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没有修正到根本
宋公明
《个人收入所得税法》于2005年修定过一次,当时在下曾写了一个帖子《个人所得税的关键不在于起征点而在征税目的》,认为如果征税的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差距,防止过度两极分化,那么关键并不在于起征点而在于收入的来源的控制。六年过去了,收入调节得如何呢?差距是缩小了还是扩大了?两极分化的矛盾是缓和了还是更严重了?这不用多说,客观事实是最好回答。
现在,《个人收入所得税法》再次修正,着眼点仍然在起征点上,能不能使现实有所改变呢?恐怕谁也不敢打包票,持谨慎和怀疑的态度的人恐怕不在少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按照“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3%。
这段话,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有明确的数据。但是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却不知道发挥了什么重要作用。
说明中又说,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同时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和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结构。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是做到了,因为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了3000元,即月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工薪人员不需纳税了。“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也就是说,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工薪人员,只占一点二成。这说明低收入的人群扩大了。有人认为3000元起征点仍然太低,建议提高到5000元以上,那么符合纳税条件的人就了了无几了吧?贫者愈贫而富者愈富,调节收入的目的达到了吗?
“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同时,草案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这段话不知怎么理解。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是不是扩大了对中等收入的征收范围?而高收入者从月收入10万降到8万,也就是45%的税率由10万降到8万,只将月收入8万到10万之间的税率由40%加大到45%,而月收入10万以上者并无变化,这就算“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修正后各类税收有增有减,相抵后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也就是说,月收入3000元以下低收入的税收减掉了,按理说减收的部份应从高收入者的税收中补回来。但是高收入者的税收并未增加多少,所以增减相抵不仅不能持平税反而减少了不少。
现实情况是,中国的奢侈消费已成全球之冠。万元一桌的饭局早已司空见惯,所说,888888元一斤的处女大奶被山西煤老板购去,购买N套商品房更是大有人在,试问,他们的消费水平和他们的公开收入和纳税额是否相称?个人收入所得税存在漏洞是显而易见的。中国又没有奢侈消费税,大量奢侈消费被打入成本或由公款报销。为了拉动消费,岂敢下狠手打压?在这种情况下,恐怕这次个人所得税的修正仍是投鼠忌器,起不到多大作用。
2011-4-26
附1:
个人所得税的关键不在于起征点而在征税目的
[ 2005-10-4 18:20:00 | By: 宋公明
个人所得税立法修改的讨论,首先应弄清征收该税的目的以及目的未能实现的原因,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统一认识,召开听证会讨论才有意义。
个人所得税原本叫个人收入调节税,顾名思义,开征这个税是为了调节个人收入的差距,防止两极分化。可是事实上该税并未起到这个作用,两极分化有愈演愈烈之势,基尼系数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个人收入调节税也早已改名叫人个收入所得税了。
那么个人收入所得税的作用是什么呢?对个人所得征税,理所当然要遵循和体现宪法的原则,同时也要依据社会的实际情况,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由于个人收入的多样化,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设计没有能适应这一情况,个税的征收面从来也没有能覆盖全部个人收入,基本上只能限于面对工资性收入(因为可以代扣而征收容易),而对经营性收入则无能为力,不仅流失大量税源,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
企业生产资料所有者收入,经营者的承包收入,演员走穴和做广告的收入,教师做家教的收入,公务员各种灰色收入,各种租赁收入,以及各种中介、兼职收入,要比工资性收入高得多,而且征税困难。如果说个人收入需要调节,那么最需要调节的是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之间的巨大差距。如果个税仅局限于工资性收入,可以说是毫无意义。
当然,工资收入也有差距。但是这程差距毕竟有限,即使差距过大,也可以且应当通过工资调整来解决。
其实对工资收入征税,就等于是少发工资,等于是降低工资标准。
对于公务员等吃皇粮的职工,现在的工资已采用国库支付方式了,个税是从工资中代扣的。这个钱本来就是从国库支付的,不就等于工资降低国库减少支付了吗?又何必绕一个税收的大圈子?
对于企业职工来说,个税是由企业代扣,由企业统一上交的。这不是等于是企业少发了工资,多交了税收吗?受损失的是职工,而与企业老板并无利益关系。
对工资收入征收所得税,钱根本就没有经过职工之手,职工看到的只是钱发少了,因此根本起不到增强纳税意识的作用,而只能体现代扣的作用。
个税起征点的讨论,实际上还是局限于工资收入上,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个税立法的关键,应当是解决如何对经营性收入征税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原则,对非劳动收入,特别是剥削收入,理应加以限制。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承包经营者,利用对公共资源占有的优势而取得的收入,理所应当要征税,而且不应有起征点。
那么经营性收入难以界定怎能么办呢?其实不是难以界定,而没有去界定,如果有心去界定,根本不难。
那么对高收入者征税是不是会影响人家赚钱的积极性呢?可笑!你不干自有人干,而且比你干得更好!
把个税的讨论引向起征点多少合适,这是转移焦点,回避关键。个税的关键不是起征点,而是对如何能对经营性收入征税。这个关键问题不解决,个税立法必然又是不成功。
附2:
解读个人收入所得税
[宋公明] 于 2005-08-27 10:42:23上贴
全国人大对个人收入所得税收法修正案的草案出台了,理所当然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网上出现了很多不同意见和呼声,不知国家有关方面注意到没有?
个人收入所得税原本叫个人收入调节税,本意是想通过税收的杠杆,调节国民的收入差距,防止过度的两极分化。可是实行以后,并未起到调节作用,收入差距反而以更快的速度进一步拉大,两极分化有日益加剧之势。也许调节税不好意思再叫了吧?就改成个人收入所得税了。
那么个人收入所得税的作用是什么呢?是不是干脆放弃对国民收入的调节和控制了?
我们知道,企业是要缴纳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从扣除成本之后的毛利,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不一样的,例如国家扶持的企业就可以享受减免的待遇。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过去个人收入是不缴税的,因为那时绝大多数人的收入是工资,工资性收入是计入企业成本的,而且差别有限,因此不能再对个人征税。
随着国民收入的多样化,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因此有了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出现打着调节收入差距旗号,大家对此都抱着希望,所以没有什么怨言和阻力就接受了。后来不知不觉中变成了个人收入所得税,只不过是名称变了一下,税率还是一样的,一般人也不会去细想这两者的区别。现在的修正案对起征点提高了,对低收入者应当有利呀,为什么会有很多人反对呢?
一方面,起征点虽然提高了,但对高收入者的税率却降低了,完全违背了调节收入的初衷;另一方面,税收名目改成个人收入所得税,而所得税理应是针对经营者和额外收入者的,因此对广大工资收入者是不公平的。
既然是个人收入所得税,那么所有工资收入者如公务员,企业职工,教师,农民工等人的工资性收入(包括正常的福利和奖励)就不应征税。而对工资外的额外收入,经营性收入,年薪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文艺体育界人士的工资外收入等则应当征税。而且税率应当随收入增加而递增。这样才能减少收入的差距,缓和两极分化的矛盾,以利于社会的稳定。当然,对灰色收入,隐性收入应当制止,这是另一个话题,这里就不多说了。
那么精英要说了,这样会影响人家挣钱的积极性呀,收入差距拉大才能激励人们去竞争嘛,现在收入差距不是太大,而是不够大呀,要继续拉开差距才能剌激发展呀。
收入差距拉大的结果是什么呢?是黑矿主有钱购卖"捍马"之类的高级轿车,而没钱去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矿难弄全国人民心惊肉跳而他们却毫不在乎;是大款们一掷千金的赌博,包二奶,玩小姐,吃女体盛,奢侈到了荒唐的地步,而广大群众却上不起学,看不起病,买不起房,民怨沸腾,人心浮动,长此以往,社会能安定得了吗?精英们安的是什么心哪?
个人收入所得税应当如何调整?首先应弄清这个税收的目的是什么?作用是什么?如果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效果,对社会的稳定发展起的是负面作用,那么就要找出原因何在?把这些根本性的问题弄清楚了,才能找到解决的办法,制定出合理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才能得到民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事实已经一再证明,听了精英的馊主意,只会把国家越搞越乱,最终弄到民不聊生,国将不国,后悔可就晚了!
(编辑: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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