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教授是一位法学界的大家,又口口声声声称自己毕业于西政,并表示重庆也是他“魂牵梦萦的一座城市”,发表对重庆、甚至中国法制的批判性的见解那是肯定的,要不然他就尽不了“学者”的职责了。从贺教授合编或者独著的著述——《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走向权利的时代》、《司法的理念与制度》等可以看出,这位著名学者主要研究的西方法律制度,对西方法制制度的研究颇有研究。笔者认为其以西方标准,既所谓的“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来批判、来衡量中国法制现状,以表达不满,以泄心里的“理想”无法实现的不快。对贺教授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是真的心忧重庆,还是一图口舌之快?
贺教授口口声声表明自己毕业于西政,并表示重庆也是他“魂牵梦萦的一座城市”。其发表了对重庆“打黑”、刑事诉讼法程序问题、秩序与自由等的看法,从表面上看说得有理有据,真是极具煽动性。但是细细一想,其的说法就是在图口舌之快。
所谓学者,百度百科解释为:“做学问的人;求学的人。” 学者既为做学问的人,就在自己研究领域或者自己感兴趣的领域发表批判性见解、著述。学者的责任就是批判——例如茅于轼发表的“不要拿我交的税款去建航空母舰”、“公租房不应建厕所”等文章,反响也很大,争议当然也很大。所以一般大学者的文章关注度高,争议也很大,要不然就不能称其为大学者了。贺教授发表的见解和看法,也是批判性的,带有强烈的批判性色彩,关注度也高。这篇博文,以李庄漏罪为引子,谈到重庆“打黑”,再谈到秩序与自由等等,真是一泄千里,一发不可收拾,真是所谓气贯长虹啊!
其在博文中说重庆“打黑唱红”有“文革重演之感” 。学者应该有批判的精神,这是在理的。但是批判也是要有条件,有依据的,不能无根无据,骟意揣测。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个知名的法学学者,必须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著书论断必须要有根有据。要不然那就是在无根据的煽动,口舌之快倒是尝到了,却是误人子弟了。一个法学专家,要以证据说话,事实说话。说重庆“打黑唱红”有“文革重演之感”,那其用什么证据说人家是文革重演呢?重庆有打砸抢的现象吗?没有;出现砸烂公检法了吗?也没有;出现血腥武斗了吗?更没有······我们这代人都没经历过文革,贺教授经历过的文革的年龄也在十岁左右,其拿文革出来戏说时下的重庆,大有回味童年的意思,其言断大有戏谑的味道,一图口舌之快罢了。
贺教授又说到“重庆执法不公、刑讯逼供”云云,但是又举不出证据,以“可能有”“你比我清楚”等模棱的字眼搪塞,真是一个法学专家只余一张嘴了,如此等等,既无证据,又无准确的表述,真是法学界的外交家,极具煽动性的说服者。殊不知,知易行难,莫非这个道理书斋中的贺教授真的不懂,还是装着不懂?
是真的“惩罚过于严厉”,还是公平的依法判案?
从贺教授的著述可以看出,其对西方法制制度的研究颇有研究,崇尚西方的法律制度,致力于维护法律的权威。诚然中国法治进步的过程需要法学专家的潜心研究,但是这更需要司法实践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不断探索和不懈的努力。如果仅仅在口诛笔伐上做文章,没有实地调查研究,永远只能是一纸空文。
贺教授以一种可能性的预测口吻预断,“过于严厉的惩罚损害了人们的平等预期,对国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将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这显然没有经过实地的调查研究,是纯粹的理论上的说辞。实践是理论的基础,没有现实依据作为的预测,显然是在纸上谈兵。
“多年来,很多非常恶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严打’中受到过于严厉打击的刑满释放者。”的表述也没有现实的依据,这可能算是的一种感觉。按照的观点,哪岂不是连“十恶不赦”的罪犯一律地从轻,这样就可以防止他们再犯罪了。贺教授,你认为这样做可能吗?这样判案你觉得公平吗?对那些被“非常恶性的犯罪的作案者”所伤害的受害者及其家属公平吗?如果是这样,你又让我们的司法机关如何办案,法律如何立足?
众所周知,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贺教授不可能不知道。其研究西方法律制度如此深入彻底,难道不会不知道西方国家刑法也有类似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既不是只在重庆适用,也不是只在中国适用。可以说坚持“宽严相济”,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公正判案的保障,不是法制的退步,也不是法治理念的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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