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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我国的法律体系

田嘉力 · 2011-03-1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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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我国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并不完美 今后要花更多精力进行修改完善》。我觉得“我国法律体系已形成”这种提法比较笼统,比较含糊,不能准确概括我国的法制建设真实状况,甚至可能误导公众。据历史记载,我国从秦始皇时期、甚至更早的时期起,就已经有法律体系了,怎会到了21世纪的今天才“我国法律体系已形成”?应该旗帜鲜明地说“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才对。离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大前提,任何的“法律体系”都是没有意义的。


  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披露,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


  这是值得高兴的事。但以上所列举的只是法律法规的数量,却没有对其质量进行评价和考核,更没有对其立法指导思想进行评价和考核。应该依据什么对现行的法律和法规进行评价和考核呢?当然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和法规都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框架下立法和完善。


  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


  现在的问题是,截止到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的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都符合《宪法》的以上精神和原则吗?吴邦国说:“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如果有违背以上条款的、与以上条款发生冲突的,应该如何追究。如何纠正?


  有一个原则我们永远不应该忘记,那就是,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而不是别的什么法律体系。盘点我国的法律体系,首先就要从这个原则入手。否则,只会南辕而北辙,只会“下笔千言,离题万里”。法律法规的数量固然重要,其质量同样重要,其立法方向和立法指导思想更为重要。这是不容含糊的大事。

  新闻链接:http://2011lianghui.people.com.cn/GB/214392/14108144.html
       http://2011lianghui.people.com.cn/GB/214392/14107952.html
       http://2011lianghui.people.com.cn/GB/214392/14107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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