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失业人员”还是“灵活就业人员”?
库爽生
曾经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过不可磨灭的历史性贡献,又在公有企业(含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中付出巨大牺牲的广大原职工,在改制中第一次转换身份后(众多无法再就业的4050人员身份其实是由国企职工转换为失业人员),在领取了为时三个月到两年的每月约两三百元(近年有所增加)的失业救济金之后,再一次“华丽”转身,身份由名副其实的“失业人员”转变为“灵活就业人员”。
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有关同志头脑可真是太“灵活”了,面对浩浩荡荡的因民营化改制造成的下岗失业大军,眉头一皱计上心来,为他们创造了一个新概念:“灵活就业人员”。于是乎,千千万万在劳务市场全无竞争力的绝大多数“4050”下岗失业人员,轻而易举“被就业”了。就业是民生之本,头脑“灵活”的有关部门对失业人员进行了“灵活”处理,以举手之劳解决了“民生之本”。谁敢说此种“灵活”举措不是促进“再就业”的灵丹妙药呢?
然而,如果面对现实中千千万万下岗失业人员那凄惶奔波的身影,看看他们啼饥号寒的生活现状,我们就真的很难对他们“灵活就业人员”的新身份喝彩了。
“灵活就业人员”究竟是就业人员还是失业人员呢?这个新概念似乎是一种根据需要可以随心所欲解释的“模糊概念”。就业和失业、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在语义上应该是两对对非此即彼的矛盾概念,但在现实中却可以“灵活”处理,使之成为容纳所有分不清是否就业的城镇居民的一个大框。在公有企业改制中下岗失业的原职工,当了三个月至两年时间不等的“失业人员”之后,不管是否再就业,一律被从“失业登记人员”行列中勾销,被装进这个大框里,“荣幸”地升级到“灵活就业人员”行列,失业救济金便一概停发。看来,他们最多也只能有两年的失业资格,时间一到,立马“被就业”。
明眼人自然会有疑问,难道那些“4050”下岗失业人员被“买断”之后,跨不过再就业遇到的招聘单位设立的年龄限制门槛,在又“痴长”两岁之后,反而又容易就业了吗?有关部门是否对他们的实际生存状况进行过调查?现实中众所周知的真实情况是,绝大多数下岗失业老职工失业两年之后,仍处失业状态,其实是虚有其名地戴了一顶“灵活就业人员”的帽子,有虚名而得实祸,失去了“失业人员”的资格,就顺理成章不再有“失业救济金”了。
“灵活就业人员”概念的提出和运用,至少有两大弊端。一是屏蔽了大量原公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的失业状态,使他们无法获得失业救济金,生存困境因而雪上加霜。现实中非常多的人实际上失业而“被就业”,他们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二是遗漏了大量应该登记的失业人员没有登记,屏蔽了国家实际失业人数,使得我国实际失业率统计严重失真,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民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也许,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本来是为了报喜不报忧,在“账面”上降低失业率,同时减少失业救济金开支、降低财政负担,而“灵活”创造的“灵活就业人员”这个新概念。然而,我以为,从重视民生出发,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应该取消这个看上去很美的新概念,应该组织力量深入细致地调查城镇居民实际失业状态,特别是对于在公有企业改制中被买断工龄、又无就业能力的下岗失业老职工,在各社区进行逐一摸底统计,彻底搞清真实的失业和就业人员数量,实事求是地进行失业、就业统计,把那些本来处于失业状态而又就业无望的下岗失业老职工或其他就业困难群体,从虚幻的“灵活就业人员”中解救出来,使他们能够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得到失业救济金的救助。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也不能任凭没就业能力的弱势群体失业,而不管他们的死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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