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八):人道与惩罚公平兼顾的立法
《刑法》的修改,涉及死刑的废除、刑罚的新增或加重的衡平,往往非常艰难,既关乎立法的公平,又不能激起民意的愤怒。无疑,对立法机关是一种严峻考量。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却加重了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并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以及恶意欠薪正式入罪。今后,上述罪名将被处以相应刑罚惩治。此次《刑法》修改,不得不说是人道与惩罚公平兼顾的立法。
之所以说此次刑法修改具有人道,是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尽管废除死刑的正反声音难分胜负,但逐步废除死刑将是未来的走向。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分析,我国古代的刑罚极为严酷,到唐代,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明清刑罚却更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然而,酷刑非但未带来长治久安,反而加快了封建王朝的覆灭。到现代,刑罚的功能从极端的报复性惩罚转向惩治与教化的结合,法学精英的刑罚人道化呼声虽招致责难,但也逐渐被草根群体接受。从惩治公平性来说,一般而言,暴力侵害公民生命权、危害公共安全、严重职务犯罪等罪名才适用死刑。从该角度讲,这13种经济性犯罪的危害性,无必要适用极刑。而刑罚的功能,除了剥夺犯罪人员的生命、自由等惩罚外,而终极目标是威慑和预防犯罪,矫正、感化被判有罪的人员,让公民能鉴别罪与非罪之界限,补偿、安抚刑事受害人,并鼓励全体社会成员守法。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冤死的李志平能复活吗?根本上说,以监禁为主的刑罚体系可实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警醒世人的法治目标。所以,废除13种经济性犯罪死刑,彰显了立法的公平,意味着法治的进步。
尽管一些死刑被废除,刑罚的报应性在淡化,并不说明刑罚就该削弱,只要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存在,国家就应动用刑罚来预防、惩治、教化犯罪,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中。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侵害了许多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甚至导致了一些生命的终结;恶意欠薪,造成劳工生活困难,还引发其走向极端,或伤害自己,或侵害欠薪者,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宁;一些人明知高速行驶中的车辆可能伤害他人,而醉驾、飙车更是极度危险,随时威胁着公共安全,却执迷不悟,引发了一起起严重交通事故,让一条条鲜活的生命过早离去。食品安全、恶意欠薪、交通事故等,直接影响的是民众生存,在公民法治意识淡薄的今天,仅凭没有强制力的教育宣传,是不可能预防的,若不加以刑事惩治,很难遏制其继续蔓延。此次《刑法》修改,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顺应了民意,其公平性不言而喻。
在文明社会,野蛮的酷刑被废除,不失为理性的保持,而对一些罪名加重刑罚、新设置罪名,则是一种多方面因素的平衡。此次《刑法》修改,正是一种理性的保持与各方平衡的结果,这种正义观支撑下的法律,当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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