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婚与试离婚
国门打开后,先富起来的南方城市人们真的很会时尚。先是试结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试婚”,现在又时尚起“试离婚”。时尚的原因很简单,就是西方人时尚,是舶来的时尚生活方式。
其实,这些年生活方式真是改变了不少:同性恋、AA制、宅男剩女、未婚先孕、离婚时尚,其中试结婚与试离婚是一种典型时尚。这肯定不是中国文化里面的东西,而且大多与中国文化是相悖的,因此也有很多想弘扬传统的人是看不懂的!
试结婚即俗称“试婚”,顾名思义就是实验婚姻,它不是正式的婚姻,只是男女双方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前的一次实验。在中国的儒家文化里,试婚是被谴责的,它打破了人们对于婚姻的严肃性,抛弃了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性道德中国古时和现代许多国家实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婚姻缔结形式。
这显然是必遭中国传统鄙视的一种资本主义生活方式,与中国传统文化是格格不入的。那么南方精英人物极力鼓吹的“试离婚”又是怎么一回事呢?来自西方一些国家的 “试离婚”制度即“别居”制度,是指夫妻双方有离婚趋向,在离婚前先别居,以冷静思考是否必须分手。愿望与结果往往会有很大的差别。赞同者说:“试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已经准备要离婚的前提下,在生活上先“离”一段时间。也就是两个人在生活上彻底分开,并互不干涉对方生活,但不急于从法律上履行离婚手续。相当于给婚姻一个缓冲期,再决定是离还是不离。因为经过冷静思考以后,才能作出正确理智的选择。目前,中国约有1/10的离婚当事人复婚,说明“别居”制度有合理价值。考虑到现实情形的紧迫,专家建议在广州、深圳、珠海等发达城市试行“别居”制度,条件成熟后再推广。
反对者说:“别居”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概念,最早源于宗教。她说,很多西方国家,婚姻文化与中国存在很大差异。它们对婚姻保护很严格,在中国封建社会丈夫可随意“休妻”的同时,很多西方国家禁止离婚。即便在中国发展为妻子也可“休夫”的今天,一些西方国家还传承了对婚姻最大程度的保全思想,设立“别居”制度。婚姻出现问题时,最有效的方法是依靠当事人自我调节和相关部门调解,不需通过法律规定“别居”制度。“试离婚”本身存在导向错误,“试离婚”的导向就是“我们离婚吧”,这首先就是一件伤害感情的事情,而且所谓的“试离婚”,也绝对不是夫妻双方两厢情愿的协议结果,肯定有一方是委屈妥协的。 “试离婚”对于一些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人来说,正好找到了一个逃脱的机会,因为“试离婚”期间,不履行夫妻义务,急于想离婚的一方,很可能理所当然地和别人同居了,这在客观上加速了婚姻的解体。规范者说: “试离婚”一定程度上是为保护妇女权益的,因为在多数离婚案件中,妇女多为受害者,特别是一些中年妇女,她们在离婚后,再婚的可能性比较小,而男性则比较大。因此,通过“试离婚”来挽救一些人的婚姻,是有积极意义的。而按照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施行),只要带齐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场就可以发给离婚证书,现在的情形是,100对中,有95%是离了的。理智者说:“试离婚”的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包括试离婚时限该多长,试离婚期间双方能否有各自的性行为以及试离婚期间共同财产如何保护等问题,都需要规范,操作起来难度将会很大。“试离婚”不宜当成制度。如对当事双方分开生活的时间的长短是一个非常困难的。时间跨度太大,并不适合婚姻修复,特别是不利于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权益保障。如短暂分开,也许能起到冷静和缓解作用,长期分开只会加剧婚姻解体,因为长期分居带来的子女教育和夫妻感情沟通等将成为新问题。对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别居”可能成为转移财产、制造争端甚至另寻新欢的平台。另外,它等于是不办手续的事实上的离婚,这与现行《婚姻法》形成悖论——法律一方面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履行义务,但“试离婚”又允许夫妻双方在某段时期里可以不履行义务,一旦出了纠纷以何为准?《婚姻法》的最大价值,在于以公权的形式认可了私权的最佳选择方式。所以规定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分割、赡养、夫妻义务等一系列问题。法律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必须履行义务,更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因此,试图把“试离婚”制度,当成一条似离非离的缓冲带,并不可取。避免离婚的方法,还有很多,如婚姻指导,心理咨询等等,并非“试离婚”就是一个上好的方法。
唉!数风流人物,真的还看今朝!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