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幼军复出了,被任命为南水北调办副主任,党组成员。据某教授言讲,该事件表明中央对于有能力但因犯错误而被问责的高级官员,既正视他的问题,又“治病救人”,宽容惜才,而不是在他犯错误后“一棍子打死”、求全责备。该教授的话留下了二大悬疑:一,对于不仅是犯错误,而是腐败的官员,中央是否也要“宽容惜才”?二,对于“有能力但因犯错误”的低级官员,中央是否也不主张“犯错误后‘一棍子打死’、求全责备”?当然,这或许是因为“篇幅所限,不便展开”吧。
当初于幼军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时候,媒体可是言辞凿凿地称“彰显了党与腐败水火不容”、“党对腐败零容忍”的。这显然是说,于幼军不仅仅是“犯错误”这么简单的事情,而是扎扎实实地有腐败行为。那么今天于幼军的复出,是谁在扇谁的嘴巴?不清楚,只闻扇嘴声,不见谁被扇,当然也没见主扇人。
其实,对于于幼军受处分的原因,至今也未见明了。据非官方非正式的消息,是于幼军被指“担任深圳市市长期间利用职权影响力,在市政府招标工程中令其亲友所属香港公司中标而获取巨额利润,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被指的违法违规情节,或许有,或许没有,但受到处分的事情是确凿无疑的。若是被指事情确实存在,那么于幼军确实有腐败行为,其不仅所受处分理所应当,而且绝不应再复出到领导岗位。因为在当今极为严峻的反腐形式下,在“党与腐败水火不容”与“党对腐败零容忍”的坚定原则下,对于有过腐败行为的干部,无论怎样改正,都不应再置于领导岗位。况且于幼军这样的才子,搞搞研究,正好是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何必非得挤到领导干部这个行列里来呢?反过来,如果被指事情不存在,对于于幼军的处分决定就是错误的,“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就不是到期终止,而应当撤销,于幼军不仅应当起用,而且应当继续重用。然而,对于这些关键事实,有关方面竟然不置一言,还要宣称“接受社会监督”,你们让社会怎么监督?于幼军昔日不明不白地走,今日又不明不白地来,这个中原因,总得向社会公众交代清楚吧?!
有识之士称,于幼军案与陈良宇案性质不同。这种解读真是“高明”到了极致了。若是二案性质相同,处理结果如此不同,那么反腐就不是保持政界风清气廉的手段,而成了帮派斗争的法宝了。有识之士们真是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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