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为公事送副市长金条,到底为了啥!
据《法制日报》1月18日报道,“1月14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二审判庭对湖北省十堰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华滔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审判。……和不少贪官一样,王华滔收受贿赂的主要领域集中在工程建设相关领域。但当日庭审中曝出的一些细节,更加引人深思:十堰市所属一县的副县长为得到一笔农村产业化资金支持,购买了一根金条,在王华滔住院期间送到了病房。此外,2007年相关部门在十堰市郢西县观音镇龙桥村修建一座桥,为解决资金来源,找到了分管农业的王华滔。经王华滔同意,一笔20万元的建桥费顺利地批下去。当年年底,当地为感谢王华滔,从村里支取了5000元,由专人送给了王华滔。王对此笑纳。”
从庭审中所曝出的这两个受贿细节上看,不论是副县长送金还是村里送钱,它们办的都是公事。既然办的是公事,为什么还需要“送钱”打理呢?
“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这句民谚最能道破这种官场敛财的又一秘诀。下级办公事,送钱打理自己的上级,求的是什么?说穿了无非就是升迁的官票、办事的批文、拨款的条子、通融的后门、行事的特权……更多的时候,这些批文、条子往往就是大把大把等待下拨给下边办公事使用的钱。在上边负责拨钱的人看来,这些钱给谁都是给,要给当然要先给那些脸熟的知道回报自己的下属。由于这些钱的下拨和配发,缺乏具体规章的约束和管制,因而实际操作起来往往都是一些官员自己个人说了算,想给谁就跟谁,想给多少就给多少。正因为存在着这样的潜规则,这也才使一些办公事的下级普遍滋长起这种“送小钱、换大钱、换特权”的隐秘心理。在这些下拨资金的配发竞争中,那些有着这种盘算的下级一个一个地都跑断了自己的腿,说破了自己的嘴。而其上级则悠闲地笑纳自己下属呈送的孝敬钱,并姜太公钓鱼式的坐收着渔翁之利。谁送的小钱多,就把自己配发的大钱恩典给谁。“副县长为公事送副市长金条”所曝出的不过就是这种丑陋的官场办事潜规则而已。
这样的事、这样的人几乎贯通在我们官场的每个角落。驻京办就是滋长这种隐秘心理的一个最大群落。在2008年温家宝推出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救市的那会儿,各省市县的驻京办,为了“跑部要钱”,几乎忙得连口气都顾不得喘了!它们各走各道、各显神通地忙乎着自己的差事,跑到中央各部为自己的省市要钱要项目。想一想,这些地方上的驻京办对中央的各大部委都得如此行事,又何况这个低级别的副县长送金于副市长呢!实际上,下对上的这种“送小钱、换大钱”的潜规则几乎已被克隆到我们的整个官场。它不是个别现象,而实则是一个普遍的存在物。
为什么开展这种正常的公务也还需要“送钱”打理自己的上级呢?其根子之一就是我们这里官员办理公务的自由裁量权缺乏各种慎密规章的驯服和管制。一些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以致它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办理起自己的公事,并利用这种自由裁量寻租和贪腐。
要破除这种官场潜规则,就必须通过慎密化的规章和公开化的运作阻止这种权力的寻租和滥用。一个官员的职权必须明细化出它的办事范围、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权限。其所办理的事项,一则采取集体决定、个人负责的办法,二则其所经办的事项也还要接受那些同等竞争者的质询和监督。如果这些同等条件的竞争者对其所办理的事项存有疑义,则必须再对照自己职权运作的明细规章重新办理。也就是说,一个官员所办理的事项,不仅要合乎自己职权的运作要求,同时也还要接受下边那些竞争办理这一事项者的监督。通过这种双重的约束和监督,逼其依法办事、按章办理。如果上级没有的这种不按规章办事的自由裁量权,办公事的下级也就自然会打消这种“送小钱、换大钱”阴秘心理。
作为一种官场敛财的又一秘诀,不论是上边的官员还是下边的官员,其实它们都在暗暗希望这种潜规则能够长存下去。因为这是一种上下双赢式的敛财之道。上边的官员可以通过这种潜规则收取下边官员为办公事所送上来的“孝敬钱”;而下边的官员则可以在这种公事的办理和半公开的送礼中,瞒天过海地从这些上送的“礼金”中,暗中截留一部分到自己的腰包里。比如,明明需要10万就可以搞定摆平上边那个主事的人,而操办此事的那个下级官员则可以在自己内部的圈子里谎称需要上送15万才可能办妥此事。这样,它送给上边10万,自己则截留5万。为办理公事而送礼打点,这实质上就为上边的明拿和下边的暗留罩上一层遮羞的面纱,并未双方心照不宣地共同敛财提供了便利。所以,在这种“送小钱、换大钱”的游戏中,上上下下的官员都乐此不疲,并极隐秘地敛起自己的财。
像这种隐秘的敛财行径,《法制日报》就是报道出10个“副县长为公事送副市长金条”之类的丑闻,又有何用呢!
要破解这种官场敛财潜规则,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减少官员办理公事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慎密化的规章和公开化的运作以及多重的监督,逼其不徇私情、依法办事、按章办理。
2011年2月9日 初稿于论道书斋 胡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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