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精髓不是鼓励善而是禁止恶》的说法,的确很有创意。这种创意是《南方周末》特约评论员邓子滨等南方系的特色。他们总会出人预料地创意出一个新概念,让人们瞠目结舌。
邓子滨的这个命题是个伪命题。制定法律不是为了鼓励善,那么禁止恶的导向是什么?难道说鼓励善与禁止恶不可并行,而是针锋相对,格格不入吗?
列举了几个世人皆知的几个案例,比如江苏南通公交车救助老太案,如果不是车头录像洗清司机的嫌疑,险些重蹈南京“彭宇案”覆辙。比如说此后湖北武汉的电动车主做好事扶起自己摔倒的老太,也险被诬为肇事者。好在这两件事结局不错,似乎给人们压抑的心理带来些许安慰。我真的不清楚举这两个例子的原意是什么?但从随后文章所阐述的观点来看,鄙人实在不敢苟同。
既然清楚从南京的彭宇案到天津的许云鹤案,司法判决对世道人心的影响,似乎正越来越明显。这种影响导致世人不敢轻易施以援手,救助那些急需救助的老人。这类事情层出不穷,就在前几天还发生了一件悲惨的事情,一个老人出门买菜在距家只有100米的地方摔倒,由于没有上前扶起老人,致使老人因鼻子流血窒息死亡。
南京彭宇案法官是否清白,居然十分自信,相信法官没有受到邪门歪道的影响,对法官如此信任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之上呢?没有举证,只是一种猜测而已。人们为什么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感到失望以至愤怒呢?是因为法官的判决词十分荒唐:“如果不是他撞得,他就应该自行离去。”而唯一的目击证人证词毫无作用,于是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天津许云鹤案的一审判决词更为荒唐“不能确定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没有接触。”而有关部门的鉴定同样没有效力:“未发现碰撞痕迹,不能确定与人体接触的部位。”而天津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即“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根据原告的年龄及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较小。”两份诊断证明,含含糊糊,于是就有了法官的稀里糊涂的判词。
很滑稽,说人们收获了某种欣慰——舆情反映人心,这失望与愤怒至少证明,人心多向善。但是这种向善被法官行为玷污了,于是求仁不得,难免令人沮丧!至于法官为何不能作出一个励善黜恶的完美判决?没有说。南京彭宇案疑点很多,第一徐老太儿子是警察,派出所作弊了;第二既然有目击证人陈先生作证,为什么不采纳证人证词呢?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吗?
认为,一般来说,法律无法同时直接完成“惩恶扬善”的双重使命,恰恰相反,法律不仅鼓励善而且可以禁止恶,回避这种双重责任,恰恰说明法律尊严已经被法官亵渎了,其实如果法官不被世俗关系网所干扰,是非曲直应该十分明确,岂能含含糊糊,模棱两可。法律惩恶本身就是直接扬善,而不是间接扬善。关于尽量确保善行不带来恶果的说辞,如同法官含含糊糊似是而非的判决词一样荒唐透顶。
荒唐地认为,严格说来,法律不关心某人是否为善,因为法律没办法奖赏为善者,更不能惩罚不为善者。那么如何看待不为善者这个含混不清的概念呢?其实不为善者包括两种可能,一种是麻木不仁,见死不救,这的确不是法律所能左右的;另外一种不为善者就是行恶者,难道法律也无可奈何吗?如果真是这样,那制定如此多的法律有啥用?认为良好的法律不同于口号宣示,它一定写有罚则,意在给恶行带来惩罚。这是一种曲解和误导的说法,法律的另一个作用就是一种口号宣示,警示人们在做事前必须考虑法律的约束。我们平日里在办一件事情之前,往往会提醒自己是否会违法,这就是法律的口号宣示作用的结果,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在这篇文章想说,出手相助事出有因,否则就别出手相救。说,人会以怨报德吗?有这种情况,因为认为人性有晦暗的一面,这一点我是赞成的,人的晦暗面恰恰需要社会主义价值观来遏制,通过广泛的社会主义教育激发人的向善之心,光明之面。法律本身就应承当起这样一种社会责任。认为被救助者以怨报德的可能性取决于运气、风气、他人获知真相的难度,或者说讹诈被识破的风险有多大,以及法院既往判例的导向。对此我感到一股强劲的冷风从四面八方袭来。运气,命交华盖,自认倒霉;风气,现在这个社会世风日下,自寻烦恼;他人获知真相的难度,干脆说白了,只有两个人的时候,千万别出手救助;识破讹诈风险有多大?有网民说,事先录像,找人帮忙,别独享见义勇为奖金;法院既往判决案例导向,这才是真正让人害怕的东西,难怪云南高院田成有赵建生极力想树立一个标杆,原来秘密就在于此。看来法官的判决不仅会影响目前的当事人,还会对今后的案例产生非同凡响的影响。我不知道这个世界上有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如果没有,那么就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例。所以此说与相信法官没来由之说自相矛盾。
对网民们只揪住法律来说不太满意。他不相信法官会没来由地冒天下之大不韪,我有点糊涂了,有何证据能让人们相信法官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呢?其实这不过是自己的一厢情愿、臆想和猜测罢了。你凭什么说法官不会办没来由的事情呢?本人曾经历过打官司的过程,我对当事法官的评价很低,最终逼着当事法官当着我的面说出要求我放过他们的话来,不要发回重审。所以我对法官的评价用这样一个公式来描述:地痞流氓+黑社会+无赖+贪官+厚颜无耻=法官,当然这样的公式仅仅适用法官队伍中的80%的人,还有20%左右的人尚且说得过去,天良尚未泯灭殆尽。用一句老话来说:天下乌鸦一本黑,吃了原告吃被告是对当今司法界大多数法官嘴脸的最真实写照。法官如何做出判断,臆想到一定是基于两种因素的影响:第一,通过亲历听审获得了导致判决的内心确信。这种确信可靠吗?不一定可靠,我们可以质疑它。但在质疑时不要忘了:我们自己的结论并非亲历得来,可能更不可靠,或者说我们对真相的内心确信,基础并不如法官的牢固。这里一方面指责别人没有亲历,一方面自己随心所欲地做出臆测。当一件事情的基本事实摆到桌面上,相信大多数人的智慧不会低于法官的智商,民意民心的判断比起某些丧失了天良的法官判断更准确。云南高院赛锐案李昌奎案不就是这样吗?法官的良心一旦被狗叼走了,其断案的依据就十分荒谬,这一点已经被云南高院加以证明了。怪哉,指责别人妄加判断的同时,自己却信誓旦旦说“不相信”“没来由”,如此信任法官牢固的基础,可是我们的确看不出这种牢固基础从何而来?说得清楚吗?枉判就是枉判,遮掩也没有用。
说第二因素是,法官自觉不自觉地受制于“损害最小化原理”。在对立证据难分伯仲时,法官会做一个不得已的选择:若不能保证善最大,一定要确保恶最小。非也,法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也会受到各种干扰和金钱的诱惑,他们许多行为几乎被金钱、人情等关系网所左右,枉判几乎属于自觉行为,这一点不用怀疑。把法官受制于“损害最小化原理”改成受制于“利益最大化原理”,更能真切地表述法官龌龊的心理状态和判决行为。善最大与恶最小的判别依据是什么?法官们自己能说得清楚吗?我倒觉得法官断案的最大最小依据,来自被告与原告谁出得钱最多,谁势力最大。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标准吗?至于说到选择,完全取决于法官是否良心泯灭。彭宇案许云鹤案法官的判决词如此雷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极大,直接导致社会道德彻底沦丧,如此之大的损害还说受制于“损害最小原理”,我怀疑脑子真的进水了。
举了几个例子。不过这些例子没有多大意义,有点偷换概念之嫌。第一个例子说:多人施暴,被害人却只有一处致命伤又不能确知何人所为,此时不可判处多人死刑立即执行。其实这类刑事案件只要分出主犯和从犯,总会水落石出的,除非法官不想认真审案,等着捞好处。前些日子南方系某网站针对英国骚乱不是说法不责众在英国行不通吗?怎么到了中国就解决不了法不责众的问题了呢?第二个例子说:几个员工声称公司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方面称几个员工串谋偷走了公司留存的合同,这时法官宁愿犯一个较小的错误,让公司赔钱了事,否则几个员工有坐牢的危险。注意这里使用了这样一个概念,法官宁愿犯小错误,也不愿意让员工坐牢。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很清楚,法官十分精明,判员工坐牢没得好处可捞,判公司赔钱还可以捞到经济好处。对于这个案例的实话实说,真的把判案的“没由头”变成了“有由头”,致使法官威严扫地,实实在在地把法官们贪婪的嘴脸勾勒了出来。原来他们宁愿亵渎法律尊严,也不肯让员工坐牢,法官如此“好心”,的确符合法官经济利益“损害最小化原理”,法官的行为无形之中给了法律尊严一记响亮的耳光,也让人们看清楚了法官判决的随意性。法官既然敢在这个问题上亵渎法律尊严,难道他们就不敢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胡作非为吗?请问,如果员工犯法就可以不了了之,那么法律惩恶扬善的作用到哪里去了?难道法官们要鼓励员工们都去当盗窃犯吗?反过来说,如果几个员工确实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公司会不了了之吗?这种事情已经发生过,真的不清楚结果吗?至于劳动合同问题,公司往往不愿意与劳动者签署合同,这类事情司空见惯,私营企业大多数如此,还用狡辩吗?根本就不了解私营企业基本情况,胡乱拿这些东西说事,显得十分幼稚。员工是弱势群体,法官依照法律让公司拿出自己无罪和员工有罪举证,不就很好解决吗?公司没有自己无罪和员工有罪举证,法官当然只能支持员工的诉求。判决公司出钱合情合理合法,根本就不存在员工坐牢的问题。强词夺理说道,同理,彭宇案件的法官不愿做相反的判决,正是力图避免另一种错误。原来彭宇案法官顾虑重重,怕犯别的错误。什么错误?没有想通,肇事者逃避撞人责任?不会吧,如今肇事逃逸事件也有发生,南京彭宇案的判决似乎没有震慑住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倒是震慑住人们的向善之心,从此大街上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行为大大减少了。所以南京法官枉判彭宇案,导致社会道德大幅度滑坡,其恶劣影响不仅影响到当代,还将给子孙后代带来极恶劣的影响。什么坚持“损失最小原理”。简直是放屁!
第三个例子说,只要想想上海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就能理解为什么在证据一对一时不能推定主动上前、假作搭车的就一定是好人,遇到一个“钓鱼”的主,好心搭载他人就成了“非法营运”,大可不必偷梁换柱,非法营运的确存在,才会遇到钓鱼的问题。既然法律法规不允许非法营运,那么采用什么办法抓到证据,只是手段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如果车主不要搭车人的钱,还存在非法营运问题吗?如果收了钱,当之无愧地属于非法营运,这点小事难道也弄不清楚吗?所以非法营运不是见义勇为问题,两者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所谓的百口莫辩直至断指明誓,其实无需百口莫辩,更不用断指明誓,收了钱就是非法营运,不收钱就是助人为乐,当然不在非法营运之列,是非曲直一目了然。所以建议,不要轻易“出手”,也不要轻易接受别人“出手”,真的太好了,等邓子滨他家老人出门跌倒在地时,记住了,凡是看见的人,千万不要出手相救,当然他家老人也别指望有人出手相救。如同南京法官断案一样,对于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给出一个结论:这就是相信一个人“出手做事是事出有因”,可能真的符合“损害最小原理”。读者清楚想说什么了吗?根据“损害最小化原理”,凡是出手的都是事出有因,千万别说你想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没有用的。要么如网民所说,出手施救之前,先录像取证,最终靠录像证明自己的清白,证明自己如何事出有因。
说,可不能回避的是,类似彭宇案一审的判决,岂不是鼓励了恶,这难道是法律要做的吗?良法肯定不会鼓励恶,它只是旨在遏制恶,而究竟怎样遏制,除了法官的行为,还有赖当事人的行为。注意啦!又出来一个新鲜词:法律分良与劣。良法肯定不会鼓励恶,劣法肯定会鼓励恶,真是可怕极了。看来老百姓今后要注意了,制定法律的家伙们一旦坏了良心,搞出一系列劣法出来,这样的依法治国非把老百姓治死不可。看来老百姓今后应当重视自己的选举权了,不要认为选谁都一样。要看准谁能代表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就选谁做我们的代表,否则选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人做人大代表,再制定出劣法来,老百姓就要过暗无天日的生活了,真是可怕极了。又犯糊涂了,你既然不相信法官会没来由乱判,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永远正确无误了,这还需要产生怀疑吗?如此自打耳光,真有点替你惭愧。
说,法律及判决是公民行为规范的指引,类似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带来的指引,更容易在好人身上起作用。这需要我们认同并践行一套行为规范,这套行为规范不鼓励“出手”,不鼓励“触碰”,而提倡保护现场,报案呼救——当然,前提是你不是肇事在先,法律为肇事者规定了另一套行为规范。由此,即使不能根除讹诈,我们至少可以让好人尽量不被讹诈。南京彭宇案的确在好人身上起了作用,南京乃至全国,谁还敢出手救助需要救助的人们呢?按照的说法,凡是出手救助者,都是事出有因,都难脱干系。要想证明自己清白,证明自己见义勇为,那么就需要做无罪举证,否则法官就会对你不客气的。因为法官断案遵循的是“损害最小化原理”,懂了吗?如果没懂,那就直白地说吧,退避三舍,避而远之,看热闹充其量是不行善的行为,法律无奈何。一旦出手救助,就涉嫌事出有因,如果旁边没有第三人作证,最好走人。千万别自认为是,见义勇为,教训不少了,那些好事者千万好好牢记邓子滨的教诲。一旦彭宇案在身上起了作用,那可是需要花钱摆平才行的。你有这个能力吗?如果没有,那就靠边站着看吧!此外千万别上邓子滨的当,报案也需要几个人作证才行,否则还会落得个不是你干的,你为什么要报案?说不定落得个肇事在先、报案在后的嫌疑。到此为止,又给了我们一个结论:少管闲事,别做好人,避而远之,明哲保身。
提倡,不出手、不触碰并非完全为了“避嫌”,也有其他正当理由:有些病人晕倒后不宜被扶起,甚至不宜被移动,否则有生命危险,须待医护人员到场;这或许有点道理,免得惹祸烧身,好心办坏事,最后成为伤害者,何苦来着?避而远之吧!有些人以施救为掩护,趁乱盗窃昏迷者财物,弄得大家都脱不了干系,好事变成坏事;看看见义勇为有多难,还会被人怀疑偷盗倒地者的财务。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目的纯不纯尚需界定,还是不做为好。省的许多烦恼,何乐而不为呢?所以认为更重要的是,避而远之,站在一旁看热闹,这样有利于确定现场责任,不给居心叵测者败坏社会风气的机会。谁是居心叵测者,见义勇为者还是趁火打劫者,在无法说清楚的时候,无论遇到什么事情,都要避而远之,赶紧躲开是非之地,眼不见心不烦,耳不听心不乱,否则当心成为败坏社会风气的居心叵测者。
很自信,自己的这一套理论如果能够实行下去,这样的行为规范如果能够长期坚持,“大善”虽不至,但“大恶”可杜绝,从而重建社会诚信。国无信不立,法无信不行,民无信无以自存。两人在场,信从何来?不可能来自对善的信仰,只能来自一套长期有效的法律行为规范。据说按照邓子滨的行为规范,大善虽不至,大恶居然可以杜绝,既是治国良策,应居庙堂之高才行。……信仰缺失了,何来大善,只有大恶,今天的社会已经被南方系糟蹋得不成样子了,法官律师倒成了救世主了,可能吗?我们的法律已经堆积如山,社会治安却糟糕透顶,精英们的依法治国的精髓是不鼓励善,那么禁止恶的效果就可见一斑了。2011.09.05
附文:
邓子滨:法律的精髓不是鼓励善而是禁止恶
2011年8月26日,若非监控录像证实司机清白,江苏南通险些又发生一起“彭宇案”。一天后,湖北武汉的电动车主做好事扶起自己摔倒的老太,也险被诬为肇事者。
从南京的彭宇案到天津的许云鹤案,司法判决对世道人心的影响,似乎正越来越明显。我们都相信法官没有受到邪门歪道的影响,但其一审判决却都令公众失望以至愤怒。尽管我们收获了某种欣慰——舆情反映人心,这失望与愤怒至少证明,人心多向善——但是,求仁不得,难免令人沮丧!法官为何不能作出一个励善黜恶的完美判决?
这或许高估了法律。一般来说,法律无法同时直接完成“惩恶扬善”的双重使命,只能通过惩恶来间接扬善,同时尽量确保善行不带来恶果。
不妨把以上各个案例推到极致:在仅有互不相识的两人在场的情况下,一人需要帮助,另一人应如何为善?严格说来,法律不关心某人是否为善,因为法律没办法奖赏为善者,更不能惩罚不为善者;法律只关心某人不得为恶,良好的法律不同于口号宣示,它一定写有罚则,意在给恶行带来惩罚。
在只有两人的空间里,美德原不在场,它借由其中一人的善举而驾临。问题在于,此时为善者实际是把自己的声誉和利益交付给了另一人。
另一人会以怨报德吗?有这种情况,譬如文章开头的最新案例。又如,《农夫与蛇》的古老寓言,也早就教了这一课。这寓言让人不爽,但人性有晦暗的一面,却是不争的事实。以怨报德的可能性有多大?这取决于运气、风气、他人获知真相的难度,或者说讹诈被识破的风险有多大,以及法院既往判例的导向。
这里只揪住法律来说。我不相信法官会没来由地冒天下之大不韪,他之所以作出某种判断,一定是基于两种因素的影响:第一,通过亲历听审获得了导致判决的内心确信。这种确信可靠吗?不一定可靠,我们可以质疑它。但在质疑时不要忘了:我们自己的结论并非亲历得来,可能更不可靠,或者说我们对真相的内心确信,基础并不如法官的牢固。
第二,法官自觉不自觉地受制于“损害最小化原理”。在对立证据难分伯仲时,法官会做一个不得已的选择:若不能保证善最大,一定要确保恶最小。
举几个例子。多人施暴,被害人却只有一处致命伤又不能确知何人所为,此时不可判处多人死刑立即执行;几个员工声称公司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方面称几个员工串谋偷走了公司留存的合同,这时法官宁愿犯一个较小的错误,让公司赔钱了事,否则几个员工有坐牢的危险。同理,彭宇案件的法官不愿做相反的判决,正是力图避免另一种错误。
进而,只要想想上海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就能理解为什么在证据一对一时不能推定主动上前、假作搭车的就一定是好人,遇到一个“钓鱼”的主,好心搭载他人就成了“非法营运”,百口莫辩直至断指明誓。所以,不要轻易“出手”,也不要轻易接受别人“出手”,相信一个人“出手做事是事出有因”,可能真的符合“损害最小原理”。
可不能回避的是,类似彭宇案一审的判决,岂不是鼓励了恶,这难道是法律要做的吗?良法肯定不会鼓励恶,它只是旨在遏制恶,而究竟怎样遏制,除了法官的行为,还有赖当事人的行为。
法律及判决是公民行为规范的指引,类似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带来的指引,更容易在好人身上起作用。这需要我们认同并践行一套行为规范,这套行为规范不鼓励“出手”,不鼓励“触碰”,而提倡保护现场,报案呼救——当然,前提是你不是肇事在先,法律为肇事者规定了另一套行为规范。由此,即使不能根除讹诈,我们至少可以让好人尽量不被讹诈。
不出手、不触碰并非完全为了“避嫌”,也有其他正当理由:有些病人晕倒后不宜被扶起,甚至不宜被移动,否则有生命危险,须待医护人员到场;有些人以施救为掩护,趁乱盗窃昏迷者财物,弄得大家都脱不了干系,好事变成坏事;更重要的,有利于确定现场责任,不给居心叵测者败坏社会风气的机会。
这样的行为规范如果能够长期坚持,“大善”虽不至,但“大恶”可杜绝,从而重建社会诚信。国无信不立,法无信不行,民无信无以自存。两人在场,信从何来?不可能来自对善的信仰,只能来自一套长期有效的法律行为规范。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6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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