哭流涕孙子模样。
出了冤案,要找体制上的原因,更要找思想上的根源。冤案最直接的制造者是具体的执法人,是由于他们无视法律和人性造成的。
冤案制造者们“执法为民的党性观念”缺失,是冤案发生的重要思想根源。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司法人中的绝大多数尤其是大大小小带“长”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们,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中国的受益者,“执政为民”“ 执法为民”应该是司法人的牢固观念。人们有理由发问:参与冤案制造的共党员们,你们的党性让狗吃了?
被一些陈旧观念所束缚,反映出的是司法人的素养。
1、急于求成、先入为主、疑罪从有、信奉罪从供出的错误观念,导致了严格执法观念的淡薄。
2、怕被追究责任,一错到底。正如赵作海所在地商丘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所说,按照惯例,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捕,警方不敢放人,“放了,检察院会追究我们的责任”。
3、挣表现,拿别人性命染红自己的顶子。为了“破案立功”, 办案民警余鹏飞竟然有意藏匿主要证据:受害人体内精液与张振风等5人的DNA鉴定结果,造成了张振风5人死刑冤案的发生。因藏匿主要证据而“破案”的有功民警余鹏飞,荣升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4、“宁枉勿纵”的观念使然。正如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所说,放了赵作海是怕纵容了罪犯。放过一个可能有罪的人和枉杀一个无辜的人究竟哪个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说放过一个可能有罪的人可以认为是社会的一种宽容的话,那么枉杀一个无辜的人就只能是一种罪恶,因为它是在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名义下枉杀的,颠覆的是人的信仰和精神。
5、重配合轻监督,共同制造冤案。其实,我国的法律设置是公检法司独立办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可是,我们看到的桩桩冤案,都是配合出来的:公安局刑讯逼供,检察院承上启下,法院疑罪轻判。
6、执法者头脑中公权大于私权的传统价值观作怪,明显排斥律师。在法律执业共同体中,警察以“政府的名义”侦察取证,公诉人以“国家的名义”提起诉讼,法官以“法律的名义”审判,他们都以国家权力为支撑,而律师则是为个人辩护,是“维护私权”处于弱势位置。表现在法庭上,辩护律师的理性判断,检察官和法官们总是难以听进。
7、犯错后的“荣辱与共心态”。 制造了冤案,一个个却抱定“厚黑学”,奇耻大辱面前脸不红心不跳,没有个体发自良心的真诚忏悔,把所有的责任都轻轻推到司法环境和执法指导思想身上。
当从电视画面上,看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向赵作海深深一躬时,我的眼里充满了感动的热泪。可又一想,张院长再有诚意,也代表不了一个个制造冤案的司法人的诚意。集体的责任不能洗刷个体的罪恶,职务的身份难以遮蔽人性的良知,道歉和忏悔是必须的,人们希望看到的是:一个个直接参与制造冤案的司法官们,走到蒙冤者面前,以个体的名义而不是组织的身份,因良心的不安而不是职务的原因,直面蒙冤者的眼睛,讲述当时的真实情况,对他和他的家人说一声:对不起,我错了,我愿意承担一切应当由我负的责任,请你原谅我;今后,如果我还做司法人,一定会总结我的过错,严格执法,做一个合格的司法人,请你相信我。
若如此,才是中国法律之幸、中国民众之幸,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幸、中国共产党之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之下,只要每一个司法人具有坚定的法治理念,严格执法,坚守每一个执法环节,认真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坚持“宁宽勿冤”“疑罪从无”原则,冤案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本文的许多观点乃至叙述都源于个案报道,特予说明并以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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