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最低生活保障,也就应该有个最低富裕保障。严格的说,“最低生活保障”名不副实。以目前各省市最低生活保障所发的钱,只能维持最低“活着”的用度,只能算是“最低活着保障”,远不能称为“最低生活保障”。活着和生活,根本是两个概念。活着,不死而已,不饿死,不冻死,用百姓的话说,就是“吊命”,死不了,活不好,如此而已。这可不能算是“生活”,可称为“生活”的,至少衣食无忧,看病不愁,而且,有尊严。中国百姓不奢望太大的尊严,不过是讲话有人听,不因身份不高无人理睬。去政府部门办事能够一视同仁,不因没有背景受到刁难。在公共场所不因衣衫朴素遭人白眼,不因地位不高受人呵斥,有病能就医,子女能上学,不因钱少被医院停药,不因钱少被人把子女从学校里扫地出门。至于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听听也足可娱兴,但百姓有自知之明,并不太当真。能够不屈己、不干人,平平常常普普通通,过好自己的日子,就算是有保障有尊严了。所以,当前的第一步是给百姓享有实实在在的最低生活保障。而不是最低活着保障。
下一步,就应该给百姓最低富裕保障了。目前共同富裕的声音越来越响亮,令人振奋,对公众具有极强的吸引力。然而,什么才叫富裕,中国百姓应该富裕到什么程度,怎么个“共同”法,在富裕这条道上能够“共同”到什么程度,都是说不清的事。而“最低富裕保障”就是要把说不清的事说清楚,使之能够量化。过去喜欢用“人均”达到什么水平来说事,现在百姓很讨厌这个“人均”。所以我们讨论“最低富裕保障”时撇开“人均”的概念,我们以“不低于”来表述百姓的愿望。我们设想,对于“最低富裕保障”应该规定一个所有中国公民都“不低于”的一个经济收入的标准,比如,三口之家年收入“不低于”30万元。这不能再低了,再低,就不好意思说“富裕”的话了。这是一个先决条件,然后还应该有一个保障条件。因为三口之家年收入即使“不低于”30万元,也是经不起风浪的,比如家里有一人患病,患大病,折腾不了几下,30万元就会折腾得精光,即使有300万的家当,也很快会折腾光而且还可能负债。再比如教育,现在某些幼儿园的收费都比大学贵了,30万元够干啥?还有住房,据说目前最贵的商品房已经好几万元一个平方了,即使年收入“不低于”30万元,积七年的收入不吃不喝也才210万元,仅够二三十个平方的钱,一家人还是摆脱不了当房奴的命运。所以,“最低富裕保障”应该有两个条件:其一,三口之家年收入“不低于”30万元。其二,医疗、教育、住房有保障,不会让人倾家荡产,不会让人家破人亡。
综上所述,继最低生活保障之后,应该推出“最低富裕保障”的概念。有了“最低富裕保障”的有效举措,共同富裕宏伟目标才能落到实处,才能让百姓摸得着看得见感觉得到,同时,百姓对政府关于共同富裕的许诺才能够进行考核和评价。这样,共同富裕就从理论走向了实际应用,最终,给百姓带来实惠。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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