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租房建设问题给国务院的若干建议
2011年9月20日 公社社员
新闻报导: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详细报导附后)。
为了配合国务院把办好事宣传好,就以上会议精神提出本人的一些看法和建议(看到新闻,有感而发,时间仓促,出于非专,难免偏颇,欢迎指正,共同讨论)。
1、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照30年来的实际情况,当上级政策于已有利时,执行的好些,于已不利时,执行就会大打折扣,公租房建设属于执行难度比较大、且容易走样的政策(这一点,可以从各地的土地政策、住房政策、开发商和政府和官员之间的关系推论,可能我是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所以,中央制度政策时,应该考虑到,如果本意上需要政策坚决执行的,可以规定的细致、具体、操作性强一些,给地方官员少一些自由裁量权;如果本意上觉得执行不执行无所谓,执行好与坏无所谓,就越笼统越好,这样就可以看地方官员的自觉,自由裁量权大一些,想做好事的,就彻底做好,不想做的,也就别做,千万别好事做不成,却造成不少的遗留问题,给后人造成诸多不便。这次出台政策的问题可以明显感觉到的问题主要就是建筑面积的规定。
2、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问题。40平方,高层,扣除公摊面积,实用面积也就28—32之间,假如客厅12平方,卫生间2平方,阳台2平方,厨房1.5平方,计17.5平方,尚余10.5—14.5平方,也就一个卧室。这样做为一种户型还是可以的,让单身或小两口、老两口住没有问题。如果要学习、用电脑,可以放大客厅或卧室,书橱可以不要,也可占了衣柜的位置,衣柜可以。
但若是三口之家呢?如果还要有老人呢?实用面积40还差不多,也是凑和住。因为孩子也要长大,上学,在家也要有个小的学习空间。中国政府目前不缺这俩钱,政策的指导性应该考虑一下最普通家庭的生活状态和现实需要。
3、建筑面积的建议。“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以小为主不错,但问题是小到什么程度,主到什么比例。建议起点应该适当高一些,房子盖起来要用几十年,要考虑到以后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所以应该规定几档面积和设施的公租房。(1)一档按建筑面积40左右设计,为单身和两口之家设计;(2)一档为三口或四口之家设计:两卧室,一客厅,一卫生间,一阳台,一厨房,这样使用面积大概是45平方,建筑面积大概是62——65平方左右,不算大。(3)一档为夫妻有收入,有孩子有老人,买房难,但又愿意住的舒适一些的家庭设计:三室一厅一卫一厨一阳台,使用面积70平方左右。
4、租金问题。“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这样的规定很难让普通百姓承受。主要原因是目前各地的租金并有符合市场规律,大都高的离奇(我所在的城市60万人口,我住的小区建筑面积90平方,月租金800——1000元,两小室无厅建筑面积50余平方的,月租金500元左右)。普通的打工族和城市下岗族、城市的贫困家庭大都无力承担。
建议:应该根据公租房基本的管理成本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两项相结合,制定合理的租金标准。原则确定后,各地可以根据公租房面积制定不同的租金档次。
5、政策设计的起点问题。谁设计政策,为谁设计政策,这个问题很重要。政策设计的参考项:欧洲经验、美洲经验、澳洲经验、新加坡经验、香港经验、日本经验等,别人的经验主要是参考,而主要还是根据中国的国情、民情。以中国目前的国情,起点可以适当的高一些,而新加坡、香港这样的“城市”不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在建筑面积、小区环境、房屋设施等方面起点要高一些,几十年之内也可充分利用,一次投资,几十年受益,而不要成为“鸡肋工程”。
6、本人担心。前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资质共分4级。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3万元以下,任志强、茅于轼等人都不好意思出来说点什么了。
所以,鉴于国务院的同志对开发商如此仁义,和开发商勾肩搭背称兄道弟,难免它们对普通百姓不仁义,视百性为劣等之物,所以放个劣质的笼子让你住,不愿意没地方,住进去,它表功,不住,它和它们反说你期望高,不知足。出台的政策我总有些担心,物价没降,房价没降,难说公租房会“升”。
在此,希望对此问题有研究的专家指点,共同呼吁呼吁,把好事争取办好。
附新闻报导:
新华网北京9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
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完善住房体制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好这项工作涉及城市规划、制度建设、资金支持、工程质量、分配机制和运营管理等多方面问题,必须坚持满足基本、保证质量、公平分配、健全制度的原则,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抓紧形成规范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会议要求,继续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公租房建设,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公租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逐步实现廉租房与公租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健康推进,会议研究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一)中央继续增加资金补助,地方也要增加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规范和利用企业债券融资,专项用于公租房等建设。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租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也可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确保用地供应,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引导企业、其他机构参与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公租房供应。公租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二)提高规划水平,确保工程质量。贯彻省地、节能、环保原则,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需要,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配套建设服务设施。严格执行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永久责任,逐步推行参建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准入审核,严格租售管理,加强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机制,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切实纠正将保障性住房违规出售、转借、出租或转租、闲置、改变用途等行为。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四)坚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不搞“一刀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实,注意总结经验,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与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为此,草案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和住院治疗、预防和康复、救助以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等作了规定,并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司法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认为,为提高居民身份证的防伪性能,夯实社会管理的人口信息基础,并进一步严格有关单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作出修改。
会议决定,精神卫生法草案和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