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勤:费良玉“交通肇事案”庭审记录
特别感谢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思璟在2月1日庭审以及在此前后采访中的卓越努力,由于王思璟的的努力才使得王思璟、刘建锋等能排除干扰顺利进入法庭听审。
此记录根据庭审时的多份记录和庭审现场旁听者的记忆整理而成,最主要根据刘建锋、王思璟等的笔记等听审记录,由于采自现场记录,整理者竭力对庭审原样记录,但实不可能,因此略有脱漏望见谅。
感谢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欧阳艳琴不辞辛劳将该记录整理成文。
庭审时间:2011年2月1日上午8:30——午间13:15左右
地点: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审判长:方孔强
审判员:赵少华
人民陪审员:南慧蔚
书记员:高文丹 周鹏宇
公诉人: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林宏炽、余乐燕
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斯伟江
被告辩护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费良玉
证人,全案仅黄标一位证人到庭参加庭审。
诉讼代理人斯伟江接受死者钱云会之父钱顺南的委托参加庭审。
死者钱运会的亲属无一人出现在庭审现场。
费良玉家属二人旁听了审理全程。
一、调查阶段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乐检刑诉[2011]73号)》
被告人费良玉,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颍上县黄桥镇张庄村东海队58号,因本案2010年12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意,2011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因被告人费良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有关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费良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装载石料的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荷载12405公斤,超载35020公斤,超载率282%,从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开往乐清市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当日9:45时,车辆途经虹南大道蒲岐镇寨桥村路段时,遇行人钱云会,在车前方道路右侧向左横穿,被告人费良玉刹车但仍避让不及,车头左侧将钱云会碰倒,左前轮碾压其胸颈部,致钱云会当场死亡,撞车后被告人费良玉指使他人顶替,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经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该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费良玉负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钱云会遭机动车辆碰撞、碾压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书证:110接警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称重单、机动车行驶证信息、调解书、户籍证明等;二、证人证言:证人黄标、高广跃、王立权、薛品芬、陈赛英、黄雪芬等人的证言;三、被告人费良玉的供述和辩解;四、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五、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六、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良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超载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交通肇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费良玉对被指控事实进行陈述
费良玉:一个就是那个车辆,行驶至寨桥村路段时,行人钱云会从道路的右侧向左侧横穿,他是突然横穿,然后我是鸣笛,向左打方向避让并刹车,避让不及,并不是直接刹车。
还有就是,这个死亡者的家属,已经接受了我的损害赔偿,但是……
还有一个就是肇事逃逸,我认为是不成立的。
辩护人陈述:(无)
诉讼代理人陈述:(无)
公诉人对指控事实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2010年12月25日,你有没有驾驶皖K5B323大货车?
费良玉:有。
公诉人:当时车上有没有其他人?
费良玉:有。
公诉人:谁?
费良玉:驾驶员黄标。
公诉人:黄标坐在哪里?
费良玉:副驾驶。
公诉人:车辆沿什么线路行驶的?
费良玉:虹南大道。
公诉人:从哪里开往哪里?
费良玉:从虹南大道到围垦工地。
公诉人:开往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是吧?
费良玉:对。
法官:被告人声音响一点,回答公诉人声音响一点。
公诉人:车上装载有什么货物?有没有超载?
费良玉:矿渣,石料。
公诉人:嗯。有没有超载?
费良玉:超载,应该是超载了。
公诉人:你有没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公诉人:驾驶证有没有?
费良玉:驾驶证还没有取得。但已经考试过了三关。
公诉人:在什么时间发生了交通事故?
费良玉:九点多钟吧。
公诉人:具体时间,九点多少?
费良玉:具体要问报警单,上面有时间,发生事故我立刻报警了。
公诉人:发生事故的地点在哪里?
费良玉:在虹南大道路上,寨桥村路段。
公诉人:经过事故路段时,你的车辆在道路的哪一侧行驶?
费良玉:右道封闭,在左道行驶。左道的右侧。
公诉人:在左道,是否有其他车辆?
费良玉:其他车辆,我是尾随其他车辆行驶的,并不是我自己一个穿行的。
公诉人:发现行人时,行人距离车辆有多少米?
费良玉:这个,具体有多少米我搞不清楚,只有一个大概。
公诉人:大概多少米?
费良玉:大概有个五六米、六七米的样子吧。
公诉人:对方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怎么行走的?
费良玉:与我的车辆同向而行,在车前方,靠道路右侧。
公诉人:有没有横穿马路的行为?
费良玉:本身是同向行驶,他在前我在后,然后到我车辆行进的时候,他突然向左侧横穿。
公诉人:你发现这个情况以后,有没有采取什么措施?
费良玉:我发现他,刚开始横穿的时候,就鸣笛,然后鸣笛他没有理会,他继续这么动,然后我接着是左打方向,并刹车,避让。
公诉人:有没有避让过去啊?
费良玉:没有。
公诉人:车辆的什么部位和行人发生了碰撞?
费良玉:车前方,驾驶室前方。
公诉人:事故发生以后,你是怎么下车的?
费良玉:推开车门下车了。
公诉人:是车的左侧车门还是右侧车门?
费良玉:右侧。
公诉人:右侧的话,黄标坐在驾驶室,你是怎么出去的?
费良玉:我从他身上跨过来。
公诉人:那个,行人被撞的情况怎么样?
费良玉:应该是当场死亡。
公诉人:行人在什么位置?
费良玉:在左侧前轮下面。
公诉人:轧死了是吧?
费良玉:对。
公诉人:你刚才说到,你是向左打方向避让,那行人为什么会轧在左前轮的位置?
费良玉:这个我不是专业,我无法回答你这个问题。
公诉人:那个死者你之前认识吗?
费良玉:不认识。
公诉人:你有没有报警?
费良玉:报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报的警?
费良玉:用我自己的手机拨打110。
公诉人:然后你有没有离开现场?
费良玉:没有。
公诉人:你在现场等交警过来是吧?
费良玉:对。
公诉人:那你在等交警的过车中,做了什么事?
费良玉:打了电话。
公诉人:打给谁了?
费良玉:打给我们车队负责的那个,我的老乡高广跃。
公诉人:还有呢?
费良玉:还有就是驾驶员黄标。
公诉人:你打电话给黄标说了什么内容?
费良玉:因为我下车以后就一个人嘛,我找不到他以后,想联系到他,另外想问这个驾驶员车辆保险的问题,想让他帮我顶替一下。
公诉人:你叫黄标顶替,黄标有没有答应为你顶替?
费良玉:他也没有同意,没有说同意,也没有说不同意。
公诉人:你认为他同意不同意?
费良玉:这个具体我也不太清楚,反正当时他没说同意也没说不同意。
公诉人:你是不是就当他同意了?
费良玉:我心里有这个侥幸的想法。
公诉人:交警到现场以后,你跟交警是怎么说的?
费良玉:交警到现场以后,我和他说,我是车主。
公诉人:交警有没有问你肇事司机在哪里?
费良玉:他问我的原话是,司机在哪里?我告诉他,司机现在不在现场,但我可以联络到他。
公诉人:你有没有带交警去找这个“肇事司机”?
费良玉:带了。
公诉人:后来这个黄标,是谁把他送到交警队的?
费良玉:高广跃。
公诉人:高广跃个人吗?
费良玉:高广跃和我一起。
公诉人:送到交警队了是吧?
费良玉:嗯。
公诉人:之后交警有没有打电话给你,让你到交警队配合调查?
费良玉:有。
公诉人:你有没有去交警队接受谈话?
费良玉:去了。
公诉人:到了交警队之后,你有没有说是黄标开车?
费良玉:最开始闲聊的时候我说了。
公诉人:后来有没有如实交代?
费良玉:后来做笔录的时候我就说是我自己开的。
公诉人:那个时候,是不是黄标已经说清楚了他是肇事司机的?
费良玉:我不知道。因为我没有和他见面。
公诉人:你刚才说,你已经给死者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协议。是不是已经达成了?
费良玉:是。
辩护人补充性发问:(无)
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补充发问
诉讼代理人:被告,你看着我,我是钱云会父亲的诉讼代理人,有些问题问你一下,你有无宗教信仰,信不信什么佛教啊、基督教这些?
费良玉:怎么说呢,佛教我也信,基督教……
法官:诉讼代理人请注意,与本案无关的请不要发问。
诉讼代理人:法官,我认为跟本案有关系。你继续回答。
费良玉:回答完毕。
诉讼代理人:信是吧?
费良玉:嗯。
诉讼代理人:你有没有什么不良嗜好?比如说赌博啊,玩玩牌啊,有没有?
费良玉:这是我个人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法官:再次提醒,再次提醒,本庭再次提醒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本案的事实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补充性发问。
诉讼代理人:我认为这些跟犯罪动机也有可能有关系。所以。
法官:本庭再次提醒。
诉讼代理人:希望法庭宽容。第三个,我想问你,你说你是开车开过去,右半道是封闭的,怎么封闭的?
费良玉:这个现场应该有照片,你应该可以看得到。
诉讼代理人:因为你是驾驶员,你是看到了。
费良玉:你开车的话你也应该能看得到。
诉讼代理人:对,我问你是怎么封闭的?因为你刚告诉公诉人说右半道是封闭的,到底是怎么封闭的,到底是隔离带封闭的,车子封闭的,还是别的方式封闭的?
费良玉:有那种××用的警备装置。有一些反光物体。
诉讼代理人:有多少,大概?
费良玉:这个我没数。
诉讼代理人:多吗?
费良玉:不清楚。
诉讼代理人:那么你看到钱云会的时候,看到这个受害人,他有没有朝你,有没有动作?
费良玉:他在走路。
诉讼代理人:打伞吗?
费良玉:这个,具体我记不清楚了,但是下雨应该是打伞的。
诉讼代理人:那有没有朝你比如说扬扬手啊?
费良玉:没有。
诉讼代理人:那你最初回答警察讯问的时候你回答他朝你挥挥手,做出拦车的样子,这是你说的吗?
费良玉:因为当时,这也是我不懂法的体现啦,因为当时我在想,毕竟我是没证啊,如果说他拦车的话是不是会减轻我的责任。
诉讼代理人:那这个你有没有和黄标商量过的?
费良玉:这个,也跟他说过。
诉讼代理人:什么时候说的?
费良玉:案发以后。
诉讼代理人:案发以后的什么时候?见面的时候谈了吗?
费良玉:电话。
诉讼代理人:电话?大概几点钟?
费良玉:具体记不清了。
诉讼代理人:案发之后呢,还是黄标,第几个电话?还是第一个电话就说这些事情?
费良玉:第几个电话我也记不清楚,反正说了。
诉讼代理人:那你是跟他怎么说的呢?
费良玉:刚才我已经说过了。
诉讼代理人:黄标什么态度?
费良玉:也没有说可以,也没有说不可以。
诉讼代理人:那你,就是撞到钱云会之后,你刚刚回答公诉人是你从黄标身上爬过去,右边,你有没有打开过左边车门?
费良玉:具体记不清楚了,应该没打开。
诉讼代理人:那么你,从右边车门下车之后,你是在车头看的,还是车后面看的?
费良玉:这个,有点模糊。我在供述中也说过这种,还做过口供。
诉讼代理人:就根据你自己的情况。
费良玉:反正我下来看,看了。
诉讼代理人:下来看了之后,你看到了什么情况?
费良玉:看到撞倒钱云会死亡。
诉讼代理人:你大概离这个受害者有多少米距离?
费良玉:这个,没有清楚地计算。
诉讼代理人:那么,你说你打了110,你用的电话号码是,是不是尾号是5852668那个号码?
费良玉:你说前面。
诉讼代理人:前面这个,上面是看不清楚,复印材料看不清楚。是高广跃的你自己记得吧?
费良玉:这个我不太……但是我一直在使用。18655852668。
诉讼代理人:嗯,对。那么你打110的时候大概是几点钟?出了车祸马上就打吗?
费良玉:对。
诉讼代理人:出车祸大概什么时间?
费良玉:我刚才已经说过了。
法官:诉讼代理人,刚才已经问过了。
诉讼代理人:审判长,请尊重我。
法官:其他证据……
诉讼代理人:其他证据,跟其他证据是有印证不了的东西的。
法官:等一下,等一下在举证的时候你可以展开。
诉讼代理人:我觉得现在是需要提问,这是我的法定权利,请尊重我的法定权利。
法官:也要经过我审判长的许可。
诉讼代理人:对,但是也要合理,要公正。
法官:你认为审判长不合理、不公正吗?
诉讼代理人:对,因为我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个电话,在他电话单上是没有的。
法官:那你等一下在举证的时候。
诉讼代理人:那你为什么一定要控制我的发问的方向呢?如果我跟你完全一样的话那我还坐在这里干什么呢?
法官:你,法庭已经提醒你了,多次提醒你了,问没有问过的问题……
诉讼代理人:几点钟打过电话,还没问呢。
法官:他刚才已经回答公诉人了。
诉讼代理人:他回答公诉人几点钟?
费良玉:想不起来。
法官:你看你仔细听。所以不要跟审判长,再次提醒你,法庭补充性问题你再可以发问。
诉讼代理人:那么你除了给110打电话以外,还给黄标打电话,还给谁打电话?
费良玉:高广跃。
诉讼代理人:高广跃是吧?
费良玉:嗯。
诉讼代理人:高广跃和你是什么关系?
费良玉:老乡。
诉讼代理人:老乡是吧?
费良玉:嗯。
诉讼代理人:那么,事发的那个时候你穿的什么衣服?
费良玉:红色。
诉讼代理人:红色的是吧?
费良玉:嗯。
诉讼代理人:那么,你到了交警队之后,你穿的是什么颜色?
费良玉:黑色。
诉讼代理人:黑色?那你是什么时候回去换的衣服?
费良玉:从虹桥交警队到乐清交警队。
诉讼代理人:从虹桥交警队到乐清交警队?
费良玉:对。
诉讼代理人:这个半路上?
费良玉:对。
诉讼代理人:有没有人看到你去换衣服?
费良玉:这个我不太清楚。
诉讼代理人:你去换衣服的时候家里有没有人?
费良玉:没有。
诉讼代理人:那么为什么你一直跟警察交代的时候你说你一直穿的是黑色衣服?
费良玉:这个不是我自己说的,他们自己写的,说我去的时候是那个衣服。
诉讼代理人:是他们写的,不是你自己交代的?
费良玉:对。
诉讼代理人:那么你说你跟钱云会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能问下你的钱是从哪里来的吗?因为我听说你家里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
费良玉:这个你应该去问我的诉讼代理人。因为是我委托他,让他去的。
诉讼代理人:好的。审判长,诉讼代理人发问完毕。
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公诉方向法庭举证质证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本案的证据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均由公安机关依法制作和取得,公诉人在出示证据过程中,对取证过程不再一一说明,如果法庭对某一份证据有疑问,公诉人再就该份证据加以说明。对言词证据部分,公诉人将对主要证据进行宣读,对次要证据概括说明证言内容,公诉人将采用分组举证的方式向法庭出示,全案证据为5组,请法庭准许。
法官:准许。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
公诉人:公诉人将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主要证明被告人费良玉,即肇事司机,其驾驶皖K5B323货车,于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时45分许,途径蒲岐镇寨桥村路段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事故后,费良玉让同车乘坐的黄标顶替,在民警对黄标进行询问,并掌握费良玉即实际肇事司机的情况下,通知费良玉到案。费良玉到案后,在第一次讯问过程中开始不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后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并在肇事后喊黄标顶替的事实。
本组证据包括被告人费良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标、黄军、兰明利、高广跃的证言,办案民警出具的办案经过、情况说明、接警单以及通话记录等。
第一项证据是被告人费良玉的供述和辩解。共11次供述,在卷宗第4卷第2条52页,因为被告人费良玉在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事故发生的多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以及今天在法庭上的供述也一致,公诉人对其原供述内容不再宣读。
第二项证据是证人黄标的证言。由证人黄标当庭进行陈述。请法庭传证人黄标到庭。
法官:传证人黄标到庭。
法官: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黄标:黄标。
法官:什么时候出生?
黄标:75年,1975年1月26日。
法官:什么民族?
黄标:汉。
法官:什么文化程度?
黄标:小学。
法官:你跟费良玉是什么关系?
黄标:我们是同村。
法官:同村?
黄标:嗯。
法官:证人黄标,本院审理费良玉交通肇事一案,根据公诉机关的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你应当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
(黄标在保证书上签字)
公诉人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证人黄标,2010年12月25日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你知道吗?
黄标:知道。
公诉人:你是怎么知道的?
黄标:因为我当时坐在车子的副驾驶的位置。
公诉人:你在乐清从事什么工作?
黄标:帮费良玉打工。
公诉人:打什么工啊?
黄标:给他开车。
公诉人:那发生事故的时候,那个皖K5B323这个大货车是谁开的?
黄标:费良玉。
公诉人:那个事故发生之前你有没有开过这个车?
黄标:我开过,开过两趟。
公诉人:你开了这个车干什么呢?
黄标:运那个石料。
公诉人:运了两趟是吧?
黄标:嗯,对对,运了两趟。
公诉人:那费良玉是什么时候接手开这个车?
黄标:他第三车的时候接手的。
公诉人:事故发生时候车上有几个人?分别坐在什么位置?
黄标:就是我和费良玉。费良玉。
公诉人:肇事的时候,你跟费良玉分别穿什么衣服?什么颜色的衣服?
黄标:我穿的是咖啡色×衣,费良玉穿的是紫红色的袄。
公诉人:你有没有看清楚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黄标:当时我看清事故发生时有一个人,在道路的中间往左侧横穿马路。
公诉人:然后呢?
黄标:然后就是,横穿马路,费良玉往这个左边打方向避让。
公诉人:有没有刹车?
黄标:刹车了。
公诉人:有没有鸣笛?
黄标:鸣笛了。
公诉人:这个人撞上了吗?
黄标:撞上了。
公诉人:撞的什么位置?
黄标:在他横穿马路的这个左侧,横穿马路的时候,这个车轮的左前方,把人碰倒在地。
公诉人:这个人走路横穿马路的时候,有没有向车辆招手、拦车的动作?
黄标:没有。
公诉人:在你以前的证言里面,曾经有说过,这个男的,这个行人,有招手拦车的动作,那今天说法为什么不一致?
黄标:因为当时费良玉跟我说,说他这个招手拦车,减轻车的这个,法律的这个……
公诉人:你的意思是说,这个拦车的动作会减轻什么东西?
黄标:会减轻这个……
公诉人:减轻你的事故责任是吧?
黄标:减轻事故责任。
公诉人:事故之后谁先下的车?
黄标:费良玉先下的车。
公诉人:他从车的哪一侧下的车?
黄标:从车的右侧。
公诉人:右边,跨过你的这里吧?
黄标:对。
公诉人:你有没有下车?
黄标:他下车以后我下了车。
公诉人:你看到什么情况?
黄标:当时我下车的时候,看到车子的左前轮轧着人,横穿马路那个。
公诉人:死了没有?
黄标:当场死亡。
公诉人:这个死者你是否认识?
黄标:不认识。
公诉人:你下车看到这个情况,费良玉在什么位置?
黄标:费良玉在车的后面。
公诉人:有没有到前面来?
黄标:后来到前面来了。
公诉人:你和他说什么?
黄标:我叫他赶紧报警。
公诉人:你是怎么离开现场的?
黄标:我是××叫他报警的时候,我说我打个电话……
公诉人:你跑到哪里打电话?
黄标:我是跑到那个事故现场后的小巷子。
公诉人:你离开的时候费良玉在哪里?
黄标:我离开的时候费良玉还在现场。
公诉人:那么你刚才说打电话了,打的哪些电话?
黄标:我第一个打给高广跃的儿子。他的电话关机,我打他的儿子。打给他儿子就是说……
公诉人:他的儿子是不是叫高彬啊?
黄标:高彬。我说你跟你爸爸说一下,费良玉出事了,开车撞了人。
公诉人:还有没有打给别人?
黄标:后来打给我弟弟,我叔叔。
公诉人:叔叔叫什么名字?
黄标:黄学庆。
公诉人:黄学庆是吧?
黄标:对。
公诉人:那费良玉有没有打电话给你?
黄标:打过。
公诉人:费良玉打电话给你说什么事?
黄标:他就是说交通事故,他无证驾驶,叫我顶替。
公诉人:叫你回到现场吗?
黄标:叫我回到现场。
公诉人:叫你回去干嘛?
黄标:他让我帮他顶替。
公诉人:叫你帮他顶替是吧?
黄标:对对对。
公诉人:你当时有没有马上答应?
黄标:没有。当时我没有马上答应。
公诉人:那你有没有跟别人商量是否给费良玉顶替这件事情?
黄标:我有说过这个事情。
公诉人:跟谁说?
黄标:后来我打电话给我堂弟说。
公诉人:你堂弟叫什么名字?
黄标:叫黄军。
公诉人:黄军有什么态度?
黄标:他叫我不要顶替。
公诉人:还有没有跟别人商量过?
黄标:别人,没有。
公诉人:你老婆有没有打电话过来?
黄标:我老婆是她自己打电话过来。
公诉人:她是怎么说?
黄标:她叫我不要顶替。
公诉人:也叫你不要替他顶?
黄标:对对对。
公诉人:那你后来有没有答应替费良玉顶啊?
黄标:我一直也没有明确地答复他。
公诉人:费良玉是给你打过一次,还是打过多次电话?
黄标:打过好几次。
公诉人:你没有明确答应,但是有没有明确拒绝啊?
黄标:……当时腿都吓软了。
公诉人:就是你没说答应给他顶替,也没不说不不答应给他顶替,就这个意思是吧?
黄标:对对。
公诉人:那你是怎么去的交警队?
黄标:我是坐一个老乡的车过来的。
公诉人:那你们是几个人去交警队?
黄标:三个人。
公诉人:还有谁?
黄标:费良玉。
公诉人:那在交警队的时候,费良玉是不是,有没有说你是开车的?
黄标:呃,说了。
公诉人:说了?
黄标:说了。
公诉人:你有没有否认?
黄标:当时我也没有……
公诉人:是默认了是吧?
黄标:对。当时……
公诉人:那后来在交警队里面,你有没有如实地讲清楚这个事情,是费良玉开车出的事故?
黄标:呃,在交警队说了,如实地说了。
公诉人:那,后来费良玉怎么归案,这个你知道不知道?
黄标:因为费良玉,我用的手机,是费良玉的卡,在交警队的时候,交警问我费良玉在哪……我说我这个手机有他的电话,交警拿起了电话打了费良玉的手机。
公诉人:就是叫费良玉过来配合调查是吧?
黄标:对。
公诉人:后来有没有看到费良玉过来?
黄标:呃,我看到了。
(公诉人对证人询问结束)
法庭质证
被告人质证:(无)
辩护人质证:(无)
诉讼代理人质证
诉讼代理人:有些问题问你,你要如实回答。呃,费良玉是你老板是吧?
黄标:对。
诉讼代理人:每个月给你发多少工资?
黄标:这个没有说。
诉讼代理人:没有说?
黄标:……
诉讼代理人:做了多长时间?
黄标:做了二十几天吧。
诉讼代理人:做了二十几天?
黄标:对。
诉讼代理人:那么事发当天你为什么没有开车,因为他雇的你当司机?
黄标:因为早上我开了两车,我开了两车过来他到虹桥有事,镇里,他回来说要我把车子开到沙湾去装石料下来,有雨,他在下面,我听着车的下面有沙沙沙的声音,我下来检查,费良玉他自己跑上去。
诉讼代理人:那他的驾驶技术怎么样?你有没有坐过他开的车?
黄标:之前也坐过。
诉讼代理人:驾驶技术怎么样?
黄标:这个反正……
诉讼代理人:那你坐在驾驶室有没有睡觉呢?尤其案发前?
黄标:案发前没有。
诉讼代理人:看到前面还是在睡觉?
黄标:反正迷迷糊糊的,我靠在那个靠背上,我靠在靠背上。
诉讼代理人:那你有没有看清楚当时这个道路状况啊,前面的行人啊,你有没有看清楚?
黄标:当时就看着有人横穿马路。
诉讼代理人:你有没有注意这个道路,他为什么会逆行?
黄标:因为这边这个路是封的。
诉讼代理人:用什么封的?
黄标:用那个……
诉讼代理人:塑料筒?
黄标:对对对,塑料筒。
诉讼代理人:整个半道都被封了?
黄标:对对对,整个半道全部都封了。
诉讼代理人:那么,就是你看到被轧被撞的那个人,他有没有打伞?
打的伞。
诉讼代理人:打的伞?
黄标:嗯。
诉讼代理人:有没有扬手、拦车的动作呢?
黄标:没有。
诉讼代理人:那为什么你在公安交代阶段好多次你说他扬着手要拦车?
黄标:因为当时费良玉他跟我说的。
诉讼代理人:他是什么时候跟你说的?
黄标:在打电话的时候说的。
诉讼代理人:是案发后的第一个电话,第二个电话,还是后面几个电话里面?
黄标:后面的几个。
诉讼代理人:后面的几个电话?
黄标:嗯。
诉讼代理人:那么,费良玉喇叭这个,他看到行人以后,喇叭是按了没有?
黄标:喇叭我听到按了。
诉讼代理人:听到按了?
黄标:对对对,我听到按了。
诉讼代理人:然后方向盘打了没有?
黄标:方向盘也打了。
诉讼代理人:也打了?
黄标:对对对,方向盘转了。
诉讼代理人:你有没有听到叫声,声音啊?
黄标:没有。
诉讼代理人:没有?
黄标:……
诉讼代理人:这个车,可以开多少档?总共是8档,最高时速是多少?
黄标:最高时速啊?我们跑的那个路跑得都不是很快,跑得最多的时候也是40多码。
诉讼代理人:你们一般6档可以开多少,一般?
黄标:这个……
诉讼代理人:因为你是驾驶员嘛,一般挂6档的时速是多少?
黄标:因为我,没有实验过。
诉讼代理人:你们撞了人之后,费良玉有没有打开过左边车门?
黄标:打过。
诉讼代理人:打过?
黄标:对。
诉讼代理人:那他左边打开的没有下去吗?
黄标:因为那天下雨,下雨,下雨,滑,从我这边下。
诉讼代理人:从你那边下去?
黄标:对。
诉讼代理人:那他撞到人之后有没有说什么话?
黄标:撞到人之后他就说,我们就说赶紧报警。
诉讼代理人:赶紧报警?
黄标:对。
诉讼代理人:你有没有看到他报警呢?
黄标:应该报警了,在车子下面,声音挺大。
诉讼代理人:那他下去之后,你是在车上吗?
黄标:他,他先下去以后,我才下去的。
诉讼代理人:你什么时候下去?
黄标:他什么时候下去我就下去了。
诉讼代理人:你下去了?
黄标:对。
诉讼代理人:那你看他是从前面走还是从后面走?
黄标:他是从后面走到前面。
诉讼代理人:那你下去的时候是从前面走还是从后面走?
黄标:我是站在车的前面。
诉讼代理人:你是站在?
黄标:对对,我站在车的前面。
诉讼代理人:那你有没有看到其他人在?
黄标:没有。
诉讼代理人:案发现场?
黄标:没有。
诉讼代理人:没有其他人?
黄标:对,没有其他人。
诉讼代理人:你刚给法庭就是说他穿的紫红色衣服?
黄标:对对对。
诉讼代理人:是什么样的衣服?
黄标:就是紫红色的羽绒袄。
(诉讼代理人发问完毕)
法官:被告人,你对证人证言有什么异议?
费良玉:证人证言,就是,我到案的时间里,到案之后,我没有见过他。
法官:你说你到交警队之后没见过他是吧?
费良玉:对对对。到乐清交警队我就没见过他。
法官:其余的都是事实是吧?
费良玉:对。都是事实。
法官: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疑问?
辩护人:没有。
法官: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疑问?
诉讼代理人:有。因为公诉人没有宣读证人证言嘛,所以我是觉得需要宣读一下这个费良玉的证据。
法官:呃,证人已经当庭作证了,不需要宣读证言。
诉讼代理人:但是我对证言有疑议。
法官:有疑议等一下做辩论的时候再说。
诉讼代理人:我觉得这是质证阶段,你应该允许我发问,对证人证言的异议提出来。
法官:你异议可以提出,请不要宣读。
诉讼代理人:对,我现在就提啊。
法官:你有什么疑议你讲。
诉讼代理人:费良玉在2010年12月25日16时的时候,向公安说,第2页。
法官:这是费良玉的证言,我现在问你的是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疑议。
诉讼代理人:两个疑问。黄标在第一次回答,因为第一次询问的时候往往是最真实的,他在回答证言的时候,就讲到受害人那个人动态如何,说他左手撑伞,右手在扬手,这个黄标当时还解释了,这是。
法官:你有疑议就讲出来,不要宣读了,不要解释。
诉讼代理人:就是这个事情,他,不止一次对公安说,这是一点啊。第二点,他说是被告用手机报警,今天我问他说报警,他说没看到,这是第二个问题,第二个疑议。第三个疑议呢,请法庭注意哦,他今天的陈述,可能和后面的证据会有矛盾之处。
法官:等一下有矛盾之处你再提出来。
诉讼代理人:第四个呢,请法庭注意,他是和费良玉是雇佣关系,有一定利害关系。
(证人退庭)
公诉人:公诉人对诉讼代理人疑议作出回应。诉讼代理人刚刚提出,证人的第一次询问往往是最真实的,这只是诉讼代理人个人揣测,并无任何依据。另外,证人所陈述的一些细节,与原先做过的一些细节有所矛盾,那么证人在原先的陈述当中,都做了说明和补证,另外当庭也解释了理由。第三,诉讼代理人提出,利害关系的证人黄标与被告人费良玉有利害关系,但是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只要是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资格,这并不影响证人黄标当庭作证。现公诉人继续举证。
诉讼代理人:对不起我想回应一下。
法官:现在不是辩论阶段。
诉讼代理人:那既然公诉人……
法官:现在,现在不是辩论阶段。
公诉人:第三项证据……
诉讼代理人:请帮我记录下来,我抗议这样剥夺我答辩的权利。
法官:等一下再讲。
诉讼代理人:请帮我记录在案。
公诉人:第三项证据是证人黄军的证言。在补充卷中第11至15页。证人黄军是黄标的堂弟,其证实2010年12月25日上午,黄标有打电话给黄军,说费良玉开车出了事故,让黄标顶替,黄军叫黄标不要顶替,害怕黄标不听,又打电话给黄标的老婆兰明利,黄标是用15825696837这个号码打黄军的电话13717487290的。
第四项证据是证人兰明利的证言。在补充卷的第16至19页。兰明利是黄标的妻子,其证实听黄军说费良玉开车出了事故,黄标可能会去帮忙顶替的时候,兰明利有打电话给黄标,阻止黄标去顶替。兰明利当时是用13168570255这个号码和黄标的15825696837这个号码联系的。
第五项证据是证人高广跃的证言。在侦查卷的第五卷第29至44页。高广跃是运输队的车队长。其证实2010年12月25日9时40分许,费良玉打来电话说车子把人轧坏了,高广跃就开着面包车到现场,发现费良玉的车前面车轮下压着个人,正好在自己回虹南大道的路上碰到了黄标,就带着黄标去工地。在工地的大转盘处,费良玉坐警车过来,费良玉下车上了高广跃的车,是高广跃开车送费良玉和黄标去交警队的。高广跃还证实,费良玉在乐清除了高广跃以外,就没有什么人了,他老婆呢,是一起到乐清来的,因为怀孕了,身体不好,住在虹桥医院。黄标在乐清也没有什么关系,是费良玉的原先的司机走了以后才雇的司机。
第六项证据是通话记录。在卷宗第二卷第52至61页。该通话记录证实,费良玉所使用的18655852668在发生事故后与黄标所使用的15825696837有多次联系。其中,9点46时27秒至10点17分31秒为主叫,反映出在事故后,多次要求黄标顶替而打电话给黄标的情况。与被告人费良玉、证人黄标的证言相印证。黄标所使的15825696837在发生事故后有打电话给黄军13717487290,之后,黄军又有打电话给黄标,以及黄标的老婆兰明利13168570255多次打电话给黄标,上述通话信息与黄标、兰明利、黄军三人的言词证据相印证。
第七项证据是乐清市交警大队民警赵顺余、余兵新出具的办案经过。在卷宗第二卷的第64至65页。证实在虹桥交警支队在事发之后到达现场时,费良玉说自己是车主,并提出找驾驶员黄标。后来,费良玉和黄标一起到交警队,因当时费良玉本人指称黄标是驾驶员,就先控制黄标进行询问。黄标交代了费良玉驾驶皖K5B323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叫黄标顶替的事实。余兵新电话通知费良玉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在民警询问时,费良玉开始不承认,后来交代了自己驾驶皖K5B323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叫黄标顶替的事实。当日,费良玉被刑拘。
第八项证据是乐清市交警大队民警余兵新、赵顺余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宗第二卷的73页。证实,2010年12月25日12点59分开始至14点1分11秒,民警余兵新、赵顺余用黄标手机15825696837这个号码5次同费良玉通话,要求费良玉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及核实相关情况。
第九项证据是乐清市交警大队民警余兵新、赵顺余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宗第二卷的73页。证实,2010年12月25日12点59分开始至14点1分11秒,民警用黄标的手机多次同费良玉通话。
第十项证据是接警单。110接警单。在卷宗的第1至,呃,在卷宗的第一卷第1页。证明报警时间是2010年12月25日9点46分45秒,报警电话是18655852668,报警人没有说名字。
(第三项至第十项证据出示完毕)
法庭质证
被告人质证:(无)
辩护人质证:(无)
诉讼代理人质证
诉讼代理人:最主要的是对那个电话记录。请法庭翻到第二卷的第57页,费良玉的电话他自己当面也核实过的,那么这个电话,我没有看到9:46之后打到110的电话。然后,110接警单上写的说是费良玉电话报警。这个是核对不起来,所以这个请公诉人或者哪一位解释一下。
法官:你说他的电话,在他的电话记录里没有110打出的电话是吧?
诉讼代理人:对。
法官:公诉人对这一方面有什么解释?
公诉人:这个110接警单,这个明确记载着被告人费良玉曾经用这个手机,后面2668这个手机,时间是9点46分45秒,那么被告人当庭也承认,也是供述自己打了这个电话,黄标也证实被告人打电话。但是呢,在接警记录我们也使用了,也有显示。但是呢,公诉人认为应该采信被告人,有利被告人的原则,采信这个被告人报警这个情况。
诉讼代理人:审判长,我想补充一点。我的意思所有证言都不如机器可靠,机器的记录,既然公诉人用它来证明给黄标打过电话,给高广跃打过电话,那么为什么这机器上证明他没有给110打过电话,法院要采用证人?应该是物证更可靠。
法官:这个,法庭已经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就是这个问题法庭曾经询问过电信部门,因为他的电话号码是外地的电话号码,在往本地打110时显示不出来。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
公诉人:公诉人现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主要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本组证据由监控视频及视频图像采集记录、过磅单,证人王立权、薛品芬、陈赛英、黄雪芬、王旭旭、王旭乐、孔献良、林金儿的证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上交笔录、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
第一项证据是监控视频及视频图像采集记录。在卷宗第二卷的28页。证明,2010年12月25日16时10分至45分,侦查人员在乐清市虹桥镇山塘山矿山提取到监控信息,在该监控信息中发现,发生事故前,肇事车辆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于9时37分59秒经过山塘山矿门口,于2010年12月25日9时42分09秒经过华一村村口。
法官:请书记员把视频拿过来。照片。
公诉人:第二项证据是过磅单三张。在卷宗第二卷的41到43页。证明,2010年12月25日在发生事故前,皖K5B323解放牌自卸货车处于运输石料过程中,并已装运石料两趟,在第三趟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
第三项证据是一组证人证言,包括证人王立权、薛品芬、陈赛英、黄雪芬、王旭旭、王旭乐、孔献良、林金儿等8位证人的证言。这一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钱云会发生事故时,手上戴有一只具摄录功能的手表,该手表为发生事故前一天,即2010年12月24日,王立权通过林金儿,从林金儿的朋友孔献良处取得。事故当天即2010年12月25日早上7点左右,王立权打电话叫钱云会到家中,在家中将手表交给了钱云会,并教其如何使用。两人分开后,王立权与钱云会还在8点多有过通话,9点多,王立权知道钱云会发生事故,10点多,王立权赶到事故现场,从钱云会手上取走手表,后王立权将手表交由其儿子王旭旭、王旭乐将事故发生的视频复制至U盘,并将其手表交给其妻子黄雪芬保管,黄雪芬再将手表交给邻居陈赛英代为保管。陈赛英于2011年1月14日要求薛品芬陪同其一起将手表交给蒲岐镇边防派出所,王立权、王旭旭、王旭乐一起供述钱云会交通事故发生过程视频内容,现当庭宣读这一组证人证言的内容摘要。
第一个是证人王立权的证言。在卷宗第三卷的第51至69页。“钱云会死后,袁迪贵叫我去现场多拍一些照片和录像发到网上,把政府的面子搞掉,我听后就到钱云会的尸体上摘下他的手表,戴在自己的手上,去拍事故现场的录像,拍好后,我把手表交给小儿子,让他把录像拷出来,放在一个白色的U盘上,然后把手表交给了我老婆。钱云会手上的手表能拍录像,是我于2010年12月24日上午通过××向我的朋友借来的。钱云会戴的手表能拍录像,在钱云会死之前就我们两个人知道,我被抓的时候悄悄把U盘放在我坐的那辆车的副驾驶座的后背袋里。12月25号早上6点多,我打电话给钱云会,7点左右他来到我家,我们先计算到省里的事,接着把能拍录像的手表给钱云会,当时我教他怎么用了,并且在我家试用了一会,之后,钱云会把手表戴手上,我们一起出去,大概8点钱云会打电话来问,上访的材料还有没有。9点多,钱成钱电话说钱云会被车撞死了,我就赶回村,我回到寨桥村,我来到钱云会事故现场,我从钱云会身上车轮外的那只手上摘下手表,并用手表把事故现场的情况拍下来。下午,我先让我儿子把手表里的影像拷贝到电脑里,我在现场拿走手表没人看见,在家里拷贝时,我和老婆以及两个儿子都在场看的,当时用手表拍的录像拷贝了一份存在了我的U盘里,还在我大儿子的电脑里做了备份。”
第二个是证人薛品芬的证言。在卷宗第三卷的第73至74页。薛品芬就证实这一个内容,是陈赛英把手表交给了蒲岐边防派出所。其证实2011年1月14日早上,当时呢,陪这个陈赛英把东西交到蒲岐派出所民警,并且呢,经过了当场清点,其中是有一只手表,不锈钢表带,白色表盘,有英文字母,professional image, watch video record,还有8个光盘,还有一些上访材料。
第三个是证人陈赛英的证言。在卷宗的第三卷第76、78页。其证实和黄雪芬是前后门的邻居,也就是王立权的老婆,大概十天前,黄雪芬提了两袋东西放到其家中,并且呢,自己后来是叫妇女主任薛品芬陪她一起到蒲岐派出所把东西上交的。当时呢,民警进行了当场清点。有一只手表,手表的描述跟这个薛品芬的描述是一样的。
第四个是证人黄雪芬的证言。在卷宗的第三卷第81到84。黄雪芬陈述了:“2010年12月25日那天呢天暗下来的时候,我老公王立权带回一只手表和一只手机,手表谁都没注意听,手机他说是钱云会的,过了一会儿,我上楼看见我老公和两个儿子正在我大儿子王旭旭的电脑上的电脑前看录像,我当时看见钱云会躺在车轮下,旁边有些人围着,手表王立权叫我保管。我呢,后来叫这个邻居赛英帮我保管。”
第五个是证人王旭旭的证言。在卷宗的第三卷86至98页。王旭旭陈述:“2010年12月25日下午大概三四点,我爸王立权回家来,拿了一部手机和一只手表,他说是钱云会的,他叫我弟弟王旭乐把手表里的东西拷到他自己的U盘里,拷出来后他在我的电脑里播放U盘,我看到有一段是钱云会被撞死过程的现场视频,后来我把钱云会被车撞死的过程的现场视频保存在我的电脑里。我爸爸把U盘拿走了。钱云会被撞死的视频,刚开始出现的是钱云会面部特写,估计是他自己戴着拍摄的,后来视频开始是摇摇晃晃的,拍的是路上一些画面,另外听到汽车喇叭,最后,视频就固定在一个画面上,这时候估计是钱云会被车撞死了倒在地上。再过了一会儿,就看到很多人围过来,就是过来围观的,然后镜头就停在那里了。播放视频时,我,我弟弟王旭乐,我爸王立权,我妈黄雪芬在场,我妈是后来才来的。看了视频后,我个人认为钱云会是死于交通肇事,我害怕如果将钱云会被车撞死的过程给有关部门,村民们会对我们进行报复。全家看过视频后,我爸吩咐我们都不要说。”
第六个是证人王旭乐的证言。在卷宗的第105至109页。“2010年12月25日中午12时27分,我在家里‘乐清上班族论坛’上发了不实的帖子,内容不真实的帖子。2010年12月25日那天下午,我爸王立权回家来,给我一只手表和一条数据线、一个U盘,说手表是从钱云会手上偷偷摘下来的,有摄影录像功能,让我把手表里的东西拷出来,放在U盘里。后来因为我的电脑没有快播软件,就拿到我哥的电脑上弄,钱云会手表里的内容,把这个手表里的内容复制出来。后来我爸我哥陆续取回来了一些现场资料,我后来都放在‘新建文件夹3’,并剪切到D盘的‘热血江湖伏魔幻影’游戏的子目录下面隐藏起来。看过手表里的视频资料以后,我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在网上发的帖子,是我爸说老袁要在网上发这样的帖子。”
第七个是证人孔献良的证言。在卷宗的第三卷的第115页,第三卷的124页。通过照片能辨认出,王立权就是跟着林金儿过来借这个手表的人。孔献良陈述:“2010年12月23日左右,林金儿和他朋友向我借了一只有拍照和录像功能的手表。当时呢,我教他们怎么用了。民警出示这只手表以后,即确定这是我借给林金儿的朋友的。这只手表我买了有几个月了,是在虹桥镇育红路的手机店里用300元买的,后来呢,我还送给林金儿一只。这只手表,送给林金儿的那只,也是在手机店里用300元买的。”
第八个是证人林金儿的证言。在卷宗第三卷的126至132页。林金儿陈述:“2010年12月23或24号,我和王立权说我的一个朋友有只手表有拍照录像功能,王立权说让我带他去看看,如果好使,也买一只,我就带了王立权去朋友家,即孔献良家。看了以后王立权要求孔献良转卖给他。当时呢,孔献良那只手表也蛮新的,就拿给他了,并且教了王立权怎么使用。后来呢,我也托孔献良给我也买一只一样的。”
第四项是物证书证,包括上交交警出警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搜查物品复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在卷宗的第三卷第14至第18页、第三卷的第2页、第三卷的3、4、5页。这一组书证证明,2011年1月14日,陈赛英在薛品芬的陪同下,将黄雪芬交给其保管的钱云会死亡时所带的手表,交给蒲岐边防派出所。民警经过当场清点后予以扣押。2011年1月13日21时20分至35分,侦查人员对王立权传唤过程中所乘坐的别克商务车进行了合法搜查,在车中间排座位的后背上,搜查到一个SONY U盘,也当场予以扣押。
第五项证据是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及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宗第三卷的第46至49页、补充卷的第30至31页。证明,2011年1月14日温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DNA室收到乐清市公安局蔡勇、余兵新送来的带可疑血迹的手表,经拍照固定后,以纱线取适量的离子水擦拭提取可疑血迹进行DNA检验,送检的手表上血迹中检出人血迹,经DNA检验,支持该人血迹为钱云会所有。
第六项证据是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在卷宗第三卷的第34至44页。证明,检验时间是2011年1月14日,温州市物证鉴定所鉴定专家对电子物证检验工作站进行杀毒以后,启动只读检验设备,先是将检材备份为镜像文件,并记下了哈希值,再对镜像文件进行技术分析,对检验出的数据导出到检验专用移动硬盘,检出手表其摄像机中视频文件13个,SONY U盘中视频文件13个,并刻录成光盘。手表摄像机中检出的反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视频文件,其操作时间为2010年12月25日上午,最后访问时间也是2010年12月25日,并记下了哈希值。
第七项证据是乐清市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宗第二卷的67页。证明2011年1月14日提取的钱云会所佩戴的手表所摄下的钱云会被撞击的录像时间为2010年12月25日9时48分20秒,经校对该手表默认时间比北京时间快3分23秒以上。
出示手表
播放手表摄像机中的视频(播放第7段视频)
公诉人:这是钱云会的头像。打着伞。道路右侧有占道,画面比较清楚能看到。在一路上钱云会一个人单独行走。这一路,钱云会都是一个人,以正常的速度行走。两声喇叭,刹车声。这是发动机,一直开着。
诉讼代理人:我想请法院播放一下第三段。
法官:第三段视频?
诉讼代理人:对。
法官:是否同本案有什么关系?
诉讼代理人:有关系。
法官:什么关系?
诉讼代理人:因为在12月23号,拍了两个人,那么指认一下这两个人。
法官:可以。播放。
(播放视频)
诉讼代理人:这个人是谁?
公诉人:这个陈述一下,这个,这个视频是23号的视频,和本案是没有关系的。
诉讼代理人:我想问一下,如果这个人是钱云会的话,那所有的证言都不可靠了。
法官:等一下你到辩论的时候。
诉讼代理人:我不是在辩论的时候,但我在质证的时候,法官要……
法官:证据出示完毕了,还有什么要说明的?
公诉人:有些内容公诉人要加以说明。
法官:好。
公诉人:从这个视频当中,我们能看出这么几个内容:一、9点45分41秒左右,钱云会开启了手表的摄影功能,并撑着一把带红色卡通图案的雨伞,从蒲岐往南岳方向,在虹南大道上一路行走,周围环境中除过路车辆外并无他人;二、事故路段右侧有障碍物;第三项是9时48分18秒,钱云会快到寨桥村路口时,突然从右向左拐,此时听到两声巨大的汽车喇叭声,9时48分20秒,钱云会被车子撞到,9时48分28秒,被轧在左前轮下,事故发生以后,因佩戴手表的左手伸在车身外面,该手表继续保持摄录,记录了事故后的现场情况,肇事司机从车尾向车前方向,有保安到现场看。这段视频内容证明,被害人钱云会事故发生时佩戴的手表所摄录的视频资料,详细记录了案发当天钱云会的活动轨迹,以及在事故现场附近直至发生交通事故的整个过程,包括案发时间、死者单独行走和撑雨伞、沿途路况、车辆警告喇叭声、司机下车情景以及后来看的保安等情况。被害人钱云会是在2010年12月25日9时48分20秒至28秒间发生意外,事故仅在瞬间发生,当时能清楚地听到喇叭声和撞车声。
(第二组证据出示完毕)
法庭质证
法官: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系列证据是否有疑议。费良玉:没有。
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它的内容确凿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法官:诉讼代理人有没有疑议?
诉讼代理人:有。我感觉辩护人的发言和公诉人一样的。质证,辩护人没有意见,反而赞同,我表示很遗憾。首先我对证据的宣读方法有严重疑议。这么多证据,只选择一定的读一下,最后,给我们的时间,给大家的时间,非常短暂,我认为是非常不负责任的、非常不合理的,那么,请法庭给我时间,我要一一质证。
首先,我想从视频开始质证。就是刚刚播放的几段。首先,对这个视频,没有通过任何权威部门、鉴定机构鉴定,到底这个视频有没有经过剪接,有没有修改?因为视频,视听资料,是很容易被修改、剪接的。那么,从所有案卷出示的东西来看,是没有这样的鉴定报告的,这是一点。
第二,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剪接修改鉴定呢?因为这个视频放在王立权家里,已经有很长时间了,他儿子也拷贝过、删除过,那么到了公安机关手里,我觉得也有必要,公安也有必要,因为公安机关已经认定了是交通事故,结论已经做出了,那么他已经变成利害关系人了,如果这录像有什么不同的话,他也是利害关系人,所以我们也加以存疑。这是第二点我为什么说要鉴定。
第三点,请法庭播放那个12月23号那一段录像。如果这个人是钱云会的话,他的时间是2010年12月23号,所有的证人都表明,包括王立权,都表明是12月25号才交给钱云会手表的,而且中间也有12月25号早上7点多交接手表这么一个视频,和钱云会交接手表这么一个视频,那么23号这个视频又是从哪里来的呢?那么是不是视频手表作假了呢?这是第三个问题。
第四点,没有任何亲人来鉴定过、辨认过刚刚视频播放的那个人是钱云会,没有任何亲人来辨认、指认,公诉人说是就是,辩护人说也是,那么有没有人来指证过,家属来辨认过?包括第3段,呃,第2段视频,是不是?这是第四点。
第五点疑问,请法庭重新播放视频的时候你们看一下,按照费良玉、黄标的交代,当时的现场,当时的现场他说有很多隔离筒,那么你去看看视频,有一个隔离筒没有?一个都没有。那是现场作假吗?还是他们两个人都说谎了?
第六点,这个视频没有任何关于车辆、这个车辆的特征,没有任何,除了第一个伸出来的脸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人可以认清楚这个人是谁,认清这个脸型的,所以要伪造,也是很容易。所以针对这个视频,我想法庭还是认认真真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去找有关机构做鉴定,有没有剪接,去找他的亲人去,有没有指证过。
接下来我将会讲到,很多证言的内容和视频是不相符的。接下来我来质证刚刚公诉人提出的那么多证言。我先讲,不用全部讲,挑着讲啊,我讲主要是看过这视频的人。
王立权的讯问笔录当中,王立权讲到,我、我老婆、我两个儿子和钱成钱都看到过视频,那么我们接下来说,首先我要质证、质疑本次庭审当中,王立权、黄雪芬这些人,为什么不出庭作证?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除了下列情形,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那么,我想请公诉人解释一下,为什么王立权身体好好的关在看守所,完全可以出庭作证,王立权的家人也都在,为什么不出庭?否则其证言,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话,我认为证言是要打折扣的。这是一点。同时,根据最高法院规定,鉴定人也应该出庭,那么今天,鉴定人也没有出庭,都没有合理的理由。所以对这个程序,我是表示异议。
第二,即使按照王立权等所有人的笔录而言,王立权说他看到了,他老婆看到了,钱成钱看到了,钱成钱今天没有作为证人出庭,也没有证人笔录,那么王立权说他看到什么呢?王立权没有看到钱云会被撞死。而且王立权笔录当中还提到,钱云会的手机,一并跟手表在一起。那么手机里面有通话记录,为什么钱云会手机的通话清单没有作为证据出示在本案庭审当中?这是,我讲的是王立权在2011年1月13日8时交代的,说他老婆、他两个儿子、钱成钱都看过,但王立权没有说他看到了被撞的事。王立权看到的视频说,说我就看到了两段视频,一半是钱云会压在车下的场景,和围绕肇事车拍的视频和站一排警察的视频,警察的视频没有,他围绕车拍的视频也没有。但是请法庭注意,所出示的14段视频当中,没有一段说是钱云会被压在车下的场景。你不信公诉人再放回来。没有一个视频。因为手表是戴在钱云会的手上,他拍不到钱云会被压的情况,所以王立权的证言当中就没有这个。他说看过,他儿子也说他看过,但是他没有看过公诉人提交的这个第7个。
接下来我讲,薛品芬的证据,也就是公诉人说陪着这个,陪着这个陈赛英上交。请法庭注意一下时间,其实王立权的老婆,我们先讲王立权的老婆,黄雪芬的这个证言,王立权的老婆是2011年,根据讯问笔录,1月14日凌晨5点,被叫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那么根据我国刑诉法,证人一般来说应该是到她家里去讯问,也可以,实在不行也可以叫,但应该是在合理情况下,你每天早上5点钟把人带走,而且带走的不是凌晨5点,据我了解是凌晨1点,凌晨5点去问一个证人,她不是犯罪嫌疑人啊,犯罪嫌疑人你要抓,是证人啊,我们每个人都会变成证人,凌晨1点把你门撬开,抓走证人,这就是做笔录的证人,所以这段证言,她做的笔录是凌晨5点30分到凌晨7点多,这是王立权老婆做的证。王立权老婆也没有看到被撞的证据,她只说录像里我只看到钱云会躺在车轮下面,已经死了,有些人围着,没有这个录像。不信公诉人可以出示一下,有没有这段录像。王立权老婆的证言。然后王立权老婆在14号早上已经被问话之后,所谓陈赛英主动上交,才出现陈赛英。但是我们在“陪同陈赛英上交”的笔录当中,薛品芬的笔录当中,请法庭注意到2011年1月14日11点20时,能明显地在笔录当中,我感觉是不可能是她自己说的。说手表是什么样子的,答:是不锈钢的表带,白色表盘,表面上有“professional image, watch video record,2010……”一个妇女主任,能记下这么多东西吗……里面有一段英文,手表里面英文是什么样……所以这种讯问笔录,明显就是不是自己说的。
再看王立权儿子的笔录。所有证言当中,唯一承认看到钱云会被撞录像的是王立权的儿子,但是王立权的儿子是被以…王立权小儿子王旭乐是“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抓到派出所,这也是在凌晨,就是因为他在网上发了帖,公安局把他抓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所作的证言,我们认为,也是有问题的。他中午看过视频,到晚上发的帖,还说钱云会被撞死,请看第三卷48页,他晚上9点钟,他弟弟还在天涯上发了一个钱云会的帖,被撞死的这个笔录。然后王旭乐,王立权的两个儿子都承认,都认为,他父亲,他爸爸和他妈妈都看过这个视频,但是问题在王立权和黄雪芬的证言,都没有这个视频,那么为什么他说我担心我参与到拍摄事件,而且我弟弟还在网上发了与事实不合的帖子,我害怕我和弟弟受到处罚,所以,他们处在一种极端恐惧的情况下作的这些证言。
那么这些证人为什么不出庭,接受辩护人、受害人的质询呢?那按最高法院规定你就应该出庭啊。所以,所有这些跟录像有关的证据都存在自相矛盾,而且存在和录像不符,那么,我就不知道,怎么来认定这个录像就是当时的录像,有没有人篡改,有没有人排演过?我不得而知。但是,我是质疑这个录像的,我也认为,公安机关这些检察机关出示的,公诉人出具的证据当中,取证程序存在瑕疵。所以法庭在考虑的时候,需要考虑他们的证明力是有限的。
还有对电子物证上面记录的这个手表的血渍是钱云会的,对这个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这个光盘,这个我觉得还是没法说明问题,因为这个之前,这个证物,按照王立权几个儿子说,他删掉,他的证言中说是删掉了,所以,已经污染的情况取得这些证据,那么这些证据再检查,我觉得,已经……
公诉人:我打断一下,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内容当中呢,有很多歪曲事实的部分。
法官:继续往下说。
诉讼代理人:那么对于这个,怎么样把这个手表买来的,我想还要说一点,就是林金儿,林金儿和王立权都说到,他是12月23号把手表交给王立权的,王立权是12月25号把手表交给钱云会的。那么这个证言,恰恰是和这个视频是相矛盾的,12月23号钱云会,如果这个人是钱云会的话,他出现在这个视频上,作何解释?我没有其他疑问了,我希望法庭再播放一下这段录像,看这个人是不是钱云会。如果是的话,那么,请公诉人解释一下,为什么23号他又拿到了手表,为什么?我的发言完毕。
法官:法庭认为对证人身份的疑议,公诉人对证人不出庭可以讲一下。
公诉人:审判长,刚才诉讼代理人有几点是对事实的歪曲,公诉人认为有必要在庭上进行澄清。诉讼代理人刚才讲,这个王旭乐对手表内容进行删除,这明显是与其证言内容不相符的,是诉讼代理人对本案事实内容任意加以歪曲,王旭乐只是提到对手表内容进行复制以后,其只是对保存在自己电脑里的文件进行了删除。第二个歪曲是对王旭旭证言的歪曲,当中说王旭旭是在一种恐怖的状态下作证的,事实并非如此,王旭旭在作证言的过程当中是如实向侦查人员做了陈述的,其说的害怕心理,是担心的这样一个内容:是害怕村民对其将这个视频交给政府以后,村民对其报复,阐述的是这么一个理由,故此害怕,不将证据交给政府。对于诉讼代理人刚才提到的12月23号的这个视频,是不是钱云会这个头像,我们公诉人已经经过了审查,并经过了确认,这个人并非钱云会,刚才在法庭上播放的这段视频当中,这个头像才是钱云会。对于本案的证人是否应当,包括王立权等几个证人是否应当出庭的这个问题,公诉人认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诉人在宣读证人证言的时候,既可以传唤证人,要求法庭传唤证人当庭作证,也可以当庭宣读其书面证言,刚才公诉人出示的书面证言,取证程序合法,内容上与公诉人出示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对犯罪事实已经能充分证实,并且王立权等人因为涉及其他刑事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不宜出庭。
公诉人2:补充一下啊,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立权的老婆黄雪芬在凌晨5点至7点,找她谈话,这是因为,这个案件的手表一个重要的物证,被王立权的老婆黄雪芬他们所隐匿,在这个时候,这个侦查人员,在这个时候找黄雪芬谈话完全是必要的。再一个,本案的这个电子物证,这个辩护人说的是没有技术部门的检验,这个是错误的,对这个视频资料的提取,是一个严密的、科学的过程,已经有专门的物证检验部门出具了报告,因此这个物证,它的取证,原先一直是在王立权的掌控之下,从这个被害人钱云会的手上摘下这个手表以后,一直是王立权在保管的,后来是藏到了邻居陈赛英的手上,一直到1月14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提取,并进行了鉴定。这个……没有被污染或者剪接的情况存在,所以说,诉讼代理人所说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诉讼代理人:法官我要答辩一下。
法官:等一下。对证据质证的过程法庭都记录下来。
诉讼代理人:我觉得对他刚才说了,我就要回应一下,这都是平等的。
法官:已经记录在案了。辩论的时候可以还就这个问题还……
诉讼代理人:这是质证阶段,他为什么有权利回应我,我也可以有权利。
法官:你不是质证了嘛。
诉讼代理人:对啊,他举证完毕了不应该再说话了,他如果再说话了我有权利进行答辩。请给我两分钟时间。
法官:好,可以。
诉讼代理人:第一,公诉人说12月23号这个头像不是钱云会,公诉人是证人吗?可以再放一下,这头像到底是不是钱云会?公诉人本人来证明这个人不是钱云会?
公诉人:审判长……
诉讼代理人:等我说完。公诉人说,刑诉法说证人可以不出庭,但最高法院,我们今天在法庭上审,总归是要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情形,那你说你是哪一种情形不要出庭?你可以解释,有机会。证人出庭了我们就可以问清楚了,王旭乐删的是什么,他害怕的是什么……这是我讲的第一点,第二点我要讲,这个第一公诉人讲到,这些物证是经过检验的,我同意经过检验,但是你没有经过检验它有没有剪辑修改,不信你可以出示一下,公安的所有物证鉴定都只是提取,没有进行鉴定。我就是想问你,你凭什么说这个没有剪接过、没有修改过?我们还是要有事实来说话。完了,谢谢。
法官:公诉人和诉讼代理人质证都记录在案,就不要再纠缠在这个问题上辩论。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将出示本案的第三组证据,主要证明被告人费良玉……
法官:打断一下,主要证言说详细一点,次要证言呢,就是说可以概述,短一点。
公诉人:现出示第三组证据,主要证明被告人费良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
第一项证据,是勘验检查笔录,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事故现场图。在卷宗第二卷的第1至13页。证明,事故地点是乐清市虹南大道蒲岐镇寨桥村地段,道路情况是东西走向,道路南侧有建筑施工堆积物,现场死亡1人,肇事车辆为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有保险标志,货车正前有碰撞痕迹,此痕迹在保险杠上,正前车底散热器铁架上有碰撞痕迹……铁丝上有碰撞痕迹,有擦印。现场找到证人钱成宇,现场提取到尸体旁雨伞一把,货车头东尾西停在道路北侧,左前轮在道路外侧泥土地上,留下与尸体一起5.5米长拖印,尸体头北脚南伏在道路上,尸体前有泥土堆积。
第二项证据,是物证。雨伞一把,侦查人员在尸体旁提取的这把雨伞。伞面上是卡通图案,与视频上钱云会所撑的雨伞是一致的。
第三项证据是乐清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赵顺余、余兵新、陈华丰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宗第二卷的72页,证明在事故后民警在勘查中受到群众的干扰,10点50分结束勘查,现场冲突平息后,下午3点多再做补充拍照。肇事车押至虹桥停车场保管。
第四项证据是温州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卷宗的第一卷的第13页。证明,费良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在发现行人动态采取措施不利,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五项证据是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出具的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在卷宗的第一卷14至18页,证明根据死者钱云会尸表检验,死者左侧大腿距离足跟84厘米处有皮下出血,分析为碰撞点,符合被害人身体呈站立状且面向北面并同时和工程车发生碰撞,其损伤主要为颈部骨损伤、大腿以上胸部骨损伤、下颚骨骨折伴多颗牙齿脱落、左肱骨骨折、右前臂、右手臂及双下肢软组织挫伤,其损伤形态特征符合遭机动车碰撞、碾轧所致,终因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
第六项证据是乐清市公路管理段冉××、叶××出具的证据,在卷宗第二卷的39页,证明虹南大道即限行道路。
(第三组证据出示完毕)
法庭质证
被告人质证:(无)
辩护人质证:(无)
诉讼代理人质证
诉讼代理人: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第144条,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果,但经法庭准许不出庭的除外,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相关的质询,因为本案当中公诉人出示的鉴定报告没有一个鉴定人出庭,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代表家属,还是不予认可。但是根据规定,还是有权利提出……。鉴于时间关系,我们不便申请,但是对结论,我们还是不认可的。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四组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现向法庭出示第四组证据,主要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最先到达事故中心现场的人的情况,以及本案的相关情况,包括吴浅浅等八人的证言,村民钱成宇的证言,证人蔡云龙、施永钢、郝长吾、程龙洋、孙自芬、黄学庆、杨林建等人的证言以及相关情况说明。
第一项证据是一组证人证言,包括吴浅浅、张回、郑元章、孙金绪、施林云、蔡得宝、赵锋、姜协珞珞等八个证人的证言。其中吴浅浅的证言在卷宗第七卷的第1到16页,张回的证言在第七卷的18至26页,郑元章的证言第七卷的第28至42页,孙金绪的证言在第七卷的第44至66页,施林云的证言在第七卷的第69至80页,蔡得宝的证言在第七卷的第76至84页,赵锋的证言在第七卷的第86至89页,姜协珞珞的证言在第七卷的第91至94页。这八个证人均是交通事故后最先到达事故中心现场的保安,其中,孙金绪是保安部经理,施林云是保安队队长。这八位证人均证实,2010年12月25日,因建筑施工故聘这些保安进行现场保护,其2010年12月25日当天因为下雨便没有施工,吴浅浅、张回、郑元章、蔡得宝、赵锋、姜协珞珞与其他保安100余人距离事故现场30至50米外的中巴车上,在寨桥村路段待命,施林云、孙金绪坐巡逻车在虹南大道巡逻,在中巴车上待命的郑元章下车小便,发现有交通事故发生,就回车上去说,车上其他保安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再下车去看。上述八个证人证实,2010年12月25日9时多寨桥村路段有交通事故发生。
第二项证据是证人钱成宇的证言。钱成宇是寨桥村村民,其证言在卷宗的第四卷第5至14页,证实钱成宇从事故现场前方虹南大道南侧往北侧走的时候,发现其左侧有辆工程车逆行慢慢开过来停下了,当时呢,其不知道发生了事故,走到道路北侧的路口时候其发现车轮底下压着一个人,看见是钱云会之后就在车头前叫起来,过两三分钟,看到工程车后面走出四个着保安衣服的人,他们往车后的方向走了,后来村里就出来很多村民,保安当时在事故西侧的道路上,距离事故现场有二三十米远。其当时和村民说村长被车子轧了,还和村民说了车后走出四个人的情况,没有说过“村长被人抬起来被车轧死”这样的话。当时,其叫起来以后有两名妇女跑出来看。
第三项证据是蒲岐镇工作人员陈淑徽、民警林金×、南汉利、曹治兴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宗的第二卷的第74页。证实,钱成宇说到的在现场叫起来后出来看的两名妇女经调查系吴阿芬和邬常兰。这两人均拒绝接受调查。
第四项证据是一组证人证言。包括证人蔡云龙,这个人的身份是乐清市港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蒲岐镇工作人员袁××出具了情况说明,还有证人施永钢,电力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这种身份的证言。这三个证言在卷宗第六卷的第16至18页,第二卷的第70页,第六卷的第81至85页。证明寨桥村路段因施工占用道路南侧的四分之一,并有安排保安保护施工,2010年12月25日因下雨,现场留有100名保安看护施工设备。
第五项证据是证人郝长吾的证言。在卷宗的第五卷第46至49页。郝长吾也是矿区的运输车司机,证实,事故发生前,皖K5B323在正常运输途中,郝长吾的运输车跟在这辆车后面一公里远。
第六项证据是证人程龙洋的证言,在卷宗的第五卷第51至53页,陈龙阳也是矿区的运输司机,其证实在事故发生前一小时有主动打电话向其询问早上运输石料的次数,说明当天费良玉也没有任何异常表现。
第七项证据是证人孙自芬的证言,在卷宗的第五卷的87至94页,孙自芬是费良玉的妻子,其证实事故发生前费良玉与平时表现是一样的,和被撞的人也不认识。
第八项证据是黄学庆的证言,在卷宗第五卷的第92至94页,黄学庆即是黄标的叔叔,证实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时多黄标有打电话来说,费良玉的车出了事故的这个事情。
第九项证据是证人杨林建的证言,及移动公司提供的监控安装记录。证人杨林建的身份是乐清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中这几个证据在卷宗的第六卷第29至34页、第二卷的68页、第二卷的30至37页,证明寨桥村路段监控事故发生时没有储存,是因为寨桥村路段监控安装属在建工程,移动公司受蒲岐镇政府委托,于12月21日开始安装,先是安装高清晰的摄像机,再因视频抖动问题无法解决,又换成了标清摄像机,12月25日开始对监控做存储工作,直到12月25日中午12点53分才完成,上述工作情况电脑中都有日志记载,该日志是不能删除和更改的,如有删除和更改,都会在电脑中留下记录。
(第四组证据出示完毕)
法庭质证
被告人质证:(无)
辩护人质证:(无)
诉讼代理人质证
诉讼代理人:主要是针对这些证人证言。
首先质证保安的证言。根据证言,吴浅浅的证言,2010年12月28日8时45分作的证言,现场有很多反光锥摆放在道路南侧第一条和第二条道之间,在施工路段都有摆放,有一二公里长的距离,在事故现场前后视线内都有摆放。
那么,请法庭看现场视频,我们看得到反光锥没有?那么,我要质疑这个视频是不是案发现场。
第二,这个吴浅浅的证言,2011年1月3号16点20分,讲到,“后来到上午8时来380名保安人员,乘坐四辆中巴车到现场执勤。”那么,从所有的证据当中都可以看到,现场当天其实没有什么事情发生,那为什么有380名保安到现场?到底想干什么?然后再吴浅浅的证言当中,他看到一个村民,个子高高的,打着伞,站在事故车头右侧位置,在那又蹦又叫。
那么,想必这个人是钱成宇,所以钱成宇作为目击证人是可以的……
证人张回2010年12月27日11时多的笔录:“我没有看到事故发生的经过,我车上的郑元章当时下车到公路对面小便,看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他回到车上告诉我们前方一个人被撞死了。”
那么,请法庭可以播放第7段视频,后面被撞了之后,是有一个人跑过来的视频,但是,据我初步观察,这个人是不是这个?按照钱成宇的证言,他看到的保安都是戴头盔的,但是在这段录像当中我没有看到这个戴头盔的人。
郑元章,证人证言当中所谓的第一个目击证人,2010年12月28号上午11时40分左右,第4页:“大货车停住后,从左前方下来一个人,我当时很紧张,这个人的特征不注意。”
那么请注意,如果费良玉是从右边下来的,那么对他来说,那就不是左前方,是右前方,因为他们是车的屁股后面。那么请法庭可以放录像,如果这段录像是真的话,保安会是在车的车尾,人在走,那么他们看到的左前方,应该是车子的左侧,这又是这个录像和费良玉的陈述不一致。因为他是保安所说的第一个目击证人。
然后请法庭注意是是,他们提到的是4个保安,但是在这个录像当中可以看到,是黑压压的一群人,这是,这个法庭可以有限地播放,我可以提供仔细观看。
那么,我还请法庭记录一下,既然公诉人提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出庭作证我可以认可,但是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证明力是有限的,那么乐清保安公司,这些人都是乐清保安公司,乐清保安公司是谁聘用的呢?是蒲岐镇政府和港口管理委员会聘请的。那么,蒲岐镇政府和钱云会之间的关系恐怕不需要我多讲。所以这些保安,而且是,一度钱成宇指称可能是疑犯之一。
公诉人:反对。审判长,诉讼代理人刚才所指的这些保安与这个事故并无任何关系,保安,刚才公诉人所出示的这些证据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这个,有交通事故发生,就证实这一项内容,其内容大部分与质证意见无关。
法官:反对有效。诉讼代理人,你对这方面,主要案件事实的方面。
诉讼代理人:对,我是评论这些证据是否有效,法庭的这个指示我听懂了。
我们看证人孙金绪的证言。孙金绪,2010年12月29日上午作的证,这是乐清保安公司保安的证据。问你们保安公司与蒲岐镇政府是否有劳务合同,“没有,我们只是有口头协议,等执行任务完毕算工资时,再补登一份合同,以往也是这么操作的。”“21日进场施工第一天,白天是200人,上班也100人,下半夜60人。”所以我们认为还是有一定利害关系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再次反对。这个保安的事情,当天为什么有那么多保安到现场,与本案是没有关系的。这么多保安,完全是因为其他的事情到现场的,什么保护施工的事情,跟本案无关,与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事实是没有关系的。作为诉讼代理人,反复讲这些与案件无关的质证,请法庭予以制止。
诉讼代理人:审判长,我说明一下啊。本案,为什么检察院公诉人提交给法庭的证据……
法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再次提醒一下,本案的事实,就本案的事实发问。
法官:不要对本案进行评论。
诉讼代理人:让我把话说完。如果这些证据和案件无关的话,公诉人为什么要提交给法庭呢?为什么要复制给我?正是因为有关的,你作为证据提交,我当然也可以质证,你今天对你不利的你就要收回,说不是证据,与本案无关……
法官:不是、不是证据,不是不是证据,不是不是证据。
诉讼代理人:这不是证据吗?我念的不是证据吗?
法官:不是说不是证据。
法官:我告诉你就是说,对本案有关系的你可以发表评论,因为证据是有效力的,证明的问题是另外一个事情。
诉讼代理人:那警察为什么要问这些问题?警察问这些跟案件无关的问题干什么?警察问了我就……
法官:你就你就这几个质证的案情……
诉讼代理人:对,我就是讲……
法官:不要讲××的事情,再次提醒,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我不服。我抗议。首先,我为什么说抗议,这是质证……
法官:你再××,到时候把你记下去。
诉讼代理人:诶,你要帮我记下去为什么我要抗议的理由。这是警察问的问题,警察认为跟案件有关,我也认为跟案件有关,公诉人认为跟案件无关,难道一定要按照公诉人的说法来审案吗?就把全部不想听的话全部抹杀掉,在法庭上该说的话应该让我们说,畅所欲言。这才是和谐社会。
法官:你还有什么,对这些证据还有什么问题?
诉讼代理人:有。证人孙金绪的证言。1月2号12时,第5页讲到:“你们在现场穿的什么衣服?”答:“我穿黑色上衣便服,施林云是穿紫色的上衣便服,驾驶员穿作战服,特保队员穿作战服,戴半盔,拿盾牌,保安人员穿黑色作战服,戴钢盔。”请法庭再播放一下第7段录像,你去看看后面那一群人有一个戴头盔的吗?一个都没有。这不是保安队长说的吗?我没有说录像,我只是质疑这录像和你的证言对不上,证据拿到庭上本来就是给人来质证的……其他证言当中也存在和录像不符的情况。我希望法庭认真审核录像和证言,依法正确公正地认定证言。完毕。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五组证据
公诉人:本组证据中包含了被告人费良玉的量刑根据。证明被告人费良玉是皖K5B323的车主,并具有逃逸、无证驾驶和驾驶车辆严重超载、案发后对民事部分提请赔偿,包括民警出示的办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超载单、行驶证、机动车保险证、温州市长顺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书、收据、报案记录、本案的相关户籍证明等。
第一项证据,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以及费良玉有学习驾驶车辆驾驶证的相关资料……证明费良玉没有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的历史记录,费良玉在事故前在学习驾驶,在申领驾驶证的阶段。
第二项证据是超载单、行驶证,在卷宗的第二卷的第20、还有第二卷的第22页。证明肇事车皖K5B323荷载12405公斤,超载是35020公斤,超载率282%。
第三项证据是温州市长顺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卷宗第一卷的第19至27页,证明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原装载测试制动性能差,超载测试制动性能更差,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整车含货物质量为60020公斤,因为鉴定条件不足,事故时行驶速度无法核算。
第四项证据是乐清市公安局民警周斌、陈斌、长顺机动车司法鉴定所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
第五项证据是机动车保险证……证明肇事车有保险。
第六项信息是车辆信息挂靠协议书、证人候洪云的证言,在……证明皖K5B323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颍上县长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费良玉,费良玉和该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
第七项证据是调解书和收据,被告人费良玉与被害人家属之间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105万,被害人家属已经收到这笔款项。
第八项证据是颍上县公安局黄桥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费良玉无前科。
第九项证据是报案记录,已在第一组证据中出示,不再出示。
第十项证据是本案的相关户籍证明,包括被告人费良玉,以及被害人钱云会,以及刚才所举的相关证人的户籍证明……(太多,说得快,用笔记不下)
本案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费良玉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依法审查。
法庭质证
被告人质证:(无)
辩护人质证: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证据的本身没有异议,但是不同意公诉人关于有些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种说法。
诉讼代理人质证
诉讼代理人:我补充前面一些,乐清电信公司的这个,乐清电信公司出了一个证明,他的DM8000数据管理系统只要修改过就有记录,问题是乐清移动,它不是生产商,他凭什么可以来做这个证?根本没法做这个证。而且,根据庭上出示的这些资料,也根本没办法证明说12月25号之前它就没法存储,12月25号12点50分之后就可以存储,那么,这些东西,并没有生产厂家来做这个证。那么你前面钱云会出事故了,是同类摄像头它没法存储,到12点51分之后,村民开始打警察了,就可以存储,而且按他的说法,是远程操控存储,这怎么能让我相信呢?而且它本身如果存储,假如,如果删除的话,他是利害关系,没有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有没有删除过,怎么能他们出具证明我们就采信,说这些日志没有删改过,如果删改过就会记录,那么根据技术专家认为,只要进入根目录,所有的记录都可以删改。所以,对于电信的记录,我有疑议。
对这个赔偿,我提一个小小的疑议啊,费良玉赔了多少钱,但是,钱云会的父亲钱顺南,我的委托人,他没有在赔偿书上签字。没了。
法官:被告人,你自己有什么新的证据向法庭展示?
费良玉:新的证据?
法官:嗯。
费良玉:我,事故发生以后我没有逃逸。
法官:没有是吧?
费良玉:嗯。
法官:辩护人,你有什么新的证据向法庭展示?
辩护人:没有。
法官:诉讼代理人,你有什么新的证据?
诉讼代理人:没有。
法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辩论阶段。
二、辩论阶段
法官:首先,在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及量刑各自发言。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刑诉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和第169条的规定,我们受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提请法庭并支持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第一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询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黄标,宣读了被告及证人的证言,出示了部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交通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这些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言的内容明确,证据之间天然相互印证,经过当庭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一)证人黄标证实费良玉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经过,并证实费良玉肇事后要其顶替,及自己打电话和家人、亲戚商量是否为费良玉顶替的过程,通话记录及证人黄军、兰明利的证言印证了黄标的说法。(二)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符合交通肇事的情形,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身体损伤符合交通事故的情形;(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费良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四)车辆检验报告证明车辆超载282%,为严重超载,驾驶资格证查询结果证实费良玉无驾驶机动车资格;(五)视听资料更是清楚地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六)被告人费良玉自己供述自己无证驾驶超载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及事后打110报警和打电话指示黄标顶替、公安机关通知其谈话时仍称黄标是肇事者,后来才交代自己是肇事司机,和其他证据相印证。以上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人费良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超载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替的犯罪事实。
第二点,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费良玉为身体发育正常的成年人,有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被告人费良玉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仍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并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不会发生事故,主观上存在着投机;客观方面,被告人费良玉无证驾驶超载车辆,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一次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点,本案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费良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严重超载车辆肇事,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指使他人顶替,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具有逃逸情节,但是考虑本案被告人费良玉虽有逃逸情节,但没有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故该逃逸情节相对较轻。同时,被告人费良玉负事故主要责任,有悔罪表现,已做出民事赔偿,可合法从轻处置。
第四点,被告人费良玉犯罪情节的社会危害性。当前,机动车辆给我们带来交通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无数家庭因为交通事故而毁灭,本案当中,交通事故是费良玉既未取得驾驶资格、又严重超载的情况下发生,而费良玉本人是在学习驾驶、申领驾驶证的阶段,对交通安全知识应当熟悉,却仍然心存侥幸,造成了事故。本案和其他交通肇事案一样,给人的启示就是要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驾驶。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请合议庭依照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公诉意见已当庭发表。
法官:下面由诉讼代理人就本案的定罪量刑当庭发表意见。
诉讼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接受本案被害人钱云会的父亲委托,今天参加这个庭审,我想基于常人,基于人的理解,作为父亲,在儿子惨死之后,他所遭受到的打击,也能理解有这么多疑点的案子下,他所该提出的质疑。
将心比心,我们之所以有这些质疑,尽管可能有些人认为是被利用、不正常或者偏激的,但是你放在受害人的立场,你自己家的儿子也这样惨死,那么说,你作何感想?人心都是肉长的。
在本案的开庭当中,我觉得,在程序上,有一些不当,或者是,我认为是不合法的。
第一,
法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这是我对程序的质疑,你不要打断我,这你们没有理由打断我。
本案存在控制开庭的状况,不是真正的公开开庭,不是按照时间顺序发放、申领旁听证,没有,而存在控制发放旁听证的情况,所以程序上这点是有瑕疵的。
第二,诉讼代理人曾经申请,要求法庭延期开庭,诉讼代理人是在前天晚上才拿到所有的材料,8本案卷,13段视频,让我们用一天时间来准备出庭,显然是不合理的。
诉讼代理人曾经在昨天上午向合议庭申请,要求延期开庭。根据常理,我们作为相关当事人,只给我们两三天时间,合议庭没有给出任何理由,为什么不同意延期开庭?大家将心比心,如果你是受害人,给你的律师一天时间,8本案卷、13段视频,你核实不了就来开庭,这样的情况,公平吗?
第三点,附带民事诉讼,钱云会的父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费良玉单位已经支付了赔偿,我们又追加了乐清市供电局、乐清市电力公司、蒲歧镇政府、保安公司、海军华东工程处等为被告。根据最高法院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几种例外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应当合并审理,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而这例外的情况只有:一个是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而本案不存在这些情况,按理应该合并审理。
合议庭给我的答复是不可以。我认为,这一点也是不合理的,程序上是存在瑕疵的。
公诉人刚刚没有答复,为什么他的这几个关键证人应当出庭的却没有出庭,接受询问,而最高法院规定当中,证人有几个理由可以不出庭,王立权关在牢里面,钱成钱也关在牢里面,看录像的两个人关在牢里面,三个人放在外面不是自由的?为什么不出庭?
第五个问题,鉴定单位,都是公安机关的鉴定,为什么不出庭啊?按照最高法院规定也应当出庭,那为什么不出庭?
第六,在办案程序当中,刚刚也讲到说,王立权的老婆,是因为手表在她那里,所以我们就要半夜要把人搞来,证据在她家里,你的审问也可以在她家里,她已经知道,你们已经知道了这个情况,她已经不存在毁灭证据的情况了,证人半夜带走,然后给她儿子安一个罪名,说你发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不然的话要被抓进去,这种,你说是村民给她的恐惧,恐怕我是不相信的。
钱成宇、王立权,据我了解,都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寻衅滋事,所以把他们抓起来之后,改了一个罪名叫妨碍公务,有多少充分的证据证明妨碍公务?而这是这个案子第一个目击证人,是公安局供认,所以他的证言是要打折扣的,所以办案程序当中我们认为具有瑕疵,倒也不说是什么错误啊。这是第六点,在这个庭审当中。
第七点,本案庭审当中,公诉人举证速度太快,太快,太快,我们根本就反应不过来,我也是做二十年律师了,我听下来,我要把这么多的卷宗几个小时把它说完,根本来不及,何况你只给我一天的时间,所以我认为这个庭审举证方式也是不合理的。尽管你说合法,但是不合理。
这是我对法庭程序上的一些意见。在本案的事实上,我再讲几点。
第一点,最关键的物证,它没有做鉴定,这是最大的遗憾。这是我觉得不合法。
第二,没有做辨认,公诉人说,我认为第二段录像里的人不是钱云会,那我说我认为是钱云会,如果第二段视频上的人是钱云会,那手表里的视频就是12月23号,所有证人证言都不符合了。当然你可以说是另外一个人,但是你得找家属辨认啊。
第三个问题是时间,当然他们说做过校对,录像的时间是晚3分多钟时间,为什么会晚3分钟?那么这个手表精确的时间应该是多少?手表是不是正常?
这个手表,公安给它的定义是摄像机。但是这个摄像机没有型号,没有说明书。那你怎么知道这个时间是晚了3分钟呢?如果按照这个摄像机时间的话那就钱云会被撞死的时间不是9点45,而是9点48分,你怎么来证明?
这视频,录像当中的图像,和所有证据证言都有矛盾。大家庭上都听到了。
费良玉和保安说法不一致,和黄标说法也是不一致的。现场是有反光锥,几公里都有,那么这录像里什么都没有,你要我相信这个录像吗?
钱成宇说了这些保安是戴头盔,保安公司的人也说了自己戴头盔,录像里面一个头盔都没有。法庭可以放。可以放。你让我怎么相信?
所以这一点来说,我说,费良玉与黄标的证据不符合也可以理解,但是巧的是两个人的反复都是一致的,所谓扬手,但是如果一个反复,不是商量好的,那么任何录像都可以质疑。
这个录像也没有澄清到底钱云会是怎么出去的,本案也没有提交钱云会那条手机通话记录,也没有提供副镇长徐祥忠的不在场证据。
恰恰电话清单提交了费良玉的电话清单,当中就没有打110的记录,刚才法官也解释了外地手机打110没有记录,那这也只是审判长的解释,没有出具证明,法庭也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的东西,审判长当然不是证人,所以,我想审判长刚才说的话,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说外地手机打110没有记录,我是第一次听说这种问题。
法官:请诉讼代理人注意啊,你要围绕本案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诉讼代理人:对,我当然在代受害人家属讲述我们的疑点,如果说,这些疑点都不能澄清的话,那还定什么罪呢?定的罪都不一样,那还量什么刑呢?
所以我觉得这个电话记录和证人的说法是有矛盾的。庭长刚才解释了,但这个解释我不接受。
那么,本案当中,如果说这个案子是交通事故,如果真的是交通事故的话,倒也不要给他判得太重,家里还有妻子,老婆还怀孕,自己也是买了工程车,借用别人的钱,和钱云会的家人,和钱云会一样,也是底层……也没有什么,也没有必要判得太重。
希望法庭,能够查明这起车祸的疑点,按照法律的程序,不要把这个案子作为一种特殊的案件,法律上面没有特殊,你就按照正常的程序,给我们充分的时间,保证庭上的充分的辩论,这样真相大白,费良玉该受什么处罚受什么处罚,不应该加在他身上不实的指证。
越是这样超常规的审理,越让我,让一些旁听的,会感觉怎么这个庭会变味儿了?
公诉人刚刚总结的经验教训,认为是驾驶,交通事故。
我认为要总结经验教训,是处理这种事情要严格依法,如果没有当天现场抢尸体,如果没有寨桥村,政府为了维稳,把所有那条路都装了探头,如果没有探头的话就不存在所谓的探头失灵的事情,让所有村民怀疑,你抓我可以作为证据,你撞人你就没证据,这都不是没有道理的事情。
如果这里要吸取教训的话,不要半夜抓人,不要把所有看过录像的人都抓到里面去问一下。
法官:请诉讼代理人,要围绕定罪量刑发言发表,不要扯远了。
诉讼代理人:嗯。
法官:已经再三提醒了。
诉讼代理人:好,我是在答复公诉人说的话。接下来我最后讲一句。
法庭应该按照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规定来办事,我认为本案的庭审存在上述众多瑕疵,我希望法庭能择日再审,把这些证据,把这些疑点再到法庭上来质证一遍,而公正宣判。
法官:被告人,你对刚才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有什么辩解?
费良玉:那个,我感觉……
法官:如果你不行可以由你的辩护人替你讲。
费良玉:之前有,有……
法官:你自己有自我辩护的权利,你可以自己讲,讲了之后你的辩护人还会给你讲。
费良玉:那先由诉讼代理人讲吧。
法官:好。下面请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是作为被告人费良玉的辩护人,在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良玉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被告人量刑方面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良玉交通肇事以后逃逸,我们认为交通肇事以后逃逸不能构成。理由于下: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此,“逃逸”不仅要求肇事者有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而且还要求肇事者存在逃避法律的主观心理。本案的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我认为并不构成逃逸,首先,被告人费良玉没有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2010年12月25号上午9时多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供述其立即下车,查看车下情况,发现车轮压住被害人的胸部、颈部,并且被害人已经当场死亡,就用手机打110报警,这一事实有坐在副驾驶座位的今天到庭作证的证人黄标的证言、公安机关接警的记录、被告人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由此可见,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便迅速履行停车并报告公安机关等义务,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费良玉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费良玉虽然没有在现场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但也一直没有离开事故现场,是他主动向交警说明自己是车主,直至跟交警去虹桥交警支队。其次,被告人费良玉在主观上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虽然,被告人费良玉在报警以后、民警过来之前,出于自己没有驾驶、保险公司不会理赔的担心,企图说服黄标承认是黄标开的车,并对交警谎称黄标是肇事司机,但此时,他并不熟知一定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在当天下午,被传唤到交警大队直接讯问的时候,就如实地供述了这个大货车是由其本身驾驶并肇事,由此可以看出,费良玉最初的不实供述,主要是担心不能获得保险理赔,即考虑到经济的利益而并非意图逃避法律追究。第三,从立法本意来看,立法者设置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主要是通过以较重的法律行来督促行为人在行驶违反规章的情况下采取补救的措施,减轻损害,也就是说,惩罚逃逸行为的目的,在于避免肇事司机的逃逸行为、进一步扩大事故的损害。而本案中,被告人既不存在逃离现场的逃跑行为,而且最初的不实供述也没有扩大事故的损害程度。被害人在事故发生之时已经当场死亡,也就是说费良玉开始没有承认自己是交通肇事司机的行为,并没有对交通事故发生以后的损害结果的大小产生影响。综上,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不符合逃逸的法律××,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符合《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内容,而不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第二,被告人费良玉的交通肇事情节较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样是交通事故死亡一人的,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基准刑,要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基准刑,要高出半年。本案根据温州市交警支队交通事故问题书单中的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的问题,被告费良玉是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被害人钱云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对被告人费良玉的量刑,辩护人认为,要基于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者的量刑。
第三,被告人费良玉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105万块钱。根据蒲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被告人费良玉赔偿被害人钱云会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生活费等一切损失人民币105万元。这个款项已经全额支付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提请法庭作为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第四,被告人费良玉没有前科、劣迹,说明其犯罪之前一贯的表现较好。他作为安徽的一个农民,为了劳动自用,借贷买车,从事运输,结果,事与愿违,交通肇事,触犯刑律,但,是初犯。而且,本人的犯罪可以说是,在偶然的时间、偶然的地点、偶然的原因、撞上偶然穿过道路的被害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具有偶然性,因此,被告人费良玉还是偶犯。被告人费良玉在交通肇事后虽然开始让人顶替,但在第一次谈话中就能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性,承认自己是交通肇事的司机,此后,认真开口交代交通肇事的全部行为,没有翻供,也没有抗拒侦查审判,今天在法庭上对他交通肇事的全过程予以如实的供述,有真诚认罪的表现。那么这些,也提请法庭在量刑之时予以考虑。
第五,本案的社会影响不能成为被告人费良玉从重处罚之要素。众所周知,本案由于被害人身份的特殊意义,再加上一部分人有意地掩盖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以及普通民众的事实真相的强烈苛求,这多方面的因素促成了这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引起了超出异常的社会关注,媒体、网络上充斥着大量的真假莫辩的传闻和报道,使本案演变成了一个公共事件,如果说当中一些人在过去信渠道有限、不知道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对于本案发表了一些五大质疑也好,或十大疑问也好,一百个疑问也好,如果这些都可以理解的话,那么今天,开庭查明的事实已经不容置疑地解释了有关疑问,否定了有关疑问,合理地排除了本案所有的疑问。比如,钱云会当天使用的摄录手表、华一村和湾底采石场的视频资料,证明了本案系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排除了所谓的“四人按住”、“让车碾压”及其有关谋杀的疑问;证人王立权及其两个儿子,以及他的老婆,还有证人林金儿和孔献良的证言,证明了钱云会带有摄录功能手表的来源及其用途,当天早上谁打的电话,钱云会当天为什么要戴着这个手表,以及发生事故以后的手表的内容,解释了网络对此的所有质疑;四个保安的证言,证明了现场的情况,澄清了现场有四个可疑人员的身份质疑;钱云会的摄录手表的内容,使现场的探头为何没有存储功能的质疑失去了意义;现场的照片、有关鉴定的文书的证明的事实,和钱云会手表的摄录内容相吻合,否定了有关逆行、没有刹车的质疑;而证人钱成宇等人的证言,不但不能证明所谓谋杀的骇人听闻的事实,反而其证言中的舆论也被其他大量的证据所否定。本案无论同组证据之间,或者……
辩护人:本案无论同组证据之间,或者不同组证据之间,或者各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而且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了本案的事实。因此,辩护人有理由认为,本案不是由于被告人费良玉的交通肇事行为的恶劣而引起社会的关注,而是大量不实的报道将本案明显放大。被告人费良玉虽然是交通肇事犯,却成了网络的“被杀人犯”,这对被告人是极其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因此,辩护人提请法庭能够遵循审判无罪的原理,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还本案一个真实的面孔,对被告人费良玉进行一个公正的审判。不应也不该因本案受到不公正的舆论压力,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到《刑法》的处罚,但考虑被告人费良玉具有的以上酌情从轻的情节,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至对社会构成威胁,因此,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对被告人费良玉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辩护人提请法庭对他从轻处罚,并实行缓刑。我的发言到这里。
法官:下面请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刚才认真地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认真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下面分别答辩和说明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逃逸。被告人虽然没有逃离现场,但依然有指使他人顶罪,以此来混淆侦查机关的侦查视线,企图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那么,让人顶替这种行为和逃离现场来进行比较,其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后果也是一样的,都是不想让侦查机关查到真正的肇事者。因此,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应当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但是考虑到本案被告人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未对公安机关侦查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该案考虑的情节是相对较轻的。
第二,关于对被告人量刑的问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既有刚才辩护人所讲的酌情从轻的情节,也就是有认罪态度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也有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从重的法定情节,以及有无证驾驶严重超载车辆的酌情从重情节。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公诉人认为,对被告人呢,一个是,不适合缓刑,并且应对照他的事实性质来作出依法的判决。这是公诉人的意见。
对于诉讼代理人所发表的代理意见,公诉人做以下的梳理:
首先,费良玉有没有报警这个问题,那么刚才出示的这个费良玉的通话记录上面没有110通话记录的显示,这一点,是根据被告人的手机是从老乡那里借来的,是安徽的手机号码,那么按照当地电信部门的手法,110电话是免费的,不收费的,所以在通话清单上是没有显示的。其他证据都已经显示被告人费良玉是有打110报警这个情况,证明被告人有打110报警。
那么第二个说明,诉讼代理人提出,对本院,公诉人在举证方式上的这个质疑。这个方式,法庭也当庭予以允许,公诉人不再多做强调。
关于本案的疑点有没有,那么,诉讼代理人提出了本案还有其他疑点,那么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排除其他可能。第一,从现场勘查的尸表检查结果显示,现场留有明显的刹车拖痕,车辆碰撞痕迹,这个是符合交通事故死亡。第二,结合有关监控的等等证据,肇事车辆当天一直在道路上运载石料,而死者当天的活动轨迹是偶然的,所以本案来讲,是一个偶然的事件。第三,被告人费良玉跟证人黄标人际关系角度讲,是很简单的,也排除了受人指使的可能。费良玉是2010年9月经老乡高广跃介绍到乐清运输石料,因没有驾驶证,于12月中聘用老乡黄标开车,两人跟钱云会都不认识,而且其主要关系人就只有高广跃和这几个安徽的老乡,和现场的其他比方说保安、当地政府、电力公司,都没有直接的联系,在主观上,这个排除了其他可能。第四,费良玉的客观行为反应了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采取了鸣笛、刹车、左打方向等紧急的避让措施,以及后来的主动报警行为,表明了被告人并非故意地去撞人。第五,被害人钱云会在事故发生的时候,被带有摄录功能的手表摄录了事故发生前后的整个过程,也进一步直接地证实了本案的性质。因此,本案已经排除了其他的可能,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
第四,关于诉讼代理人对手表里的视频资料质疑。公诉人认为:第一,这只手表来源清楚。关于摄像机手表的来源,这个公诉人在当庭举证的时候予以举证,证人王立权反映,这只手表是从孔献良那里借的,孔献良则称这只手表是从虹桥一个店里买的,至于王立权和钱云会为什么要借这只手表,这个当时是有一个用途的,王立权称,这个证言里面说,是以后打算施工的时候,用来隔离带装电缆跟村民发生冲突的时候用来摄录像的,录像拍出来以后做上访用。那么,根据物证手表上所提取的血迹,和被害人的血样进行DNA鉴定,经过核对,是一致的,被害人血渍和手表上是一致的,这个就证实了这个手表是死者也就是被害人钱云会的手上留下来的。第二,这个手表的去向清楚。公诉人当庭举证的证据证明,2010年12月25号早上7点,王立权将这个手表交给钱云会,并且教给他如何使用,9点42分左右,钱云会开启了摄录的功能,事故发生以后,王立权到现场拿走了手表,并摄下了现场的情况,后来将手表交给儿子王旭乐将手表里的视频复制到电脑并拷贝到U盘,那么,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话,庭上的视频录像没有全部播放出来。那么诉讼代理人刚才提出来23号这个头像是不是钱云会,那么这里我们否定这里不是钱云会。这一点,证人王旭旭的证言予以证实。他看过这一个视频的资料,他当时看到了人为,这个视频里面看到的这个人就是钱云会,钱云会死亡的经过,并且在这之后,王立权摘走这只手表的时候,这个手表曾经拍到过这个钱云会倒在车轮底下这个画面,因此,可以确认,这个手表上最后看见的画面就是被害人、死者钱云会。第三,视频提取的程序合法、完善,有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手表里的13个视频是完整地提取出来的,提取的报告还有,这是和U盘里就是王旭乐拷贝出来的以及和电脑中的13个视频是完全一致的,这13段视频里面,除了钱云会摄录的他自己死亡之前的这个事故的经过,并且王立权摘下手表拍下的一系列的场景也在里面,包括在这13个视频里面,还有钱云会、王立权调试手表的录像视频。因此,这个视频,生前戴的这个视频,这个视频的内容连贯,所反映的事实真实,包括死者钱云会是开启手表之后,走路、撑雨伞、碰撞这些情况,真实地记录。那么这个视频不存在有剪接或者予以篡改这种情况。因此,这个视频是没有经过鉴定部门鉴定,是不存在其他的可能性。
法官:刚才法庭经过一轮的辩论,法庭已经把公诉人、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三方的意见归纳如下:第一,公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系肇事后逃逸,不适合判缓刑。第二,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交通肇事罪存在着疑点,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要严守程序。第三,辩护人不认定本案是逃逸,民事赔偿了105万,被告人是偶犯,其要求……被告人量刑从轻,并要求法院适用缓刑。上面第一轮的辩论法庭已经记录在案。接下来,诉讼代理人还有什么新的疑议?
诉讼代理人:有。
首先是对辩护人的一些说法做一些答辩。首先,我认为,我提出疑议,法院是多次打断我,说我讲的跟本案无关的事情,但是呢我觉得辩护人讲的好多也是与本案无关的东西,比如说讲谋杀啊,讲网络啊,讲一百多个质疑啊,法院为什么没有打断他?是不是帮政府说话就不要被打断,不帮政府说话就要打断?这是我提出来,我认为不公平的地方这是一个。
第二,关于辩护人说“掩盖事实真相”,开始我还认为他是说政府掩盖事实真相,后来又说是网络上掩盖真相,但是要注意网络上,政府也在网络上,所以我觉得老百姓提出一些质疑,只要不是有意传谣言,应该还是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吧?这些跟本案没有关系,提请法官你应该打断他。
第三,我们就还是要讲到这个录像问题。你说录像没有疑点,那么我就想问,其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公布了很多照片,那么公安机关14号第一时间拿到录像,就看到了录像,14号就做了鉴定,为什么不公布?你只有跟诉讼代理人见过之后,第二天,才发布说拿到了这个录像。你说让他人怀疑不怀疑。
这是第一个疑点。
第二个疑点,钱云会这个在路上走得好好的,就把这个手表开机,开机然后开始照,照了自己最后被撞,非常之非常之奇怪,他为什么要吃饱饭没事干要在这里照呢?而且要先把自己照进来?就是像别人说的,他就是为了证明自己是交通事故,你说可能不可能?我觉得是不可能。
第三个疑点,这些现场,这些录像和现场记录全是不解释,我今天提出的任何疑点,公诉人解释清楚了吗?反光锥解释清楚了吗?保安的衣服解释清楚了吗?头盔解释清楚了吗?费良玉开始自己交代自己是黑衣服,后来录像出来又改口说是红衣服,你说可疑不可疑?
第四个疑点,王立权的儿子交代,U盘上,有些录像拷到U盘上,有十来个视频,其中不能播放的我都删除了。好,从公安机关从手表里下载下来的13段视频都还在,U盘上也是13个,那么他删掉的这些在哪里呢?公诉人说删掉的是U盘,那么好,手表上还有啊,那手表上应该不止13个啊,那你手表上第14个呢?检验出来也就13个啊。你说可疑不可疑?
民事证据我们不讲,民事证据最高法院明确规定证据规则,规定有疑点的视频要鉴定,本案疑点颇多,为什么不做鉴定呢?
公诉人说,我认为这个视频没有做过剪接,你是技术专家吗?你不是,我也不是,法官也不是,辩护人也不是,所以才需要专家。那公安机关做的鉴定只是我们从录像当中导出了13段视频,导出来之前有没有人编辑过呢?你当然需要鉴定,民事案件都需要做一个证明,都要去证明有没有剪出的东西,只要对方有疑议就要做鉴定,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比民事案件要高,请问,为什么不做鉴定?
我从来没说费良玉是谋杀,我们没有证据说是谋杀,我只是质疑交通事故的疑点,这些质疑是不是有道理呢?你说,公诉人说王旭旭可以证明看到的视频是钱云会,王旭旭没有说12月23号那个视频是谁啊。他们都说12月25号钱云会才拿到视频,拿到手表,那23号手表上的视频是谁呢?没有解释清楚。
法官:还有?
诉讼代理人:有。
公诉人讲到,说证人不出庭,这是经法院允许。那么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么我就想问法院,我想质疑这个法庭,你根据最高法院的哪条规定,说证人不让出庭,公诉人申请不出庭的依据何在?
那么普通的交通事故为什么要做这么不普通的安排?为什么要这么急着开庭呢?为什么不年后开庭?你审限根本还没有过。普通的交通事故,但为什么要搞那么多不普通的安排?
你说,公诉人说的啊,有明显的刹车痕迹,但是,温州市鉴定机构鉴定却是不出车速是多少时,你说的刹车制动有多差,人证你省了,车速你为什么要给我省了?这个刹车痕迹,不能证明。
说费良玉报警,这是免费的号,所以电信记录不显示。我看这里还有10086,银行里面的电话,这方面也有记录啊,就算是免费的你不显示,那么证据呢?当地电信部门的证据呢?证据都没有你就说是,毕竟你不是证人,我也不是证人,我们在法庭上各有各的职责,各有各的角色,各有各的功能,但是是要靠证据说话。所以你没有证据我就要质疑你这个电话没有打过,因为你记录都没有。
公诉人说了,跟黄标的人际关系简单,我也没说黄标指使费良玉谋杀,我也没说费良玉谋杀,我只是说,这个案子那么多疑点。
你既然说很多事情是很巧合的,那么我要说很多的意外、非正常死亡也是有很多巧合,为什么要那么多特警?
你说动机,动机没有啊?就是因为寨桥村拦了那么多,拦过这条公路,那么,你不用每天紧张,当时380名保安……前两天还发生过保安与村民之间的冲突,没动机吗?
如果你要千方百计凑出东西来,我想一样的,但是没有证据我们也有权提出质疑,本案当中,最关键的视频,我觉得这个最关键的视频还是疑点重重,不要急于下结论。
要让我们心服口服,要让费良玉心服口服,也要让死者家属心服口服,不要急着把案子审完,走过堂,结束,判决。
如果说程序不完善,最后审判出来的结果,哪怕你是真的,也会引起质疑,如果一个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没人信,就没有效力了,我说的这个效力是对老百姓的效力,希望法庭公正,希望依法审判。完毕。
法官:被告人,你自己还有什么申辩的?
费良玉:我不知道这是不是……
法官:那就让辩护人代为发表意见。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费良玉在交通肇事以后指使他人顶替,因此他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对这一个问题,本辩护人在第一轮发言当中,已经予以详细的阐述,相关的理由我就不再重复。但是,公诉人在这起案件里面,认为被告人费良玉有逃逸的量刑的从重情节,辩护人对此有不同看法。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无证驾驶,并且是严重超载,但是,辩护人认为,从我们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有关认定情况来看,交通管理部门他把被告人的无证驾驶和超载的情节作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内容,也就是说,这两个内容已经作为了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里面的内容,因此,它不能重复作为量刑情节。这一点,提请法庭注意。
那么,对于刚才诉讼代理人的一些说法,辩护人也想看几点看法。
我首先敬佩诉讼代理人的这种精神,但是,辩护人不赞同他的这种方法,我们同为律师,作为律师来讲,维护当事的正当权益,维护法律的正当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但是我们应该以事实为证据,以法律为准绳,要让证据来说话,要用证明来的事实。
从本案的庭审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视频的资料和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也就是说,被告人费良玉的这个案子是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但是,我们遗憾的是诉讼代理人抱着怀疑一切的态度,否定这个,又否定那个,虽然,他提出了许多质疑,这些质疑我认为公诉人已经在第二轮发言当中做出了部分的说明,但是作为辩护人来讲,还是认为有必要回应。因为,虽然诉讼代理人认为他自己从来没有说过被告人费良玉有谋杀,但是他的质疑的潜台词就是让大家去遐想,去推测,因此对于这种态度,我是不赞同的。我们大家都知道,在一个刑事案子之中,基本事实查清,它的证据就做到了确实充分。
那么在这个刑事案件当中,它的证据之间可能有一些瑕疵,或者有一些问题。
但是如果这些问题能够得到答案和解释,很快就能得到排除,也就不能够成为问题。
那么,钱云会这只手表,诉讼代理人认为很奇怪,他为什么要戴这只手表。我认为不奇怪,因为钱云会是一个特殊的人物,他是你所知道的,已经多次地上访、一直在上访的人,而且你也知道,他和周围的单位是有矛盾,这只手表就是他在经历矛盾中摄取有关的资料作为上访的证据来使用,因此,他戴这个手表就比一般人戴这个手表就更容易让人理解。
那么,这段视频里面,第一个镜头是他的脸,他为什么拍自己的脸呢?诉讼代理人提出了这个问题,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因为他要开启,就把手表对着自己了打开开关,就会自然地把自己脸部的特写拍进去。所以我觉得,在这个视频当中,非常流畅,刚才公诉人已经讲了,我就不再重复。
那么对这样一个铁证如山的证据,也正如你诉讼代理人所说的,物证的效力是大于其他的效力,它的真实性是不容置疑的,那么一条物证你还说三道四,我认为没有道理。
那么视频里面出现的和其他证人之间的一些矛盾,我认为可以给予它一个合理的解释。你比方说,反光的这个塑料的这个锥,我没看清楚,那么说如果在这个视频里面没出现,那么可能是背景,是吧?你说这个视频里边没有出现保安人员戴钢盔,和钱成宇的证言发生矛盾,那可能是钱成宇的他的证言是错误的。因为按照你的那种说法我同意,就是物证的效力大于其他的效力。那么如果这个视频的资料和其他证据发生矛盾,特别是和当事的被告人和其他证人的证言发生矛盾,那么,应该按照这个视频的资料。
我也注意到,诉讼代理人抓住某些证人证言中的字句作为依据,我们应该知道,在刑事诉讼里面,由于证人回忆上的差错、记忆上的偏差和辞不达意的表达,都有可能造成证言当中的一些偏差,但是这些偏差现在已经不,我们认为,在本案当中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已经有更多的证据证明了这就是一个普通的交通肇事案,所以,再抓住一些犄角的东西,我认为,这不是我们律师应该有的态度。我的话,完了。
法官:控辩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双方的意见,被告人还有什么说?
诉讼代理人:法庭,我还有话要说。
法官:如果,你的那些讲法,就上述庭上的讲法,如果,各方没有新的意见,法庭辩论将结束,另外,如果有新的意见,法庭还将继续把它讲,但是,不要涉及到前面已经讲过的问题,如果还会涉及到前面讲过的问题,法庭将会打断你。公诉人还有什么?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还想强调几点。
刚才,诉讼代理人不断地对这个视频资料进行质疑,公诉人认为,这个视频,这个手表,这个视频来源于这个手表,这个手表的来源是可靠的,从证人王立权交给黄雪芬,黄雪芬再交给陈赛英,陈赛英再在薛品芬的陪同下交给警方,这说明手表的提取过程是一个连续的不间断的过程,每个环节都有相关证人加以证明,说明这个手表的来源是可靠的。
另外,对视频内容,证人王旭旭、王旭乐均证实看过这个视频内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描述和视频显示的内容也是一致。第三个,鉴定机构对视频的提取也是一个科学的、严密的过程。刚才,在举证阶段,公诉人已经对视频的提取过程做了详细的说明。再强调一下,这个视频的操作时间是显示的2010年的12月25日,最后访问时间也是2010年的12月25日,并分别都记上了哈希值,说明,这个视频材料是不可能被篡改的,如果诉讼代理人对这个视频内容还继续质疑的话,只能说明诉讼代理人为了怀疑而怀疑一切。另外,刚才诉讼代理人提到警方对这个手表视频的提取时间是1月14号,说公安机关为什么不随时公布这个证据,那么,公安机关并无随时公布案情和证据的这个义务。
法官:诉讼代理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诉讼代理人:有。必须要做一些澄清啊。
法官:澄清就不要讲了。
诉讼代理人:我是要对案情做一些澄清,我有权利说,公诉人也有权利。刚才公诉人重复了吗,我也可以重复。
打比方啊,辩护人说,我看视频很流畅,你看电影吗?电影也是剪出来的。这是一个常识,我们不是专家,你也不是专家,视频有没有剪过,公诉人说哈希值,什么是哈希值?你是专家吗?你也不是。你说这视频没有剪过,谁来证明?法庭上质证就是来质疑的,而不是来相信的,而不是来拥护的,质疑就是有疑点,只要有合理意见就要提出来。
好,辩护人说,反光锥可能其他路段有,那么我问辩护人,你看过录像没有?你看完了没有?从头到尾都没有!作为律师,基本证据都没有看,其他证据可能有,其他部分可能有,其他在哪里呢?
说钢盔只有钱成宇说,那你有没有读过证据,孙金绪,保安在这里也是说戴钢盔的。看过证据没有?
你说记忆有偏差,反光锥只有一个人有偏差吗?费良玉也说了,黄标也说了,保安队长也说了,不止一个保安说了,都记忆有偏差,集体性失忆吗?一个偏差不说,四个偏差,接受得了吗?是可以怀疑吗?
有证据吗?是有证据啊,证言都有啊。我哪一句话没有证据?
戴手表我没有意见,但手表为什么在这个时候拍,这一段没什么事情就会拍,我也认为正常,钱云会,虽然坐过牢,但是他是条汉子,在乐清有这样的人为了维护集体权益,把自己家搞得破破烂烂……
法官:跟本案没有关系。
诉讼代理人:他可以说上访,我可以说他是条汉子。
法官:(击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好,我最后说一句啊。
公诉人讲王旭乐、王旭旭说,显示内容,他们说他父母看到这个视频的时候,他父母说没有看到,第一次发问,最后我还是说,对这些关键性问题,有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就是找专家鉴定。
所以我希望法庭,在今天既然那么多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那你得把关键证据,鉴定人不出庭,证人不出庭,关键证据要送鉴定专家鉴定,否则,就算你做判决,就算你们所有人都认为事实已经查清了,天下太平,我认为不怎么太平。
希望起码法庭依法审判,维护国徽、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官: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辩护人:没有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官:没有新的意见,法庭辩论阶段到此结束。根据法律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有什么要讲?
费良玉: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作为被告开庭审理,其他的没有,只想说一下自己的感受。我,今天在这,老家在安徽,是一个偏远的农村,从小,就是怎么说呢,品学兼优的一个学生,后来因为家庭经济的影响,辍学,直到这个案发前为止,我还没有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因为家庭的原因,多方借贷,买了这辆车子,到这里来跑运输,也只是想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让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物质生活更好一些。因为自己的违规,造成了这起事故,对死者以及家属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伤害和痛苦,虽然说,民事部分已经委托我的诉讼代理人做了赔偿,且被害人家属已接受我的赔偿金,但在这里我仍然想对他们说一声对不起,希望你们……
至于本人,在9月份因车祸住过院,这些都可以在我当地县级医院调查。事故发生以后,我在看守所,每天都是在痛苦和悔恨中度过的。死者家属,以及我的家庭,虽然说,我已经赔付了被害人家属巨额的赔款,但那毕竟是一条人命。虽然说已经取得了他们对我的谅解,但我想请他们原谅我,因为我的家属,父母年迈体弱,孩子又小,妻子身体不好……这些,还请法庭,审判长、审判员,在对我量刑的时候,能够从轻处罚我。
法官:好了?
费良玉:嗯。
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已经审理经过及有关当事人对控辩的陈述,法庭将对本案进行合议。休庭。将被告人费良玉带出去。
休庭。
三、宣判
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被告人费良玉入庭。
法官:本案已经刚才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认真、仔细、全面地对本案进行合议,首先对几个问题做说明。
第一个,法庭从立案到审理,遵循了刑诉法有关公开开庭审理的规定。
第二,关于不延期审理的问题,法庭在法定时期内通知了受害人家属及被告人,而诉讼代理人在1月28号递交了附带民事诉状,而诉状委托人没有签字,后诉讼代理人又在1月30号晚上递交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函,但委托书也没有签字,委托人自己将合格的委托书和委托函于2011年1月30号晚11点提交法院,此是被害人家属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造成,延期审理理由不成立,本庭如期开庭。
第三个,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不合并审理的原因。第一,法定的开庭时间已经确定,第二,合格的诉状于1月30号递交法院,第三,被告人费良玉需要一定的答辩时间,第四,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状,还有可能要追加相关的当事人,就上述问题,法庭在庭前已全面告知于诉讼代理人。
现本庭,现合议庭在综合听取各方意见后,认真、仔细、全面地对本案进行评议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对此,被告人费良玉并没有疑议,并有刚才当庭举证、质证,质证的物证、书证、被告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和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这里就视频问题就如下说明:第一个,视频取得的程序合法;第二个,王立权等人可以证明25号上午戴到钱云会手上的手表是怎么被王立权取得,并交给儿子刻录到视频文件上;第三个,王立权及儿子看过视频后并确认头像是钱云会;第四,实物雨伞经确认与视频一致;第五,诉讼代理人进行猜测,没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视频可采信,不需要鉴定。
被告人费良玉无驾驶证(驾驶)超载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并致一人死亡,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本合议庭予以认定。
起诉指控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逃离现场,不构成逃逸。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行为。被告人费良玉在肇事后,要求黄标顶替,并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自称是肇事车主,隐瞒自己是肇事者,并叫他人将黄标送至虹桥交警中队,其本人则回家换了交通肇事所穿的衣服。黄标归案后,指认费良玉是真正的肇事者,费良玉归案之后拒不承认,后才予承认。被告人虽无逃离现场,但是行为找人顶替,主观目的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自己为肇事者,其行为符合逃逸的实质要件。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由此,被告人及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合议庭不予采纳。
被告人费良玉无证驾驶车辆,且严重超载,违法情节严重,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事故后,负主要责任,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家属代表与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其属偶犯,其协议的105万已履行完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不是逃逸、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合议庭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全部情节,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择日宣判不予采纳,根据量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在十日内,通过本院或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被告人,你服判吗?
费良玉:不服。
法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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