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柴油机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破产企业,现在职工3159人,其中在职职工2033人,离退休职工1126人。曾经是南阳建厂最早、职工人数最多的企业之一。
现在企业破产了,2008年4月1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柴油机厂的破产案件,同年7月15日宣告进入法律程序,被订为破产基准日。南阳市国资委将破产清算和安置工作目标确定为2008年12月31日为终结日。
终结日已过去两年多了,对职工的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并没有完全到位,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各种风险金、集资款都没有兑现。职工代表与破产管理人对话100多次,到市国资委上访十多次,到省政府信访局上访二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一次。
基层政府对职工反映的问题采取搪塞、推诿、欺骗和恐吓的手法应对,职工是弱势群体,只能通过网络发布,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帮助解决问题。
事实介绍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为下岗职工补发十年的下岗生活费。
柴油机厂在破产前即1999年至2008年期间,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造成上千名职工下岗。在上班期间职工都缴过失业金,可下岗后从没有人管过。部分职工靠拉人力三轮车挣钱养家糊口,修理自行车和修鞋的比较普遍,拾菜叶度日的也不少,实在揭不开锅的时候就东借西凑,固此,负债累累,言语难表。现在企业破产了,破产清算的第一项就是安置好职工的生活,我们要求补发十年下岗期间的生活费。
二、补发正常上班期间拖欠职工晋升的工资待遇。
一九九五年以后,企业经营形势好,各种产品供不应求,企业为了鼓励工人的积极性,曾先后几次对工人晋升工资。厂领导通知厂劳资处按照每个人的增资情况上报市劳动局批准。但增资获批后,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动员干部职工缴风险金和集资款,一直未给职工兑现晋升工资款额,拖到企业破产。按照劳动法规定,属于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侵权行为。依据破产法规定,应该清偿拖欠职工晋升的工资,但破产管理人并没有清偿。我们要求补发正常上班期间拖欠职工晋升的工资待遇。
三、补发企业破产前未缴、欠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依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文件,豫人常[2004]15号《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3条指出:“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本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第25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算顺序”。南阳市政府[2003]10号文件第14条规定:“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视为欠发职工的工资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扣除”。南阳柴油机厂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执行1比1反还。即缴一退二,不缴不退的作法,严重的违反了上级精神。试问:你们是根据哪家的文件制定的?滥用职权,坑蒙群众就不怕责任追究吗?
四、补缴破产基准日止终止劳动关系期间应缴的“三金”和发放生活费。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破产管理人并没有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落实职工的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因此,无法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务关系协议。没有终结劳动关系就应该为职工缴纳“三金”。破产管理人说:“破产案件进入法律程序之日就等于宣布了企业的死亡,从这天起,职工的三金和下岗生活费,单位概不承担。”
职工认为:领到了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没有得到任何安置是破产管理人造成的违法行为,这个违法的责任,只能有破产管理人自己承担。不讲因果关系的理论是霸王理论,我们坚决不能接受!
上述四条介绍,反映出南阳柴油机厂职工在维护合法权益事业上遇到的阻力,是民和官的矛盾。单靠上访也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因为从中央一级一级批复下来,还是由南阳市人民政府落实。职工要求破产管理人提供不解决问题的文件,他们不提供;上级已发的红头文件他们拒不执行,要求主管工业的市长接访我们,他们挡着不让见面。谁来关系破产企业职工的疾苦,职工在呼唤同情!
2011年元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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