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中国日报报道《利比亚政府不承认国际刑事法院对卡扎菲逮捕令》,而新华网则报道《北约称将不执行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令》。
本网友估计,很多网友看了这两则报道的标题,会感到很奇怪:这“国际刑事法院”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它发布的逮捕令,怎么交战双方都敢拒绝执行呢?
本帖就来简单说说这“国际刑事法院”究竟是个什么东西。
大家都知道有个“海牙国际法庭”,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也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成立于1946年04月03日。但是,这个“国际法庭”审理的是国家之间以领土和边界争议为主的各种争端,并没有刑事管辖权,所以不能审理针对个人的罪行。
1993年,西方国家以南联盟地区所谓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为由,向海牙国际法庭起诉当时的南联盟领导人。1995年波黑战争结束后,该法庭又指控并通缉70多名被认为涉嫌在波黑内战期间犯有各种罪行的人员。但是,由于国际法院并没有刑事管辖权,这些通缉实际上无法得到执行。
为了能够追究所谓“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等罪行的个人的刑事责任,西方国家经过一系列的谈判,最终于1998年7月17日在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这个“罗马规约”为基础,2002年7月1日联合国正式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到目前为止,联合国的192个成员国已有111个签署并批准了《罗马规约》。
从数目上来看,192个成员国有111个签署并批准《罗马规约》,签署国数目占到了57.8%,可以说得到了一半以上国家的支持。但是,这种国际事务不能这么简单地看总票数,主要还得看有较大影响力的国家的态度。
以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而言,英国和法国作为发起国签署了规约,中国和俄罗斯则都没有签署。美国虽然是发起国之一,但在2002年5月(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于2002年7月)退出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因此。目前安理会五常之中,签署该规约的只有英法,中美俄都没有签署,反倒是不签署的占了多数。
由于中国和俄罗斯都没有签署该规约,亚洲国家和独联体各国都没有参加该规约的,利比亚、苏丹等一些非洲国家也没有签署该规约。
中国和俄罗斯不签署这个规约是比较容易理解的,相关的这些国家没签署也很容易理解。但是,美国为什么也拒绝签署这个规约呢?
2004年10月8日出席“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举行的保障人类权益问题会议”的美国代表团团长拉里·纳珀阐述了《美国在国际刑事法院问题上的立场》:
“有人在这次会议上就美国要求根据国际刑事法院(ICC)规约第98条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协定的问题发表了评论。这类双边协定禁止在未经美国同意的情况下将美国有关人员交给国际刑事法院。出席会议的美国代表团团长拉里·纳珀(Larry Napper)于10月8日就此阐述了美国的立场。
纳珀说,有关美国想利用这样的协定损害国际刑事法院的看法是一种误解。虽然美国因担心本国军人和政府官员可能受到政治化的起诉而未参加国际刑事法院,但美国“决心妥善处理”与该法院的关系,并正按《罗马规约》(Rome Statue)本身阐述的精神行事。
《罗马规约》规定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第98条协定正是根据规约有关条款的规定签订的。迄今为止,已有95个国家与美国签订了第98条协定,其中68个国家是《罗马规约》的参加国或签约国。
2001年的《美国军人保护法》(American Servicemembers' Protection Act)禁止美国向《罗马规约》参加国提供军事援助,除非这些国家已与美国签订第98条协定。
纳珀说,欧洲联盟“已经对其成员与美国签订可接受的第98条协定造成了困难”,而“现在又向希望加入欧盟的国家和其他国家施加压力,要求在与我们签订的这类协定上附加限制性的条件”。
“从我们的角度来看,欧盟将不公正的选择强加给我们的友邦和盟国,特别是那些寻求参加欧盟的国家。鉴于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在世界其他地区正获得广泛支持,我们希望布鲁塞尔的欧盟高级官员能重新考虑坚持附加过份限制性条件的做法。”
纳珀说,美国并不寻求本国公民的豁免权,“仅寻求符合《罗马规约》条款的不移交美国公民的简单协议而已。”
他说:“我们做出充份的承诺,凡对我国公民提出涉及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的严重和可信的指控,我们将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和起诉。””
让我们来看看罗马规约的第98条:
“第九十八条
在放弃豁免权和同意移交方面的合作
(一) 如果被请求国执行本法院的一项移交或协助请求,该国将违背对第三国的个人或财产的国家或外交豁免权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则本法院不得提出该项请求,除非本法院能够首先取得该第三国的合作,由该第三国放弃豁免权。
(二) 如果被请求国执行本法院的一项移交请求,该国将违背依国际协定承担的义务,而根据这些义务,向本法院移交人员须得到该人派遣国的同意,则本法院不得提出该项移交请求,除非本法院能够首先取得该人派遣国的合作,由该派遣国同意移交。”
可见,第九十八条其实是个“后门”:只要某个国家与所有缔约国都签署了“禁止在未经该国同意下将该国人员交给国际刑事法庭”的双边协定,则该国将实际上“逍遥法外”。美国拒绝把起诉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的司法主权交给国际刑事法院,所以才会拒绝签署罗马规约,同时又利用自己在国际经济政治上的优势强迫其他国家签订“禁止在未经美国同意的情况下将美国有关人员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的双边协定。
有样学样,美国在中东最亲密的盟友以色列,也没有签署罗马规约。有美国罩着,谁也不敢把发动了多次战争、目前还在屠杀迫害巴勒斯坦人的以色列怎么样。
北约成员国里,除了美国之外,基本上都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是这次也不得不拒绝执行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显然是迫于美国的压力。美国倒不是要保卡扎菲,而是自己不能开这个先例。这个先例若是一开,就等于美国承认了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令的有效性,以后再要拒绝就比较麻烦了。
看到这里,本网友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个“国际刑事法院”究竟算个什么东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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