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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牌车主单挑:上海市法盲领导和警察必须下岗

乔驴狮 · 2011-02-1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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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猛文:外牌车主单挑:上海市法盲领导和警察必须下岗  

乔驴狮  

   

就上海交管部门将对外地牌照车辆在高峰时段进入高架路预实施“严打”事宜(下称“严打外牌”),本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市民的一员,发表意见如下:  

一、 上海交管部门严打外牌的行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分明属于违法行动,必须立即停止!  

在党和国家三令五申要求严格依法行政的当今,上海,竟然依据一个小小的2002年的市府会议精神,就“大张旗鼓”地企图“严打外牌”,试问,这一行动,有没有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试问,有何法律允许“严打外牌”这一行动?如有,请详细说明一下,是何条中国法律允许的?  

   

旧中国旧上海,我们都知道:在租界,华人与狗,不得入内!  

新中国新上海,难道:在属于人民的公路上,外地人与车,就不得入内吗?  

出台这种非法的“严打外牌”政策,说轻了是实施歧视待遇,剥夺人民的通行权,说重了就是企图分裂国家的行为!  

在公共的道路上通行自由的权利,是每个国家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不能以任何借口任意剥夺!发展道路交通是政府的职责,不能因为交通拥堵,就归咎于一部分人,更不能因此而无耻(无法律依据即无耻!)地剥夺他们的合法权利和权益!   

更别忘了,外牌车主,也是付了“通行费”的!因此,不应歧视对待!  

《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向本市及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征收,用于归还新建改建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另行批准的项目除外)的贷款。  

真是他妈的无耻!收通行费的时候,没有商量余地!付了钱,依然,“严打外牌”没有商量??这世界上还有懂得“重合同、守信用”这个理的人没有啊?  

如果今天可以打着“方便市民交通便利”的幌子,就可以剥夺外牌车主的道路通行权利,那么,明天,是不是也可以打着“方便市民交通便利”的幌子,剥夺或限制外地人在高峰期间乘坐公共交通的权利呢?那么,所有地方省市都可以其他借口(诸如地方安全)限制非本地人员的通行权利呢?如果这样,难道就不是地方割据、分裂国家吗?  

这样浅显的道理,难道我们的官员大人们、警察叔叔们都不懂吗?  

更有“叫兽砖家”,在那信口开河,为违法的“严打外牌”政策狡辩,胡说什么“上海此举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公平,为了那些拍卖得到上海车牌的车主利益。”  

呀!呸!上海实行牌照拍卖同样是违法行为!试问何条法律、法规允许拍卖车牌铁皮的?上海的条例,也只是说要总量控制,哪里有允许拍卖的有效法律文件和依据?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都没有规定拍卖牌照作为机动车登记的前置条件,上海有何特殊权利实施牌照拍卖?  

今晚的电视里报道帮助上海居民偷电(每户人家也就几百员)的人员,获刑十年,试问,通过这种非法的土规定、土政策,制度性地疯狂、无情掠夺和抢劫上海车牌车主上百亿资金的罪恶行为,应该获刑多少年?  

纵然,这些车牌拍卖所得用于上海的道路建设,亦不能洗清这种罪恶!  

上海人民不是笨蛋!  

那些“叫兽砖家”,看上去好像是在为沪牌车主“呐喊、争取公平的权益”,却露出了狰狞的“吃人不吐骨头”的罪恶嘴脸!  

正是同样这批人,忽悠上海政府官员犯下疯狂、无情掠夺和抢劫沪牌车主上百亿资金的罪恶错误!现在,(在牺牲外牌车主权益的情况下)却又来为沪牌车主“争取权益”了!此一时,牺牲沪牌车主的权益,彼一时,牺牲外牌车主的权益,两头得利!  

这不是典型的“又做婊子又立牌坊”吗!去他妈的叫兽砖家!  

一切举着公正为名,实为“抢劫”辩护的伪君子们,请你们象孔老夫子一样,靠边站!  

人民不允许你们引诱政府官员做婊子,然后又让你们为婊子立牌坊!  

国家《立法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这些国家法律法规出台之际,均有上海知法懂法的政府官员表示,过渡性的车牌拍卖制度将会取消。最近的一次,大概在2008年,彼时,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副局长五一表示:“上海车牌拍卖制度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政策,在公共交通逐渐发展成熟之后,车牌拍卖政策会慢慢淡化,直到最后淡出。”上海信息中心汽车研究室主 任朱 君奕认为:“目前的拍卖制度恐怕要延续到世博会之后,到2012年,车牌拍卖的历史才会终结。”  

时间到了2010年12月,上海车牌拍卖创出历年新低,12月拍牌平均价:15970元,2011年1月,就有副市长急轰轰牛叉叉出来表态,“上海的车牌拍卖要继续执行!”,过年,我们就看到了上海交管部门将 “严打外牌”!  

上海人民不是笨蛋!  

我们要关注的是:从车牌拍卖总收入中,有多少拍卖服务费用、管理费用、交易费用进入了贪腐人员的腰包?从车牌的2次转让收入中,又有多少好处费进入了贪腐人员的腰包?  

   

因此,我,上海市民之一,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之规定,强烈敬告相关政府部门及人员:就没有法律依据的“严打外牌”之交通标志,理应全部立即予以撤销!相关具体政府官员,应为非法行政之行为,向全体上海市民承认错误和道歉!  

   

二、根据下列法律法规之规定,强烈敬告全体交警,不得实施“严打外牌”任何行动!  

否则,强烈建议外牌车主追究当事警察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行政和经济法律责任!  

《公路法》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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