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所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为什么大多数人都没有参加过听证会,对拆迁标准不认可却无处去申诉?况且,一些靠卖地为生的地方政府,征地是主要的财政收入,他们是利益方,作为买主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他们定的标准会公平吗?有可信度吗?“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新条例出台前上级人民政府管了吗,还是不愿意管,如果新条例出台后能管好,是因为机构变了还是工作职责被改变了呢?
第四,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新条例十三条中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难道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可以这样无偿地被剥夺吗?为什么公民不能有土地使用权?难道就是这样像剥夺犯人的政治权一样剥夺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呢?这儿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征收被拆迁户的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可被拆迁户要买商品房时却要支付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因为在房价中包含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价格。如果征收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格,出售房屋去包含土地使用权价格,这能称是“公平”,这让苍天都要欲哭无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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