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挚的诉求,两万三千颗赤子之心
——面北行军礼,翘首祈盼,早日接轨!
我们是1993年到2000年在国家经济体制转型期间,执行国务院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1993国安(2)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1993政联字(1)号” “试行”文件政策“自谋职业”的两万三千名复员军官。由于当时缺失适应经济体制转型的市场经济配套政策,又由于2001年颁布执行的相应配套政策既:2001中发(3)号文件政策,却因为相关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致使复员军官十多年来始终与“自谋职业”相适应、相配套的政策无缘,造成复员军官生存生活的苦难悲剧!2001年以来复员军官先后上访有关部门100多次,递交诉求材料上千份,上访人员少则几个或几十人,多则几百或上千人,历时10年无果,实在是让人伤心痛苦!今天我们再次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公平、公正地解决全国复员军官的问题!
一、复员军官就是“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
93政联字1号文件所指的“自行就业”的退役军官与2001中发3号文件所指的“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原本就是同一事物,其属性完全一致,即:服役的军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的年限——20年以上、服役期间的职务军衔——营、团以上校级军官、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退役时的历史背景——改革开放期间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变革的历史时期、退役的安置方式——“国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谋职业”。这就如同土豆与马铃薯、番茄与西红柿,只是称谓不同而已。无论是“自行就业”、还是“自主择业”、其性质都是“自谋职业”。既然2001年将同一属性的事物定名为“自主择业”,那么“自行就业”就自然成为“自主择业”了。复员军官是不是“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能否与“自主择业”的政策接轨,名称是决定不了什么的,而是其属性决定的。2001年颁布实施的“自主择业”政策清清楚楚地告诉了人们:军官复员政策不适用于在军队服役满20年的营、团以上军官,并明确地分离、纠正、取缔了93.1对服役20年以上的军官“复员安置”,使其转向“自主择业”,所以,93年到2000年的复员军官是地地道道的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本应从2001年“自主择业”政策的实施开始,就应该把两万三千名复员军官从93.1政策中分离出来,终止“试行”(指:93年至2000年正常退役的复员军官,以下相同),完完全全地按照正式颁布施行的自主择业安置政策——2001(中发3号)文件政策套改!
二、复员军官是改革的“排头兵”、是“自主择业”的第一梯队。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精简分流;厂矿企业关、停、并、转,破产倒闭,转制下岗。退役军官的安置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特别是那些服役时间长、职务比较高的校级军官的退役安置更是难上加难,在此情况下,我军的退役安置政策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对其进行调整和改革,“国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行就业”的93.1试行政策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退役军官响应总部的号召,为减轻国家的安置困难,走上了军官复员的道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支持改革、为国分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国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谋职业”的政策刚刚开始,它还是一个新的“课题”,大的方向、目标已确立,但是各种配套保障政策还是空白,怎样保障其切身利益?怎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性?怎样走才是中国特色的退役军官“自谋职业”之路?需要投石问路,摸着石头过河,一切从零起步、从无到有、从粗略到完善,需要通过实践的过程去试验、探索和总结,执行93.1政策的复员军官就是这起步开头的“试行人”。从经济上最节俭的93年开始,逐步提升,直至2001年各项保障比较完善的“自主择业”政策的颁布实施;从计划经济的安置政策变革开始,不断深化,直至2001年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自主择业”安置政策。在改革“试行”的整个过程中,无不饱含着复员军官的奉献与牺牲!所以,93.1政策是方向、目标有了而各项国家经济保障没有,需要填补空白和补充遗漏的名符其实的“试行政策”,“自行就业” 的复员干部也是国家未履行完安置程序的退役军官;当时“试行”的93.1号政策就是后来派生为2001.3号政策的雏型,复员军官执行的“自行就业”也是后来称其为“自主择业”的初级模式;93年到2000年的8年时间里,是 23000名复员军官在大变革中为退役军官安置政策改革的试验、探索的过程,也是为2001(中发3号)文件既“自主择业”政策的起草、制定和完善各种配套保障政策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不容抹杀的,如果否定了这个过程,就否定了“自主择业”政策产生的科学性。复员军官即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排在退役军官安置政策改革队伍前列的“排头兵”,而且又是“自主择业”的第一梯队,真真切切!
三、 “自主择业”政策的大门必须向复员军官敞开。2001年我国对退役军官的安置正式颁布实施了“国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主择业”的政策,既(中发〔2001〕3号)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这样就把复员军官排除在外,把同一类型、同一属性的事物一刀两断,弃前顾后、“去头留身”,这样的躯体已是残缺不全了;复员军官被钉死在退役的那一刻,从此与社会的发展进步无缘。复员军官丧失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经济保障,应有的 “退役金”不但为“零”,还要应付商品、商业化的多头支出。仅以社保为例,复员军官被划入社会闲散人员范畴,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个人承担全额缴费,退役时所得的那点“复员费”全部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收缴,甚至不足以缴费。从军二三十年的退役军官同样为国家排忧解难,却被关闭在正式政策的大门之外,落得个“一无所有”!一个93年复员的上校团长,一把年纪了,拿着仅有的3万余元“复员费”,在丧失各种保障和优惠条件的情况下,走过这18年风风雨雨大变革的光阴,其步履是何等的艰难!眼看着一个一个含冤而去,如今在世的复员军官也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困境!“自主择业”的政策实施以后,将复员军官抛弃的做法极为不妥,同样都是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为什么不能同等对待,同样属性的战友、选择同样的安置方式却被生硬地割裂开来,退役军官安置政策改革的“排头兵”被抛弃,“自主择业”的第一梯队被置之门外,有功之臣不能被褒奖却依然予以“93.1”政策,同“犯有严重错误的、刑满释放的、丧失干部条件的”复员军官混为一类, 继续“试行”,不可思议、让人痛心! “93.1”政策自出台“试行”至今有18年了,“自主择业”的政策颁布实施也有10年了,如今复员军官大多都是奔六十、七十的人了,人生苦短,还能有多少时日?况且,没有得到政策落实的“国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谋职业”的校级退役军官,唯独仅有两万余名执行“93.1”政策、确系“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即:复员军官)了。本是同根生,何必两分离?把封闭的大门快快敞开!把“以人为本”的精神落在实处!
四、以2001年划分“自主择业”,是没有道理的。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同一历史条件下,“自主择业”政策,以2001年划线,是极其错误的。在中国革命的进程中,有关革命者享有待遇的问题,有人示例1949年10月1日划线,区分离休与退休,享有的待遇是不同的,以此说理“自主择业”政策的前后。49年10月1日前后有着本质的区别,此前是中国国民党执政的中华民国;此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她揭开了中国共产党作为合法的执政党登上中国政治舞台的新的历史篇章。在此之前跟随共产党参加革命的享有更加优厚的待遇,是对更加艰辛的革命前辈的褒奖,是有关革命者享有待遇问题上的尊先爱老的体现!离休与退休,是在前者与后者均拥有各种保障的前提下,前者优厚于后者,是合理的、是科学的。总不能后来诞生的保障政策后者优厚于前者,更不能只惠及后者而抛弃前者。在“国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谋职业”的退役军官中,2001年以前“自行就业”退役的复员军官得到的仅仅是计划经济的经济补偿,其它一无所有;2001年以后“自主择业”退役的军官,除了得到市场经济的经济补偿外,养老、医疗、住房、功勋、取暖、丧葬等均与经济挂钩,得到了应有的国家保障,这里不是什么“无谓的攀比”,只能说明2001年之后实施的“自主择业”政策是从计划经济通过改革走向市场经济的人性化的安置政策。 2001年前后“自谋职业”的退役军官不存在本质的区别,“自行就业”的退役军官与“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是血脉相连、不可分割的共同体,是同一血缘的兄弟姐妹,他们之间存在的只是时间的差异。这就如同2001年是自主择业,10年后的2010年仍然是自主择业一样,属性相同而时间差异而已。自2001年“自主择业”政策颁布实施以后,就应该首先覆盖之前执行93.1政策的全体“自谋职业”的复员军官,使其前后正常接轨。但是,不可思议的是,仍然让复员军官继续93.1试行政策,这样做合适吗?
五、两类不同性质的复员军官,不容混淆。2001年“自主择业”的政策颁布实施以后,93.1的军官复员政策仍然在执行,这是事实,不能否认。但是其属性已经与2001年以前发生了质的变化。其执行的主体是:职务不同——主要是排职和连职;军龄不同——服役期多在10年左右;军衔不同——基本是尉官;有人质疑,2001年以后也有服役20年以上的校级军官复员,是的,不能排除,但是他是极个别而不是主体,这些个别情况代表不了在军队服役20年以上老军官的退役主渠道——自主择业。除以上不同外,还存在有极其重要的不同,那就是计发复员费的标准不同。2001年以前的计发标准是执行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标准计发的,是计划经济时期典型的无私奉献的标准;2001年以后的计发标准是经过经济体制改革以后、适应市场经济特征的计发标准;2001年前后的军官复员内涵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两者之间已不是同一性质的事物了。显而易见,根据2001年以前复员军官的性质和“自主择业”政策的具体规定(即:所谓的“霸王条款”: 一、军龄满20年,二、营团以上军官,三、退役后自谋职业),这部分复员军官本属于“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本应从93.1政策中分离出来,顺理成章地并入“自主择业”的行列,而根本不能与2001年以后的复员军官同日而语、相提并论、混淆是非!试想一下,将在部队服役二、三十年的、年龄奔五十、六十的退役军官,仅仅给予上个世纪 五、六十年代微薄的计划经济经济补偿,抛入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了此一生,是何等的残酷!然而这种不该发生的事情却真实的发生在了多次立功授奖、脱下军装后再次为我军退役军官安置政策改革做出奉献和牺牲的两万余名复员军官的身上,又是何等的不平、不公!
六、给复员军官落实政策,是“自主择业”深刻意义的所在。“(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任团级和营级职务的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为什么要对服役满20年的退役军官多了一项“自主择业”的安置选择?为什么要给予这一部分军官特殊的优惠?那是因为这一部分军官在部队服役时是部队年富力强的不可替代的中坚力量,鼓励军官在部队安心、长期的服役;这一部分军官在退役时年龄都在走向五、六十岁,且他们相应地方职务为县级和区级,相应比较,年龄大、职务高,在市场经济这个新的历史条件下转业安置确实困难,退休不到年龄,创业已过青春年华,俗话叫“前不着村,后不着店”,但是,从军队实行年轻化和依据《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他们又不得不退役离队。谁都不乐意在戎马生涯到一把年纪的时候,再来一个“第二次人生抉择”,但是每一个同样经历的老军人都明白,“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这就是军人特有的属性。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方面从93年开始,经过复员军官极其艰苦的亲身实践和探索,另一方面本着国际惯例和吸取国外的经验,反复论证,才产生了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择业”的安置政策。执行93.1政策的复员军官,不仅是“自主择业”安置政策试验和探索的“试行人”,而且是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安心服役了二、三十年,这不是更加难能可贵之处吗?这不是贯彻“自主择业”政策深刻意义的具体写照吗?因此,自主择业政策不仅适用于2001年以后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也更加适用于93年到2000年的两万三千名复员军官;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复员军官当中,有很少一部分人军龄不满20年,那是因裁军50万所至,这和05年前后裁军20万,不满20年军龄的也“自主择业”了一样,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国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谋职业”的退役军官。应尽快解决同类型、同属性退役军官的安置遗漏问题,全面贯彻(中发[2001]3号)文件的第十一章、第六十九条“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让公平、公正 发扬光大!
七、“自愿论”是站不住脚的。自2001年 “自主择业”政策的正式颁布与实施,执行93,1政策的复员军官就应该顺理成章地与“自主择业”政策接轨,使安置政策的改革从试验、探索到完善、建立的过程有始有终。然而恰恰相反,“试行”与“正式” 并没有接轨,经过广大复员军官的强烈呼吁和不断诉求,时至今日已8年了,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落实,得到的是推给地方“解困”、“救助”的搪塞和敷衍。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那是你们自愿的,活该”类似的数落。没错,是自愿复员的,其一:复员军官自愿的是顾全大局、支持改革、牺牲自我、为国分忧!为了改革的需要,开辟前进的道路,奋不顾身,冲向前方,这不正是我党我军一贯倡导和弘扬的精神吗?这明显是对革命奉献和牺牲精神的诋毁和践踏!如今我国的安置就业依然是十分的困难,高喊“自愿论”的人,请你也和复员军官一样也为国分点忧,为改革做点牺牲,把你的位置腾出来,让予急待就业和晋升的年轻一代,给予复员军官同等的“保障”,做到否?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就不难理解复员军官的处境了。其二:复员军官自愿的是“国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行就业”,仅此而已。每一个复员军官和“自主择业”的军官一样,牺牲的是为之而奋斗到老的政治仕途,奉献的是区级、处级甚至是厅级的行政岗位,对每一个人生来说,这样的牺牲和奉献已是巨大的;复员军官也和“自主择业”的军官一样并没有自愿放弃军官身份和各种经济保障。只是93年至2000年期间,“国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谋职业”的各项保障政策还在“孕育期”,直到2001年出生。它的怀胎——孕育——诞生都和复员军官有着千丝万缕的直接关联,由此而派生的“自主择业”政策怎么也不该将密不可分的复员军官置之度外,从此成为概念替换的“自愿牺牲一切”的群体。难道政治上的牺牲还不够,还要把一个老军人本应享有的而且是赖以生存的各项“国家经济保障”剥夺的干干净净?其三:当总部提出号召,复员军官自愿地积极响应,绝大多数是在没有见到文件和并不了解具体的情况下,与“犯有严重错误的、刑满释放的、丧失干部条件的”复员军官划归一伍,这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但是,在特定的大变革年代里, 作为军队退役政策的探索性改革和暂时的“试行”,忍辱负重的复员军官仍然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试行”有了“成果”后,不但没有对此划上句号,却让其依然“试行”,使复员军官的诸多权益丧失殆尽,蒙受着天大的冤屈!为什么 “一碗水”如此的端不平?还硬要把“功”与“过”继续混为同类,这种极其明显的是非问题,久久得不到澄清?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再也不能容忍继续下去了!
八、解决复员军官问题的意见:
1、由于适应市场经济的“自主择业”配套政策滞后,复员军官从复员之日起完全套改现行的退役军官自谋职业的各项政策。
2、01年应接轨而未接轨,因此从2001年“自主择业”政策的颁布执行起,直至复员军官与自主择业政策的接轨为止,期间给予加倍的“退役金”经济补偿。
3、对已故的复员军官家庭及子女给予应有的抚恤和经济补助。
4、给予93年至99年的复员军官住房补贴。
5、对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被监视、监控、殴打、扣押、拘留的复员军官,责令当地有关部门公开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
全体复员军官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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