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为《陈致中吸3万票当选 网友讽“嫖妓带来好运!”》一文道:“参加大高雄市议员选举的陈水扁之子陈致中,昨晚以32947票当选高,还创下高雄市议会成立64年最高得票纪录。”由此来看《嫖妓事实已确定 邱毅:陈致中应履行承诺退选》和台湾选举中的暴力与黑金这类的事情,恐怕不得不说的是“公民社会”问题。
据资料介绍:“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又据资料介绍:“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换而言之,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诸如指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
但是,如黑帮、极端民族主义组织,各种分裂势力成员、劣迹斑斑者,或品行、道德、诚信和社会观感不佳者,等等,诸如此类的组织和人,是否会享受到一些法律属性的“公民”、“公民社会”之权利呢?就人类发展的历程来说,这样的组织和人在现实生活中已逐步的丧失了很多法律属性的“公民”与组织权力,虽然没有多少法律有这方面的条款、或说法,可就现实的众多表现、或现象来说,其很多权利是打折扣的。这就是人类在经历了众多灾难、苦难后不断自我反省改良\改革的一个必然的历史结果吧;如海盗、黑帮和一些极端组织从合法、半合法地位,沦落到如今人人喊打的地步就是明证。
古语曰:“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由此来看“嫖妓带来好运”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台湾“黑帮教父”出殡 黑白两道万人送行》、《台湾黑帮大哥李照雄出殡规模空前》,其不过是在重蹈着西方国家的黑帮政治之历史覆辙而已。因为,只要我们重新翻看一下欧洲、美国的如“黑手党”这样的黑帮历史,一切答案尽在其中;简而言之的说就是----公民+选票。也就是说,没有被法律剥夺投票权的公民都有投票的权利,如黑帮这类的公民也不列外,并由此形成了“黑帮选票政治”,以至于其有着能够左右选举走向、成败的强大实力而成为了一些政党拉拢的对象、或靠山,进而黑帮势力渗透进了一个国家公、私的众多领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黑帮选票政治”的弊端、恶果越来越显现,因此打击黑帮、清除黑帮势力在公权和司法领域的渗透成为必须。因此,如今很多国家的政党、团体,或政治人物、公众人物等各界人士并不会因得到这种选票而感到光荣,还会因此失去大选,或失去选举资格,或因这类的丑闻而辞职。换句话说就是,“公民社会”已悄然转变为了人民民主社会形态,虽然欧美国家没有这样表述,然其现实却是“黑帮选票政治”已经土崩瓦解了。
所以,与其说《台媒:当选议员自以为漂白 陈致中实为台湾笑柄》,不如说是“黑帮选票政治”这个所谓“公民社会”所结的必然之果确切些。试想,黑帮的选票能够左右台湾的选举结果,黑帮人物能够成为议员、民意代表之类的政治人物,人们可以公然的谈论、实施黑帮“叮票”,等等,诸如此类,嫖妓又算得了什么呢?台湾校园暴力猖獗、毒品肆虐、黑社会渗透严重而治理却没有什么成效,其根源也就在于这个“公民社会”,即少数公民对多数人民实施的一种残害、暴政。
题为《华裔妈妈“悍母”教子法引西方热议》的报道就很有意思,其中所述的严格、溺爱、书呆子这样的问题恐怕是很值得我们深刻思考的,对于我们如今在教育方面的一些争议、争论或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或还对“公民社会”这个时髦的说法有着某种启示作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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