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陕西潼关县关二林10岁的儿子辉辉失踪。11月16日一大早,锄草的农民在田里发现了辉辉的遗体。随后的尸检报告显示,辉辉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冻死,而其体内检出的安定药物则加速了冻死。法医还发现,辉辉的肛门口肌肉呈高度扩张,已无力回缩,阴茎包皮明显外翻,死前可能遭遇过男性的性侵害。这是通常意义上的男男强奸,或者叫“鸡奸”。(2011年01月26日齐鲁晚报)
几天后,嫌疑犯徐潼洛落网,供述了将辉辉诱至一窑洞内,强行给其服用精神药物,并对其实施了长时间性侵害后,独自离开案发现场的事实。但谈及此案时,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和潼关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均表态说,“不可能起诉他强奸,更不可能判他强奸罪。”
金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军也无意纠缠强奸的事实。他认为即便弄清这是强奸,那也不会改变什么,因为刑法上并没有将男男强奸认定为强奸罪。他已经不再考虑算不算强奸,他觉得自己的任务就是:“在现有的基础上,让这个人得到最大的惩处”。
虽然辉辉之死可能是特例,但就遭遇同性性侵害来说,此类案件并不鲜见。笔记者搜集了近年来男性被同性强奸的案例虽然不多,但件件令人咋舌,且大多数处理结果是无法治罪。2007年12月15日,郑州16岁男少年希望成为艺人,却被自称“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男子诱骗后强暴;2009年3月18日,石家庄两男子先抢后“奸”一打工仔,事后因《刑法》中无相关表述而无法追究;2009年8年22日,广东东莞男保安劫持12岁男孩并将其“强奸”,同时还强迫男孩拍裸照;2009年12月19日,太原18岁外来打工男少年被男子灌醉后“强奸”,由于法律不能帮助他,于是他纠集朋友将强奸自己的人暴打一顿、并实施抢劫后逃走;2010年10月24日,深圳男保安酒后“强奸”同寝室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两人私下解决。
而据《法制晚报》2011年1月4日报道,北京一42岁男保安深夜将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成为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或许,很多人仍将“男男强奸”视为奇闻,但这个话题其实并不轻松,相反凸显出我国刑事立法的漏洞。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定罪,刑法中强奸罪的受害者只限于女性,而猥亵儿童罪的受害者只限于14周岁以下儿童。很多刚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孩,以及刚成年但社会经验不足的青年,很容易成为同性性侵害的对象,而被性侵后,又身处法律保护之外。难怪有网友气愤地在博客中写道,“基于这样的逻辑,如果有人控制不住自己的性欲,又不想被法律惩处,最安全的办法是去强奸男人。当这些人发泄了自己的兽欲又没有让对方受伤的时候,他们就不必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事实上,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还有流氓罪,其中就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为,但在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不知为什么却取消了流氓罪,致使同性性侵害难无法按强奸罪惩处,只能以其他罪名轻判。
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实际上男性也应该是强奸罪的受害者,同性之间的性侵害,女性对男性实施的性侵害,和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性侵害都应该算是构成强奸罪,不能再有区别。
显然,随着社会发展,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定义已不能与时俱进了,应当将其中的“妇女”改为“他人”。同时,这类案件也应给我们带来另一方面关注,那就是对常年漂泊在外的农民工的性关爱问题。时下大谈的招工难问题,是不是其中就隐含着牛郎织女式的性苦闷呢?
山东省阳信县国土资源局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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