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访获罪被劳教一年,黑龙江大庆劳教委滥施淫威意欲何为?
“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6月2日,黑龙江大庆市劳教委正式下达“劳动教养决定书”给王秀梅,即陪同照护80岁的公爹、复转军人、离休干部张树清上访的儿媳。理由是“4月12日,4月29日,5月6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罪名是“扰乱工作秩序”(判处决定书附后)。目的当然是大局——维稳,而且宣称:根据上级精神加大维稳力度。
维稳的打击目标是上访群众吗?难道他们不是有冤找上级求救是破坏和谐稳定吗?难道他们真该为他们的上访诉求伏法到成为专政对象了吗?
张树清老人,47年加入解放军,跟着部队一直打到海南的先锋营的战士,也是全连仅存的两名战士,解放海南后来到了空军的功臣。当他牢记毛主席教导“先人后己”,“享受在后”的教导,一直把住房待遇优先给别人,一直到改革开放后一般干部都有了两套以上住房的而自己还是无房户的时候,他才提出了“按照离休干部标准分配住房”的时候,而且又一让再让到新任干部: “这老头怎么这么嚼嚼呢!”(方言:即“耍无赖”的意思〉 ,“领导研究了没有这个政策,不给安排,不服找上级去”。蛮横加侮辱,逼着80岁老革命走了上访路。也就有了孝顺的儿媳王秀梅陪护老人辗转流连辛苦奔波却身陷囹圄外加精神凌辱的判决!
联想到当前全国各地此伏彼起的大大小小的不稳定局面和频频发生的暴乱,我们似乎明白了它的根源——就是像“黑龙江省大庆市劳教管理委员会”这些地方政府司法权力机关,他们根本不去做为人民服务的事情,反而用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力去镇压人民,戕害人民,使他们身体和精神同时受到戕害!这个戕害叫做“维稳”吗?这个戕害能“维稳”吗?这个“维稳”的结果是“维稳”还是激起人民更大的怨恨,激起更严重的“不稳定”甚至“暴乱”,呢?!
胡锦涛同志在建党90周年讲话中特别讲到中国共产党遇到了空前的执政危机,这个危机是谁造成的?谁该为这个危机负责?黑龙江省大庆市还是不是共产党人民的天下?人民正当上访求法还是犯法 ?找你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求得帮助还“扰乱工作秩序”,你们霸道到什么程度了?难道黑龙江没有“薄熙来”在打黑除恶吗?能不能还人民一个公道,不是你地方政府究竟是红旗还是黑心的试金石吗?是维稳还是激化矛盾、配合“茉莉花”抹黑共产党、泼污共产党、加罪共产党?
值得提醒大家的是,现在,国内外反动派、汉奸卖国贼,处心积虑地配合帝国主义霸权,妄图彻底推翻让他们寝食难安的中国共产党,以保证他们的利益得以延续,尽管他们在中国共产党内安插了他们的代言人和亲信,但是共产党的旗帜飘扬一天,他们就惶惶不可终日一天!因此,我们千万不要上他们的当,把国内外反动势力培养的腐败集团等同于中国共产党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把一个个维权斗争坚持下去,在捍卫人民的权利的同时,捍卫我们毛主席缔造的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党中央!相信重庆的打黑除恶“为人民服务”就是我们的明天!大家行动起来,向一切违背人民利益的不法行为斗争!
【附】张树清的《申诉书》、《大庆市劳教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和王秀梅《复议申请书》
申诉人:张树清
身份证号:23232919320507***
尊敬的领导:
我要对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执法犯法,将我进京上访期间照理我生活的我的儿媳王秀梅“拘留并判劳动教养一年”,并对我“另案处理”的非法行为提出申诉:
我于1932年5月出生。1945年日本投降,八路军进入东北就 住在我家。我父母是当地有名的支前模范。我父亲领着我给部队送粮食,母 亲救护伤员,招待部队吃、住我也是跟着跑前跑后。因此有很多伤病员康复后认我父母为义父、义母,在肇州县家喻户晓的“彭八路”就 是其中一位。当时彭八路身负重伤,伤口都生蛆了,只剩下一口气, 硬是让我父母给救活了。在那种残酷的战争环境下,我父母于1947 年3月,在我还未满15周岁时,就将我交给部队参加了中国人民解 放军。从黑龙江一直打到海南岛。并且是43军渡海先锋营的一员。 先后立大、小功10余次。朝鲜战争爆发后,部队挑选优秀指战员到空军,我被调到沈阳学习转入空三军,1969年因病转业回到肇州县。 到地方后,也是年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1975年底 又支持我儿子张洪武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并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如今我孙子也在肇州县***派出所工作,我家祖孙四代跟着共产党 保家卫国、建设祖国、保卫祖国。
1969年我转业回到肇州县,部队也同时来人与肇州县武装部、 房产处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商洽我的工作、住房等事宜,当时肇州县有关部门的领导表示:一定尽快帮助我安排好住房。因当时房源少、住 房困难职工多。我是共产党员又是干部,本着“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的精神,一直到1984年离休,没有安排到住房。离休时有关领导一 再说:“以后一定尽快给你安排住房。”以后的历任领导也是这么说的。 2010年底,我再次到肇州县老干部局询问住房问题,得到回 答却是:“这老头怎么这么嚼嚼呢!”(方言:即“耍无赖”的意思〉 “领导研究了没有这个政策,不给安排,不服找上级去”。我跟着共产党干了一辈子,却受到了如此对待、如此侮辱。
所以,我按照党纪国法,上访条例规定,向上级反应情况。我先后到了大庆市,黑龙江省信访接待处,北京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 接待处,中央组织部信访接待处,民政部信访接待处。都答复说:“国 家对离休老干部的政策没有变,当地政府应该给予解决。”民政部的接访人员更是说:“共产党欠的债从来就没黄过,请相信党一定会给 你解决的,当地政府必须给予解决。”但是,肇州县老干部局始终说: “没有政策不给解决。”听老同志说:“有到国务院老干部管理局上访解决了住房问题的。”于是,我又去北京找老干部管理局信访接待处,因年 老体弱,耳朵又背(聋〉,家人不放心,儿媳王秀梅虽身患心脏病等 多种疾病,但怕我路途遥远出现意外,给社会添乱,所以信访过程中一直陪护照顾我。到北京后,还没找到国务院老干部管理局信访接待 处时,就被肇州县信访人员好言好语接回肇州县公安局,将我儿媳王秀梅拘留 并判劳动教养一年,并对我“另案处理”!
我百思不得其解,我儿媳王秀梅担心我去北京路途遥远出现意外给社会添乱,不顾自己身患冠心病等多种疾病,而践行着百善孝为 先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陪护照顾我这个年已80岁了,耳聋体衰的老人,何罪之有?却被判处劳动教养一年!我一个老共产党员、离休老干部,依法上访又犯了何法?却对我“另案处理”!
我们党和国家一直在强调着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我跟着共产党干了一辈子,深知今天稳定、和谐的社会来之不易,我 家祖孙四代都是跟着共产党,拥护、爱戴共产党的,深信党不会像对 待敌人那样对待我和我儿媳的,一定能够纠正个别人的错误判决,还我以公道,还我儿媳王秀梅以自由的!
谢谢
申诉人:张树清 2011年9月1日
大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
劳动教养决定书
庆劳决字【201!] 0119号
姓名:王秀梅;性别:女;出生曰期:1962年11月23曰出生;民族:汉族;身份证件号码:23062119621123****;文化 程度:高中;职业:工人;工作单位:肇州县一砖厂;户籍所在 地:黑龙江省肇州县;现住址:肇州县肇州镇**街*委*组 *号
违法经历: 2009年4月2日 因寻衅滋事被肇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1年05月06日 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肇州县公 安局行政拘留十曰;2010年5月24曰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被北京市 西城区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
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2011年03月份,王秀梅与张树清(79 岁另案处理)上访反映张树清是离休干部,没有享受福利住房待遇问题,肇州县委老干部局于2011年03月21曰答复:没有 查到关于老干部福利分房的相关政策,无法解决张树清福利住房 待遇问题。 2011年03月15日 王秀梅与张树清到北京市国家信 访局上访反映此问题, 2011年04月12日 、 4月29日 王秀梅与张树清两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被肇州县工作人员带 回肇州县,:2011年月06日王秀梅被肇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曰,因王秀梅患病拘留未执行。2011年0; 5月24日 王秀梅与 张树清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府右街派出所查获训诫后,大庆市驻京工作组通知肇州县工作人员将王秀梅 带回肇州县。 2011年03月17日 肇州县信访局确认张树清、王秀梅上访为无理访。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实。王秀梅因扰乱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第十条第(五)项及第十三条之规定,经大庆市劳动教养审批委 员会2011年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王秀梅劳动教养一年,被劳动教养人王秀梅先期被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 一曰。劳动教养期限自2011年06月02曰起至 2012年 05月28 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大 庆市人民政府或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地址:哈尔滨市 中山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本决定书一式六份。呈报单位、劳动教养场所、被劳动 教养人员及其家属、被侵害人各一份、劳动教养审批机关存卷一 份。
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2011年06月 02曰
尊敬的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
申请人:王秀梅,性别:女,出生日期: 1962年11 月23 日,民族:汉,身份证号:230621196211230266,文化程度:高 中,职业:工人,工作单位:肇州县一砖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现住址:肇州珏肇州镇繁荣街二委12组47号
申请复议理由:
不服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庆劳决字【2011】011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第-、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事实不实。
首先,我本人不是上 访人。上访人是我公爹。他年近80,耳朵背,行动不便,我只是陪同、护理。
其次,我公爹上访,也不是我的本意。我只是出于儿媳之责,照顾老人,担心这么高龄的人在外面出现意外,没 人照顾、给社会添乱。
再次,决定书称我2009年4 月因滋事被肇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口。事实是,2009年3月一4月2 口, 肇州县油田服务公司,雇用临时工,多次到我丈夫 厂区内,毁树 挖坑,侵犯我们的财产权利,我出来劝阻。 4月2日 所谓公安局抓我,并未有任何手续和公函, 而且,此事后经肇州县及大 庆市两级公安部门核实,属于错抓,并说服我们不要追究错抓责任,于2010年10月赔偿我医疗费45000元。此事的经办人是大庆市公安局信访办主任李彦龙,手机号为:13384598008,肇州县公安局长李保华,手机号为:13394653801.因此,决定书称我 2009年4月因滋事被肇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旧,不能成立。
再次,决定书称我 2011年5月6日 因扰乱公共秩序罪被肇州县 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正如决定书下文所说的,“2011年5月6 曰王秀梅被肇州辽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王秀梅患病未执行”,这个所谓“因患病未执行”,其实就是执行理由不充分,而无法执行。因而不存在拘留十日之说。
再者,决定书称, 2010年5月24日 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也是子虚乌有。事实是,我陪公爹根本没到中南海周边上访,而只是去找了中共中央及国务 院人民信访接待处,还有中共中央组织部信访接待部门以及民政 部信访接待部门。因此,所称去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一事,毫无事实佐证。
第二、决定书以上述不存在的事实为依据,当然适用法律法规也是不当的。
为此,特申请行政复议。希望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本着对人民、对政府和我本人负责的精神,予以复议,并撤销对我所 作的劳动教养的错误决定,立即恢复我的行动自由。 谢谢!
申请人:王秀梅 2011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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